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代位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权利,代位诉讼,功能,制度结构
股东代位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詹国旗[1](2019)在《股东代位诉讼的功能定位与法制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少数股东和公司利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适用上的补充功能和监督功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作为一个自创生系统,其功能深受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结构的影响。通过对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被告、原被告权利义务、前置程序、风险防范以及激励机制等结构因素的完善,可以推动股东代位诉讼功能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李健[2](2016)在《论股东双重代位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代位诉讼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股东代位诉讼模式,针对的是复杂的现代公司体制所造成的公司治理难题,其基本内容是控制公司的股东代替从属公司来提起代位诉讼。虽然双重代位诉讼具有全新的形式,但是深入考察其实质内容,可以发现双重代位诉讼的基础和传统的股东代位诉讼并无二致,基本的诉讼框架仍是以传统的代位诉讼为基础来展开的。本文的内容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双重代位诉讼的基本内涵和意义。首先介绍双重代位诉讼的基本内涵,然后分析了双重代位诉讼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着重论述了对我国民事诉讼的促进作用。第二部分是对双重代位诉讼的域外考察。通过对美国的实际案例和法院观点进行分析,指出了有关双重代位诉讼的关键问题。然后介绍了各国对于双重代位诉讼的规定。通过以上内容得出结论双重代位诉讼的本质还是传统的代位诉讼。第叁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内容,以双重代位诉讼的基本诉讼框架为主题,首先着重分析其诉讼性质,根据其性质设定一个比较高效合理的诉讼模式,其次探讨了在诉讼中原告处分权限的正当化基础,据此为原告的处分权限划定了合适的范围。然后论述的是既判力的范围,准确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可以简化诉讼,扩大化的既判力主观范围可以起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目的。最后是关于双重代位诉讼的诉讼成本问题,由于这种诉讼的成本过于高昂,致使这种诉讼难以在实践中被运用,本文从改革法院收费制度和创新诉讼筹资机制两个方面来缓解起诉股东的诉讼成本压力,最后部分是关于双重代位诉讼在我国的现状以及相关建议。现实情况中损害从属公司利益的情况则常常发生,由于双重代位诉讼在我国缺少法律依据,导致控制公司股东难以得到救济。其中具有代表性是汉能薄膜发电集团股价暴跌事件,这起事件凸显了双重代位诉讼的重要性。然后本文指出了在我国双重代位诉讼没有能够发展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不完善,并根据上文的分析,提出了五个完善民事诉讼理论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7)
刘金华[3](2014)在《我国股东代位诉讼的费用收取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我国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但法律并没有对股东代位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作出特殊规定,而是适用民事诉讼的通常收费办法,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收取诉讼费用。确立诉讼费用收取制度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诉,并制裁违法行为,减轻国家的负担。我国有关股东代位诉讼费用的收取,应当适用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采用按件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以鼓励股东代位提起诉讼。(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肖信平[4](2014)在《公司法上股东代位诉讼要件之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发展过程中,公司组织架构、机关权限的划分与公司治理可以说是研究公司法最重要的面向之一。以少数股东保护为例,允许少数股东代位公司提起诉讼,以求回复公司之损害或是追回公司资产。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少数股东提起代位诉讼之权限,可能是不得不做的必要选项。文章通过检视股东代位诉讼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无规定、如何规定,现行的规范是否适当,无规定时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提出初步的观察结论与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刘金华[5](2014)在《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司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法律制度的确立,既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调阅公司材料,查明事实,及时作出判决,提高诉讼效率,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涉及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管辖,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在管辖上应当具有特殊性。文章通过对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管辖进行研究,期望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完善立法,促进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合理快速解决。(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刘舒[6](2014)在《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或称股东派生诉讼)对维护公司利益和间接保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随之而来的是,这一制度也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权利机关的运作,影响公司人格独立,继而阻碍公司决策层正常经营判断等。因此,在保护股东诉权和维护公司利益之间需要有一种机制使这两者平衡,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应运而生。“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侵权行为人起诉,故股东未经征求公司是否就该侵权行为起诉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位诉讼。”1为此,各国法一般都规定了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于2005年10月,第一百五十二条首次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同时也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股东代位诉讼的申请对象、被申请对象、可诉行为的种类、前置程序方面都做了规定。一项新的诉讼形态的产生,在其起初,必然会因法律规定太原则,而出现操作困难的情形。作为一种必须经过司法实践检验的诉讼形态,客观上要求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否则,法律的原则规定就可能形同虚设,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这个意义来讲,为了能让股东代位诉讼特别是前置程序,能够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当务之急就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公司制度和公司实践,将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的有关规定加以补充和细化。所以,本文以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为研究对象,对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进行探讨分析。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国外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从而得出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介绍。分析股东代位诉讼前置制度含义,价值功能,引出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选取美国、日本作为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对其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中申请原则、申请人、被申请人、紧急情况下的规定进行探讨。第叁部分是阐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透过前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前置程序的探讨,对比我国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对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一些立法缺憾提出建议。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前置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参考外国相关规定,对前置程序的制度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23)
