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论文_白伟冰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务人财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务人,财产,债权人,保值增值,破产法,异议,德国。

债务人财产论文文献综述

白伟冰[1](2019)在《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属于破产法中最为基本原则性内容,也是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部分,然而,目前我国在破产法中,尚未明确此类原则,使得现行的相关破产立法缺乏良好的内在精神元素,实践操作中也缺乏一定的依据和标准。针对此,文章分析破产程序当中的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确立必要性,认为其应该作为法院审理环节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环节中应该要遵循的原则,应重视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相关原则的落实,将其作为债权人方面的利益最大化根本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更加广泛的内涵还有外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9期)

王天淇[2](2019)在《债务人财产处置优先网络拍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王天淇)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确立债务人财产处置的网络拍卖优先原则,并首次明确管理人可用自己的名义开展网络拍卖。据了解,企业破产财产的有效处置不仅是实现债权清(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9-05-16)

徐亚军[3](2019)在《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在破产法的立法、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来看,并没有对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的破产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各种问题。文章就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进行探析,旨在为人们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14期)

胡利玲[4](2019)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机制:“自动停止”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实现破产重整的目标,对债务人财产价值进行保全至关重要,其中最重要的机制是"自动停止"制度的运用。自动停止制度不仅可有效阻止债权人的个别讨债行动,而且有助于债务人的继续经营,使债务人的复兴成为可能,并能为鼓励债务人发起破产重整程序提供重要的动力。但对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财产施以保全的任何措施,都是对债权人行使其破产程序前已有权利的限制和削弱,本质上是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另外的安排。因此必须在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同时,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已有权利不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本文来源于《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期刊2019年07期)

周之仪[5](2018)在《查封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不得大于该债务人自身—(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来判断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停止强制执行。判断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应当以被执行人对该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为依据,坚持查封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所能主张的权利,不得大于该债务人自身的原则。强制执行的范围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为限,要求案外人必须享有优先于查封债权人的权利方能停止执行的观点,并无实体法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及其形态变化的角度入手,对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进行了分析和裁判,裁判逻辑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一般法理。(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2期)

章金[6](2018)在《破产别除权的地位研究——兼论债务人财产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破产别除权的优先性、不可分性仅在弱势意义上成立,以担保物权作为破产别除权的理论基础值得商榷。现行《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担保物被明确规定为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畴,这更加模糊了别除权在破产法上的定位。文章认为,赋予破产别除权"优先权"的理论定位,同时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这组概念作规范意旨的解释和区分,既有助于明晰别除权在现行破产法上的定位,又在破产别除权之担保物权基础欠缺的情形下,保证其有限度的优先性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6期)

齐明[7](2018)在《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在破产法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中没有确立该原则,进而导致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缺乏内在精神,破产司法实践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标准。本文认为该原则应在我国立法中确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作为法院审理、管理人履职都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优先于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常廷彬,朱朝晖[8](2017)在《德国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德国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引起了德国强制执行法的结构性改变。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接受财产报告的要求降低、允许执行员从第叁方获取信息以及代宣誓保证与债务人名簿相分离。该改革受到了德国法学界的广泛欢迎,被视为"程序后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尽管德国债务人财产开示新制度并非十全十美,但仍为我国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的完善带来不少启示,如:确立债务人作为最主要的信息提供者的中心地位、建立富有实效的债务人财产报告制度、赋予债权人就财产报告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知情权以及强化对债务人的法律救济。(本文来源于《探求》期刊2017年05期)

