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宣[1]2015年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叁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叁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叁,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王新忠[2]2004年在《论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功能》文中研究指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审”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则该程序又为民事诉讼的终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正常程序中的最后阶段。因此,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功能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整体价值和民事诉讼的目的能否实现。在整个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不论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都已经实行“叁审终审制”,其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又各不相同。我国历史上早就有上诉制度,但长期民、刑不分,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有着自己的形成与演进过程。 之所以设定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是有着一定的价值取向,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民事诉讼二审程序采用不同模式,我国更是有自己的特点。但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功能却大体相同,实现这些功能的方式也基本一致。由于我国司法领域存在太多“特色”,司法制度又有一定缺陷,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功能发挥得很不理想,存在着一些规律性的问题。 本文正是从这些规律性的问题中,探究如何实现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功能,以及为了适应世界潮流,促进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在我国实行民事诉讼“有限叁审制”的具体构想。
郑学林[3]2006年在《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理论基础建构和比较法考察评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从基础理论到具体建构,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从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到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剖析和审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建构符合民事诉讼基本法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维护审级制度应有效力、体现再审制度本质特征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设想和方案。本文共分八章,基本构成如下:一、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以期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指导(第一章)。在该部分,笔者着重论证了以下观点:从制度本质来看,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不是出于对受欠缺正当性生效裁判损害的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特殊救济之目的而设置的程序制度,而是以国家本位主义为指导出于行使监督权的目的,由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或者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对欠缺正当性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的特殊救济性制度,具有以国家权力干预当事人对其私权处分的性质。从制度功能来看,民事再审制度具有在程序上对诉讼过程补强的功能;具有权力制约、程序监督的功能;具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功能;具有维护司法公正、法的尊严和司法的舆论效果的功能;具有改变中国传统申诉观念的功能。从制度价值来看,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是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程序价值基础;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是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权利基础;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是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目的基础。二、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章)。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以大陆法系民事再审制度为重点,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通过介绍,我们得以了解较为成熟的再审制度立法,为我国再审制度的改造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体例。在此基础上,对各国再审制度立法进行了比较与评析,总结出再审制度立法的共性和内在规律,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思路进行了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上的铺垫。叁、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和剖析(第叁、四、五章)。该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运行现状,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探究了产生其制度缺陷的根源。首先,通过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认为职权再审的模式始终主导了我国再审制度立法,再审理由总体上
刘晓英[4]2008年在《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上诉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和对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制度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评析,提出重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设想和具体方案,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指导,促使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立法上的各种缺陷和制度上的弊端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尽自己作为一个司法实务工作者的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六章,约二十万字,基本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文章在该部分对民事上诉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探讨。首先对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脉络进行了一个概要性的探讨。然后,在对上诉权的属性进行了多维视角的全面分析基础上探讨了上诉制度的价值、功能和目的。本章的研究旨在论证上诉制度要体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两大价值目标的均衡和统一,实现上诉制度中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之协调,并能有利于上诉制度在安抚当事人情绪、纠正一审错误、监督初审法官、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司法公正等多项功能的发挥。第二章对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首先,文章以法系作为划分之标准,并从国别分析的视角对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上诉制度各个层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通过梳理,我们得以认识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民事上诉制度,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造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例。在此基础上,文章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上诉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并总结了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上诉制度的共同特征和主要差异,以此作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铺垫。第叁章对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文章对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立法和运行状况进行了多角度的考察和剖析。分析了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探究了产生其制度缺陷的根源。文章认为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以下制度上的缺陷和司法上的弊端:第一,我国事上诉审程序中诉权与审判权扭曲和失衡;第二,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不完善;第叁,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不合理。第四章以民事上诉审程序中的诉权与审判权互相制衡为视角探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文章指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中实现诉权对审判权制衡的核心就是要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导入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而诉权对审判权制衡的有效途径是在民事上诉审程序中构建诉讼契约制度的完整体系,同时,作为审判权对上诉权的制衡机制,则要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上诉利益标准,并对滥用上诉权行为予以经济制裁。文章在提出上述设想时对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构建亦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五章以程序的优化和完善为视角探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文章认为应建立我国裁定上诉审制度、完善裁定上诉审程序;对我国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进行立法改造;修正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方式的规定;明确发回重审的标准,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范围。第六章以审级制度为视角探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文章首先探讨了重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理,随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思路:建立多元化的审级制度,重新调整各级人民法院功能和职能,并协调好与再审制度的关系。本文的上述研究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实证调查与分析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价值研究方法。
