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标准论文_徐跃飞

犯罪既遂标准论文_徐跃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既遂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客体,标准,构成要件,受贿罪,正当防卫,齐备,学说。

犯罪既遂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徐跃飞[1](2017)在《犯罪既遂标准——“构成要件说”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构成要件说"之犯罪既遂标准建立在我国刑法分则立法采用既遂模式上不科学。"构成要件说"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两个不同的范畴。"构成要件说"之危险犯就是既遂犯的观点不能自圆其说。"构成要件说"之危险犯实质是未遂犯,实害犯是危险犯的既遂犯。(本文来源于《课程教育研究》期刊2017年50期)

蔡士林[2](2017)在《受贿罪既遂标准的类型化研究——以犯罪客体判断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客体侵害或者危险说"是目前判定犯罪既遂标准最强有力的学说,但我国对于受贿罪既遂标准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歇。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受贿罪侵害的客体存在疑问。"职务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既适当的限制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又直观地揭示了权力交换的违法性,因此是其既遂判定的最佳标准。在此新标准下,对于困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种类型的受贿罪既遂也便有了新的答案。申言之,直接受贿中,受贿人收取财物则为既遂;索贿中,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予以完整表达,则为既遂;居间受贿中,"收受财物+承诺不正当利益"或"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为请托人知悉",则为既遂。(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涂龙科[3](2017)在《网络环境下犯罪既遂认定的一般标准与具体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空间中人与人的关系变化使行为人对犯罪进程不能完全控制,人与物的关系变化对犯罪未完成形态认定标准提出了调整的要求,物与物之间关系的特异性导致了犯罪既遂认定困难。犯罪的既遂标准可以分为一般性标准和具体标准,一般性标准是具体标准的理论抽象,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在网络犯罪领域由于前述的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具体犯罪既遂判断上会与传统犯罪有所差异,应当采用新的具体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08期)

张博[4](2017)在《新形势下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犯罪,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的一个古老的犯罪,从古至今盗窃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历来是打击的重中之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在一些传统的盗窃形式外,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盗窃犯罪侵害了普通百姓的财产安全,甚至有些盗窃犯罪最终演化成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因此,为了有效的打击盗窃犯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在做着不懈的努力。然而不得不说在现实中,关于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始终充满争议,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对于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着不同理解,在公、检、法办案与审判中经常出现争议。对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定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各个办案单位。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以及量刑,直接关乎到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现实中对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方面仍然很难达到一个统一标准。2008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该修正案对于盗窃犯罪的认定以及既遂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标准。本文在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通过比较、研究相关学者的学说,分析论证相关学者的学说,与此同时将笔者亲自参与办理以及与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的争议案例为实例,这些案例包括在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对其支配的空间盗窃、盗窃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盗窃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之机动车辆,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规制的扒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即:控制学说理应成为认定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说。控制学说能够准确的反映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以便对盗窃罪的特征进行深入的理解。(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06-01)

任江[5](2017)在《犯罪既遂标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既遂标准作为刑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问题,至今仍争论不休,在实践中也出现因为既遂标准的混乱使得在某些疑难个罪的在判定上出现了诸多争议,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刑法基础理论入手加以研究解决。本文第一部分从犯罪既遂的基本概念入手,从既遂概念的语言学角度出发,进而探讨犯罪既遂概念的主客观性质和在处理刑法学问题时所持的立场问题。通过对犯罪论的核心概念犯罪构成进行探析,以及与犯罪既遂密切相关的概念犯罪成立和犯罪未完成形态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理清犯罪既遂在整个刑法总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从传统犯罪既遂分类方法入手,通过比较传统四分法在处理复杂犯罪情形时所出现的理论问题,提出犯罪既遂的分类标准应为客体的侵害程度,而非传统理论论述的构成要件的区别性。本文第二部分在于对犯罪既遂标准的学说进行介绍和分析,通过对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犯罪既遂理论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来论述国外学说对我们犯罪既遂体系所造成的影响,以及这些理论在我国造成“水土不服”现象的理论原因。通过分类谈论的方式对我国现今理论界出现的十余种理论进行梳理,分为犯罪构成模式,单一要件模式,分类讨论模式。本文第叁部分从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从立法模式,逻辑方式,以及中外学说差异等方面对犯罪既遂标准现有理论模式进行分析,并通过传统四分法的代表性疑难个罪:招摇撞骗罪、盗窃罪、放火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司法困境来论证构成要件齐备说的不合理性。本文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的刑法目的探究犯罪既遂标准标准的实质在于把握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从而提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犯罪客体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必须具有稳定性,在犯罪过程中,行为在不断变化,结果在不断变化,“危险状态”在发生变化,这些在犯罪过程中都属于变量,笔者认为犯罪既遂标准应当在犯罪过程一开始就是一个固定的标准,是一个参照,不会随着犯罪过程的推进而发生变化,只有如此,才能称之为标准,只有犯罪客体在这一过程中是稳定的。该说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有利于体现我国的刑事政策,更有利于贯彻刑法目的,具有其他学说难以比拟的优越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5-18)

