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件论文_吴倚汐

导读:本文包含了客观要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要件,客观,刑法,事实性,诽谤罪,国家,正当防卫。

客观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吴倚汐[1](2019)在《论客观归责理论的构成要件辐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归责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饱受诟病,在我国却被奉为圭臬。该理论实质地判断因果关系,将结果的行为归属纳入到不法的体系判断之中是有待商榷的。构成要件辐射范围历来为争议的焦点所忽略,其本身具有的形式性是进行客观归责理论改造的出发点,首先应当对其进行学说史上的考察,对其发端的起因进行详细梳理;其次对其进行体系性扩张和主观归责视野下的限缩,尝试进行规范视角下的形式化和价值实现,为客观归责理论的整体变更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淮阴工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劳东燕[2](2019)在《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解读——兼论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是基础性法益,公共性权益则作为衍生性的法益。从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出发,滥用职权行为具有四种表现形式。《刑法》第397条第2款中的"徇私舞弊",乃是作为加重的不法行为类型而存在,其中"徇私"属于主观的动机要素,"舞弊"属于客观的行为要素,二者共同表征不法程度的加重。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行为所蕴含危险的现实化,其体系地位类似于过失犯中的结果要素。滥用职权罪中结果归责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具有因果性的支配为必要,在作为的情形中,只要求行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贡献了一定的作用力。鉴于滥用职权罪在不法与罪责的构造上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发展一种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的理论,以解决因立法修改而造成的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错位现象。(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于阳,张钗[3](2019)在《正当防卫制度客观要件比较研究——基于中日美叁国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中日美叁国正当防卫的法律地位、立法模式的分析,进而在比较叁者在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以及相关司法适用的基础上,发现我国、日本、美国在防卫挑拨、警察防卫权、防卫装置、饲养的动物致害、退避义务以及特别防卫权等方面均有特别的规定。日本刑法制度对于判断不法侵害的"客观说",美国刑事法律对于防卫装置、退避义务等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马骐,庄晓晶[4](2019)在《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实践中出现犯罪嫌疑人“模糊认罪”的问题,即犯罪嫌疑人理解的、所说的“认罪”,与法律意义上的“认罪”内涵不一致。如果简单地以犯罪嫌疑人的表态来确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影响制度实施的效果。(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10)

谢佳文[5](2019)在《论财产犯中解释客观构成要件的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占有”具有叁重含义: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占有”,即作为目的的占有;二是作为法益的占有;叁是本文论述的财产犯中解释客观构成要件的占有。解释客观构成要件的占有通常存在叁种研究路径,一是对占有主体与对象进行研究;二是对占有的构成要素进行研究;叁是对占有的内涵进行研究。但不论是何种研究路径,最终都要归结到对占有的属性的研究上来。对于占有属性的研究,首先是占有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争。占有的事实性是指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是个人基于主观上的支配意志而对于特定的物所拥有的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最初是说人对事物的实际握有,后来开始向占有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中加入日常生活观念来廓清占有的范围。占有的规范性可分为社会性及法律性,社会性是指认定财物的占有时应基于社会观念;法律性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兼具事实性与规范性的学说又区分为以事实性为主规范性为辅、以规范性为主事实性为辅和事实性与规范性协作适用叁种观点。其次是占有的排他性,其是指在同一件事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类型及内容上不相容的占有。对此存在四种误解:一是事物本身可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占有,但试图确定一个占有;二是在存在两种事物或者一个事物以多个形态存在的情况下,试图确定一个占有;叁是在多个处于不同阶段的占有共存的情况下试图确定一个占有;四是在多种性质占有共同存在的情况下试图确定一个占有。基于事实性与规范性、排他性的局限,本文提出新占有二重性及重迭占有的规则。在新占有二重性中,事实性包括肢体直接接触物体和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占有的情况;规范性则是指法律规范。重迭占有理论是指不同占有主体对一个物体内部不同的物或权利产生多个占有。同时重迭占有与新占有二重性的关系也是一种层级递进式的关系,首先要经过事实性判断与规范性的判断,若不构成重迭占有即可终止判断,若构成重迭占有再进行重迭占有的判断。该理论可以适用于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5-01)

