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伤害事故伤病员索赔心理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罗平[1](2014)在《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成因与应对措施研究》文中提出本研究以高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学校体育竞赛以及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为研究对象,在对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以事故致因理论为依据,对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成因与应对措施进行研究。首先笔者按照法律责任的划分标准对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类型进行了分析;根据体育活动的特点,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了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特点;其次,从性别、年级、运动项目、组织形式四个方面对当前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依据事故致因理论,以“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猝死”为个案,从人为因素、物的因素、管理因素、社会因素四个维度对当前高校体育突发事件频发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借鉴风险管理学中的风险控制方法,提出了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通过上述研究旨在引起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和体育突发事件的重视,提高学校体育管理者、体育教师和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为高校科学有效的预防和应对体育突发事件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罗潇[2](2014)在《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育行为”是具备一定生育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适格自然人孕育和生产后代并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活动或关系,是人类繁衍后代、延续种族的人口再生产行为。它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生育行为最本质的属性。生育行为不仅关系到公民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后代幸福、夫妻感情、家庭美满,而且更关系到民族繁荣、国家昌盛和社会进步。伴随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和人类基因工程的深入探秘,人类生育行为发生了显着变化:生育观念从单纯的“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向更高层次的“优生优育、幸福生活”发展;生育主体由“单一主体”向“多元群体”发展;生育方式由单一“自然生育”向“以自然生育为主、辅助生育为辅”发展;生育类型从“被动的义务型”向“主动的权利型”转化,生育权利和自由得以彰显。人类生育行为的变化,既给我国当今生育行为的法律规制模式带来巨大的挑战,也给生育行为的法治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共存的社会。多元文化促进了宽容精神的形成。宽容精神,有助于人们对“不符合社会主流”的生育行为的容忍,助推了生育行为的多样性发展,促进了公民生育权的深入实现。在多元社会背景下,生育领域也出现了多元现象:多元化的生育主体和多样化的生育方式。它们促进了公民生育权的充分实现,但也对现行的婚姻家庭秩序、婚育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国家必须进行调控。由此引发了“国家生育控制权”与“公民生育自由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致使二者之间的“张力”凸显。“公权与私权存在张力”,是当今人类生育领域内最大的客观实际,也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社会多元、权利张扬、法治昌盛的当今时代,压制或漠视公民的“生育权利”诉求,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协调和统一“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世界各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妥协与法治是最佳的解决途径。通过妥协,促进多元社会群体的根本利益共存,求得彼此的利益实现;通过生育法治,明晰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界限,廓清权力边界和权利范围,实现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最大化,实现双赢。为此,公民、家庭、国家、社会应该秉持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恪守其责,确保公民生育行为的顺利实施和生育权利的充分实现。公民个人必须依法负责任地生育、家庭力避不当干预、国家适度调控和社会多元化宽容,以此营造一种温馨、和谐、安全、法治的生育氛围,为公民的生育权实现和国家的人口素质提升搭建双赢的平台。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生殖性克隆等人工辅助生育和避孕、人工流产、堕胎、绝育等节育措施确实有助于公民更加充分地行使自由生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无论公民,还是国家,都必须谨慎对待。公民应理性选择、谨慎实施,做“生育理性人”;国家需要适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科学引导,依法规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公民生育行为的不法侵害,除了公民的私力救济外,国家、社会应该依法分别实施国家救济和社会救助,以保障公民生育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我国现行的人口与生育法律,因为生育权制度的缺失,致使存在生育侵害救济上的不足与缺憾。对此,我国应该设立“生育行为侵害之诉”制度。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我国未来的生育立法必须立足国情,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基础上,以全面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权和生育自决权为核心,坚持“三步曲”战略,走一条中国特色的人口生育法治之路。本文分为九大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追溯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生育行为”的研究情况;介绍研究思路和逻辑推进;最后简要介绍研究方法,概括研究的理论创新和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当代生育行为规制研究的理论基石。主要通过法哲学的自由与正义、法政治学的公权私权协调统一、人权保障理论、人口法学生育理性人等与生育行为法律规制密切相关理论的探讨,寻觅人口生育法治的思想渊源,为当代我国生育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铺下坚固的理论基石。第三部分:法律视角下的生育行为。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探析“生育”与“生育行为”的各自内涵与彼此关系;追溯我国原始社会、传统社会和近现代时期人口生育的社会规制演变史,以寻求人类生育行为规制的客观发展规律;最后论述当今我国人口生育面临的历史性挑战与机遇,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达成利益共存的“妥协”,依靠生育“法治”,实现共赢。第四部分:生育行为的主体界定。主体,是生育行为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当今的生育行为的实施主体出现了多元化趋势。