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事登记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事登记,数字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审批系统,审批办法,冒用,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提起诉讼,欺诈手段
商事登记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徐世球,钟世坚[1](2019)在《登记电子化 避免“被老板”》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徐世球 通讯员 钟世坚)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被别有用心的人捡到,利用你的资料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可能让你无缘无故当上了“老板”。7月16日,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随着《中山市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智能申报审批办法》(简称《办法》)的实施,这种“(本文来源于《中山日报》期刊2019-07-17)
王萍[2](2018)在《浅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主要指的就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然后根据法定程序对于公民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约束管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的一种法律活动。在公证活动中要不断提高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当事人利害关系处理,减少民事权益损害问题出现,提高公证机构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证公证民事赔偿概念处理,同时根据民事责任性质、原则和过程要件处理好赔偿范围界定,稳定处理好构建过程合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体系管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杨佳音[3](2016)在《浅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民商事登记和公证概念(一)登记的概念现代民商事登记一般指的是行政机关所主持的登记,从内容方面一般分为经济活动的登记和非经济活动的登记。一般来说,非经济活动的登记,比如社会团体、结婚、收养等方面的登记,都是由民间团体、中介机构和一般民事活动的登记所构成的。而经济活动的登记主要是由企业或特定的主体登记构成的。(二)公证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公证的概念并没有一个较为清晰透彻的表述,一方面(本文来源于《决策探索(下半月)》期刊2016年09期)
王雪丹[4](2013)在《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解析——以珠叁角地区商事登记改革为研究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以深圳为首的珠叁角地区推行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试点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改革的亮点之一。从比较法、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反映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发展方向,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值得肯定。然而,改革还可以再彻底一些。建议通过扩大出资形式、确立投资者对出资真实性的法律责任、引进保证有限公司等叁个措施来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刘训智[5](2013)在《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与设定:统一立法的分析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的过程中,法律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应当在现有制度资源的基础上合理而科学地设定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为商事登记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机制,维护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的稳定。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应当厘清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设定基础、构成要件、具体形态、承担方式等问题,为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提供支持。(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龙余[6](2007)在《论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改制后,公证机构不再是依附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机构,而是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事业法人,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再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因公证错误造成当事人或第叁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而不再是国家赔偿。由此,笔者联想到同为民商秩序调整手段的登记制度,与公证制度的情况多有类似。《物权法》已经明确设定,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登记机关基本为行政机关,出现登记错误时原则上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本文拟探讨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登记错误的民事责任,即是在今后的不动产登记改革进程中,若所有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转型为事业单位,则登记应当与公证一样承担一般民事赔偿。《物权法》和《公证法》只是对登记和公证错误责任从原则上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的运用及其具体的制度建设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操作中进一步完善。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民商事登记、公证错误民事责任制度,将是今后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之一。基于此,笔者形成本文的思路。全文共分四章,试综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这两个特定领域涉及的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第一章是概论部分。介绍了民商事登记与公证的基础理论问题,以及其它相关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第二章为国内外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赔偿概况。首先介绍了国外叁种主要的关于登记错误赔偿的机制然后介绍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接下来以法、德、英美为代表介绍了两大公证体制错误赔偿的基本情况,并介绍了我国的现状和问题。第叁章为登记错误的国家抑或民事赔偿问题的探析。第一节分析了登记错误原则上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列举其理由。第二节探讨了登记错误特定情况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出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现状及其体制作一个检视,以从体制上准确定性其赔偿责任。通过分析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之现实缺陷及后果,对学界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之选择的争辩进行介绍并予以评析,进而提出改革设想:即不动产登记机关事业法人化。