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航敏[1]2003年在《我国银行业证券业混业经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五年过渡期后,西方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都会进军中国,与中国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的业务竞争。由于它们实行的都是混业经营,将会对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产生强烈的冲击。本文系统说明了我国金融业在加入WTO以后受到的冲击,分析了我国实行银证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提出了我国推行银证混业经营的具体措施,还论述了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情况,并对我国推行银证混业经营的相关条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文章首先在阐述了混业经营的基本理论后,运用逻辑和历史相结合的方法,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变迁出发,借鉴他们实行混业经营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研究我国如何推行混业经营,力求找出一种更适合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模式。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实行混业经营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2)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具备,如果马上实行混业经营,将会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最终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3)我国应分步骤推行混业经营制度。首先是加强银证合作,培育混业条件;其次是建立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推进混业经营;再次,在前两个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发展,最后将混业范围扩大到保险业,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从而大大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打造我国金融业的“超级航母”,去迎接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国际挑战。
罗志华[2]2011年在《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文中认为1、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在法律上,“信托”与“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托是基于财产受益权与控制权、管理权等权利分离制度下的财产管理制度,是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一种主要类型;金融是资金融通的行为。制度和行为显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由此推论,信托业和金融业在概念的外延上是一种交叉关系:信托业是指信托制度的运用领域;金融业是指资金融通的业务领域。我国当前存在名义信托与实质信托的概念区别。但凡一谈及信托,往往会让人联想到我国过去和现在的信托公司,因其具有信托之名,但不一定具有信托业务之实,可称之为名义信托。对于商业银行、证券业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业机构运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基金业务以及企业年金业务、信托业务等,因其具有信托之实,可称之为实质信托。信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和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由小到大的延展关系如下:(1)我国分业体制下的信托业: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2)我国实质的金融信托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业机构以代客理财、信托、基金、企业年金等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3)我国《信托法》定义的营业信托业:含金融信托业务与非金融信托业务;(4)我国《信托法》定义的信托业: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本文认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将信托业局限于上述(1)的范围是错误的,应修正为上述(2)的范围。2、本文的研究框架本文围绕“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这一研究主题,构建了一个包括信托的定位表现、定位分析、定位影响、定位修正等研究层次在内的研究框架。本文的整个研究框架包含四个问题,依次形成具有递进关系的研究逻辑。本文的四个问题如下:问题一、我国在金融分业体制选择与改革中,是如何对信托进行定位的?这样的定位反映和表现出哪些问题?这是本文的论点,即提出信托定位存在问题。这一问题由本文第叁章予以论述;问题二、在美国、英国、日本等信托业发达的金融分业体制国家,信托是如何被定位的?我国的信托为何会定位错误?这是本文的论证部分,依据相关论据对信托定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得出信托定位错误的结论,并对信托定位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这一问题由本文第四章予以论述;问题叁、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信托公司、对我国金融业与代客理财市场发展具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仍然是本文的论证部分,通过对信托定位错位的影响分析,以提出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重要意义。这一问题由本文第五章予以论述;问题四、如何修正我国信托定位的错误?如何解决信托定位错误导致的遗留问题?这是本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这一问题由本文第六章予以论述。3、本文的篇章结构“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这一选题,使本文的研究必须构建于金融分业体制下。若是在金融混业体制下,或者在即将走向金融混业体制的背景下,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均是没有意义的。既然须在金融分业体制下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本文就须对金融分业体制作出解释,对全球金融体制的发展方向和选择逻辑作出判断,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选择逻辑做出判断,并评价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般理论和特殊问题,从而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选题构建研究基础,回答由此提出的相关研究问题。本文一共分为六章。