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离婚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感情破裂,婚姻家庭,婚姻自由,婚姻制度,离婚率,法定条件,夫妻关系,有益实践,司法解释,女性社会地位
离婚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林艳琴[1](2019)在《不能简单地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有报道称,我国目前离婚率很高,引起了一些人的惊慌。笔者以为,对此惊慌是非常不必要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理念和价值观都在发生变化,在多元化价值观影响下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元化,人们相对较为注重个体的发展和婚姻生活的质量。城市化的进(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报》期刊2019-05-21)
汤莉婷[2](2019)在《关于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中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产约定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排除另案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实体审查标准应从两种权利的形成时间、权利内容及性质、案外人过错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0期)
孙美华,饶群[3](2018)在《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排除执行的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负个人债务而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不宜仅依据权利外观而一刀切地否定,应当从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7期)
李君[4](2018)在《论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诉讼离婚标准的立法原则采取的是破裂主义,婚姻法第32条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对诉讼离婚的标准进行规定,确认我国采用的是“感情破裂说”,尽管如此,学界关于诉讼离婚标准的“感情破裂”说和“婚姻关系破裂”说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婚姻法第32条第叁款第一至四项对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规定出现这些情况时经调解无效即判决离婚,但是这几项列举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笔者以y法院为例,通过检索分析y法院2014年一2016年10月1日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所有诉讼离婚案件,发现具体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单意诉讼离婚案件,普遍倾向于第一次判决不允许离婚,而6个月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在没有新的情况下,一般判决允许离婚;家暴、分居两年、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不同法官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对婚姻法第32条的法律理解存在分歧;调解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基于此,笔者提出在坚持积极、绝对破裂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保障性规定;以“婚姻关系破裂说”作为诉讼离婚标准;增强婚姻法第32条的可操作性;增设离婚冷静期、以程序标准推定“破裂”的发生、强化调解程序等内容,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5-29)
张旭[5](2018)在《论我国判决离婚的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王宝强离婚案案情的发展,其中牵涉的一系列问题不得不让我们正视离婚这一看似很平常的词语,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率也与各方面的发展形成了正比关系。在我国判决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这一标准又包含了一系列的情形,本文通过论述离婚的法定标准来探讨有关婚姻关系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婚姻法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带动社会文明与进步。(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8年06期)
彭志新[6](2018)在《以“婚姻死亡”重构离婚案件的司法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一直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婚姻观念的转变,以及司法机关对离婚案件认识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作为我国离婚的法定标准已经不太符合我国社会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1-10)
翟业虎,许峻实[7](2017)在《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同居行为对我国离婚标准的冲击与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的是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同居行为对我国离婚标准的冲击与影响,主要分为叁部分:首先,介绍了问题的缘起;其次,结合我国现行的离婚标准展开分析;最后,针对这一新情况提出完善的对策。通过这叁个方面的内容,拟对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同居行为引发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就其对我国离婚标准的冲击与影响展开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7年23期)
郑平珍[8](2016)在《论我国离婚标准及相关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又称离异,是指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期间,根据法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实现了婚姻自由,而离婚同样也是自由的。大多数国家在离婚标准上已经由之前的过错主义转为无过错主义原则。我国目前实行的两种方式是自愿协议离婚和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同时以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为我国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但在实践中,过度的离婚自由不仅导致离婚率逐年攀升,也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如何真正做到“在自由的前提下反对草率离婚”是一个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并立足司法实践,通过全面深入的实证分析将我国目前两种离婚方式在制度设计和现实操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与域外其他国家(地区)作横向比较,探求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可行性的完善意见,争取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本选题有所贡献。本文先从近现代亲属法的离婚标准谈起,分析归纳出叁种离婚标准,即过错主义、目的主义和无过错主义,从纵向阐述我国现代离婚标准的确立并进行法理分析,得出我国当前的离婚标准是以无过错为主,兼顾过错和目的主义,这是符合当今法治世界主流趋势的。但从实践中不难发现,我国离婚标准在适用中存在各种缺陷和不足,如协议离婚简单便捷容易沦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手段”、“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标准具体依据不全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当事人举证困难及首次诉讼判决离婚率低等。所以未来的立法和相关制度应从整体利益出发,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要提升制度的合理性及实践操作性。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在离婚制度上欠缺有效的衡平机制,因此笔者建议从增设离婚考虑期及瑕疵登记无效制度、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夫妻感情破裂、完善分居制度、完善调解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当前的离婚标准及相关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6-12-12)