提出登记体制的改革应该向着事业体制的方向发展,类似于公证机构的改革。在今后的不动产登记体制改革进程中,若所有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转型为事业单位的情况下,建议登记应当像公证一样承担一般民事赔偿责任。文中提出: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现实缺陷有二:一是不统一,多部门登记,分级登记,多头执政:二是登记与行政管理合一,既是行政主管机关又是登记机构。登记是行政机关的特权,所以登记更多体现的是行政管理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私权意识的提高,我们必须越来越注重登记的私法性质。因此,以《物权法》的出台为契机,推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改革势在必行。事业体制契合了登记之中立价值、私法属性及保护交易安全之职能,减少了对当事人私权利的侵犯,摒弃了行政体制批准式的行为观念,剥夺了行政特权,确立其为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这对中国真正登记制度的建立具有指导性意义。故而,我国法律应当创设一类独立于行政机关的非赢利事业单位,并且明确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如果发生民事纠纷时,登记机关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登记机关没有履行公示义务,那么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不动产登记法》中明确规定将目前分散的物权登记职能从各自所属的行政机关中剥离,共同组建成立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属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四章是对未来立法和司法操作若干问题探讨。在登记赔偿部分,第一个问题探讨赔偿责任成立的标准,首先要明确登记机关转型为事业单位后,应承担民事责任,像错误公证一样,所以赔偿范围应为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并非限于直接损失。因赔偿而启动的诉讼程序应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并且应以造成登记错误的原因作为责任成立的标准,得出责任承担的不同形态。接下来引入了“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作为案例,探讨在目前的民商事登记错误纠纷中存在的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急待解决的问题,即在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共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关系。通过分析行政法学者和民法学者的不同主张及理由,提出观点:民事赔偿第一。法院应当首先确认实体上的民事关系是否合法以及民事权利的归属,对于单纯的民商事登记,民事诉讼应当优先审理,然后再对行政登记错误予以纠正。在公证部分,首先对公证错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下公证赔偿可借鉴德国规定区分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以合理地确定我国公证错误的赔偿责任。第二个问题探讨了合理执行赔偿责任的负担标准,即错误公证应当赔偿受害方的全部实际损失,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公证的事项得已实现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以合理限制赔偿范围。第叁个问题提出科学界定公证责任承担人,笔者认为应更多地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使承办公证业务的公证人与其所在的公证机构在都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个问题提出了目前我国许多公证机构面临的错证而无力全部赔偿问题,特别是法定公证事项中,由于通常被认为是部分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责,因而收费低廉或只能收取工本费和工作人员工酬,让公证机构用其他资金投保公证责任险有失公允。建议在风险基金的来源中,借鉴国外经验,国家投入一部分,由国家财政及公证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均衡分担。最后一节是登记相关立法形式初探,提出不动产登记及其赔偿相关立法,应当采取全国人大立法,而不是由国务院行政法规立法。(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期刊2007-04-10)
杰文[7](2003)在《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责任直接关系到法律要求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得到充分实现,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登记法也不能例外。由于《行政许可法》已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本文主要对商事登记其他参加人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期刊2003年24期)
陈虹,邢祯云[8](2002)在《浅析商事登记中行政机关审查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得到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企业注册局、外资局、个体司有力指导,江苏省工商局及苏州工商局大力支持的“入世与商事登记立法”研讨会是本刊编辑部今年召开的第一个研讨会。来自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地的30余名代表提交了19篇高质量的文章,代表工商系统在商事登记立法上最新的研究成果,尽管是一家之言,有的比较超前,但不少内容对系统内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本刊将分两期摘要刊发,本期刊发的文章集中在商事登记的立法体系和审查责任,下一期将集中在年检问题,敬请读者关注。专题主持杨爱军刘安伟(本文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期刊2002年13期)
商事登记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证主要指的就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然后根据法定程序对于公民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约束管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的一种法律活动。在公证活动中要不断提高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当事人利害关系处理,减少民事权益损害问题出现,提高公证机构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证公证民事赔偿概念处理,同时根据民事责任性质、原则和过程要件处理好赔偿范围界定,稳定处理好构建过程合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体系管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事登记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徐世球,钟世坚.登记电子化避免“被老板”[N].中山日报.2019
[2].王萍.浅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8
[3].杨佳音.浅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6
[4].王雪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解析——以珠叁角地区商事登记改革为研究中心[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5].刘训智.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与设定:统一立法的分析框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6].龙余.论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D].四川大学.2007
[7].杰文.商事登记法律责任[J].工商行政管理.2003
[8].陈虹,邢祯云.浅析商事登记中行政机关审查责任[J].工商行政管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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