既有传统的婚内生育主体的夫妻,也有未婚生育的男女,还有婚外再生育的群体,更有生育诉求的单身女性、同性恋、精神病患者和犯罪分子及其配偶。对于上述的生育行为实施者,尤其是生育少数群体,其生育行为给我国现行的家庭、婚姻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带来较大的影响,需要结合客观社会现实,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合理的规范与界定。因此,本部分主要分析法律意义上的生育行为主体涵义及条件,重点分析单身女性、同性恋、精神病患者、犯罪分子的生育行为及其规制问题。第五部分:生育行为的方式选择。当今人类生育行为的方式,按照有无性交的参与,可以分为有性生育和无性生育。有性生育又可以分为未婚生育、婚内生育和婚外生育三种;无性生育主要包括: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支撑下的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和克隆等。在如此众多的生育方式中,人类该如何选择,国家该如何引导与规范,公民该如何理性选择,是本部分研究的核心和重点。第六部分:重要生育行为的法律剖析。根据以“孕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为标准,将当今人类的生育行为分为积极生育行为和消极生育行为。前者以孕育后代为根本目的,创造条件,努力妊娠,积极生育;后者以避免受孕和分娩为前提,竭力避孕,甚至流产或堕胎或绝育,以实现不生育的自由。从生育权实现和法律规制的角度,分析自然生育、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避孕、流产、绝育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规制建议。第七部分:公民、家庭、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本部分主要从公权与私权的“妥协与法治”角度出发,分别从公民、家庭、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提出了在当今中国实现生育法治的根本前提和基础条件:公民负责任地生育、家庭避免不适当干预、国家适度性调控、社会多元化宽容,以此夯实生育行为规制实现的保障基础。第八部分:生育行为的侵害及救济。本部分重点分析生育行为侵害的构成要件和种类,提出救济的司法建议。公民的生育行为有受到来自配偶、家庭、社会和国家有关机关的侵害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如不及时救济,公民的生育自由和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必须通过公民的私力救济和国家的公力救济,对侵害公民生育的侵权或侵害行为,及时加以约束和制裁。在当前生育权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建议设立“生育行为侵害之诉”。第九部分:研究结论和立法建议。综合上述的研究,归纳总结生育行为法律规制的有关观点,分析我国生育立法的可行性,提出生育立法的构架设想。在此基础之上,建议以“生殖健康权”和“生育自决权”为核心,从生育权实现的角度出发,坚持立法的三步曲,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口与生育法,以确保国家人口发展战略与公民生育自由的“互利双赢”,为公民个人的优先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张光正[3](2010)在《珠三角地区手外伤的流行特征危险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年都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遭遇手外伤,这不仅伤害伤者的躯体和身心,也给伤者的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社会负担。因此对手外伤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目的1、描述其流行特征2、归纳相关危险因素3、提出预防策略,减少手外伤发生率材料与方法1、调查对象在珠三角地区有代表性的58家医院就治的手外伤患者2、研究方法对手外伤患者进行问卷调查、随访。3、对结果进行分类、分析。结果1、一般情况1950例手外伤患者,男女比例8.15:1,平均27.07岁。2、受伤特点根据时间分布、地区分布、受伤环境不同进行分析。3、受伤情况对致伤原因、就诊时间、受伤手别、受伤性质、受伤部位进行分析4、损伤严重程度根据Cambell等提出的手外伤分级,以轻伤为主。5、治疗和预后本组均为住院手术治疗。需康复治疗657例,而实际实施康复的仅有76例。结论一、珠三角地区手外伤的构成及其分布有其特有规律性二、手外伤的预防重点应放在本地及港台中小企业单位三、手外伤术后康复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四、政府干预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杨浩[4](2008)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文中提出道路交通事故是全球所面临的社会灾害。目前,全球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超过了120万人,我国是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达10万人。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道路交通事故不但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经济损失,而且给我国成千上万的家庭带来了不幸,也给社会带来诸如法律诉讼、经济纠纷和心理等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争议和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健全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对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领域理论与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为中心,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法理论及国外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要解决的是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得到赔偿的问题,但同时,它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减少和预防也会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本文的结构与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原理。本章中,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对道路交通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概念、特征、性质和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为研究实际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本章中,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德国、法国、日本、英国、新西兰各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考察,重点结合研究目的和我国实际,进行了对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随后,回顾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制进程,对我国《民法通则》中确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比较。第三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本章中,首先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概念,明确了事故责任者和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两者之间的区分。随后,如果对比分析了国外确定责任主体的标准,提出了“二元论”的概念,并结合实务提出了意见。最后,对有偿乘车、无偿同乘、、擅自驾驶、车辆挂靠、车辆未办理过产、雇员驾驶、车辆被质押、车辆出租出借等14种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进行了分别阐述。第四章: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本章中,根据前文的综合分析和研讨,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和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范围的方案。
