美国择校制度研究

美国择校制度研究

赵厚勰[1]2003年在《美国择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础教育阶段择校的问题,是当前我国教育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社会上和学术界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然而众说纷纭,迄今尚无定论。择校之风愈演愈烈,社会各界的反响也愈来愈大。为了寻找解决我国择校问题的良方,笔者将目光投向了美国。美国的择校制度已有多年的历史,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的择校制度的深入认识与考察,以及对我国择校现象的认识,并将二者加以比较,力求借鉴美国择校制度的可资借鉴之处,最后寻找到解决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若干对策。 除绪论和结束语以外,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追踪历史的轨迹:美国择校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先后时间为序,试图梳理出美国自建国前后至今的择校制度的演变轨迹。笔者将美国择校制度的发展历程分为叁个阶段,即美国择校制度的胚胎期(建国前后至1960年代中期)、美国择校制度的初步形成期(1960年代中期至1980年代末期)和美国择校制度的蓬勃发展期(1980年代末至今)。 第二部分“背景分析:深入认识与理解美国的择校制度”,深入分析美国择校制度的背景。笔者选取了几个主要的视角: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以及思想的视角。 第叁部分“现实图景:当代美国可供选择的学校及相关的择校制度”,力求在对美国择校制度的介绍、分析上有新的突破,不再笼统地提“择校形式”而以“可供选择的学校”和“相关的择校制度”来分别介绍,以求给读者呈现一个尽可能明晰的关于美国择校的图景。其中,“可供选择的学校”具体包括公立学校(特许学校和磁石学校等)、私立学校和家庭学校,“相关的择校制度”包括教育凭证制、私营教育公司、教育税减免以及开放入学制等。 第四部分“是非得失:美国择校制度评析”,对美国择校实践之得失进行评析。首先总结美国择校制度的实践结果,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围绕择校展开的争论;再次概括了美国择校制度产生的影响;最后阐述 dA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 THESIS了笔者个人的立场——美国择校制度的坚定支持者。 第五部分“‘我’与‘他’:中美择校之比较”,首先概要分析了我国的择校现象,接下来从择校的表现形式、政府对择校的态度和所提供的支持、家长的择校动机、教育资源、学校的自主权以及中美文化观念等几个方面对中美择校之异同进行了比较。 第六部分“借鉴与启示:从美国的择校制度中我们能够学到什么”,首先从“可供选择的学校”和“相关的择校制度”两个方面分析了美国择校制度可资借鉴的方面,然后得出了几点启示。

刘凡凡[2]2016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权的法理分析》文中认为择校究其本质而言,它是父母对子女接受教育的学校进行挑选的行为。择校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属于教育选择权的范畴。教育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凸显使得父母的教育意识逐渐觉醒,我国千千万万个家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逐渐变得旺盛,然而国家能够提供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教育资源又十分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家长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最终导致优质教育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凸显。不仅如此,这些优质教育资源往往集中在大城市或者县城,农村地区优质教育资源相对贫乏,资源的分配也出现失衡现象,导致重视子女教育的父母放弃“就近入学”的便利条件,想方设法的通过各种途径,比如花钱、走人情关系等方式只为给孩子占据一个就读名校的入学资格。当人们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择校了,相应的教育公平也就难以得到保证了,由此公众对择校行为产生质疑,反对择校的呼声逐渐愈来愈高。择校问题的出现并不能据此否认择校权利的正当性,自由择校不仅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作为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而且它符合我国强制入学的政策要求,完成了近入学的政策初衷,国家应当予以权利保障。目前我国择校权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还面临很大的争议,由择校引发的教育问题,择校标准如何确定,父母替代学生择校是否会存在价值取向偏差,民办教育发展滞后阻碍了择校选择空间,就近入学政策限制等,厘清这些争议对于人们更客观的认识择校权,行使择校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美国和日本择校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择校权的确立及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美国也曾将就近入学设定为一项基本教育原则,随后为了满足选民对于优质教育、特色教育的需求历届总统均采取一定措施鼓励择校,政府层面的推动为择校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美国择校制度发展越来越成熟,成为众多国家效仿的对象。要使择校权不致于沦为一纸空谈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保障途径,首先要在立法层面赋予父母及子女择校权,清晰界定权利边界,并且颁布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择校权能够顺利实现。使得择校权能够从“应然”层面的讨论转为“实然”层面的真实权利,让家长及学生能够根据自身需要自由的进行择校。本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该选题的研究缘起,研究目的与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接着对相关概念做以界定,最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介绍择校现象的产生与择校权的发展以及择校权的合法性论证两大块内容,具体分析了择校现象的产生及原因,系统梳理了择校权的历史起源,从而指出择校权的来源决定了其不可剥夺性,目前实践中愈演愈烈的“择校风”实际上是父母教育意识的觉醒与争权的社会行动。对择校权的合法性论证主要从叁个方面具体展开,一认为自由择校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二择校是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的内容之一,叁择校是国家应予保障的公民权利。第叁章对择校权的实施困境进行梳理,其中包括由择校引发的教育公平争议,择校标准的确定难题,父母替代学生择校产生的价值取向偏差,民办教育发展滞后阻碍择校选择空间以及就近入学政策的限制。第四章对国外择校权的实施进行总结,从中吸收经验教训。重点介绍了美国择校制度的历史演变与日本择校制度的产生背景与现状,指出其对我国择校的启示,引发相应思考。第五章笔者认为应当从叁个大的方面来保障择校权的实现,一是通过立法保障学生择校权,二是引导择校权的规范行使,叁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

