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

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

侯玉晟[1]2006年在《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立法和海域使用管理的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海域法律制度仍然是建立在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上,海域使用关系的法律调整尚未摆脱过多依靠行政管理的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权利人对海域的权利必然存在诸多缺陷,无法在私法范畴内建立一整套涉及海域使用权归属和流转的民事规则。从而极易使海域使用权制度在实践中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本文结合民法物权的基础理论,以海域的法律属性作为出发点,并结合海域利用的目的和方式,对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论述。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海域是一种民法上的物,是一种和土地并列的不动产。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能够概括多种海域利用方式的、新型的、独立的、典型的用益物权。在具有一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的同时,海域使用权也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这些性质,在本质上都源于海域的特殊性。以此为基础,本文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和《物权法草案》的条文,评析我国现行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指出了现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与物权公示基本原理和我国登记制度不相符的条文并提出了修正的方案。为完善我国的海域物权登记制度,笔者建议从统一海域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开始,最终完成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海域承包经营权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一种物权。对于海域租赁权,笔者认为仍应当将其定性为债权,但应当给与其以物权化的保护。 第四章和第五章作为本文的创新点,笔者从理论上分析了渔业权设置的不合理性,主张将养殖权从渔业权中分离出来,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实现方式。对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船舶触碰养殖筏具、船舶溢油污染养殖海域的争议,根据海上侵权的类型,笔者分别讨论了海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并对实践中的各种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法律关系和效力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 最后,笔者综合了前几章的观点,认为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应当专设一章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规范,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稿。

尹翀[2]2003年在《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域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其根本属性是物权性。目前,我国对相关的海域使用权民事物权理论研究还不多,对海域使用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晰,实践中有许多问题有待去研究与解决。本文旨在从民事权利角度,对海域使用权的基本理论以及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以引起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为实务界和司法界提供理论参考。 本文在明晰海域使用权的含义、特征、基本属性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物权理论,对海域使用权变动的原则及特点进行了探究,并对其公示原则——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对公法与私法对海域使用权的限制进行了考察与分析;对海域使用权的法律适用以及更好地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进行了论述。

李婉[3]2009年在《我国海域中的渔业权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渔民属于弱势群体。在物权法出台以前,渔业权一直被定位为附属于行政权力的“准物权”或者“从属物权”,这致使渔民无法取得独立的、与其他民事权利平等的权利,造成渔业权屡遭侵害而无法得到救济。正是基于这样的制度缺陷和现实状况,理论界开始关注渔业权问题。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渔业权,确立了渔业权独立物权地位,对保护渔民权益意义重大,但未能根本解决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问题。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都具有排他效力。当二者存在于同一海域时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协调二者的冲突,事关渔业权的保障,事关渔民的生存权。本文旨在以保护渔民权益为出发点,从我国有关渔业权制度的现行立法入手,将养殖权和捕捞权分别与海域使用权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渔业权优先保护的冲突解决途径。具体而言,通过颁发一个权证来确定权利归属,从而解决养殖权和海域使用权之间的冲突;运用海域相邻关系协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之间的矛盾。以期为实务界和学术界提供理论参考。