唐静[5](2007)在《创伤急救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与自我保护策略》文中认为
温郸冰[6](2007)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的日益增多,汽车已经成为不可离开的便捷生产、生活工具。但是,它为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害也非常惊人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字,全世界每年约有7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而我国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从而使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大量增加。目前,我国正处于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期,直接危害着千百万人的生命,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这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对人类安全最广泛、最常见、最严重的一种灾害。尤其是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几乎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也备受社会关注。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使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治疗和有效的损失赔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也随之成为社会关心、当事人关切、各级执法监督机构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建立起一套高效、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这对减少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6章。第1章为绪论,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及研究方法。第2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述。该部分对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性质特征和构成要件做了阐述。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机动车保有人基于机动车这种高速运行工具在道路上运行而对其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赔偿,相应的,保有人承担的责任也是民事责任。第3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救济程序四个方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全面的理论分析。指出,我国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适当的适用过失相抵,是具有理论根据和实践证明的,是经济发展与个体权益尊重二者间不断搏弈较量过程的结果;对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者的结合来综合判断、具体分析;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纳入了我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本着切实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原则,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也更加多样化、灵活化。第4章,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考察。该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的手法,对其他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进行考察和评析,梳理其中精华及先进经验,以期能在我国今后进一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借鉴作用。第5章,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该部分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方方面面进行一个现状的介绍,旨在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为后文的完善作铺垫。第6章,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提出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社会救助基金、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范围、统一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和救济途径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从而使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利的保护,也使法律的价值和最终目的得以充分体现。
程华刚,孙颖媛[7](2003)在《人身伤害事故伤病员索赔心理初探》文中认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各样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每年呈递增趋势上升。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故意伤害事故等非病人自身因素造成的事故中,伤病员在事故发生后即产生索赔心理,要求肇事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贯穿整个事故处理过程,其中很多索赔项目都与伤病员诊疗过程发生关系,因此伤病员在就医过程中的索赔心理表现更为突出,除了给医务人员开展正常诊疗工作困难以外,也是导致多种纠纷的隐患,医务人员必须注意。
马丽[8](2003)在《关于船员劳务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船员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海上运输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作业与陆上其他行业相比具有高度技术性、危险性和孤独性。因此,船员劳务合同较之一般行业的劳务合同在保障上就显得更为突出。然而,我国调整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法规却不完备,《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则不能完全调整海上劳务关系,使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火量产生,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结合审判实践,本文将针对船员劳务合同的定义、性质、种类、订立、内容、变更、终止、解除、主要争议及处理纠纷的对策等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提出笔者的法律建议。
