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论文_黄淑珍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委员会,宪法,党内,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民主集中制。

合宪性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黄淑珍[1](2019)在《试论党内法规作为合宪性审查对象的适格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关键。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应当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畴。本文试图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剖析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理论逻辑,并从历史、现实和制度这叁个维度探讨党内法规作为合宪性审查对象的适格性。(本文来源于《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范进学[2](2019)在《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由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与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共同构成的,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一致的问题,因而两套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同时并存,各自独立,但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基于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特殊性,在现阶段,从我国国情、政情与现实出发,要真正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发展,则必须首先确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基本法律不予审查原则;二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原则。(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刘青[3](2019)在《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重构与功能分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进入了从"一元"主体审查到"二元"主体审查的新时代。两个不同位阶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权力功能上不再是一种隶属关系,而是依法各自相对独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监督的功能是独立负责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实质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的功能则在于程序意义上的形式性审查。(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雷槟硕[4](2019)在《论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是宪法监督权。在2018年宪法修改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推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是对原有宪法监督权的重申和强调。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奠定了审查的基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行使的是判断权,在研究、审议的过程中对审查对象进行理解性解释,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报告、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权衡之后作出决断或表决。在充分利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以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内部机构分工的基础上,结合判断权与决断权之行使,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专业优势,使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宪定秩序内进行,也促使合宪性审查在宪定秩序内有效开展。(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马思洁[5](2019)在《维护宪法权威需健全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宪性审查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当下的法治环境下其仍处于初级阶段,构建先进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依旧任重而道远。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宪法的实施中,合宪性审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23期)

李忠夏[6](2019)在《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中国道路与功能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宪法上的重大制度,合宪性审查既是一项法律安排也是一项政治安排,既具有法律方面的功能又具有政治方面的功能。中国需立足自身的政治结构和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探索发展合宪性审查的中国道路。在"八二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运行结构中,民主集中制、议行关系、合宪性审查叁者之间相互依存、环环相扣。合宪性审查制度应以维系议行关系的平衡为功能定向,围绕效率与约束的双重目标,在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发挥双重功能。政治性的合宪性审查主要从党政关系、权力结构和民主运行的角度进行,规范和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法律性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涉及法院在审理个案遇到合宪性疑问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宪性审查的政治功能决定了,法律性的合宪性审查应改变当前多元多轨的立法审查现状,转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相衔接的二元双轨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李雷[7](2019)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展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宪法修改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授权决定的形式,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合宪性审查等若干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究竟该如何开展审查,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当下学界有必要从理论层面探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展审查的法理基础,为后续审查机制的构建和审查实践的开展做铺垫。首先应该明晰中央为何要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厘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功能定位,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视为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机构。梳理全国人大常委会"6·22决定"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各项职责的设定,探究"6·22决定"与合宪性审查职责之间的关联。重点分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展合宪性审查的范围,主张从合宪性审查的基本理论和未来发展趋势出发,借鉴域外国家有益经验,在综合考虑现实国情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审查范围,逐步将法律和国家机关行为纳入审查。(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李忠[8](2019)在《合宪性审查七十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合宪性审查走过了萌芽、成形、倒退、恢复和稳步发展的曲折历程。历史经验表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高度重视宪法价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置专门机构和程序,坚持循序渐进。目前,合宪性审查还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坚持党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领导,破解自我审查困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统筹构建合宪性审查体制,加强宪法理论研究,不断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6期)

胡锦光[9](2019)在《健全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使合宪性审查机制实现其特有的功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理顺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职能分工关系,理顺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需要积极启动审查,将合宪性审查决定特别是理由向社会公开,明确合宪性审查决定是否具有溯及力。(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9年31期)

郭如瑾,詹明[10](2019)在《对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并进而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明今后将大力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文章对如何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提出几点思考意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应在人民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构建合宪性审查与现行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要以合宪性审查引领合法性审查;有关合宪性审查的启动、审查范围、审查方式仍缺乏法律规定,应尽快开展保障宪法实施的立法工作,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程序。(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9年30期)

合宪性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由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与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共同构成的,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一致的问题,因而两套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同时并存,各自独立,但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基于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特殊性,在现阶段,从我国国情、政情与现实出发,要真正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发展,则必须首先确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基本法律不予审查原则;二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原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宪性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1].黄淑珍.试论党内法规作为合宪性审查对象的适格性[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9

[2].范进学.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

[3].刘青.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重构与功能分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

[4].雷槟硕.论合宪性审查权的性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

[5].马思洁.维护宪法权威需健全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J].人民法治.2019

[6].李忠夏.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中国道路与功能展开[J].法学研究.2019

[7].李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展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基础[J].地方立法研究.2019

[8].李忠.合宪性审查七十年[J].法学论坛.2019

[9].胡锦光.健全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若干问题[J].人民论坛.2019

[10].郭如瑾,詹明.对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J].新西部.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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