寿仲良,黄文旭[7](2013)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股东代位诉讼——以康宁公司与泓鎏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在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之后,由小股东代位主张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案件并不多见。本案确认了小股东有权对专利权权属纠纷代位起诉的原则,对处理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股东代位诉讼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上海商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何廷财[8](2013)在《股东派生诉讼诉权基础的“债权人代位说”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我国后,其诉权基础尚未得到很好解释。"债权人代位说"可借利用,但仍还面临诸多不清之处。通过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理论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间的比较,发现两者存在实质性上诸多相同,最大的理论困惑在于公司、原告股东及被告侵权人叁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根本又在于对股权性质的理解。通过分析可知,股权本质上是由债权与身份权双重构成,而正是股权中的债权成分为派生诉讼提供了诉权之基础。(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08期)
李继远[9](2012)在《国通管业股东炒股起争端》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笔高达亿元的额外收益不期而至,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通管业”)本可以伸手既得、合法合规,然而,令投资者疑惑的是,国通管业(600444)却一反常态,对这笔“天上掉下的馅饼”无动于衷。 11月17日,国通管业对于其第叁大股东(本文来源于《华夏时报》期刊2012-11-22)
姚俊杰[10](2012)在《浅议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创设的,在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大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法侵害时,由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司法救济制度。在现代,股东平等原则作为维系公司内部利益平衡的主要原则,广泛存在于各国的公司法中,对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的独断专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公司法在规定股东平等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从而使股东平等原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操作,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公司董事怠于或是拒绝起诉,使得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屡屡受损。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利益,各国相继建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52条也首次对股东代位诉讼作出了规定,为小股东维护公司的利益,间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自身名义代位公司进行代位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在起步阶段,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立法中还有一些不足和尚需完善之处。本文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角度研究股东地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借鉴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说理,提出建议,以期达到确立和完善相关诉讼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民事诉讼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10-10)
股东代位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双重代位诉讼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股东代位诉讼模式,针对的是复杂的现代公司体制所造成的公司治理难题,其基本内容是控制公司的股东代替从属公司来提起代位诉讼。虽然双重代位诉讼具有全新的形式,但是深入考察其实质内容,可以发现双重代位诉讼的基础和传统的股东代位诉讼并无二致,基本的诉讼框架仍是以传统的代位诉讼为基础来展开的。本文的内容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双重代位诉讼的基本内涵和意义。首先介绍双重代位诉讼的基本内涵,然后分析了双重代位诉讼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着重论述了对我国民事诉讼的促进作用。第二部分是对双重代位诉讼的域外考察。通过对美国的实际案例和法院观点进行分析,指出了有关双重代位诉讼的关键问题。然后介绍了各国对于双重代位诉讼的规定。通过以上内容得出结论双重代位诉讼的本质还是传统的代位诉讼。第叁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内容,以双重代位诉讼的基本诉讼框架为主题,首先着重分析其诉讼性质,根据其性质设定一个比较高效合理的诉讼模式,其次探讨了在诉讼中原告处分权限的正当化基础,据此为原告的处分权限划定了合适的范围。然后论述的是既判力的范围,准确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可以简化诉讼,扩大化的既判力主观范围可以起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目的。最后是关于双重代位诉讼的诉讼成本问题,由于这种诉讼的成本过于高昂,致使这种诉讼难以在实践中被运用,本文从改革法院收费制度和创新诉讼筹资机制两个方面来缓解起诉股东的诉讼成本压力,最后部分是关于双重代位诉讼在我国的现状以及相关建议。现实情况中损害从属公司利益的情况则常常发生,由于双重代位诉讼在我国缺少法律依据,导致控制公司股东难以得到救济。其中具有代表性是汉能薄膜发电集团股价暴跌事件,这起事件凸显了双重代位诉讼的重要性。然后本文指出了在我国双重代位诉讼没有能够发展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不完善,并根据上文的分析,提出了五个完善民事诉讼理论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代位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詹国旗.股东代位诉讼的功能定位与法制保障[J].法治社会.2019
[2].李健.论股东双重代位诉讼[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刘金华.我国股东代位诉讼的费用收取制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4].肖信平.公司法上股东代位诉讼要件之检视[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刘金华.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管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6].刘舒.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7].寿仲良,黄文旭.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股东代位诉讼——以康宁公司与泓鎏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3
[8].何廷财.股东派生诉讼诉权基础的“债权人代位说”解释[J].学理论.2013
[9].李继远.国通管业股东炒股起争端[N].华夏时报.2012
[10].姚俊杰.浅议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D].复旦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