张严方[9](2002)在《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任何社会中,一切人均须作为消费主体出现:生存之维系,首先依赖于衣、食、住、行基本要求之满足。而在一个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商品经济社会,消费资料的获得,须通过商品交换的参与。由此,近代以来,出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两大社会阶层的分界。消费者与经营者为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不同营垒,而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时常面临因经营者的欺诈、蒙骗、疏忽大意以及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和损害。尤其在当代工业社会或者知识经济时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同一交易中之信息不对称,日趋严重,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为弱势,经营者的霸权地位更为霸权,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便成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法律现象。而消费者保护之法律理论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其重要地位便日益突出。 本文将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理论体系来加以研究。消费者保护法律理论的产生冲破了传统理论有关公、私法体系的基本划分,由此引发学界诸多论争:有学者将消费者保护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同时奉为几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将之归属于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所谓“社会法”,视其为社会法构成之部分,大张社会法之拓展;也有学者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中国家干预的功能,断言其性质上应属经济法之一部;还有学者将消费者保护法之出现视为民法之新发展,认为无须大惊小怪。分析这些争论,有助于廓清笼罩于消费者保护法之上的迷雾,认识其本质,以为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本文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研究,非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诠释和注解。置于笔者视野之内的,是消费者保护之整体性法学理论构建和阐述,以及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设定方式和救济措施。而笔者试图做到的,不过是在对一个完全处于初创阶段的法学理论的新生儿进行全面观察的基础上,阐释其特征,分析其特质,指出其成长的方法和路径。在这一方面,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近半个世纪之消费者保护立法运动的发展史,无疑必须为笔者所重点借鉴和评说,而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和司法的既有经验,则可以为此种借鉴提供重要的实际评价指标。为此,当今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现状及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尖锐矛盾,当然会成为笔者分析法律理论问题的基本数据和素材。 本文按从总体问题到具体问题的逻辑顺序,设置消费者保护法基础理论、消费者政策、消费者合同法、消费者安全法等四个主要部分,对消费者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别论述。 第一章绪论:首先回顾了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社会背景,深入分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两大社会阶层的成因、相互经济地位及其概念界定;其次对消费者保护立法运动的缘起进行了探究,详细阐述了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运动的崛起、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勃兴以及国际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最后,对中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现状从理论及实践两个侧面进行了充分的揭示和分析。 第二章消费者保护法的基础理论: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对象、特征、本质及其作为独立学科的存在价值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对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从理论上提出了建构方案,并对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应当定位于民法范围、或者社会法范围、或者为公、私法的混合,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见解。 第三章消费者政策:从政府在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社会性冲突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着手,对消费者政策法的特征、内容、政府责任范围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对中国消费者政策法的发展方向即中国消费者政策法律化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第四章消费者合同法:首先对合同法的基本理念进行了检讨,从契约自由原则在消费者合同关系中的死亡与再生谈起,讲述了古典契约理论的思想基础、局限性及公平观念的重构;其次针对各国消费者保护运动对古典契约规则的冲击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明确阐述了消费者合同中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诚信、告知、担保等)、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知情权、反悔权、索赔权等),对缔约过失责任在消费者保护中的运用、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则、几种典型消费者合同种类及其特殊规则的运用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同时,针对中国目前对消费者合同法的立法模式选择(单独立法抑或合并立法)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第五章消费者安全法;首先对近代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极其历史发展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借鉴各国法律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法的历史使命及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具体适用提出了特别的见解;其次,对于消费者生命、健康、身体权利及其他人身权利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从经济、道德以及法律操作技术等各个角度进行了法理分析,对消费者人格权保护提出适时的建议;最后,对于消费者安全保护与强制保险制度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六章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走向:首先,评价和分析了现行消费者保护力法体系存在的弊端,明确提出了未来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应当采用“基本法模式”的立法模式;其次,对于新的消费者保?
二、人身伤害事故伤病员索赔心理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身伤害事故伤病员索赔心理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成因与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研究 |
1.3.2 国内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研究 |
1.4 概念界定 |
1.4.1 突发事件 |
1.4.2 体育突发事件 |
1.4.3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 |