夏新兴[9](2017)在《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权利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执行因债务人怠于履行民事义务时债权人基于生效民事文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产生。但是由于动产具有流动性而且以占有为公示的特点及不动产存在登记错误的可能,致使强制拍卖中拍卖非债务人财产的情形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院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公信要件的信任,根据债权人指定的债务人财产进行形式审查并交执行局进行拍卖。拍定人基于对法院强制拍卖效力的信任产生拍卖财产的行为。但是由于被拍卖物非债务人真实所有,导致真实所有权人利益受损从而引发了矛盾,产生了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问题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讨论空间。本文对影响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中拍定人、案外人、债权人及债务人权利义务的强制拍卖性质予以认定。对传统的强制拍卖公法说、私法说及折衷说予以分析讨论,进而提出我国强制拍卖以公法说性质界定为妥这一主张。针对目前我国强制拍卖结束后对案外人权利救济的不足展开研究。我国现有法律对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的救济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救济主要集中于强制拍卖前和强制拍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完毕前提出”。但是针对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后,各方利益如何平衡及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后非债务人方才知悉其权利被侵犯而主张权利救济时,因其已经错过提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期限而无法适用案外人异议制度,其权利该如何救济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分析强制拍卖的性质出发,对我国强制拍卖性质予以认定,评析。以强制拍卖公法说为基点,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从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权利救济的程序设计着眼,以实体权利分析为角度,分别对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各方实体权利义务予以分析,并对案外人及拍定人的请求权体系加以研究和梳理。笔者认为现阶段在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问题中应当采取强制拍卖公法说对拍定人利益予以维持,对案外人权利救济予以保障。从学理上对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性质予以分析,对各方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予以认定。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衡平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主张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赋予案外人对债务人及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案外人可依据不当得利形成的不当得利之债独立的向法院主张权利。另外,对案外人异议制度予以完善。适当延长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时间,而并非仅限于强制执行完毕前。以此保障案外人在强制执行之后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建议案外人异议制度进一步赋予案外人独立提出诉讼的权利,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中按照再审程序对案外人实体权利救济不足的缺陷。(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6)

孙英杰[10](2017)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的识别与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这也导致了个人基于市场的风险增加,例如市场主体的竞争可能会导致经营失败;股指期货等投机行为则难免有投资失败现象;银行按揭贷款的增多也使消费者债台高筑,更不用说自然灾害等突发因素造成的损失。这些风险直接或间接的致使个人深陷债务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由于缺乏救济机制,债务人往往会选择“跑路”,更为甚者以自杀来逃避债务的履行。这样的结果严重影响了债权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因此,要合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信用体制、司法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相信我国破产立法会跟上时代主流,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适用范围。与企业破产不同,在个人破产制度中,需保障破产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必须合理地区分豁免财产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在此基础上,厘清对债务人财产的认识、平衡债权债务人双方利益、适应社会整体稳定发展的需求,对形成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有着重大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和债务人财产的概述,目的在于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个基本、宏观的认识。首先是个人破产与相关概念的区分,确定本文中个人财产制度的基本内涵。再将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功能及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进行阐述,说明个人破产制度所需体现的实践和法理意义。第二部分是债务人财产的识别,对债务人财产产生的时间和范围做了界定,阐释了债务人财产由豁免财产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构成。然后对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和立法模式做了简要陈述。第叁部分是债务人财产中豁免财产的构成,本文从立法体例及衡量标准入手,认为豁免财产的确定应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益为出发点。同时列举了不同国家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立法模式,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做参考。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对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立法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密切联系我国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国情,认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尤其应明确豁免财产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在兼顾实现债权人权益与保障债务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8)

债务人财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记者 王天淇)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确立债务人财产处置的网络拍卖优先原则,并首次明确管理人可用自己的名义开展网络拍卖。据了解,企业破产财产的有效处置不仅是实现债权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务人财产论文参考文献

[1].白伟冰.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2].王天淇.债务人财产处置优先网络拍卖[N].北京日报.2019

[3].徐亚军.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J].青年与社会.2019

[4].胡利玲.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机制:“自动停止”制度[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2019

[5].周之仪.查封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不得大于该债务人自身—(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评释[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6].章金.破产别除权的地位研究——兼论债务人财产的解释[J].法制与经济.2018

[7].齐明.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J].清华法学.2018

[8].常廷彬,朱朝晖.德国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探求.2017

[9].夏新兴.强制拍卖非债务人财产权利救济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10].孙英杰.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的识别与豁免[D].西南政法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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