苏静[6](2019)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在的社会,科技发展、信息流通,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生活也越来越方便,大数据就是这个高科技时代的产物。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日渐凸显。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呈现给人们一个丰富无界而又蒙着面纱的虚幻与真实交织的网络世界,网民们躺在这样的一个技术构建的网络上享用着来自各方的信息,也“快乐”地躲在网络织起的面纱下发泄着自己内心的冲动、实现着多重身份跳跃,网络间甚至流传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说法。由于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方式和手段渐趋多样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既迫切又困难,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然而,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却相对滞后。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学界和司法实践对本罪的讨论就不曾停止。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许多问题进行了释明,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个人信息的范围存在问题、权利属性不明确、“公民”所包含的范围以及该类犯罪的具体构罪标准有待进一步讨论等,这些问题正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通过阅读学术着作和期刊,学习学者们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本文首先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予以界定,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以及“情节严重”等,进行深刻的剖析与研究,通过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解决现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问题,同时借鉴域外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先进经验,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依据,从而完善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0)

唐晓敏[7](2018)在《论网络诽谤犯罪客观要件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中来,由于网络的各种特性,人们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释放。一方面,由于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也更广,大大增加了网络诽谤事件的发生,并且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被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了较大损害。但另一方面,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在其看来属于言论自由,但却可能涉嫌诽谤犯罪,所以对于网络诽谤犯罪定罪标准合理性问题还有较大争议。本文通过运用规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网络诽谤解释》)之后的2014年至2017年内的网络诽谤犯罪案例进行分析,着眼于争议焦点最多的定罪的客观要件方面,即对诽谤内容、诽谤行为和诽谤情节严重的界定问题进行尝试性提炼和思考,对网络诽谤犯罪客观要件的界定如下:第一,针对网络诽谤内容的界定:行为人在网络上所发表的言论必须是虚假事实,而且为了避免对虚假事实进行扩大化解释,网络诽谤犯罪中所指的虚假事实必须具备来源的无根据性和本质的虚假性,并且夸张的评价性言论不能被认定为诽谤言论。第二,针对网络诽谤行为的界定:首先散布行为并不必要具备公然性;其次单纯的散布行为也可以构成诽谤罪,但是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最后网络诽谤的行为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对于某一群体或者企业法人的诽谤不应认定为诽谤罪,针对特殊群体诽谤应当制定特殊的标准。第叁,针对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界定:首先应当以被害人名誉受损作为认定网络诽谤犯罪的主要认定标准,不能将量化标准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单独入罪标准;其次量化标准计算还须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由被害人、网站管理人员、网络水军等产生的无效、重复的点击量应当予以排除;最后对于有组织性的诽谤、在特殊时期的诽谤等行为也应当属于“情节严重”。(本文来源于《浙江理工大学》期刊2018-12-01)

刘荔云[8](2018)在《“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要素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叁个,即行为要件、场所要件和程度要件。指出"起哄闹事"行为要件应从词源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把握。界定"公共场所"必须把足够人数与公共用途两项特征结合起来。"严重混乱"程度要件可从行为时间和地点、行为手段和方式、行为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四个方面判断。信息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行为要件中,"虚假信息"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进一步明确界定的标准。(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刘荔云[9](2018)在《“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要素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场所要件和程度要件。"起哄闹事"行为要件应从词源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来把握,"公共场所"的界定必须把足够人数与公共用途两项特征结合起来,"严重混乱"程度要件的判定包括行为时间和地点、行为手段和方式、行为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四个方面。信息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行为要件中的"虚假信息"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进一步明确界定的标准。(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8期)

张旻[10](2018)在《采挖野生蕙兰是否符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6年4月,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H省L县X乡S村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叁株,返回途中被L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H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L县法院认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叁年,缓刑叁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秦某向L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判其无罪。(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14期)

客观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是基础性法益,公共性权益则作为衍生性的法益。从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出发,滥用职权行为具有四种表现形式。《刑法》第397条第2款中的"徇私舞弊",乃是作为加重的不法行为类型而存在,其中"徇私"属于主观的动机要素,"舞弊"属于客观的行为要素,二者共同表征不法程度的加重。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行为所蕴含危险的现实化,其体系地位类似于过失犯中的结果要素。滥用职权罪中结果归责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具有因果性的支配为必要,在作为的情形中,只要求行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贡献了一定的作用力。鉴于滥用职权罪在不法与罪责的构造上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发展一种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的理论,以解决因立法修改而造成的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错位现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客观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1].吴倚汐.论客观归责理论的构成要件辐射范围[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9

[2].劳东燕.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解读——兼论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3].于阳,张钗.正当防卫制度客观要件比较研究——基于中日美叁国的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

[4].马骐,庄晓晶.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N].检察日报.2019

[5].谢佳文.论财产犯中解释客观构成要件的占有[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6].苏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D].上海师范大学.2019

[7].唐晓敏.论网络诽谤犯罪客观要件的界定[D].浙江理工大学.2018

[8].刘荔云.“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要素探析[J].邢台学院学报.2018

[9].刘荔云.“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要素探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10].张旻.采挖野生蕙兰是否符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要件[J].人民检察.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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