第2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访谈法 |
2.2.3 逻辑分析法 |
2.2.4 个案研究法 |
2.2.5 数理统计法 |
第3章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类型与特点 |
3.1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类型 |
3.1.1 学校责任事件 |
3.1.2 教师责任事件 |
3.1.3 学生责任事件 |
3.1.4 复合型责任事件 |
3.2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特点 |
3.2.1 内容的多样性 |
3.2.2 原因的复杂性 |
3.2.3 后果的严重性 |
3.2.4 处理的困难性 |
第4章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现状 |
4.1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性别差异分析 |
4.2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年级差异分析 |
4.3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运动项目分析 |
4.4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组织形式分析 |
第5章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成因分析 |
5.1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成因的相关理论 |
5.1.1 人失误主因论 |
5.1.2 轨迹交叉论 |
5.1.3 管理失误论 |
5.1.4 综合原因论 |
5.2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成因的个案分析 |
5.2.1 人为因素 |
5.2.2 物的因素 |
5.2.3 管理因素 |
5.2.4 社会因素 |
第6章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
6.1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风险规避 |
6.2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损失控制 |
6.2.1 学校责任事件的损失控制 |
6.2.2 教师责任事件的损失控制 |
6.2.3 学生责任事件的损失控制 |
6.3 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风险转移 |
6.3.1 购买校方责任险 |
6.3.2 引入学校体育人身事故险 |
6.3.3 建立高校体育突发事件赔偿准备金 |
第7章 总结与建议 |
7.1 总结 |
7.2 建议 |
附录1 |
附录2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当前我国生育法治困境 |
1.1.3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实践意义 |
1.3 生育行为规制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关于生育行为的专题研究 |
1.3.2 关于生育行为的内涵探析 |
1.3.3 关于生育行为的实施主体 |
1.3.4 关于生育行为的实施方式 |
1.3.5 关于生育行为的表现形式 |
1.3.6 关于生育行为的侵害与救济 |
1.4 研究的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5.2 主要创新点 |
1.5.3 不足之处 |
2 生育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石 |
2.1 法哲学理论 |
2.1.1 法是自由的保障 |
2.1.2 法是正义的寄托 |
2.2 法政治学理论 |
2.2.1 法是意志的强制,法律是强制的意志 |
2.2.2 法律是公权与私权的调和物 |
2.2.3 生育法治是国家人口控制力与公民生育权的解压阀 |
2.3 人权保障理论 |
2.3.1 人权: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
2.3.2 人权尊重和保障:法治的内在价值 |
2.3.3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 |
2.4 人口法学理论 |
2.4.1 社会理性人 |
2.4.2 生育理性人 |
2.4.3 规范生育人 |
3 “生育行为”及其规制 |
3.1 核心概念辨析 |
3.1.1 关于“生育” |
3.1.2 关于“生育行为” |
3.1.3 关于“生育行为法律规制” |
3.2 人类生育行为规制的历史考察 |
3.2.1 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生育行为规制 |
3.2.2 传统社会时期的生育行为规制 |
3.2.3 近现代时期我国生育行为规制 |
3.3 生育行为法律规制的特征 |
3.3.1 以义务性规范为主,兼顾权利性规范 |
3.3.2 以引导式调整为主,兼顾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
3.3.3 以利益导向机制为主,兼顾惩罚性措施 |
3.3.4 以生育法律规范为主,兼顾其他社会性控制措施 |
3.4 当今生育行为法律规制面临历史性挑战 |
3.4.1 主要表现 |
3.4.2 问题核心 |
3.4.3 解决之道 |
本章结语 |
4 生育行为的主体认定 |
4.1 生育行为主体的法律标准 |
4.1.1 主体资格的法律构成要件 |
4.1.2 生育行为主体与生育权主体 |
4.1.3 辅助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与医生 |
4.1.4 夫妻仅是最主要的生育行为主体 |
4.2 当今生育群体的法律地位 |
4.2.1 婚内生育群体 |
4.2.2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 |
4.2.3 婚外生育群体 |
4.2.4 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自然人 |
4.2.5 其他非正常生育群体 |
本章结语 |
5 当今生育行为的方式选择 |
5.1 人类生育方式的演变历程 |
5.1.1 自然生育方式 |
5.1.2 计划生育方式 |
4.1.3 选择生育方式 |
5.1.4 当今多样化生育 |
5.2 当今人类生育方式的选择 |
5.2.1 人类生育方式选择的可能性 |
5.2.2 人类生育方式选择的必要性 |
5.3 人类生育方式选择面临的主要问题 |
5.3.1 对婚姻伦理道德的冲击 |
5.3.2 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冲击 |
5.3.3 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冲击 |
5.4 理性选择生育方式,推进社会持续进步 |
5.4.1 国家层面---完善法律,科学引领 |
5.4.2 个人层面---理性选择,规范生育 |
本章结语 |
6 重要的生育行为剖析 |
6.1 积极生育行为 |
6.1.1 自然受精 |
6.1.2 人工授精 |
6.1.3 试管婴儿 |
6.2 消极生育行为 |
6.2.1 避孕 |
6.2.2 流产 |
6.2.3 绝育 |
本章结语 |
7 公民、家庭、国家与社会的责任与义务 |
7.1 公民:“负责任”生育 |
7.1.1 “负责任生育”的内涵 |
7.1.2 “负责任生育”的基本要求 |
7.2 家庭:避免“不当干预” |
7.2.1 家族势力对成员生育的干涉或歧视 |
7.2.2 当今社会存在的家庭对生育的干涉 |
7.2.3 解决之道:大力推进“家庭生育文化”的现代化 |
7.3 国家:生育的适度调控 |
7.3.1 “适度调控”的要义 |
7.3.2 适度调控的切入途径 |
7.4 社会:多元化宽容 |
7.4.1 “多元化”是当今生育的最大现实 |
7.4.2 “宽容精神”是生育权实现的社会基础 |
7.4.3 社会生育宽容的基本底线 |
本章结语 |
8 生育行为的侵害及救济 |
8.1 生育行为侵害的涵义辨析 |
8.1.1 生育行为侵害的涵义 |
8.1.2 生育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
8.2 生育行为侵害的类型研究 |
8.2.1 对生育行为主体的侵害 |
8.2.2 在生育过程中的侵害 |
8.2.3 对生育结果的侵害 |
8.3 生育行为侵害救济 |
8.3.1 生育侵害救济原则 |
8.3.2 当前生育行为侵害救济种类 |
8.3.3 当前生育侵害救济的缺陷 |
8.3.4 生育侵害之诉制度的建立 |
本章结语 |
9 结论 |
9.1 有关结论 |
9.1.1 关于“生育行为与生育权”方面 |
9.1.2 关于当今“生育行为变化”方面 |
9.1.3 关于“生育行为法律规制”方面 |
9.2 生育行为法律规制的构架设想 |
9.2.1 生育立法方面 |
9.2.2 生育执法方面 |
