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化论文_黄庆余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私法,责任,刑法,公法,税法,环境,宪法。

私法化论文文献综述

黄庆余[1](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私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试图将消费者权益作为判断竞争行为合法性的因素之一,但与此同时却在效果上出现放宽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模糊了侵权责任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线,引发了在适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是否会依照侵权法的思维模式,把其当作一部私益法来解决交易纠纷的担忧。而此情况在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经济本质是注意力经济,其经营模式与传统领域相比,消费者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从而加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化会带来的诸多弊端。(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茸宇[2](2018)在《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倾向》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理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多样化,不严格适用过错原则。在这些特点的影响下,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呈现出私法化的趋势。在引入损失分担原则后,严格责任被适度软化,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实现重构,私法化倾向大致体现叁个方面,国际法委员会的立法态度,国际造法性条约实践及其解纷方式,责任制度的模式选择。私法化趋势应强化国家补充责任理论的运用,坚持损失分担和风险预防原则,适度软化严格责任,赋予解纷机制以污染者付费的内涵,还需正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运用,加强国际环境法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有机互动。(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华倩文[3](2018)在《税法私法化的理论背景和实现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分为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部分。理论价值包括:第一,税法私法化为税法的漏洞修补提供了一条简明的路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立法,为维护税收法律结构的完整性提供了新的可行性思路;第二,税法私法化的研究将会为税法的总体走势提供一个全新的方向指导,同时可以帮助税法研究者更加透彻地剖析税收之债的本质,更新税法研究者的思维,拓宽税法研究者的学术视野,推动税法基础理论创新,重新构建税收法律体系。实践价值包括:税法私法化研究一方面可以防止征税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同时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终对我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税收法律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公私法分野的起源、划分标准以及发展趋势。作为税法私法化的理论背景,对公私法发展的脉络需要进行详尽的梳理。这种梳理对于更好地理解税法私法化产生的大环境及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通过观察中外税法私法化的叁个历史发展阶段、评价中外税法私法化进程中的得失来辨析税法私法化的利弊。这部分着重从历史的、宏观的视角来洞察税法私法化的发展和演化,通过这种宏观的把握,我们发现税法私法化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维护税法体系完整、推动税法体系创新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降低税法权威性、破坏税法既有秩序的可能。第叁部分试图总结我国近几年来税法私法化的具体表现,也即税法私法化的实现路径。探讨范围主要针对税法法律条文中对民法相关制度的援用以及相关私法精神的借鉴,其中包括课税依据的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的私法化、税收概念的私法化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私法化。这部分的角度较本文第二部分更为微观,以具体制度为切入点,是本文的重点。第四部分提示了税法私法化的限度问题。税法的私法化并不是一个没有边界的领域,毕竟税法作为公法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因此对其私法化限度的探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部分主要落脚于税收法定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优先权对税法私法化的限制叁个方面,论证了私法中的相关原理并不能无限运用于税法之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分析研究方法、文献综合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交叉研究方法。(本文来源于《杭州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陈泓至[4](2018)在《公法私法化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法和私法并不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法律,他们在共同的价值目标驱使下,出现公法、私法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融合的现象,是公法私法理论在现实生活中正常的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之后,政府职能开始简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在逐步放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经济现象在法律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现象的产生,有利于修复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简化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率,促进多元化社会控制手段的均衡性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2期)

何冰[5](2017)在《从民事权利的维度浅谈宪法的私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对国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限制国家为非到提供更多的服务与保护,人们对民事权利保护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宪法的私法化顺应了这一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6期)

陈啸屹[6](2017)在《论跨境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发展的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跨境环境损害责任中,由于追究国家责任的困难性和复杂性,受害者倾向于诉诸跨境民事环境诉讼来寻求救济,即放弃“公力救济”而尝试“私力救济”。伴随着跨境环境损害案件的频发,跨境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甚至有观点认为可以将绝大部分的跨境损害案件都通过私法途径解决,或者认为跨境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处理是解决跨境损害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是,从现有的条约和判例的实践来看,私法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都存在缺陷和障碍。而且,从国际环境法和国家责任的理论上分析,国家责任在跨境环境责任私法化发展的过程中不应当被忽视和削减。相反,应当以国家责任的强调和发展来促进私法责任的向前推进。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可以同时存在,互相补充。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方向来看,只有进一步强调国家的责任,才能更加促进国际社会提升对于整体环境的重视和保护,从而推动国际环境法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7-05-27)