谭柏平[4]2007年在《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洋是资源的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海洋可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本文从地域分布的视角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分为两类,即陆地资源与海洋资源。海洋资源是指海洋空间所存在的一切资源,是海洋中各种类型资源的一种总的称呼,属于复合型的资源系统,是一个集合概念。海洋资源具有自然性、稀缺性或有限性、整体性、多用性或多宜性、区域性等特点。海洋资源有多种分类方法。根据赋存的地理位置,海洋资源大体分为两类,即海域资源和海岛资源。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赋存的自然资源都归于海域的范畴;海岸带与海洋滩涂资源也大部分归属于海域资源;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海域”,依据“公海自由”理论,其资源不属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管辖,对该范围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是本文与国际海洋法交叉研究的部分,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以,海洋资源在地理位置上主要分布于海域与海岛,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就是海域资源与海岛资源的保护问题。但从重要性讲,两者之中更侧重于对海域资源的研究。海域不仅是各种自然资源的载体,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是一种与土地资源相对应的自然资源。海岛与海洋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又各有其资源和生态特殊性。海岛资源既不同于陆域资源,也不同于海域资源,兼有陆域资源、海域资源和海陆结合的双重特性。海洋资源保护非常必要性。一方面这是吸取陆地资源已经破坏严重、生态难以恢复的历史教训产生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海洋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制度体系,更加重视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调整在海洋资源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合,是海洋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化。与海洋资源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理论包括物权理论、资源价值理论、生态安全理论、行政权理论等,构建完善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系统,必须借助这些理论学说与观点。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是由多项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这些法律制度包括海洋资源权属法律制度、海洋资源安全法律制度、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和海洋综合管理法律制度。二海洋资源权属制度是关系海洋资源利用与保护的一个关键问题,权属不清、权利人错位是造成海洋资源破坏性开发利用的主要原因。厘清海洋资源权属关系是保护海洋资源、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首要问题。考察海洋资源权属的历史渊源以及相关理论,对揭示海洋资源的权源,理解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而完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大有裨益。海洋资源是一种重要类型的自然资源,了解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共性与一般规定,有助于对海洋资源权属制度作进一步探讨。自然资源使用权、准物权与物权叁者并非包含关系,自然资源使用权与物权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交叉部分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必须物权化。不能完全用传统私法的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进行理论上的解释。海域物权制度是与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海域物权的成立是有条件的,即只是在海域本身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的情形下,才能成立。而海域如果只是作为其他海洋资源的载体,利用海域的目的在于采掘海域赋存的自然资源,此时对海域的“使用”就不能成立民法上的物权。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海域所有权与海岛所有权。海域所有权是海域使用权的“母权”,构建海域使用制度,必须首先明确海域所有权的归属。海域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海域独自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我国海域资源和海岛资源的权属问题,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做出明确的文字表述,因此,人们的认识较为混乱。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分析,海域资源与无居民海岛资源必须归入宪法未予明确的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之列,归于国家所有。有居民海岛资源是一个复合概念,它们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具有派生性、客体特殊性、排他性、支配性、公示性、用益性、有偿性、期限性等法律特征。海域使用权具备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给予了完全肯定,但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海域使用权的具体内容仍然由《海域使用管理法》这一带有较强公法色彩的法律来进行规范。除了海域使用权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与海洋资源利用有关的权利类型。这其中既包括使用海域并采掘自然资源的权利类型,如海洋矿业权和海洋渔业权中的捕捞权等;也包括海岛使用权、海岸滩涂以及填海造田的权属问题。其他还包括填海所造之“地”的权属问题、海上建筑权、海底利用权和海洋能利用权、海域使用权中的海域空间多层次利用问题等。海岛权属制度包括海岛所有权制度和海岛使用权制度。海岛使用权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类型。海岛使用权分为有居民海岛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这两者又具有明显区别。海岛使用权证制度包括海岛权属管理制度、海岛权利登记制度和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权问题是物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学界就《物权法》草案中是否要写入“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以及作如何规定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探讨。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且对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养殖权、捕捞权作了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叁生态安全与资源安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资源安全是生态安全的核心内容,是生态安全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地域上看,资源安全分为陆地资源安全与海洋资源安全。海洋资源安全享有与陆地资源安全同等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资源安全是与海洋资源保护相辅相成的一对概念。海洋资源保护的理想状态是海洋资源安全;要使海洋资源安全必须使海洋资源得到保护;海洋资源安全制度是构建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现象造成的海洋资源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海洋资源安全问题也因此进入人们的视野。海洋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持续、稳定、充分并经济地获取海洋资源,同时又使其发展赖以依存的海洋资源基础和海洋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受破坏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单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更体现为海洋资源使用的良性循环,海洋资源能够持续、稳定地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地缘政治上看,海洋资源安全问题一直处在一国安全战略的前沿,涉及国家的主权与海洋权益,尤其以国防、外交事务为甚。从性质上来看,海洋资源安全实际上是一种国家经济安全,海洋资源是制约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状态上来看,海洋资源安全是动态的,其中任何一个因素或层次结构的改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根据不同的标准可把海洋资源安全进行不同的分类。海洋资源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政治、军事、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对我国海洋资源安全造成危害的主要因素包括海洋资源破坏问题、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外来海洋生物入侵问题、国家之间的海洋权益之争等。为保障我国海洋资源安全,必须完善以下法律制度与措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防治外来海洋生物入侵的法律制度、化解国家之间海洋纷争的方法与制度、海洋灾害预警报制度,以及海洋生态安全评价制度、海洋资源监测制度、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海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四研究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度,要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入手。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指可以持续的方式利用海洋资源。一方面,对于可再生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海洋资源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另一方面,对于不可再生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海洋资源耗尽的方式对其加以利用。对于不可再生海洋资源,既要保证当代人的需求,也要照顾到子孙后代的利益。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持续性、适度性、协调性、公平性、效率性、目标性等特点。影响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因素有:资源丰度、环境容量、人口因素、文化理念、经济发展、科技水平等。我国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极具现实意义,选择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之路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选择。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海洋资源无偿、无价、无度使用是错误的,因此就要论证“海洋资源是有价值的”这个命题。海洋资源的价值问题可以从探讨自然资源价值理论的观点中找到答案。自然资源的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稀缺价值论等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解释了自然资源的价值问题,但还存在缺陷,上述价值理论应相互借鉴彼此的观点、取长补短,并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等多方面来揭示自然资源有价值这个命题。海洋资源价值论的重点应该是论证天然赋存的海洋资源也具有价值,即具有存在价值,以及采掘后进入交易市场的海洋资源能体现其自身整体价值,即其价值不被低估,防止价值体现不足。论证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方法可以运用在海洋资源上。我们不能孤立地运用传统价值论来说明海洋资源价值,可以综合运用效用价值、劳动价值、稀缺价值的观点,并从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等多方面来揭示海洋资源的价值。在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一直延续着无偿使用制度,由此造成的破坏和浪费是普遍的。因此,实行海洋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势在必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方面的基本制度,为目前世界各国的海域使用立法所普遍采用。在如何对待海洋资源的问题上,有开发、利用和保护叁种基本的利益要求。我们应摒弃或者谨慎使用海洋资源“开发”的概念,而应使用“利用”、“保护”的概念。海洋资源的“利用”只能诠释为“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是国家和社会为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海洋资源的“保护为主”,其主要任务就是确保海洋资源能够合理利用,防止海洋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从此意义上而言,“保护”与“合理利用”并不矛盾,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待海洋资源,其开采利用的时序和布局应该是:优先开采中远海资源;在中远海域,应该优先开发利用有争议海域的资源,然后才是开采我方完全控制海域的资源;对于海岸带及近海资源,当务之急应该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近海可再生资源,限制采掘近海不可再生资源。五海洋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海洋综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海洋资源管理,其目的是通过综合管理来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并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综合管理是由海洋管理逐步发展而来的,是海洋管理演变的基本趋势,是海洋管理的高层次管理形态。海洋综合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海洋整体利益为目标,通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区划、立法、执法等行为,对国家管辖的海域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在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实施统筹协调管理,以达到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的系统功效,协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和国家海洋权益的目的,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适应海洋形势的新发展,许多沿海国家重新审视本国海洋政策,制定新的海洋开发战略,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各国相继建立起海上综合管理机构、部门和有强大、高效、精干的海上执法部队。国外的海洋资源管理体制及其优秀管理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海洋管理模式。我国现行的海洋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根据海洋自然资源属性及其开发产业,按行业部门进行计划管理。我国海洋管理机构涉及海洋行政、环境保护、交通海事、渔政、海关边防、海事法院、军队等许多部门。我国的海上执法管理也同样由多部门承担。由于我国海洋管理牵扯部门多、分工不明确等原因,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等矛盾长期存在,并直接损害了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总体效益。因此,我国实行海洋综合管理势在必行。为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总体目标,需要坚持统筹谋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区域管理、改进创新、科学决策的原则。我国实施海洋综合管理需要有总体的思路和正确的对策。海上执法是指海洋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海洋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我国海上执法具有合法性、执法主体多元性、公正性、合理性、效率性等特点。海上执法是环境执法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手段。我国的海上执法范围包含一切管辖海域,管理内容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管理、海域使用、海上交通安全、海洋权益等海洋事务。我国现行的多部门分散海上执法模式积弊日深,已经制约了我国海洋管理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如果不及时调整,其负面效应将日趋加重。因此,建立一支现代化、集中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很有必要。六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我国迄今已颁行了一系列有关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本文从立法的视角,认为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应该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例。以上这些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海洋资源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也是我国现阶段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渊源的主体。我国与海洋资源保护直接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我国海洋资源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如我国海洋立法“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海洋资源的保护或养护”;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差;海洋资源法律体系中仍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海洋资源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海洋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完善的海洋资源法律体系能够保证依法“管海”和依法“用海”,杜绝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中“无偿、无序、无度”现象,使之合理有序进行,从而保证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利用,使海洋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所以,海洋资源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应该围绕海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这一目标进行。当前,海洋资源法律体系完善的重点是,有关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海域使用管理与物权、海岛资源利用与保护、海岸带管理、海洋生态安全保障、外来海洋生物入侵防治与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