9.2.3 生育司法方面 |
9.2.4 生育教育与宣讲 |
9.2.5 公民守法方面 |
本章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论文 |
(3)珠三角地区手外伤的流行特征危险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1、第一章 前言 |
2、第二章 对象与方法 |
3、第三章 结果 |
4、第四章 讨论 |
5、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附录一 手外伤调查表 |
2、附录二 手外伤变量编码表 |
3、附录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构成 |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 |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原理 |
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概念 |
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特征 |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
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一节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归责原则 |
一、德国法 |
二、法国法 |
三、日本法 |
四、英国法 |
五、新西兰法 |
第二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民法通则》确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 |
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概念 |
二、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称谓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
一、国外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 |
二、我国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及实务现状 |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分析 |
一、乘车时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
二、雇员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时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
三、擅自驾驶情形下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
四、车辆出租、挂靠、未过户、质押情形下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
五、几种特殊情形下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
第四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区别 |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需完善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社会救助基金 |
一、以立法形式确立救助基金地位 |
二、保障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
第三节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范围 |
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
二、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意义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课题的学术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学术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主要内容 |
第2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述 |
2.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 |
2.1.1 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 |
2.1.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含义 |
2.1.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
2.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1 事故损害工具的特殊性——机动车所致 |
2.2.2 事故发生时空的限定性——道路上运行 |
2.2.3 有致人损害的事实 |
2.2.4 事故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
第3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
3.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3.1.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历史考察 |
3.1.2 过失相抵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中的运用 |
3.1.3 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比较与选择 |
3.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3.2.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原则 |
3.2.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
3.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
3.3.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 |
3.3.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
3.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救济程序 |
3.4.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自行协商 |
3.4.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 |
3.4.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
第4章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考察 |
4.1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4.1.1 大陆法系 |
4.1.2 英美法系 |
4.2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评析 |
4.2.1 归责原则评析 |
4.2.2 免责事由评析 |
4.2.3 责任主体评析 |
4.2.4 责任保险评析 |
第5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
5.1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现状 |
5.1.1 归责原则制度的现状 |
5.1.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现状 |
5.1.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差异的现状 |
5.1.4 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现状 |
5.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现状的缺陷分析 |
5.2.1 归责原则的设计缺陷 |
5.2.2 责任保险的“理赔难” |
