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位权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客体,债权人,代位权,要件,性质,规则,抵押权。
代位权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古丽格娜·吐尔洪[1](2016)在《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对《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叁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对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合同法解释一》将其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但在实践中,随着司法案件的需要,地方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慢慢将非金钱内容为标的的债权纳入到代位权客体范围之内,而我国法学界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一直存在争议。鉴(本文来源于《知识文库》期刊2016年05期)
姚金阳[2](2015)在《我国代位权客体法律规定性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并且该到期债权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这种规定由于过于狭窄而无法解决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如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是否应该被纳入代位权客体的范围之内?对目前我国有关代位权客体的规定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漏洞补充,以使目前的法律规定足以解决实务中的诸多问题。在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基础上,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及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长远看符合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S1期)
孙嘉伟,李颖[3](2013)在《能权语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民法学界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理论体系争议颇多,尤其是对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和内容争论不休,根源在于没有以代位权的基本性质——能权性为出发点来理解整个制度设计。能权性与债的相对性相互捆绑,在此基础上的代位权并不是粗暴的消灭债权关系,而是作为一种能权以"入库规则"作为其基本属性的重要体现和保障而发挥债的保全作用。为充分发挥代位权的作用,在不突破其能权性的前提下,代位权客体内容可以扩展至物权、物上请求权、程序权利、公法权利等范围,而债券内容也应当涵盖非金钱给付之债,并对非金钱债与金钱债上代位权的成立区分对待。(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3年02期)
孙嘉伟[4](2013)在《能权语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民法学界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理论体系争议颇多,尤其是对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和内容争论不休,根源在于没有以代位权的基本性质——能权性为出发点来理解整个制度设计。能权性与债的相对性相互捆绑,在此基础上的代位权并不是粗暴的消灭债权关系,而是作为一种能权以"入库规则"作为其基本属性的重要体现和保障而发挥债的保全作用。为充分发挥代位权的作用,在不突破其能权性的前提下,代位权客体内容可以扩展至物权、物上请求权、程序权利、功法权利等范围,而债券内容也应当涵盖非金钱给付之债,并对非金钱债与金钱债上代位权的成立区分对待。(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3年14期)
张灵姗[5](2013)在《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重塑——以代位权客体重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对于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之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要严格的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界定太窄,这种严格的限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试通过对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进行重新界定,重建我国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2期)
史婷婷[6](2013)在《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对于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过于狭窄,但各家观点又没有统一,颇有争议:小到认为应当扩展到具有财产价值的内容的债权,大到认为不应限制于“债权”,物权、诉权等也应纳入代位权客体的范围。这一论题的研究,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值得深究。本文主要才用比较法、一般原理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概述。这部分主要阐明,本文所论述的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是指,代位权所行使的对象,实质是妨碍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的权利。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要件。这部分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要件分析,得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要件包括:债务人的权利、有益于责任财产、现有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四要件。“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区分债权人代位权与担保追讨权及保险代位权等其他代位性质的权利;“有益于责任财产”,是相对于我国《合同法解释(一)》规定的“以金钱为给付”这一要件而言的。“以金钱为给付”已经超出了财产性质的要求,不仅要求为财产性质的权利,还进一步规定了其给付内容的形式。本文认为不应为了精简诉讼程序而做此限制;“现有权利”,要求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如果该权利属于一种期待权或作为一种权能,如物之使用、收益、处分等,则不得代位行使。另外,有学者将“合法权利”和“现有权利”作为两个要件分别列出。笔者认为未必要将“合法权利”作为单独的要件列出,归纳到“现有权利”这一要件中更为恰当;“非专属于债权人本身”,表明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并且着重指出,债权的让与性或继承性受到法定或意定的限制的情形原则上不导出其不可代位性。叁、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讨论。这部分主要通过对各项实体权利的分析,从而得出是否应纳入到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内,并得出结论: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要件应予排除在该范围之外。合同债权中,以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的合同债权中,以非金钱财产为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应纳入到代位权客体范围;从合同内容为划分标准的合同债权中,赠与请求权应排除;将解除权、选择权等与合同债权相关的形成权也纳入到该客体范围。同时,对于合同法解释中的“债权”应解释为包括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引起的债权,其中侵权债权中,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引起的债权不应纳入到这一客体范围。在物权中,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被代位,但是一些特殊的债权人对妨碍其债权实现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具有代位权;担保物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被代位,但是若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被代位时担保物权可以同时被代位。四、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原因分析及未来立法建议。分析我国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原因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结合前人观点,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要件、客体范围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对“现有权利”的理解,物权可否成为代位权问题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陈衎[7](2011)在《试论债权代位权客体与形成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代位权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中的金钱债权,这一过分狭窄的规定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形成权上而言,债权代位权人应当可以行使债务人的形成权,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基于此,债权代位权客体至少应当包含形成权。(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11年10期)
周昌昊,张长青[8](2007)在《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及行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非合同债权、债的从属性权利、合同上与诉讼上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抵销权、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等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且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逻辑前提和实践动力。(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1期)
王淑芳[9](2006)在《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由于其与传统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在代位权的客体及范围方面,理论界一直有争议。代位权制度加大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合同法实施后,代位权诉讼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债权人符合哪些条件(即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由于代位权诉讼是新类型的诉讼,法律条文规定极其有限,所以审判实践中对具体行使要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简要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传统意义上的客体及代位权相关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主要对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有争议和有歧的内容加以论述,即代位权的客体及范围和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代位权客体的构成要件。这部分主要论述了符合什么条件的权利才能做为代位权的客体,即代位权客体的共性。无论传统意义上还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债务人的权利,形式虽然各种各样,但首先必须是能构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财产性权利或与财产性相关的权利。其次还必须是现有的权利。期待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保存行为虽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但在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并且我国法律并未对此制度做出规定,因此保存行为不适宜做为代位权的客体。再次,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大多与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利益相联系,是否行使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他人无权干涉。 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对代位权客体的限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债权属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本部分结合案例和我国其他法律制度,论述了担保物权能为代位权客体的可行性,以及所有权、诉讼上的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和形成权不能为代位权客体的原因和制度危害。在在权这一客体范围中,又论述了特殊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客体的情形。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做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本部分从五个方面具体论述了代位权的诸要件。1、债权合法确定。2、债权到期。3、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5、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6-09-20)
赵文[10](2006)在《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逐步确立成为我国合同法立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叁条第一款对代位权的客体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6-06-15)
代位权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并且该到期债权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这种规定由于过于狭窄而无法解决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如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是否应该被纳入代位权客体的范围之内?对目前我国有关代位权客体的规定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漏洞补充,以使目前的法律规定足以解决实务中的诸多问题。在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基础上,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及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长远看符合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位权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古丽格娜·吐尔洪.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对《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探究[J].知识文库.2016
[2].姚金阳.我国代位权客体法律规定性质探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3].孙嘉伟,李颖.能权语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研究[J].福建法学.2013
[4].孙嘉伟.能权语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研究[J].时代金融.2013
[5].张灵姗.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重塑——以代位权客体重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
[6].史婷婷.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7].陈衎.试论债权代位权客体与形成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
[8].周昌昊,张长青.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及行使范围[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9].王淑芳.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研究[D].山东大学.2006
[10].赵文.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几点思考[N].江苏法制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