刘文钊[5]2016年在《海域上的权利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在客体上将海域与蕴藏于海域的自然资源完全分离的立法技术,由此使得我国海域上权利群体系的构建方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文章主要以解释论的视角,在对现行法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力图描绘出我国海域上权利群体系的整体脉络,而后在此框架下,对权利群体系中的权利及各权利间的关系进行梳理,最终将研究的结果反馈于修法之建议。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剖析了海域上权利群的基本理论。具体界定了海域上权利群的含义及其存在区域;在整体上比较了海域上的权利与土地上的权利;以海域与蕴藏于海域的自然资源在客体上之分离为思维进路,划分出了海域上权利群体系的两个子体系。第二章探讨了海域上权利群的客体。在对海域的客体地位进行论述的过程中,文章采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海域的历史形态进行了研究;通过法解释学方法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上讨论了我国海域的客体地位。在对自然资源的客体地位进行研究时,重点分析了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的独立客体地位;二是自然资源的特定性;叁是作为权利客体的自然资源与构成自然资源之个体的区别。第叁章解析了以海域为客体的子权利群之构成。以海域为客体的子权利群由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填海权、养殖渔业权、海域租赁权、海域承包经营权、海域役权、海域抵押权所组成,我国法将其中的填海权与养殖渔业权归入海域使用权范畴。该章所关注的是以海域为客体的子权利群的整体布局,以及子权利群中各权利之客体及性质的界定。文章第四章阐释了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子权利群之构成。现阶段,我国法律层面的海域上之自然资源唯有渔业资源与矿产资源两种。渔业资源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均为国家所享有的所有权,捕捞渔业权与矿业权分别是以渔业资源与矿产资源为客体的物权性质的准物权,矿业权之租赁权与矿业权之抵押权均是在矿业权上设立的权利,上述权利共同构成了海域上的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子权利群。第五章研究了海域上权利群中各权利的关系及协调。该章不仅分析了以海域为客体的子权利群内部各权利的关系及协调,探讨了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子权利群内部各权利的关系及协调,还对两个子权利群间各权利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宁德[6]2008年在《关于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的研究》文中认为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

