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泰安271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在招投标监管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管体制,可以促进建立优质、高效的市场环境我国对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不断加强,在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招投标市场更好的发展本文主要围绕完善招投标制度与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做法进行全面的论述,希望可以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招标监管;完善措施
引言
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竞争和交易手段,具备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招投标制度被更为广泛的应用于工程建设以及商品买卖、财产租赁和中介服务等许多领域,成为目前市场化经济条件下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并具备法律效应。
1.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面临的考验
对于潜在投标人的规避,招标公告和招标报名时间普遍比较短,时间的限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这样一来,形式上是公开的,实际上对于不良的现象进行规避。资格预审缺乏监督,具有很强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这样就会发生陪标串标的情况。投标人在承包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对工程项目和工程造价进行回避,采取违法指定的分包,对于各种收缴需要进行规避,出现三角债清欠的清况。静态的固定曾、价合同,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加了材料价格的变化和人工费,实践动态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将变中标曾、价的静态管理进行真实的反映。
2.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思考
完善这一制度必须首先从招投标制度本身的缺陷着手,解决这一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时间消耗过长对其制度本身所带来的挑战;其次,对于标书中的价格条款必须控制在市场均衡的价格范围内,确保公平合理的竞争;第三,现实招投标中最终中标者的资质不一定是最优结果,这就需要从流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及规范;最后,竞争是招投标不变的要素,市场经济下,必须保证竞争的公正、公平、合理有序,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者不良竞争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这些都是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需要关心的问题。
2.1整合规范招投标法律环境
这一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正,以改变当前法律环节存在的瑕疵和漏洞。这就需要协调一般招投标法规和政府招投标法之间的矛盾,借助于法律适用原则建立相关裁决机制,当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按照最优解决途径加以调和,并且建立改变和撤销机制,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对参与者数量和规格不适应采购要求的招投标进行改变或撤销,以保证灵活有度的招投标模式。同时,也需要重点关注关键法律条文的修订和完善,解决因法律缺失或漏洞引起的不必要损失。此外,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责任规定必须强化和明确,惩罚适度,提高经济处罚的资格和比例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扩大资格惩罚的适用范围,公布不良记录、建立招投标参与者信用登记、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负责范围甚至建立招投标直接责任人的终身负责制。
2.2增加招投标方式,改变单一模式
市场经济越发达,对招投标形式的要求就越多,不同的采购需求,不同的采购目的,不同的采购性质都会有不同的招投标要求,不仅是形式上,数量、规格和时间上都有更多的要求。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也提及到的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形式都是必要的,这对于采购规模较小或者时间及其他要求较多的采购都是十分必要的。所谓竞争性谈判就是由招标方直接同时与几家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最有权力和义务的关系,降低消耗取得招标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则是一种非竞争谈判,也就是和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直接采购谈判。而询价则是比较简单详细的价格招标和选购。这三种方式都是比较省时间、省消耗的招投标形式,但是其具体流程必须配合严格的法律规范,以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3不断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及投诉机制
正如上文分析的,质疑和投诉机制的完善,关系到招投标整个流程的正确和公正,并且直接影响其结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一制度应该包括询问,也就是在投标方对这一流程出现疑问时可以向招标方提出,并且得到及时的答复,保证不损害招投标公正性的同时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误解。然后,必须包含质疑机制,对其时间、程序和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和保证,以确保这一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得到及时的更正。最后,投诉机制不仅要对时间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还需包含完善的行政诉讼或复议以及社会参与机制,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整体经济市场化的要求,也是法律及民主化方式对招投标流程的有效参与和保障。
3.强化招标监管的措施
3.1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改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需要将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清,使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得到合理的划分,建立出良好的招投标监管体制,使各个方面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使监管机构可以得到完善,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在统一的领导之下,可以形成完善的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分离招投标执行机构和监管部门的人员,分开设置机构,形成的格局需要实现相互的制约,在体制方面,使招投标监管活动可以正常的进行下去。
3.2加大惩治力度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对其的惩治力度需要得到加大,不能重视检查,却轻视处罚的现象。针对在监察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需要实行问责制,使各个环节的责任可以落实到个人身上,杜绝责任落实不到实处,出现推诱的情况。
3.3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监督
招投标单位在招标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部门需要将程序监督进行强化,使招投标程序得到严格的规范,监督部门需要将程序监督进行强化,使招投标程序得到严格的规范,针对招投标公告的发布和投标以及开标等等各个环节,都要给予非常严格的把关,程序上不能出现任何的问题。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要加大监督的力度,监督要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在多种监督的影响下,各个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和各个部门需要加强之间的配合,使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等部门监督作用得到强化。
3.4加强当事人和社会方面的监督
针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和招投标项目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当事人自身的监督,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当事人需要严格监督招投标活动,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投诉,这样才会避免出现严重的后果,使行政监督滞后等缺陷得到弥补。将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将社会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的发挥出来,在投标项目当中积极的参与,这些人员和项目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在监督的时候,需要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这也是招投标监督的主要监督力量。
4.结束语
总之,招投标监管机构在转变思想观念的同时,依法提高监督能力,以法律为准绳,按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对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招投标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1]欧阳俊.论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制的完善[D].南昌大学,2013.
[2]章声聪.建筑企业招投标风险及处置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