胡巧绒[5]2006年在《论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文中认为文章通过对第二审程序基本理论问题的梳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制度缺陷及其深层次原因,立足本土实践,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期望以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为价值取向,改革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具体规则。除引言和结论外,文章共分四部分。 引言阐述了选题的背景、意义及写作思路。 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概述。文章认为第二审程序是一种救济程序,其设立宗旨在于保证裁判的正当性,仅仅将第二审程序理解为纠错程序是有偏差的。第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在于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安抚当事人、监督下级法院并分担下级法官责任。关于第二审程序的结构有复审、事后审及续审叁种立法模式。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条件过于宽泛,诉讼双方当事人程序地位不平等,反诉制度存在理论罅漏,审理方式过于粗陋,缺乏对上诉人利益的保障机制等。 第叁部分提出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第二审程序规则的设计应当彰显程序公正的理念,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并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规则的设计也应体现诉讼效率的要求,合理分配程序权利与义务,实现司法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具体构想。针对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为价值取向,我国第二审程序应作如下改进:将上诉利益确立为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条件,抑制上诉权的滥用;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平等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条件的承认第二审程序中的反诉制度,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繁简各异的上诉案件,改造径行裁判为书面审,并确立上诉审理的简易裁判制,改进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为保护上诉人的利益,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结论部分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阐明文章对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意义。
李垭[6]2011年在《论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中必设的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民事二审程序设计科学与否关系到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目标的实现,所以在上世纪各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民事二审程序是改革的重点。可是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不尽合理,又由于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现在的民事二审程序已经影响了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价值和目标的实现。在思考怎样建构民事二审具体程序之前,应该从基础理论出发、从我国的社会现状出发,思考我国需要什么样的民事二审程序,即我们需要民事二审程序实现什么主要功能。本文的总体研究进路是将基础理论与社会现状分析结合,在理论的指导下找出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症结所在,希望找到既符合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又适应我国现状的民事二审程序功能定位。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民事二审程序概述,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在文章的开头对民事二审程序的定义和外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然后分析了民事二审程序的正当化基础,即民事二审程序为公众所认同的过程、原因,并指出现代司法制度中民事二审程序的一些基本原理。这些基本原理是我们重塑民事二审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另外,本章第叁小节还介绍了当今世界影响民事二审程序改革的两种哲学思潮,以期对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改革有所启发。第二章: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现状分析。任何制度的运行都有其特有的生长土壤,司法制度更是如此。在分析二审程序的现状之前,本章先运用达马斯卡建立的司法权力结构分析模型来分析我国的司法权力组织结构,然后通过对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些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的分析,最后总结出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症结。第叁章: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和审理模式。以前两章的理论和现状分析为基础,结合上诉审程序的多种功能和目的,笔者得出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应以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为主要功能。民事二审程序的模式选择与功能的实现紧密相关,所以讨论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功能的过程中,审理模式的选择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通过对续审制、复审制和事后审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的民事二审的审理模式应为严格续审制,才能实现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的功能。第四章:实现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功能之相关配套。程序功能的定位和模式选择只是宏观的分析,功能的实现必须有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协助,本章提出了实现二审增强裁判的正当性和接受度的程序功能的四方面配套制度:加强一审事实审,充分保障当事人上诉权,限制二审更新权,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
周孟炎[7]2004年在《民事审判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审判程序论》一文,全文共分八章,前叁章属于总论部分,主要是关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原理性问题的论述,涉及到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内容、价值选择、研究意义、沿革发展、程序创建的整体思路以及主体结构调整问题。后五章属于分论部分,分别对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上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完善进行探讨。第一章,民事审判程序概论,该部分就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与构成、研究民事审判程序于法治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重大意义,民事审判程序的必须考量的两大价值:程序公正和程序经济的价值冲突和平衡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民事审判程序的构建,在对世界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与改革趋势与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与改革等问题进行论述后,该部分提出我国构建现代民事审判程序的整体思路,即建构民主和科学的民事审判程序:1、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民主化,即适应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2、程序科学:一是程序设置科学;二是实现程序制约机制的科学;叁是实现程序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审判程序和其他程序的协调发展。第叁章,民事审判程序的主体结构。 该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划分法院的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范围,更好地发挥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经济的目标。第四章,庭前准备程序。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对庭前程序的程序地位、准备程序中的失权问题、法官和当事人作用问题以及准备过程中的和解问题,展开基础性原理性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方向以及程序提出自己的见解:庭前准备程序应为必经程序,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整理,针对复杂的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考虑设置不同的准备程序。第五章,庭审程序。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庭审程序的地位、功能以及庭审程序必须坚持的叁大原则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第二节提出我国的庭审结构为混合式庭审结构,实行听证为主、调查为辅的原则。