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账户质押性质相关问题评析——以张大标与安徽农发行保证金质权案为例

浮动账户质押性质相关问题评析——以张大标与安徽农发行保证金质权案为例

论文摘要

通过银行账户出质以融资、设立担保的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是浮动账户质押,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此问题的明确规定。目前主要争议在于其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主要集中在其究为金钱质押或权利质押。一方面,账户开立后其中资金已转移至银行所有,这与金钱质押说产生矛盾;另一方面,货币是否作为特殊动产仍有待商榷。账户质押本质上反应的是账户上权益之变动和处分,宜定性为权利质押。

论文目录

  • 一、引言
  • 二、性质之争
  •   (一) 账户质押具有动产质押之性质
  •   (二) 账户质押本质为权利质押
  •     1.《美国统一商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 对于动产担保制度之贡献毋庸置疑。
  •     2. 大陆法系仅对质权进行了基本规定。
  •     3. 然而事实上在大陆法系国家, 就制度而言,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在法律适用之效果上其实并无太大区别。
  •   (三) 账户质押的本质为银行与开户人之抵销权预约
  •   (四) 以账户内金钱是否特定区分其性质
  • 三、货币之特殊性分析
  •   1.法国法上,金钱在“专门用途”之情形下才可成为质物。
  •   2.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则无相关规定。
  • 四、银行存款所有权归属辨析
  • 五、总结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旖璞

    关键词: 货币,保证金,账户质押,金钱质权,权利质权

    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S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 D923.2;D920.5

    DO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06

    页码: 30-34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98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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