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1]2007年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新的破产法虽然已经于2006年8月份出台,但是其中仍然不见个人破产的踪影,在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日益频繁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面对更多的经济风险的今天,只允许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只是时间的问题。笔者以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问题为文章论述核心,回顾破产法律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比较了各国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例,运用了法理学、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等论述方法论证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并用了全文近一半的篇幅着重论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几个具体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全文共四章。第一章为破产制度概述,笔者对破产的定义和历史发展制度予以分析界定,对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为下文的展开作了铺垫,最后分析了目前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立法现状及个人破产立法发展。第二章着重分析了在目前中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障碍,主要有经济上的、文化上的个人信用登记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上的缺失等不利因素,笔者进一步分析这些因素的可排除性,指出这些问题不会成为中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障碍因素。笔者还从制度文明的同一性、立法需求和市场经济文化理念上论证中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原因。第叁章笔者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证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然性,主要从人道主义、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论证。第四章是本文的重心之一,笔者在综合和分析各国关于个人破产的具体制度后,结合中国的国情,对一些具体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主要涉及:个人破产的原因、破产财产、自由财产、破产免责、失权和复权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周婧[2]2014年在《我国破产失权与复权的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失权是随着破产法的发展而产生的,而破产复权是随着失权制度的发展产生的,但随着破产法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前进,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主体从最初的个人逐渐扩大到适用于准破产人即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长、监理等人员。近年来我国陆续修订了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对公司的负责人在破产后的权利和资格的限制,可以看做是我国对破产失权的雏形。本文从破产失权与复权的产生开始讲述,详尽的介绍了破产失权与复权的基础理论知识,其中详细地介绍了破产失权与复权的概念、要件、性质和功能。基于法律的发展趋势和社会的需求,我们再一次认识到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积极作用并且是其他制度所无法取代的。通过研究当代国家两种破产失权与叁种复权的立法例,分析各种立法例之间的优缺点,重点阐述了适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国情的立法例选择,对破产失权与复权各项内容提出立法建议,针对适用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所需要的相关配套制度提出设想。
乔铭瑞[3]2017年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文中提出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陷入了资不抵债或者叁角债务的循环之中。如何有效地解决复杂的债务问题问题,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个人破产制度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重要手段,也就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现行破产法只针对企业法人。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效地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已迫在眉睫。本文阐述了个人破产的定义、起源以及后期发展,并论述了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具体程序设置以及个人破产中的特殊制度给予了详细论述。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本章论述了破产的定义、起源,从而总结出个人破产的定义,并通过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的叙述,表明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说明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有利于预防社会风险,通过与国际接轨,从而保护我国公民利益。从社会保障、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等几个方面,论证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第叁章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设置给予了分析建议。从破产申请、申请后财产情况到重整、和解以及清算程序,详细地叙述了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想。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特殊制度,自由财产制度、个人免责制度、失权复权制度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并提出了本文的设想。