其中:第一章“导论”,是对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主要创新等进行阐述;第二章“文献综述与相关研究”,是对与本文论据有关的文献综述和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寻找支持本文观点的相关研究论据;第叁章“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与信托的定位”,是通过对西方国家金融体制发展方向与选择逻辑进行辩证和归纳,回答我国金融体制的选择理论与改革方向,提出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第四章“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分析”,是对信托在西方金融业中的定位进行考证,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错误以及导致定位错误的原因进行反思;第五章“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是就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第六章“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修正建议”,则提出了修正我国信托定位错误的意义与主要改革措施。4、本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1)关于金融体制的研究本文通过对主要西方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抽象出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辩证发展观”和全球“金融二元体制观”,并在这一金融体制改革框架下对各国金融体制选择的逻辑进行分析和给出一般性结论:德国全能银行的混业模式是基于安全而追求效率,美国分业模式则是基于效率而追求安全。在这样的选择逻辑下,我国选择金融分业体制的逻辑则可解释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从本文对于西方金融体制的考证来看,全球金融业发展并不符合许多学者和业界人士所认为的“正在由金融分业体制转型为混业体制”的观点。本文通过确定金融分业体制与混业体制的界定标准和选择逻辑,由此解释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分业体制不但没有终结,反而在“否定之否定”的辨证发展中得以日益完善的发展趋势。这一分析方法符合美国金融业发展与监管现状,能够很好地解释美国的“混业控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现状,能够很好地解释日本、英国等国家的金融体制现状,能够对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全能银行模式的混业体制作出合理解释,并得到全球国家均在“金融二元体制”中确定其发展方向的结论。同时,这一分析方法也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的“混业控股、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现状,将我国金融体制融入全球金融二元体制之中,并在必要的选择逻辑上选择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方向。(2)关于信托定位的研究无疑,本文认为我国在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方向选择上是正确和科学的,但对信托的分业改革是错误的。究其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对信托公司的改革中,其“信托公司是信托业,信托业是金融业之一”的假设前提不成立,也就是“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列为四大金融业支柱”的假设前提是错误的。本文通过从当年信托公司抽取实质性信托业务的研究方法,考证信托公司的成立目的、成立背景和主营业务内容,从而对名为信托公司的这类金融业机构进行定性。本文考证和分析认为,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信托公司是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业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全能银行,具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因此具有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融资管道。作为全能银行的信托公司与当时同样具有全能银行功能的专业银行一起推动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并由此导致了当时经济与金融业的混乱。但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信托公司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基本不具有信托业务功能,社会经济与法律层面也不具备支持信托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可进行财产权分离并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以及保护和规范信托行为的法律。从这个概念上来看,造成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业混乱的罪魁祸首是当年信托公司和专业银行的全能银行模式,与21世纪始现的信托业务并无关系。既然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并无实质性的信托业务,如何能对信托分业呢?也就是说,当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即便要对具有全能银行功能的信托公司分业,也只能称之为“信托公司业”,而不能称之为“信托业”,因为这时候并不存在真正的“信托”。本文之所以提出我国当年金融分业体制改革中对信托分业存在错误,并希望改革与决策者修正这一错误,主要是因为21世纪初基于我国私人财富大量积累而推动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叁大金融业机构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由于运用信托原理而形成了实质性的信托业务,并因此与《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业法律的相关分业条款存在法律上的冲突。由于信托被《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所禁止,导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从理论上缺乏适合于财产管理的通用性工具。另一方面,信托业务的核心是信托财产,只有基于大量可供信托的财产,信托业务才能够得到发展。因此,尽管信托公司被我国法律授权专营信托业务,但由于金融分业体制下信托公司不能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缺乏金融业资产的支持,其信托功能难以有用武之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对于信托的错误分业不但阻碍了信托原理在国家经济与金融业中的运用,而且阻碍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的转型和发展,阻碍了上述金融业机构从传统单一业务向发展代客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的综合性机构转型。另一方面,我国拥有信托业务专营权的信托公司由于得不到足够金融资源的支持,其作为持有信托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边缘化趋势十分明显,通道出租和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在监管部门参照美国对冲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我国信托公司进行监管,以及市场逆向选择等问题的约束下,我国的部分信托公司长期发展前景堪忧。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金融业在信托原理运用与理财市场发展方面己形成内在的不兼容矛盾,这一矛盾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业基于信托制度的代客理财市场的发展,阻碍了我国信托业与金融业的发展。(3)关于修正信托定位的建议结合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信托业发展历史与现状的考证,本文认为,没有任何一个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信托独立定位为一个金融行业,没有任何一段信托独立定位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之外的成功历史。