邵子豪, 胡正[7]2017年在《海域使用权变换为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探索》文中认为阐述了"海变地"海域使用权的性质、权能及公法难题,分析了海域使用权变换登记的类型、效力及要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是一项物权,把海域变成土地并在其上开展建设活动,是"海变地"海域使用权的前后相继、不可分割的两项权能;新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和林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将由国土部门统一登记。

何健[8]2012年在《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陆域资源的日益紧缺,人们逐渐把目光投向了海洋,如何更高效地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海域使用权的流转不仅有利于实现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还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目前国内关于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研究,数量上还比较少,内容上还比较分散,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海域使用权流转相关法律问题做进一步系统的、专门的研究。本文从海域使用权的概念着手,在评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其用益物权属性。紧接着阐释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含义,说明其对优化海域资源配置的意义,并对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方式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在对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立法及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并指出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及实践存在以下问题:立法缺少对海域使用权的明确界定,妨碍其流转;对海域使用权流转的行政限制过严;海域使用权的实际流转方式有限且不完善;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作价问题成为实践操作层面的难题;对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监管不力。同时,对英、美、法、韩四国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了考察,并在分析这四国各自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特色的基础上总结其对我国的启示。最后,针对我国现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不足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海域物权立法;丰富并完善海域使用权在两级海域市场的流转方式;逐步推行规范化的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

张艳芝[9]2007年在《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陆上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加大海域开发力度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能性。目前,海域已经成为沿海各国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物资的重要供应基地。可是在我国,这块“蓝色国土”在法律上的地位明显滞后于其在经济上的地位,立法上存在较多不足,比如相关立法效力位阶较低、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不明确、私法保护力度不够等等。但最近《物权法》的颁布是海域立法的一大福音,它将对海域物权体系的确立与完善发挥重大作用。本文即拟以海域使用权为中心,试析新的《物权法》下海域物权的体系架构,分别讨论了以下几大问题:第一章简单阐明海域在当代社会的开发利用价值及其利用方式,考察了海域权属制度的立法沿革,引出“海域所有权”的概念,并强调了海域所有权的私法性质,为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奠定基础。第二章是对海域使用权的概说,归纳了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并以层进的方式透析了海域使用权作为典型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为物权法中具体制度的适用寻找依据。第叁章以海域所有权人与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核心,介绍了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及消灭程序。“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的价值取向”是本章所涉及的具体法律制度安排的法理基础,也是在立法与执法层面上处理海域所有权人与海域使用权人关系的指导思想。第四章是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详述,分节讨论了海域使用权在转让、继承与承继、抵押、出资入股、出租与发包等流转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为主线贯穿全章,体现了物权法各规则在海域物权领域的具体运用。第五章是海域物权的法律保护。按照救济方式的不同分作两节,第一节详细考察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妨害预防和返还财产这四种救济途径的法律定性,它们究竟应当是侵权责任还是物上请求权,并最终得出物上请求权救济模式更为合理的结论。第二节尝试提出当海域所有权人的赔偿请求与海域使用权人赔偿请求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机制,即应当对海域使用权人的赔偿请求予以优先保护。