史万兵, 于春艳[3]2005年在《美国择校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是当前我国教育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社会上和学术界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择校之风愈演愈烈,社会各界的反响也愈来愈大。笔者试从美国择校制度演变历程入手,详细介绍美国择校制度演变历程,希望给人们一点启示,以找到解决我国择校问题的突破口。

周凤荣[4]2007年在《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择校机制的优化》文中提出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是当前我国教育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对此,社会各界众说纷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然而,一直未能找到解决我国择校问题的良方。有鉴于此,不妨把目光投向了国外并聚焦于实施择校制度多年且积累了丰富经验的美国。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的择校制度的深入认识,以及对我国择校现象的分析,得出择校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产物、具有必然性的基本结论。在中美择校比较的基础上,力求借鉴美国择校制度之长,为优化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机制提出建议。全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阐述选题缘由、概括文献综述,并提出自己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择校的理论基础。追寻早期的择校思想,从教育选择理论、“准市场机制理论”、教育公平理论等理论为课题论证提供理论基础。第叁部分:美国择校制度的概况。分析美国择校制度的确立、概述美国择校制度的具体形式以及客观评价美国择校制度实施的效果。第四部分:我国择校现象的图景。分析择校的主要表现,剖析择校现象存在的原因以及择校现象的正面和负面效应。第五部分:中美择校之比较及启示。从择校的形式、家长择校的动机、中美文化理念、选择空间、学校自主权等几个方面对中美择校的差异同进行比较,总结启示,为选择性借鉴提供支持。第六部分:优化我国择校机制的建议。从确立择校机制的合法性、扩大择校机制的可选择性、加强择校机制的保障性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我国择校问题的基本建议,为满足人们的择校愿望,提高教育公平性和教育质量提供一个基本思路。

唐晓娟[5]2007年在《美国择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后期,美国出现了区别于传统择校的当代择校,当代择校的主要特征是赋予家长自由选择学校、选择教育的权力。美国政府因为不满公立学校历经数次改革后仍没有更多改善的状况,寄希望于通过教育消费者的自由择校来培育竞争的教育市场,以刺激公立学校在竞争的压力下主动谋求创新、改革和提高,因此自从公立学校制度建立并确立就近入学政策以来,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以政府的名义和力量来大力支持、鼓励和推动择校发展的情况。然而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并没有使得美国择校的发展变得更加顺利,相反地,围绕择校出现了太多的争辩和分歧。这些辩论中除了对择校是否促进公立学校的改善、公立学校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公立学校家长对学校满意度的提升等就事论事式的争论外,更为重要的分歧在于择校在追求自由的同时是否会损害公平和平等?择校是否导致民主社会的价值观念无法得到传承?择校是否会损害美国民族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因此,美国择校之所以在近40年的发展过程出现起伏和曲折,正是与这些分歧背后所蕴涵的更为深刻的因素具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因素在最概括的层面上讲,就是美国自由和平等的理想以及包括个人、国家、利益集团的利益在内的美国利益。具体说来,一方面,择校符合美国理想价值中对个人自由的追求,而它所面临的对于平等和公正的损害的指责和质疑已经成为影响择校继续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显现出平等在美国理想中的地位,然而当自由和平等必须进行取舍时,择校反映出的就是当代美国政治气氛中更为看重自由的事实,因为政界和学界的众多人士认为自由将带来教育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和公立学校制度的改革,从而为美国继续领先世界称霸世界培养更多的卓越人才,同时,在保守派看来,通过自由择校培育的竞争的教育市场也为市场经济原则或私营部门掌握公共领域开辟了道路;另一方面,择校也能更好地实现和满足当代美国社会中个体的、利益集团的、民族国家的利益,他们的政党利益、经济利益、宗教种族利益、文化利益等都能在择校中找到满足的途径,同时择校也会出现使一部分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而这种利益的满足和利益的受损也从一个角度解释了围绕择校出现诸多分歧和论争的原因。在不断的辩论和妥协中,美国择校已经发展到21世纪初,强调教育消费者选择自由的择校还将对美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未来美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和实施公共教育的主导学校形式上,它使得市场化的管理体制和区别于传统公立学校(government-run school)的“公共学校”(public school)能在美国基础教育中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