信托关系是以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关系,一旦脱离了财产这一主体,信托关系就不再存在。在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同样或类似的金融分业体制下,我国不可能标新立异。我国的信托不可能脱离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这叁大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业的财产管理而独立存在,我国的信托必须同样植入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这叁大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业。因此,我国金融改革者与决策者须正视历史,重新反思,让信托特别是营业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得到科学的、正确的定位,以信托原理、信托制度推动我国代客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本文还对包括信托制、合伙制的主要财产管理制度进行了辨析,对当前业内关于财产管理制度存在的概念混乱进行了辩驳。本文认为,现代金融业财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叁种类型。其中:公司制是指公司型信托,如美国的共同基金、英国的投资信托、日本的投资法人;契约制是指契约型信托,包括英国的单位信托、日本的资金信托、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合伙制主要指有限合伙人企业,而普通合伙人企业较少运用于财产管理。本文认为,我国对于公司制存在着广泛的误解与分歧,一些政府部门和学者认为公司制是类似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这严重扭曲了财产管理制度中“公司制”的涵义。本文认为,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与风险控制要求下,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唯一能够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只能是契约型信托,但不排除今后如日本一样引进公司型信托的可能。无论如何,我国金融业机构不可能运用有限合伙制,不可能通过担任有限合伙人企业中具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为客户管理财富。因此,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新定位对于我国金融业机构的业务转型和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最后,本文提出了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定位的具体修正建议,包括从法律上拆除信托分业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受托人准入标准与准入机制,在传统金融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间构筑严格的防火墙,让信托公司转型为银行业或者证券业机构,等。5、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在论证中提出了包括“金融分业体制的辩证发展观”、“信托投资公司非信托观”、“信托分业错误观”、“信托公司应回归银行业和证券业观”等较具争议的观点。本文毫不避讳地提出上述观点以及针对上述观点的见解和论据,正是希望在争议中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信托业与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或许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价值所在。
肖游[3]2015年在《我国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溢出效应研究》文中指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研究一直是国际学术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特别在美国次贷危机及欧洲债务危机等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识别、测度、监管等进行了广泛研究。但目前已有文献主要侧重于对单一金融机构或单一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测度的静态研究,而对金融系统内风险传导机制的研究却鲜有涉及。尤其是国内,对金融业内系统性风险的传导以及非银行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十分匮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业内的四个主要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程度较高。某一金融行业出现危机,会通过关联业务等渠道将风险溢出给其他金融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业,进而阻碍甚至破坏实体经济发展。因此,深入探析我国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内的风险溢出效应,有助于了解金融业内的风险传导机制,有助于监管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在系统分析我国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现状的基础上,做出如下创新性贡献:首先,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构建四个金融行业及金融业整体股价指数收益率序列,并结合ADF检验、Q-Q图检验、BDS检验、Jjung-Box检验、R/S分形理论等对其统计特征进行分析。其次,本文采用CoVaR理论构建系统性风险溢出效应测度模型,创新性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考查不同分位数水平下我国各金融行业对金融业整体系统性风险溢出程度的差异性以及各金融行业间系统性风险溢出程度的非对称性,并探明各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溢出效应随经济形势变化的规律,本文在实证方法和研究结论上均有一定创新,主要结论如下:一是我国金融业各股价指数收益率序列均呈平稳非正态分布,存在尖峰厚尾、非线性等金融时间序列特征,分形特征明显,具有长期记忆性。二是我国各金融行业对金融业整体风险溢出效应存在差异性,其中,银行业对金融业整体的风险溢出效应最大,保险业其次,再次是证券业,信托业最小。叁是我国各金融行业间风险溢出效应存在,行业之间风险互溢,彼此相连,形成风险传导循环系统。四是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各金融行业对金融业整体的风险溢出效应较大,各金融行间风险溢出效应也较大,经济稳定繁荣时,各金融行业的风险溢出效应较小。五是无论是金融危机时期还是经济稳定繁荣时期,若某一金融行业遭受极端风险损失,都将会给其他金融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损失。