付永伟[4]2005年在《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文中指出纵观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自然人破产是破产法的发端,贯穿于整个破产法的发展过程。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拟制的人——法人之后,破产法的覆盖范围才开始延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立法例主要有: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是破产制度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只将企业法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2004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将商自然人也纳入其中,可谓是一个重大的改变,但仍不包括非经营性的自然人。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例,赋予所有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在内以破产能力。 自然人破产能力存在理论依据,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运用比较、综合分析等方法,理论联系实际,重点从破产法的本质功能——调整债权债务纠纷的角度阐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又从其他功能的角度进行了论述,如法律体系的统一、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自然人的危机意识和信用观念等。这些功能的存在也为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针对学界存在的反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观点,笔者对其中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目前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是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笔者区分主观和客观条件,既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又立足本国实际,从理论保证、实践支持、法律基础、相关制度保障等多个方面论证了目前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
兰倩[5]2005年在《破产复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复权,是解除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之各种资格或权利限制,恢复破产人原有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它是随着破产失权制度功能的凸显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破产法的概念和制度。破产失权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益、交易安全等的考虑,通过破产法之外的法律对破产人在公私法上的资格、权利所作的限制,是破产责任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破产制度应有作用的保障。但是,这种“失权”限制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当然消灭,不免有侵犯破产人的人权之嫌,对善良而不幸的破产人的更生也会造成障碍。复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使破产人不受这样的限制,其意义就在于平衡失权与人权的冲突、平衡破产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将失权界定在正当的范围之内。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破产复权制度进行了从理论分析到制度构建的系统、全面的研究,以期引起理论界的深入、细致研究。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正文分为叁部分: 第一部分是破产复权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通过梳理各国和地区关于破产复权的法律规定,从复权的主体、范围、要件、方式四个方面对复权的涵义进行了阐释;其次从理论上对复权的性质、意义作出分析,认为复权的性质是权利能力的回复,复权的意义不仅表现为对失权的救济、亦关涉人权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它还是自然人破产中的又一重要再生机制、更生制度;再次对复权制度存在的制度框架进行了分析,确定了复权制度的具体适用空间。 第二部分是破产复权制度的立法比较。首先介绍了各国和地区关于复权制度的一般性规定,进而试图从复权与失权、复权与免责的关系两个方面探究其差异性及原因,为复权制度的立法构建作出理论上的准备。 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破产复权制度的立法构想。在结合我国国情对建立破产
刘甜甜[6]2009年在《破产复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破产复权,是解除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之各种资格或权利限制,恢复破产人原有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它是随着破产失权制度功能的凸显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破产法中的概念和制度。破产失权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益、交易安全等因素的考虑,通过破产法之外的法律对破产人在公私法上的资格、权利所作的限制,是破产责任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破产制度应有作用的保障。但是,这种“失权”限制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当然消灭,不免有侵犯破产人的人权之嫌,对善良而不幸的破产人的更生也会造成障碍。复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使破产人不受这样的限制,其意义就在于平衡失权与人权的冲突、平衡破产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将失权界定在正当的范围之内。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企业破产法》,该法将破产主体扩展到所有类型的法人,并大量引进国外先进经验,为我国破产制度的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但对于自然人破产的内容却始终没有进入我国的法律领域,从而被形象地形容为“半部破产法”。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摆在了人们眼前。去年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央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因地震无法按时偿还的债务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紧接着,银监会又宣布将有关债务认定为呆账,及时核销。银监会的通知对于那些真正失去了贷款偿还能力的受灾民众来说,可谓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但目前出台的措施只能说是一种紧急情况下临时性的内部解决措施,对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一些作用,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之下,及早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重起,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再一次得到体现。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制订的五年立法规划中,个人破产法目前作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极有可能列入该规划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启动了系统性的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这一切都说明,在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指日可待。目前我国不仅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还停留在初始阶段,相关的研究还很不深入、全面。鉴于此,笔者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复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撰写了本文。