黄萍[10]2012年在《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主要对土地利用而产生的物权关系进行规制。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深度、广度的扩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日益显现,传统的命令加控制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难以消除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负外部性,建立一种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的内在激励机制成为必然,而物权制度是内在激励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财产权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在自然资源利用中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自然资源公有化,自然资源利用的制度主要表现为非所有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使用权制度,因此,本文只探讨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自然资源法首先对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了规制,但仅有自然资源法的规制是不够的,物权法作为规范物之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范,需对此作出回应。物权法在规制自然资源使用权时,也必须考虑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注意与自然资源法的沟通和协调。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分析了自然资源使用权含义及其性质。在比较、分析了理论上各种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观点后,选择使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概念,但必须对传统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内涵进行改造。改造后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内容上,更加注意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生态化和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客体上,扩展自然资源使用权客体范围。在主体上,强调各类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平等地享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因此,改造后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非属于自己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从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内容、客体分析,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政许可取得和较多公法限制不能改变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私权性。自然资源使用权本质上是用益物权。但自然资源使用权确与以实现物的最大经济价值的传统用益物权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应看作是对用益物权制度的丰富和发展。自然资源使用权以自然资源为客体。自然资源属性是构建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起点和内在决定性因素。自然资源使用权语境下的自然资源是指能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可以特定化的自然物质。自然资源的自然性、价值性、社会性、整体性、相对性、公共物品属性是构建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自然资源的特性在其作为物时,对传统物权客体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物权理论关于物权客体应是有体物及物的特定性、独立性、价值性、可支配性等传统观点应作出新的解释甚至修正。第二章探讨了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是由不同自然资源使用权类型通过归类而组成的。在对民法及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从权利构造来看,传统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分类不能准确揭示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本质,将使自然资源使用权研究和立法陷于混乱。应根据权利行使的结果是否获取自然资源所有权,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分为非获取型自然资源使用权和获取型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赋存的整体性及法律规范的分散易造成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之间相互影响或冲突,因此,应注意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协调。第叁章探讨了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当代的生态化。在分析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之后,指出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应当以生态人本主义作为伦理基础。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当代的生态化包括主体的生态化、客体的生态化、内容的生态化和行使方式的生态化。第四章探讨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私法限制及利益平衡。权利限制包括外在权利限制和内在权利限制,在我国法律对一些自然资源使用权私权性还没有明确确认的背景下,确立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私权性、保护私权、培养权利意识非常重要。尊重私权,在权利本位的基础上依法对权利进行外在限制是我国法律的明智选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限制包括私法限制和公法限制,私法主要从相邻关系、地役权、权利不得滥用等方面进行限制;公法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和征收制度等。对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时应注意个人之间的利益、私益与公益、代际利益的平衡。第五章分析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功能偏离的内在根源。认为我国目前之所以存在自然资源使用权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以及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保护功能出现偏差等问题,内在根源是多方面的,如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不明、规范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之间缺少沟通和协调、自然资源价值观念落后、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制度缺失等。第六章对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重构作了探讨。在对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树立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价值观。认为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重构应遵循整体与区别相结合原则、生态化原则、永续利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协调原则。在具体制度上应做到物权客体现代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立体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类型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化、自然资源使用权权利义务协调化、自然资源使用权流转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登记制度规范化、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补偿制度合理化。

参考文献:

[1]. 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D]. 侯玉晟. 大连海事大学. 2006

[2]. 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D]. 尹翀.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3]. 我国海域中的渔业权研究[D]. 李婉. 内蒙古大学. 2009

[4]. 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谭柏平. 中国人民大学. 2007

[5]. 海域上的权利群研究[D]. 刘文钊. 大连海事大学. 2016

[6]. 关于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的研究[J]. 宁德. 南方国土资源. 2008

[7]. 海域使用权变换为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探索[J]. 邵子豪, 胡正. 安徽农业科学. 2017

[8]. 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何健. 浙江农林大学. 2012

[9]. 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D]. 张艳芝.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10]. 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D]. 黄萍. 复旦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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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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