王瑜[6]2013年在《公平视域下美国义务教育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作为国家立法规定的每一位公民应平等享有的基本人权,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教育形式,是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改革的公平诉求有着不同于经济、政治或其他教育领域方面公平诉求的独特性。从价值上看,教育公平是一种教育理想,即通过教育公平进而达到社会公平的人类诉求。从政策上看,教育公平理念是针对现实教育现状中的供需不平衡提出的,其既包括了经济意义上社会总资源在教育中的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也包括了哲学和法学意义上教育机会与教育权利的公平分配。从历史上看,教育公平是随着时代不断改变的历史范畴。在还未普及义务教育的时候,教育公平的涵义是保障更多人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在普及义务教育之后,教育公平是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受教育质量;当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高度,教育公平则是要求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教育。教育公平独特的内涵源于丰富、不断更新的理论支持,主要包括了教育公平理论、教育人权理论和教育现代化理论。首先,义务教育的公平意味着教育机会的平等以及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国家在提供给社会成员受教育可能性上是相等的,而在受教育可能性实现方面则应差别对待。其次,义务教育改革应以人权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核心,通过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得以实现。最后,教育数量公平迈向质量公平是现代社会文化与物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在社会中的阶级性制约与社会民主与公平诉求中持续。回顾美国义务教育改革历程,美国民众的教育公平诉求从建国开始就从未中断。起初,为适应社会劳动力的需求和回应国内的民权运动,美国将教育公平实现的重点放在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公平的资源分配方面,如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非裔黑人民众开始了争取混合公立学校运动。自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颁布了向贫困家庭儿童及落后学区提供教育补助与补偿教育等促进美国教育公平实现的法案后,一系列教育改革文件都在围绕教育公平战略被承接实施。到了本世纪,《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与奥巴马政府的教育改革蓝图的出台,标志了美国义务教育进入以标准化问责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教育公平的深化发展阶段。公平诉求下的美国义务教育改革反映出不同价值主体在对教育价值认可基础上产生的不同价值观念。在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大思潮影响下,美国联邦政府在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中反映出平等与效率等不断交互发展的价值诉求。新自由主义认为人生而平等,教育的责任是促进社会的平等或者说是矫正因个人努力以外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义务教育资源应根据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予以从起点、过程到结果进行全程化平等,其评判应关注最终结果的平等以及对地位不利者的最大化补偿。然而,新保守主义理论认为在教育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应该一切从人的自由本性出发,凡是违背或限制自由的做法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其坚持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平等。基于市场自由之理念,新保守主义认为在有限的教育资源条件下,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遵循市场中的优胜劣汰、自由竞争原则,将教育资源按需按能力分配给社会成员。从美国义务教育改革的各项政策举措可知,联邦政府始终是坚持“平等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将“保障平等”视为终极性理想诉求,而将“提升效率”视为阶段性现实追求。理念诉求的实现依托于完善的制度与有效的措施。为兼顾平等与效率这两个外在对立而内在统一的改革目标,美国联邦政府吸纳了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理性以及新保守主义的回归传统理念,一方面继续加大公立教育资源投入,通过资源补偿和配置来缩减在区域间、学校问和群体间的教育差距,另一方面则在科学严谨的问责、测量、控制、评估体系中制定强制性的统一课程和学业高标准,通过教育券、特许学校等市场介入方式将教育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使“平等”与“效率”两者能在实践矛盾中得以创造性的缓和与趋近。美国联邦政府并不直接提供和实施学校教育,而是通过教育拨款和立法来推动教育公平并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即提供教育资金、设立补偿配置项目、确立教育标准、审查办学资格、监督教育质量等,而教育的效率价值和自由价值则交由市场自行管理,即家长和学生在各种形式的教育机构和教育服务中对教育的数量、质量、方式、方法进行选择,最终通过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实现教育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因此,政府、学校和学生这叁者之间形成了政府实施充分性拨款、学校接受标准化问责、学生进行市场化择校的教育均衡关系,并建立和完善了学校选择制度、财政分配制度和学业问责制度。从美国义务教育改革的价值理念、历史演进、制度策略都可以看出,美国人民从公共教育诞生的一刻起就没有停止过对教育公平的探索和追求。这是美国各级政府、市场、民众共同参与的,以政府政策为导向、市场竞争为驱动、公众参与为基础的教育改革历程。在追求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的改革历程中,美国联邦政府能以强制性、延续性的教育法案作为推动教育公平理念的有效保障;以教育券、特许学校、开放入学等学校选择计划来实现不同群体的受教育机会均等;以联邦、州、地方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以及教育补偿政策来弥补区域间和群体间的资源配置不均衡;以国家级、州级统一的标准性测试以及复合型评估问责制度来确保区域间的教育质量和成就的平等。在教育政策决策中,联邦政府作为国家教育改革的执行主体,总是设法广征多方政见和平衡各阶层利益,强调教育资源配置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通过立法、诉讼等法律方式保障政策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教育政策实施中,联邦政府通过纵向规划各州和地方政府教育改革措施,横向规划教育部教育改革行动,不断加大对教育资源持续的投入和调控;各级政府根据联邦政策精神,依法推动各项教育改革措施,并及时将教育改革实践反馈到联邦决策层面,从而实现教育改革实施者与决策者有效的良性互动。为此,美国义务教育改革的经验可以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合理启示:准确把握教育公平内涵,坚持政府依法治教和民主决策;理性看待学校选择政策,拓展择校的工具价值和市场作用;持续保障教育财政投入,完善公平与充分的转移支付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弱势群体教育补偿制度;科学树立教育发展目标与标准,加强教育督导与问责力度。