5.2.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城乡差异 |
5.2.4 道路交通事故“撞死 |
第6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6.1 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6.1.1 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 |
6.1.2 建立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配套的救济体系 |
6.1.3 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身的完善 |
6.2 完善社会救助基金 |
6.2.1 从立法上确立救助基金的性质、地位和运行模式 |
6.2.2 保障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
6.3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范围 |
6.3.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
6.3.2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6.3.3 双方责任因素 |
6.3.4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6.3.5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6.3.6 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
6.3.7 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
6.4 确立损害赔偿数额的统一标准 |
6.5 完善救济途径 |
6.5.1 缩小财产担保的金额,减轻当事人压力 |
6.5.2 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减轻法院负担 |
6.5.3 确认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消除误解 |
结论 |
致谢 |
注释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关于船员劳务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船员劳务合同的基本理论研究 |
1.1 船员的概念 |
1.2 船员劳务合同的概念 |
1.3 船员劳务合同性质 |
1.3.1 船员劳务合同是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民事雇佣合同 |
1.3.2 船员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
1.4 船员劳务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 |
1.4.1 船员的法律地位 |
1.4.2 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 |
1.4.3 船员劳动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
1.5 船员劳务合同种类 |
1.6 船员劳务合同的订立 |
1.6.1 订立船员劳务合同的原则 |
1.6.2 订立船员劳务合同的要求 |
1.7 船员劳务合同的内容 |
1.8 船员劳务合同的变更 |
1.8.1 船员劳务合同变更的概念 |
1.8.2 船员劳务合同的变更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
1.9 船员劳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
1.9.1 船员劳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的概念 |
1.9.2 船员劳务合同的终止 |
1.9.3 船员劳务合同的解除 |
第2章 船员劳务合同的有关立法 |
2.1 国际公约、其他国家和地区船员劳务合同的有关立法 |
2.1.1 船员劳务合同的订立 |
2.1.2 船员劳务合同的变更 |
2.1.3 船员劳务合同的终止 |
2.1.4 船员劳务合同的解除 |
2.1.5 船员劳务报酬 |
2.1.6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 |
2.2 我国船员劳务合同的有关立法 |
第3章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及对策 |
3.1 船员劳务报酬纠纷及解决方式 |
3.1.1 船员劳务报酬纠纷法律责任分析 |
3.1.2 船员劳务报酬赔偿标准 |
3.2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
3.2.1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的赔偿主体及法理依据 |
3.2.2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的请求权主体 |
3.2.3 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 |
3.2.4 船员人身伤亡的保险赔偿 |
3.2.5 船员获得各种人身伤亡赔偿的调整方式 |
3.3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的船舶优先权 |
3.3.1 船舶优先权概述 |
3.3.2 船员劳务合同中的优先请求权 |
3.3.3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及期限 |
3.4 船员适任的纠纷及解决方式 |
3.4.1 关于船员适任的时间 |
3.4.2 关于船员适任的证明 |
3.4.3 不适任船员订约之法律后果 |
3.5 处理劳务合同纠纷的对策 |
第4章 对我国船员劳务合同立法的建议 |
4.1 实现船员劳务合同的标准化 |
4.2 明确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
4.3 增强对解除合同条件的限制 |
4.4 强制规定船员的保险待遇 |
4.5 对船员人身伤亡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消费者保护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消费者问题的经济分析 |
一、 消费者问题学术古代史探源 |
二、 消费者与经营者两大社会阶层的成因 |
三、 消费者问题的产生原因 |
四、 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相互地位 |
五、 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经济学观点 |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立法运动概述 |
一、 何谓“消费者保护运动” |
二、 消费者保护立法运动之缘起 |
第三节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崛起 |
一、 概述 |
二、 联邦消费者保护法 |
三、 州消费者保护法 |
第四节 其他发达国家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勃兴 |
一、 概述 |
二、 日本的立法及其背景 |
三、 加拿大的立法及其背景 |
四、 欧洲的立法及其背景 |
五、 澳洲联邦的立法及其背景 |
第五节 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保护立法 |
一、 马来西亚的消费者保护法 |
二、 斯里兰卡的消费者保护法 |
三、 泰国的消费者保护法 |
四、 菲律宾的消费者保护法 |
五、 印度的消费者保护法 |
第六节 消费者权利的国际保护 |
一、 消费者权利的国际保护的意义 |
二、 消费者权利国际保护的法律途径 |
三、 国际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 |
第七节 中国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现状 |
一、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消费者问题的发生 |
二、 中国消费者问题的严重性 |
三、 中国消费者保护及其立法的发展 |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 |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对象 |
一、 消费以及消费者产品(商品)概念之界定 |
二、 消费者概念之界定 |
三、 经营者概念之界定 |
四、 “王海现象”的启示:消费者地位的确定 |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征 |