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破产复权制度进行了从理论分析到制度构建的系统、全面的研究,以期引起理论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在分析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英国、美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立法模式,论述了我国日后建立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构思。全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破产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破产复权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做出阐述,以及与破产复权制度具有密切关系的破产失权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做出简要介绍,并着重分析了该二者与破产复权制度的相互关系及影响。本章是全文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的铺垫,为后文展开具体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目前世界存在的叁种破产复权制度立法例,即当然复权主义、许可复权主义以及混合复权主义做出介绍和分析,通过对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地区的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寻找出一个能够适应我国国情和法律基础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多半实行破产免责制,所以有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其不存在复权制度。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失权,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破产人的人权部分权利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并非破产法的本质要求,只是一种立法政策的选择。当破产法及破产法以外的法律中没有对破产人的权利或资格加以限制的规定,或者破产法本身已明确表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受限制的权利,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当然地解除时,破产人的权利无需经过专门的复权程序就能得到回复,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在破产法中另行规定复权制度。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破产法及其他单行法律均制定了细密周详的复权时间和复权条件,是典型的许可复权主义。而日本在充分借鉴了以上两种立法例的经验之后制定了以混合主义模式为框架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体系不完整,整体起点较低,所以本文在对叁种立法例进行论述之后进行了对比分析,力求寻找到最符合中国社会发展情况的制度框架,那就是效仿日本,实行混合主义立法模式。第叁部分,具体论述破产复权制度的内容。破产复权制度虽然只是个人破产制度众多的具体制度其中之一,却也存在逻辑严密,体系周详的一系列内容。包括主体、条件、申请的提出与申请、最后的效力与撤销等。而其中很多问题不仅在我国立法上是空白,在学术界也有待讨论。比如关于破产主体就存在是否仅包括自然人,能否包括在商法上被视为自然人的个人合伙,以及个人与自然人的范围是否相同等众多值得商榷的问题。本部分将从理论方面对破产复权的内容作出详细论述。第四部分,建立我国破产复权制度的构想。本章是全文的结论,也是全文研究的最终归宿和研究目的之所在。本文第二章和第叁章从立法先进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选择,到具体制度内容论述,都是为本章的研究提供实践经验和启示作用。站在巨人肩膀上才能看的更远,所以我们要充分透彻的研究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模式、具体制度、以及其差别成因和现实效果,才能少走弯路,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最适合中国的特色法律制度。本部分在对我国目前制定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简要阐述之后,对于立法例的选择和具体内容设计提出了该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上的具体构建措施,并对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本文在现有文献资料基础之上,对破产复权制度作出了更加系统的分析研究。目前我国破产法并未对个人破产制度作出规定,属于前瞻性的课题,而理论界对于个人破产之研究虽已有不少,但对于其中具体内容的研究却并不多见。正如破产复权制度,通常仅在关于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书籍中占据一章,或与失权制度共同占据一章的份额,国内学术界对该制度的文献资料也很少。本文就在现有资料基础上,对破产复权制度相关的法理和制度作出了更加系统的总结和分析。本文的不足之处:限于文章篇幅和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外文资料的查阅困难,本文对构建我国破产复权制度中的法律问题未能一一做出深入的研究。随着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对破产法的重视,必将会有更多的学者和法律人士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并做出更加深入具体的研究。
张炜[7]2008年在《自然人破产制度探究》文中研究表明破产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自然人破产是这一制度的基石。在世界上实行破产制度的国家,几乎毫无例外地赋予了自然人以破产能力。而在我国,仍然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成为破产的主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逐步确立,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采用法历史学、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重点对自然人破产中特有的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目的在于为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理论准备。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该部分介绍了破产的概念和特点,为论述自然人破产进行铺垫;继而对自然人破产的含义、自然人破产的产生与发展、自然人破产能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分析了自然人破产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对自由财产制度的论述。自由财产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往往会体现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情况和社会福利进程。本部分首先对自由财产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接着简要分析了概括式立法和列举式立法两种自由财产立法体例,较为详细地比较了西方各国自由财产范围的立法规定。在自由财产权的行使程序上,以美国为例,对自由财产的申请、取得和确认进行了论述,最后从制度的角度分析了自由财产的存在价值。第叁部分是对免责制度的论述。免责的性质存在“恩惠说”和“更生说”两种观点,免责的立法体例包括当然免责主义、许可免责主义和混合主义。本部分首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述;接着对什么情况下不能免责、对哪些债务不能免责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了破产免责的条件和效力。第四部分是对失权和复权的论述。失权是债务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的公、私权利限制或资格限制,复权则是对这些限制的解除。