杨慧英[7]2012年在《中美择校问题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择校主要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义务教育法》中“就近入学”政策的实施,公立学校内禁止择校。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择校之风”愈演愈烈,成为教育和社会热点问题。为求良方,不妨把目光投向大洋彼岸的美国。在美国,择校已有多年历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择校制度。通过对中美择校问题的比较研究,得出可借鉴部分,以期对我国择校问题的解决有所启发。本研究共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论。包括问题的提出、概念界定、研究综述、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中美择校的发展历史。择校在美国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和发展期叁个阶段,最终形成较完善的择校制度;择校在我国也经历了叁个阶段:萌芽期、发展期和爆发期。第叁部分:对中美的择校形式、择校政策和择校利弊进行了解读。美国的主要择校形式有:磁石学校、特许学校、家庭学校、教育凭证、教育税减免及私营教育公司;而我国的是:以分择校、以钱择校、以权或关系择校、利用教育凭证择校。美国的择校政策以《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为例,而我国的择校政策以治理择校乱收费为例进行比较。对中美择校的成效和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对影响中美择校的因素进行了比较分析。从思想理论、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及教育自身等五个方面,分析了中美择校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五部分:借鉴美国经验,从宏观上、中观上及微观上,对规范我国择校提出了若干建议。

董衍美[8]2011年在《试析美国基础教育阶段择校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择校作为一种正常的选择教育的行为,自古就有,比如孟母叁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采取免试、免学费、就近入学的升学方式。政府的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取消了以分择校,但是以钱、权择校的现象随之应运而生,而且是屡禁不止。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教育热点,对于择校的争论一直持续不休,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但至今没有结论。择校问题的妥善解决对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美国的择校改革已有叁十多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选择的类型不断增加,择校制度日趋完善。因此,美国成为本文研究的重要对象,也期望通过对美国择校发展的研究和中美择校的比较分析能够做到:一方面从理论层面上加深对择校的认识,并对其进行重新解读,为择校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上,借鉴美国择校改革的经验,透视其择校制度的形成过程,以及具体运作机制,为解决我国的择校问题提出有效的优化建议,从而推动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化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实现。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部分:第一章从择校制度产生的社会影响因素和理论基础两个方面对美国基础教育阶段择校制度产生的背景进行分析。首先分析美国基础教育阶段择校制度产生的社会影响因素,其社会影响因素包括:全球化的冲击、公立学校系统低效、思想流派影响;其次分析美国基础教育阶段择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包括教育公平理论和教育选择理论。第二章分析择校制度的主要存在形式(即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教育券、教育税减免、学区内选择或跨学区选择和开放入学等)的含义、特征及基本运行状况。第叁章从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叁个方面,逐一分析择校制度的各个存在形式的教育公平取向与价值。通过分析,笔者对于美国择校制度总体上持肯定态度。尽管美国择校制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择校制度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四章分别从美国政府、学生和家长及学校的角度分析社会各界对基础教育阶段择校的态度。第五章分析我国择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我国择校问题的建议,主要包括:政府转变态度,立法引导,择校和就近入学相结合;加大对公立薄弱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引入教育券制度,保证所有学生的自由选择权;建立中国特色的磁石学校和特许学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重视家长对教育的参与,建立有效的家长—教师伙伴关系;建立教育咨询服务平台,为家长、学生择校提供帮助。