邓云园[9](2016)在《论完善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施行以来,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有力地彰显了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在解决夫妻双方感情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目前来看,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坚持的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从而在诉讼离婚中确立了夫妻感情破裂原则。在确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诉讼离婚法定理由的基础上,法定标准和感情破裂的外化参照为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一司法问题提供了参考。应当看到,由于该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面临着操作性不强、内涵受限与外延不足等不足,决定了完善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标准之必要性。就此而言,为更好地解决相关的婚姻法律问题,从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着手是完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可行之路。具体而言,通过将夫妻感情破裂原则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原则、具体化"夫妻感情破裂"的内涵,以满足诉讼离婚的实质条件要求;采取单独设立婚姻审判庭、优化我国婚姻案件审判程序等措施,为诉讼离婚提供适当的程序便利。总地来看,通过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的优化,有利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6年11期)
张玉林[10](2016)在《论我国法院裁判离婚的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当今的社会是由无数个小的家庭组成的大家庭,因而小家庭的幸福和睦与稳定也会带动整个社会这个大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东西方文化的交融等因素影响着个人观念的改变,以及物质文化需求不断的变化,当人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促使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解放了,离婚的人数是一年比一年多,离婚的比重也是日益增大,结合我国民政部门印发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资料显示,2015年全国范围内各级的民政部门以及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的结婚登记数达1224.7万对,这比上年同期下降了6.3%;而同年统计数据显示的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共有384.1万对,却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6%。1根据最高法此前发布的数,近年来,离婚案件的增多,中国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截止2015年我国法院审理并结案过的家庭纠纷及离婚案件已近400万件,本人作为一名在职法官在基层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已有几年,在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离婚纠纷也占据了全部案件数量的近五分之一,由此可见婚姻纠纷不论在全国还是我所在地区都是主要诉讼纠纷之一,面对逐渐增多的离婚案件总体表现出案件数增多、离婚情形适用法律难、当事人举证不足、审理难度大等局限性。我国现今的裁判离婚的标准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因此对于司法审判者而言,如何能够准确的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关键的问题,我通过对2013-2015年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分析,对案件当事人诉请离婚理由;对法官认定离婚判决的过程、依据标准和结论的研究和总结,以及分析各种类型离婚案件的情况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所能遇到的难点和困惑,充分运用法律,希望能够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途径,进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提供一些实务中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帮助解决离婚纠纷,避免因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不周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11-01)
离婚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中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产约定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排除另案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实体审查标准应从两种权利的形成时间、权利内容及性质、案外人过错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离婚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林艳琴.不能简单地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判定标准[N].中国社会报.2019
[2].汤莉婷.关于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解析[J].法律适用.2019
[3].孙美华,饶群.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排除执行的标准[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李君.论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D].湘潭大学.2018
[5].张旭.论我国判决离婚的标准[J].山西青年.2018
[6].彭志新.以“婚姻死亡”重构离婚案件的司法标准[N].人民法院报.2018
[7].翟业虎,许峻实.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同居行为对我国离婚标准的冲击与影响[J].法律与生活.2017
[8].郑平珍.论我国离婚标准及相关制度[D].华侨大学.2016
[9].邓云园.论完善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J].知与行.2016
[10].张玉林.论我国法院裁判离婚的标准[D].吉林大学.2016
标签:感情破裂; 婚姻家庭; 婚姻自由; 婚姻制度; 离婚率; 法定条件; 夫妻关系; 有益实践; 司法解释; 女性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