吴建涛[4]2007年在《我国当前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80年代英日等国金融业的“大爆炸式”改革之后,美国国会又于1999年正式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混业经营成为了世界金融业的主流。而我国金融业目前虽初具混业经营的雏形,但仍主要以分业经营为主。在国际竞争与对接的压力下,我国金融业面临着经营模式的改革。本文以当前我国金融业中银行业和证券业是否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为主要研究问题,试图为改革进行前提性论证。全文主要内容共分五章。第一、二章明确了混业经营的概念,综合评述了国内外已有的对分业、混业经营的研究,指出国内已有研究中缺乏对混业经营应用的前提性论证,并且所采用的理论分析工具在我国本土研究中具有不适宜性——分析所依据的理论产生于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市场软硬件条件健全、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同步发展的资本主义制度中;而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中,国有企业仍占较大比例,特别是在金融行业。因此,从西方移植的理论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的金融改革。第叁、四章为突破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考察了中美两国的金融制度变迁史,在历史比较分析基础上,运用历史归纳法得出了两国金融制度变迁条件和原因方面的异同;并继而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影响我国实施混业经营的叁个主要因素——自生能力和软预算约束、资本市场规模和质量以及法制建设和金融业监管能力。这既是本文的结论之一,又是下一步研究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在第五章中,本文就这叁个主要影响因素对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现状逐一进行了考察,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与美国金融业的不断比较中,研究了我国当前银行业和证券业实施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即二者是否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最后是本文的结论: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趋势;但是,就目前阶段而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占据上市公司的较大比重,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相对缺乏自生能力。由于软预算约束的存在,国有企业缺少足够的激励机制促使管理者经营企业。因此,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质量不高,充满了投机成分。另外,我国尚未出台有关银行业和证券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致使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出现的混业经营的机构监督时无法可依;同时,实践说明,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与混业经营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当前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不宜仓促的实施混业经营,而应当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自生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为混业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宜采取银行业和证券业合作的形式作为过渡。首先要使银行业和证券业各自得到充分的发展,在提高了他们的自生能力,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质量得到完善、金融法规逐步健全和监管能力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的条件下,进而实施真正的混业经营。
徐晓鹏, 武春友[5]2001年在《关于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与混业经营的思考——美国的经验与我们的对策》文中指出1999年 1 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使得金融分业经营的典型代表———美国完成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 ,混业经营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 ,中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如何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如何应对来自国际的竞争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中国金融的混业经营问题也成了人们探讨的焦点。本文首先分析了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程与原因 ,回顾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发展历程 ,探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在世界性大趋势及金融发展内在要求下 ,金融混业经营的对策。
曹冬梅[6]2002年在《论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与协调发展》文中提出本文试从世界角度 ,透视西方发达国家德国、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发展的主导趋势 ,在此背景下 ,分析指出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进一步提出目前我国特定经济发展阶段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与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徐罗平[7]2006年在《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制向混业制的改革》文中提出我国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共同确立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立法体制。事实上,分业制度和混业制度本无好坏之分,对各国金融体系的架构来讲,分业和混业各有其价值,在历史上随各国金融形势的不同二者都曾被立法者采纳过。当前,随着国际上混业经营潮流的冲击,以及我国加入WTO履行承诺之期限的日益临近,尽快实现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转变,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世界各国关于混业经营的模式主要有叁种,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通过对上述叁种模式的利弊分析,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应当采取美国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包括对银行业务范围和证券业务范围的界定、对分业和混业的界定两个方面;第二部分分析了西方国家分业和混业的历史变革,主要是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研究对象;第叁部分阐述了分业与混业两种制度各自的优点,以及如何对二者进行选择的思考;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银证分业制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结合西方各国分业向混业的世界潮流,论证了我国分业制走向混业制的必然性;第五部分介绍了世界各国银证混业典型的叁种模式;第六部分在第五部分的基础上,说明了为适应我国具体国情,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必然性。