乔元正[9]2010年在《基础教育阶段中美两国择校行为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择校行为主要发生在基础教育领域,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然而由于国家实施“就近入学”政策,自由择校不被允许。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择校行为愈演愈烈,并刮起了一股择校“飓风”。择校逐渐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是政府和教育界十分关注和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美国已然经历了我国当前面临着的择校难题,它的许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择校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择校被认为是教育研究和政策领域最受关注和最重要的话题,研究我国的“择校”问题自然要向美国取经。通过对中美择校问题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必须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功能,建立和健全择校机制,使得择校行为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本论文共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引言部分包括问题如何提出,基本概念界定、研究的意义和方法以及文献综述。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基础教育阶段中美两国择校行为的发展历程。美国的择校发展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和发展期叁个阶段,不仅择校形式多样,而且以制度设计保障择校权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择校也经历了叁个阶段,即沉寂时期、活跃时期和爆发时期,但公立学校系统内部的择校始终不被法律和官方所认可。第叁章对基础教育阶段中美两国的择校成因进行了比较研究。美国择校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联邦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鼓励择校的法律政策,将教育选择权视为天赋人权,寻求以打破垄断的方式进行公立学校体制改革;我国择校产生的根源在于教育发展不平衡,优质教育资源稀缺,无法满足群众对教育质量的要求。第四章对基础教育阶段中美两国的择校政策进行了解读。笔者从共时性角度对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两级择校政策进行了阐述;针对中国择校特点则从历时性角度分析了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和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两项政策。第五章则是在全面比较基础教育阶段中美两国择校行为之后,得到的一些启示和建议。笔者对“就近入学”政策的合理性进行了质疑,并对择校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在认识了择校的意义后,笔者提出了如下建议:因势利导,发挥政府政策制定功能、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择校机制。结束语是对基础教育阶段中美两国择校行为比较研究的总结。

陈显丽[10]2010年在《美国择校制度下的教育公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择校一直是我国教育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择校与教育公平的关系更是社会和学术界争论不休的焦点,然而众说纷纭,迄今尚无明显的定论。美国的择校由来已久,其成熟的择校制度以及丰富的办学经验为美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尤其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特许学校的兴起成为美国教育系统中一颗耀眼的明珠,为美国公立学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也促进了美国教育事业的公平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择校制度的深入认识与分析(重点对特许学校进行分析),探讨其对教育公平的影响,并在研究我国择校现状的基础上,得出一些启示,力求为我国择校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可参考的经验,促进我国的教育公平。除绪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一、“美国择校制度的发展沿革”,以时间顺序梳理出美国择校制度的演变轨迹。美国择校制度的发展分为叁个阶段,分别是:美国择校思想的胚胎时期、美国择校运动的兴起与发展时期以及美国择校制度的蓬勃发展时期。二、“美国特许学校的形成及特点”,以美国特许学校为例,从其产生的背景和办学特色进行分析。叁、“美国择校制度与教育公平”,分别从美国择校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梳理了美国择校制度中的教育公平问题。四、“择校制度下教育公平的中美比较”,从中国的择校现状出发,对中美择校的差异及其影响教育公平的差异进行分析。五、“美国择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我国择校现状的反思,提出对实现我国教育公平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美国择校制度研究[D]. 赵厚勰.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2].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权的法理分析[D]. 刘凡凡.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3]. 美国择校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启示[J]. 史万兵, 于春艳. 外国中小学教育. 2005

[4]. 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择校机制的优化[D]. 周凤荣. 湖南师范大学. 2007

[5]. 美国择校问题研究[D]. 唐晓娟. 南京师范大学. 2007

[6]. 公平视域下美国义务教育改革研究[D]. 王瑜. 西南大学. 2013

[7]. 中美择校问题的比较研究[D]. 杨慧英. 河南师范大学. 2012

[8]. 试析美国基础教育阶段择校制度[D]. 董衍美. 东北师范大学. 2011

[9]. 基础教育阶段中美两国择校行为比较研究[D]. 乔元正. 湖南师范大学. 2010

[10]. 美国择校制度下的教育公平研究[D]. 陈显丽. 西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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