陈伟强[6](2016)在《特殊盗窃犯罪既遂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权、人身权是特殊盗窃犯罪侵犯的法益,特殊盗窃犯罪属于行为型的复行为犯。在特殊盗窃犯罪场合,由于犯罪次要客体在刑法保护的法益体系中的重要性重于主要客体,因此,特殊盗窃犯罪既遂应当采用犯罪既遂实质判断标准。在特殊盗窃中,当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接触到被害人财物时,行为人的行为即成立特殊盗窃犯罪既遂。(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黄俏莉[7](2016)在《犯罪既遂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犯罪既遂标准主要存在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争论。其中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处于通说地位,但是近年来备受质疑。这叁种学说的立论依据不同,并且都存在各自的合理性和弊端。造成这一学说纷争的根本原因在于各论者的基本立场不一致,在论证中往往循环论证。德日犯罪既遂理论中的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原型,在德日刑法中具有相关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刑法分则既遂模式和叁阶层犯罪论体系。而在我国,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是不同层次的问题。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的确立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和理论基础,合理借鉴外国的经验。犯罪既遂与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客观危害性的大小。立足于立法者视角,在犯罪进程中,行为客观危害性的大小体现在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程度上。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保护的法益。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的研究应该以犯罪客体为立足点,引入法益理论进行说明。因此,犯罪既遂的实质应该是法益受到实际侵害或者有受到实际侵害的现实危险。而法益受到实际侵害或者危险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既遂判断的形式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6-04-01)

徐跃飞[8](2016)在《论犯罪既遂的新标准:“期待结果出现说”》一文中研究指出"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存在缺陷。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用"期待结果出现说"。所谓期待结果,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期待或积极追求的结果,但这种期待结果只能是一种概括的结果,而不一定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期待造成的最终结果。"构成要件说"之所谓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等既遂形态实质上只是犯罪行为形态,这些犯罪行为形态是否犯罪既遂,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期待的犯罪结果是否出现。因此,不同犯罪行为形态应该有不同的犯罪既遂标准。(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1期)

陈明蔚[9](2016)在《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为,是以将毒品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02期)

杜文俊,赵拥军[10](2015)在《财产犯罪既遂标准中的控制说及其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财产犯罪中,"占有"和"控制"应当可以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而控制即为实际支配,进而,控制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进而,在以控制说作为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对"占有"作整体的判断、以被侵害财物的特征作具体的认定和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点作占有判断的补充,对控制说进行规范意义上的理解,而不能通过生活事实上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财产犯罪既遂与否的认定,与财产犯罪既遂后,在现场尚能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可以正当防卫不是一个问题。财产犯罪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与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不能作等同理解。(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5年02期)

犯罪既遂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虽然"客体侵害或者危险说"是目前判定犯罪既遂标准最强有力的学说,但我国对于受贿罪既遂标准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歇。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受贿罪侵害的客体存在疑问。"职务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既适当的限制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又直观地揭示了权力交换的违法性,因此是其既遂判定的最佳标准。在此新标准下,对于困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种类型的受贿罪既遂也便有了新的答案。申言之,直接受贿中,受贿人收取财物则为既遂;索贿中,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予以完整表达,则为既遂;居间受贿中,"收受财物+承诺不正当利益"或"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为请托人知悉",则为既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既遂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徐跃飞.犯罪既遂标准——“构成要件说”质疑[J].课程教育研究.2017

[2].蔡士林.受贿罪既遂标准的类型化研究——以犯罪客体判断为视角[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涂龙科.网络环境下犯罪既遂认定的一般标准与具体标准[J].政治与法律.2017

[4].张博.新形势下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D].西北大学.2017

[5].任江.犯罪既遂标准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陈伟强.特殊盗窃犯罪既遂标准探析[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黄俏莉.犯罪既遂标准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6

[8].徐跃飞.论犯罪既遂的新标准:“期待结果出现说”[J].湖南社会科学.2016

[9].陈明蔚.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J].人民司法(案例).2016

[10].杜文俊,赵拥军.财产犯罪既遂标准中的控制说及其司法认定[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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