熊亚文[7](2016)在《刑法私法化:现实图景与理论空间》一文中研究指出大体上,刑法私法化是指在以纯粹公法建构的刑法中引入私法的理念、原则与方法,以实现在刑事法治框架内的犯罪治理多元化。刑法私法化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均有显性体现,其蕴涵了恢复正义、经济效益等价值追求,如此现象的产生既有刑法之内的原因驱动,也有刑法之外的因素使然。尽管刑法私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刑法理论及其适用范式,但其并未走向真正的对立面。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的法益侵害性、消极的责任主义原理以及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均为刑法私法化提供了充分的理论空间。(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熊亚文[8](2016)在《刑法私法化的基本立场与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私法化是指在以纯粹公法建构的刑法中引入私法的理念、原则与方法,以实现在刑事法治框架内的犯罪多元化治理。尽管刑法私法化已经呈现出蔚然可观的现实图景,并在刑法理论的现代发展中获得了充分的制度空间,但无节制的刑法私法化无疑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有损刑法的公正与安全价值。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刑法私法化不仅应当坚守国家对犯罪治理的垄断,反对犯罪治理领域任何形式的规则自治,而且还要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实质标准,仅在其教义学体系内展开。在此基本立场上,以刑法立法私法化和刑事司法私法化之最主要、最典型的显性体现为载体,分别建构我国刑法私法化的具体界限。(本文来源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王芸[9](2016)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主权国家为了追求高速的工业化发展加强了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交流,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许多问题也浮出水面,自然资源与环境的深度耗损无疑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难题。而区域性的环境问题也逐渐上升为辐射面更广的全球范围的问题。随着各个国家之间在国际舞台的交往愈加密切,跨界环境损害事故的出现几率也逐渐提高。为了防止人类活动对全球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国际法学界急于构筑一个完备的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模式以解决该问题。然而当前该责任模式的重点主要倾向于私法责任的构建,学界也形成了一个普遍观点,即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私法化趋势。为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本文做了如下安排: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阐明了选题的背景以及研究跨界环境损害私法化问题的目的和意义,以国内外对该选题已有的研究及存在问题为依据确定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二章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概述,界定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相关概念,并对现有叁种现有的法律责任类型做简单分析。第叁章对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与私法责任的价值及相互关系进行客观分析。第四章介绍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实践以及严格责任原则引入等新发展。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应对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几点建议。我国在处理跨界环境损害事件时都应当坚持领土无害使用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及时并充分的赔偿原则。其次,要明确公法责任的地位,加强环境损害事前的救济机制的建立。再者,通过补充确立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确认民事责任主体等方式完善私法主体责任的相关立法。最后,还要设立与之匹配的责任担保制度,对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分担风险,防止经营者因赔偿责任陷入经济困境同时对受害者的求偿提供有力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期刊2016-05-01)

刘琼[10](2015)在《宪法在我国的私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私法化作为宪法学中的一项新问题,同时也成为了当下国内外宪法学界的讨论焦点,宪法私法化在我国内地的引入时间较短。在关于对宪法基本权利介入私人关系的研究中,普遍表现出宏观性,只是指出了基本权利的直接和间接效力。本文在宪法私法化的理论基础上,对我国宪法私法化的具体方式以及所面临的难题进行了探讨研究,证明宪法私法化在我国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5年27期)

私法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理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多样化,不严格适用过错原则。在这些特点的影响下,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呈现出私法化的趋势。在引入损失分担原则后,严格责任被适度软化,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实现重构,私法化倾向大致体现叁个方面,国际法委员会的立法态度,国际造法性条约实践及其解纷方式,责任制度的模式选择。私法化趋势应强化国家补充责任理论的运用,坚持损失分担和风险预防原则,适度软化严格责任,赋予解纷机制以污染者付费的内涵,还需正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运用,加强国际环境法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有机互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化论文参考文献

[1].黄庆余.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私法化[J].商业研究.2019

[2].茸宇.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倾向[J].天津法学.2018

[3].华倩文.税法私法化的理论背景和实现路径研究[D].杭州师范大学.2018

[4].陈泓至.公法私法化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8

[5].何冰.从民事权利的维度浅谈宪法的私法化[J].法制与社会.2017

[6].陈啸屹.论跨境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发展的局限性[D].外交学院.2017

[7].熊亚文.刑法私法化:现实图景与理论空间[J].现代法学.2016

[8].熊亚文.刑法私法化的基本立场与边界[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9].王芸.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6

[10].刘琼.宪法在我国的私法化[J].科学中国人.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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