一、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
二、 消费者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基本区别 |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 |
一、 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 |
二、 消费者保护法与有关部门经济法 |
三、 消费者保护法与刑法 |
四、 消费者保护法与行政法 |
五、 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独立学科的存在价值 |
第五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建构 |
一、 消费者保护法体系 |
二、 中国现行消费者保护法体系 |
第三章 消费者政策法 |
第一节 消费者政策概要 |
一、 消费者政策的概念 |
二、 消费者需要的政策导向 |
三、 消费者政策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的制衡机制 |
第二节 全球消费者政策的发展 |
一、 全球消费者政策的挑战 |
二、 罗马条约下的消费者政策 |
三、 欧盟消费者的政策 |
四、 德国消费者政策 |
五、 美国消费者政策 |
六、 瑞典消费者政策 |
七、 日本消费者政策 |
八、 韩国消费者政策 |
第三节 中国消费者政策 |
一、 中国社会经济性质对于消费者政策的影响 |
二、 商事制度对消费者政策的影响 |
三、 中国消费者政策的形成和调整 |
四、 中国保护消费者的政府责任 |
第四节 全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
一、 欧盟消费者政策一体化实现 |
二、 国际消费者保护政策 |
第四章 消费者合同法 |
第一节 契约自由原则在消费者合同关系中的死亡与再生 |
一、 古典契约理论的思想基础及其局限性 |
二、 公平观念的重构 |
三、 契约自由的发展史 |
第二节 各国消费者保护运动对古典契约规则的冲击 |
一、 概述 |
二、 各国对冲动的回应性方案 |
第三节 消费者合同法概述 |
一、 消费者合同法的目的 |
二、 消费者合同的范围 |
三、 消费者合同中的构造问题 |
四、 消费者合同法与现存法律的关系 |
第四节 消费者合同中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
一、 诚信义务 |
二、 告知义务 |
三、 担保义务 |
第五节 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
一、 概说 |
二、 知情权 |
三、 反悔权 |
四、 索赔权 |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在消费者保护中的运用 |
一、 缔约过失责任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
二、 经营者的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
第七节 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则 |
一、 概说 |
二、 格式条款的特征和本质 |
三、 格式条款的利弊评析 |
四、 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保护 |
五、 格式条款的法律限制 |
第八节 典型消费者合同及其特殊规则 |
一、 概述 |
二、 医疗服务合同 |
三、 旅游合同 |
四、 预售房屋合同 |
第五章 消费者安全法 |
第一节 近代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发展 |
一、 个人在近代法上的地位 |
二、 经营者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质 |
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的历史使命 |
一、 产品概述 |
二、 产品责任理论之历史演进 |
三、 产品责任的构成 |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法与产品责任法的联系 |
一、 立法目的和任务的密切联系 |
二、 基本原则的密切联系 |
三、 具体内容的密切联系 |
四、 两种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密切联系 |
第四节 消费者生命、健康、身体权利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 |
一、 消费社会中惩罚性赔偿的产生及其对传统侵权赔偿原则的突破 |
二、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
第五节 消费者人格权保护 |
一、 自然人人格尊严在消费领域的表现 |
二、 消费者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
三、 消费者特别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
四、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权之赔偿范围 |
五、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第六章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立法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现行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及其评价 |
一、 现行立法体系 |
二、 对现行立法体系的评价 |
第二节 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构想及其理论创新 |
一、 采“基本法模式”的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之立法 |
二、 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创新 |
第三节 未来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及制度创新 |
一、 中国消费者政策的发展方向 |
二、 消费者合同法及消费者安全法中特别的制度设计 |
第四节 立法过渡时期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临时安排 |
一、 概说 |
二、 过渡时期立法模式选择:单独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 |
参考资料 |
一、 中文参考着作 |
二、 中文参考文献: |
三、 外文参考着作: |
四、 外文参考文献: |
五、 国外参考法典 |
后记 |
四、人身伤害事故伤病员索赔心理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校体育突发事件的成因与应对措施研究[D]. 罗平. 福建师范大学, 2014(03)
- [2]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D]. 罗潇.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 [3]珠三角地区手外伤的流行特征危险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D]. 张光正. 暨南大学, 2010(09)
- [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D]. 杨浩. 复旦大学, 2008(06)
- [5]创伤急救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与自我保护策略[J]. 唐静. 西南军医, 2007(05)
-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温郸冰. 西南交通大学, 2007(04)
- [7]人身伤害事故伤病员索赔心理初探[J]. 程华刚,孙颖媛. 遵义医学院学报, 2003(06)
- [8]关于船员劳务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D]. 马丽. 大连海事大学, 2003(08)
- [9]消费者保护法研究[D]. 张严方.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01)
标签:道路交通事故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论文;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论文; 法律救济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