本部分论述了失权的本质、失权的形成方式、复权的条件、复权的实现方式,对一些国家的失权和复权规定进行了比较。最后是对二者的关系和价值进行了评析。第五部分是立法建议部分。首先对目前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是否可行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然后提出了我国自然人破产应树立的立法理念和应采取的立法体例,接着从价值取向、具体操作两个层面,分别对构建我国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失权和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并提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李阳[8]2016年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尽管作为破产制度源头的个人破产未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但学术界对于其立法的呼声从未停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步入稳步发展阶段,个人信贷、商贸、消费等经济行为日益成熟,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给经济健康运行、法律判决执行等环节造成了不利影响,而以个人征信为代表的保障制度迅速发展,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基础。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对于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由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交往而更加复杂;而在本土化构建中,城乡经济二元体制、传统的偿债观等国情使个人破产制度不能简单借鉴国外机制。本文通过对个人破产的理论分析和国情研究,对立法提出了制度和程序构想。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立足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和法律体系现状,论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而个人征信业的发展,为个人破产提供可行性保障;第二部分从自然人与法人应当享有同等的破产权利出发,论述个人破产主体、破产范围等边界性问题,明晰了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内涵和外延。第叁部分讨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程序设计,包括个人清算、重整、和解制度的选择、清算制度中主管与管辖、申请和受理以及简易破产的设置。第四部分对个人破产核心部分——自由财产制度与免责制度进行了基本原理和立法模式的探讨;第五部分对失权和复权制度进行了阐述,提出了我国应建立混合失权-当然复权模式。
徐伯亨[9]2014年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初步构建》文中指出破产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对于解决纷繁复杂的民商事债权债务关系有着其他制度无可取代的作用。在解决纠纷时,该制度的彻底性、高效性及公平性非常符合现代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对于破产制度的立法极为重视。我国虽然在2006年就颁布《企业破产法》,但对于个人破产这一范畴至今尚未在法律表现上有所涉及。然而随着个人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程度逐步深入,个人作为民商事主体承担商业风险的机会将会越来越多,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繁荣的背后,也必然隐藏着个人破产情况陡增的危机。本文的研究旨在未雨绸缪,笔者认为在个人破产的社会问题尚未大规模浮现之时,就应当在相关法理的研究上做好充分的准备。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对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加以分析与借鉴,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特殊国情,希望在建立适应于我国发展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上有所突破。全文共分为四章,从不同角度充分论述了个人破产制度为何要在我国建立、涵盖哪些内容、应当如何构建的问题。第一章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第一节介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得出个人破产制度在古罗马后期正式萌芽的结论,然后简单回顾了现代个人破产制度在美国与德国的演变和发展过程;第二节从商人和消费者两方面入手,论证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目的和意义。第二章阐述了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节主要从经济风险控制和社会分配制度的辅助作用来论证必要性,并通过对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社会制度(包括社会征信体系、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的分析来论证可行性。第叁章为本文重点,论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特有的几个特殊制度,包括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以及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本章在这些制度的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广泛比较和借鉴了其他国家对相应制度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国自身情况,对如何具象地设计和适用这些制度给出笔者自己的答案。在自由财产制度中,笔者认为自由财产的内容可以比照关于不可执行财产的规定并加以修正;对自由财产的确认应以债权人的认可为主,法院裁定为辅。在破产免责制度中,笔者认为未免责期限应与破产债务的清偿情况挂钩,而免责的获得应采纳许可免责主义,并对不予免责的情形和特殊债务作了研究。在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中,笔者首先对失权内容的设定作了详细的论述,其次认为我国采纳当然复权主义更为妥当。本章亦为第四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章论述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框架。第一节讨论了个人破产制度框架中的若干问题,以求让整个制度框架更加合理和完整;第二节以流程图表的方式整合了笔者认为能适应于我国现状的个人破产制度框架。
文秀峰[10]2004年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运用法历史学、比较法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重点论述个人破产程序法律制度中的特别问题和难点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目的在于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理论准备。论文正文部分共分七章,约14万字,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破产制度及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对一些国家和我国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其中第一节对破产制度的产生和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回顾,对破产的定义和法律特征进行了剖析,并介绍了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趋势,为论述个人破产制度进行铺垫。