就庭审程序问题,该章就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分与合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两段论”划分法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实际需要,符合人们对案件的认识规律,但两个阶段的划分并不意味着调查与辩论的截然分开,因此,不排除诉讼双方在调查阶段即作辩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庭审举证、质证、认证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刘显鹏[8]2012年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从分析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之基本理论入手,考察了该制度构建之理论基础,全方位地梳理了域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之具体规范,并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最后落脚于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了如何进行完善之建议。本论文由引言、第一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之概述”、第二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之理论基础”、第叁章“域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之比较”、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之现状及其完善”以及结语等六部分构成。引言该部分示明了本论文写作之意义,认为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可以对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规则的完善和实务的改进发挥显着的促进作用。第一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概述本章分叁节:第一节分析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的内涵及当事人失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探讨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的分类。根据法官在适用失权归责时有无自由裁量的权力的不同,可将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划分为法定失权和酌定失权;根据当事人主观状态的不同,可将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划分为故意失权和过失失权;根据失权结果是否会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实现的不同,可将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划分为单纯失权与复杂失权。第叁节介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的主要种类,包括答辩失权和证据失权等。第二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分叁节:第一节介绍了诉讼促进义务对当事人失权之效用,首先界定了诉讼促进义务的概念,然后分析了诉讼促进义务的基本分类,最后探讨了诉讼促进义务与当事人失权之关系。第二节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着手,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功能,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失权之效用。第叁节分别阐析了程序公正、诉讼效率与当事人失权之关系。第叁章域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的比较本章分叁节:第一节详细介绍并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与地区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特点、历史、性质和功能。第二节详细介绍并分析了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特点、历史、性质和功能。第叁节缕析了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之异同,总结出了其共同特征和不同特质。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本章分四节。该章是本文的重点和落脚点。该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的概况,然后就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的主要类型分别展开了论述,对我国现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并就相关配套制度的改进提出了相关意见。结语针对前文的研究总结出改造我国现行当事人失权制度之结论性意见。
郭月乔[9]2006年在《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提出民事上诉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更担负着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使命。民事上诉制度的公正、有效直接关系到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实现。但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却存在很多缺陷,使上诉审制度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本文从上诉审程序的基本理论出发,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民事上诉制度设置的先进经验,反省我国上诉审制度的现状,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上诉审程序的方案和设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上诉审程序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基本理论,包括上诉审程序的概念,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其次,对我国上诉审程序的现状进行概括,分析了其主要缺陷以及改革的叁个方向。 第二部分,两大法系上诉审程序的构建。文中介绍了上诉审程序的叁种结构,复审制、事后审制及续审制,并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英、美、德、中国台湾的上诉程序进行了简要概括,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上诉审程序的差异。最后得出结论,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在互相学习借鉴,改革的目标是同一的,即在确保审判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这也是我国上诉制度改革不变的主题。 第叁部分,上诉审程序启动论。从本章开始,笔者将逐一对我国上诉审程序的启动、进行、裁判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的手段进行论述。在上诉审程序的启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上诉条件过于宽泛,造成滥诉现象严重;上诉审查程序混乱不规范;上诉审程序的适用范围狭窄,不利于对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 第四部分,上诉审程序进行论。文中首先对我国在上诉审程序定位上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有限审查原则”落实的不够彻底及法律对新证据的规定不明确是其主要问题;其次,笔者论述了对上诉审程序审理过程的规范,包括对上诉审前程序的设计以及上诉审理方式中径行判决的有限适用等问题;最后,强调当事人权利的扩大,取消法院对撤回上诉的审查以落实当事人的处分权,增加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审理当事人的反诉。
毕晨[10]2005年在《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研究》文中提出上诉审程序是一个国家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获取司法救济,维护司法公正的正当途径。各国的司法程序中都设置了上诉程序,以实现纠正错误的裁判,统一国家法律适用的功能。但是,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上诉审程序的审级制度、提起制度、审理制度和裁判制度等方面。本文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五年审理上诉案件的状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的案例,从审判实践的视角对我国民事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审程序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从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立法设计上提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存在着审级制度不合理,上诉条件宽泛,上诉的全面审查,发回重审的滥用,迳行裁判的广泛适用,启动再审条件的随意性对终审裁判影响的制约司法公正价值实现和影响司法效率的问题,同时分析上诉程序与相邻程序的关系,界定各个程序的功能及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通过对我国上诉审程序的立法进行反思,以公正和效率为基本价值理念,在吸收国外的先进的立法例和我国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科学构建我国的民事上诉审程序。应当建立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有限的叁审终审制,严格控制对生效裁判纠错的再审启动程序的条件,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的诉讼制度,维护终审裁判的对上诉条件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设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既能遏制一些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又可以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彰显程序的正义性。另外,应当以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审判权的正当行使,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裁判方法,真正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取消迳行裁判的审理方式,补充和完善实践中需要的裁判类型,规范对当事人在上诉中主张新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的处理方法。随着公开、公正、效率、文明、民主的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应当完善上诉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制度,实行合议庭和独任制并存的机制,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文明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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