余海丰[8]2003年在《从金融业内生关系看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演变》文中研究表明金融业的内生关系 ,即金融业内部各产业的相互关系 ,是决定金融业分业或混业经营选择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从我国金融业现实基本格局出发 ,以新的视角考察了我国金融业的内生关系 ,推导出现行分业经营体制必然引致的金融抑制效应 (包括金融效率抑制、金融结构优化抑制、金融风险分散抑制和金融创新抑制 )。混业经营可以采取多种模式 ,本文从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我国的实际出发 ,提出金融控股公司 (集团 )解禁应是我国今后金融混业化的首选方案。根据我国金融业的现实和发展态势 ,结合欧美等国的金融发展实践 ,我们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所必然经历的叁个阶段
武晓东[9]2002年在《混业经营的"内在不稳定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经历了从最初的自由发展——加强管制——放松管制叁个阶段,而作为重要内容的银行业经营体系与此相适应,也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叁个阶段。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标志美国分业经营时代的彻底终结,至此整个国际金融领域进入了混业经营的时代。许多学者对银行业经营体制的演变进行了研究,产生了许多有影响的理论。 我国早在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就曾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当时人行一些专家学者在原副行长刘鸿儒的带领下,就欧洲大陆全能型银行、美日等国专业化银行的利弊,以及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形成的历史背景进行过认真探讨。近几年随着整个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以及入世所面对的竞争,混业经营重新成为金融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大部分学者都赞同混业经营是未来中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但是也是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本文力图通过对混业经营的一个理论问题——“内在不稳定性”问题的研究,用理论证明的方法论证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并且分析了银行业混业经营所面对的一些问题,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目前我国是唯一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必须要清醒的面对整个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做好准备,积极应对挑战。二、文章的结构安排本文紧紧围绕混业经营的“内在不稳定性”问题,通过叁大部分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章对混业经营进行了基本的介绍,分为叁小节:第一节介绍国外银行业经营体制的演变;第二节介绍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变化;第叁节对国外混业经营的模式进行了分类。<WP=3>第二章对混业经营的“内在不稳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一节阐明了什么是混业经营“内在不稳定性”?通过对历史的回顾介绍了银行业混业经营“内在不稳定性”问题的提出和基本内容;第二节辨证的分析混业经营的“内在不稳定性”问题。首先分析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混业经营“内在不稳定”产生的影响,“内在不稳定性”问题已经发生了蜕变。其次分析了混业经营所具有的潜在优势;第叁节分析了混业经营对中国银行业的现实意义,面对中国银行业目前的困境和入世的之后所面临的激烈竞争,混业经营也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第叁章对中国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将面对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一节分析了中国银行业走向混业经营的进程问题,指出中国走向混业经营应当循序渐进;第二节对我国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进行了分析,指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多样化的试点;第叁节分析了混业经营的监管方式,指出混业经营仍然需要而必须是在合理、适度、有效监管下进行。通过上述叁章的分析得出混业经营是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目前世界上唯一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中国银行业来说,面对当前银行业发展的困境和入世所带来的挑战,必须重新审视混业经营,为将来的混业经营做好准备。叁、主要内容及观点本文通过运用理论和实证数据,辨证的对混业经营的“内在不稳定性”进行了分析,从而证明了混业经营是银行业发展必然趋势。1933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3年银行法),规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要分业经营,认为银行业混业经营会严重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从而引发出理论界对混业经营“不稳定性”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分为叁个方面。首先认为混业经营违背了“真实票据(商业贷款理论)理论”。该理论认为银行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活期存款,所以其资金运用就应该是以“真实”票据作抵押的短期贷款上,而不应该投向长期贷款或者<WP=4>是进行债券、股票的投资,以保证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其次认为银行业从事混业经营会增大银行业的风险。认为证券业比传统的银行业务风险更大,而且商业银行把大量资金转向股票证券业务,往往会导致证券市场的过度扩张和风险加大。由于商业银行在经济中的独特地位,商业银行如果实行混业经营,一旦经济状况恶化、证券市场动荡,就会通过商业银行的作用传递到整个社会,会引起金融危机,甚至是经济危机。最后认为银行业混业经营会因为银行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而引发利益冲突。银行比一般的投资者更了解银行内部资金的运作情况以及企业状况。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银行往往在进行投资时存在隐瞒企业信息来获取经济利益的强烈动机,信息不对称成为引发道德风险的前提条件。另外商业银行在进行证券业务时所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极不对称:高风险投资所带来的高收益全部为银行获得;如果投资失败,相当部分的损失可以转嫁给储户。这种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是银行产生道德风险的利益驱动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业的管制放松,英国、日本、美国先后恢复了混业经营,那么在新的经济条件下,混业经营的“内在不稳定性”还是否存在?作者对上述叁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真实票据理论”作为银行业资产管理理论之一,具有很多局限性,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其次许多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银行业混业经营并不会增大银行业的风险,其
罗娟[10]2001年在《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互动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分类号____________密级______UDC、。_____.. 江西财经大学 学 位 论 文 我国银行业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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