第二节进入本文正题,首先对个人破产的定义进行新的界定,尤其对“个人”与“自然人”两个概念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微妙区别加以澄清,主张以“个人破产”的概念代替“自然人破产”,并将非法人组织的破产从个人破产的概念中撇除,继而明确“个人破产”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最后通过与其他制度的比较,获得对个人破产法律特征及制度价值的认识。第叁节介绍了一些主要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及采取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破产立法史,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史及目前我国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的现状进行简明的评述。第二章: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瞻性研究。本章以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为论点,论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初步设计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应确立的理念和原则。其中第一节用实证主义的方法,以我国确立市场经济后的巨大变化为时代背景,从鼓励个人创业、满足消费信贷快速增长的需求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法律接轨的要求等方面,论证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第二节则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作出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这一结论。在第叁节,笔者探寻破产法发展的轨迹,提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不应照搬当代西方国家所谓的“债务救济理念”,而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培育信用经济为个人破产的基本理念。同时,将公平、高效、债权人自治、检察监督、与国际接轨等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具体程序和制度的设计。第叁章:个人破产程序的开始。本章根据个人破产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和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对个人破产程序的主体、破产原因、程序的开始等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力图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提供参考方案。其中第一节以论述破产能力为切入点,对个人破产的不同主体进行细分,实质上也是划分了不同的<WP=5>个人破产类型,并建议我国立法引进遗产破产制度和针对负有责任的破产法人企业领导人而适用的制裁性破产制度。第二节在一般性地论述支付不能、停止支付、债务超过等不同破产原因的基础上,针对个人破产的不同类型,提出不同的破产原因论。在第叁节,笔者论述了个人破产程序启动所涉及的主管、管辖、申请、受理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四章:个人破产的处理——和解和清算。和解、重整与清算是处理破产案件的叁大程序制度,每种程序都要涉及非常多的且非常复杂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问题,而且叁者之间还存在转换关系,被认为是破产制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本文既然定位于个人破产,并不对所有问题进行泛泛而谈,而是围绕个人破产这一主题,首先将一般不适用于个人的重整制度排除在论题之外,其次对和解和清算程序操作中的问题,只选择对个人破产来说有独特意义的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第一节中,笔者分析了个人破产中个人债务人财产的特点,提出应建立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程序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即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同时,从贯彻公平原则出发,对个人破产中债权人的知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应强化债务人的诚信责任,利用免责、破产犯罪等制度,促使债务人主动全面的提交债务清册,保证债权人知悉和参加破产程序。本节还对内部人的债权及其限制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节,论述了个人破产中的和解制度,首先是对和解在个人破产中所具有的特别的重要意义予以阐述,接下来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个人和解的专门规定详加比较,最后提出了我国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构建方案,主张我国应采取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将和解程序前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和解还是清算程序。第叁节,就个人破产情形下清算程序出现的一些特别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详细列出了法院应当作出个人破产宣告的情形、个人破产宣告的阻却事由及个人破产宣告后应对个人债务人产生什么效力等;二是提出了个人破产中独有的自由财产问题,强调应对破产财产与自由财产进行区分;叁是对个人破产情形下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别除权的行使问题进行了探讨,也对不同的个人破产类型在清算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对清算人职务的解除问题在个人破产与经济实体破产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第五章: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所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章对此详加论述。第一节主要论述自由财产?
参考文献:
[1].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周立.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2]. 我国破产失权与复权的制度构建研究[D]. 周婧. 新疆大学. 2014
[3].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D]. 乔铭瑞. 兰州大学. 2017
[4].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确立[D]. 付永伟.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5]. 破产复权制度研究[D]. 兰倩. 武汉大学. 2005
[6]. 破产复权制度研究[D]. 刘甜甜.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7]. 自然人破产制度探究[D]. 张炜.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8].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研究[D]. 李阳. 北京理工大学. 2016
[9].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初步构建[D]. 徐伯亨.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10].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文秀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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