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维护老年人权益再上新台阶(论文文献综述)
安璐[1](2021)在《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爱祺乐牧民养老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老龄化现象也日益凸显。牧区随着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的影响,传统式家庭养老已岌岌可危。而牧区本身由于发展程度落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养老问题更加难以妥善解决。牧区养老已然成为我国养老领域亟待攻克的重大难关,也是突破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困境的关键一环。本文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牧区养老服务为研究对象,实地调研爱祺乐牧民养老服务园区280名老人的养老现状与目标期望需求,发现当前牧区老年人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失,同时,老年人自我养老能力低下、家庭养老能力式微,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责任缺失,使得目前我国大部分牧区养老服务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养老资源区域性供给不均衡,养老政策针对性不足、覆盖面较窄,牧区养老保障供给内容不足,养老机构数量与文化娱乐设施不足,牧区社区互助发展严重滞后,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式微。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长期发展形成的二元结构,导致资源“城市偏向”;二是政府缺乏足够重视,政策保障与资金投入不足;三是市场与社会力量发展滞后,阻碍了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的形成;四是集体养老和传统养老作用不断弱化;五是传统“养儿防老”思想根深蒂固。实际上,无论是传统式家庭养老,还是现代机构养老、社区养老,或是新兴的智慧养老、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供给形式,不仅在服务供给数量、质量上存在不足,供给内容、能力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需要层次理论、元治理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等为指导,分析了提升牧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的可行之策:一是强化以政府为核心的“掌舵者”职能;二是提升以市场为主体的“供给者”质量;三是发挥以社会组织为辅助的“补充者”作用;四是重构以家庭为依托的“基本保障者”功能;五是探索以自身为切入点的“新型保障者”路径。具体从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家庭、老年人自身五个角度入手,旨在建立“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体、社区及社会组织为补充、家庭为依托”的“一核多元”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促进牧区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化、多样化,满足牧区老人迫切需要的、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刘佳晨[2](2021)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2月2日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文中提出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各位代表连同《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一并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一、"十三五"时期和2020年工作回顾"十三五"时期,是昆明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
刘佳晨[3](2021)在《政府工作报告》文中研究说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各位代表连同《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一并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一、“十三五”时期和2020年工作回顾“十三五”时期,是昆明发展极不平?
钱伟[4](2020)在《苏州工业园区欧典社区政社互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单元,也是城市治理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对社区的单一管理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对社区进行共同治理,实现善治。但是在社区政社互动过程中反映出诸多问题,社区主体未能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各自应有的职能和作用,而且给社区治理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以苏州工业园区欧典社区作为研究案例,以社区治理理论、参与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为理论依据,通过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介绍了欧典社区的发展历程,以及欧典社区政社互动和效果,研究发现欧典社区在多元主体参与政社互动中存在问题:政府和居委会权责不清、政府对物业管理监管不足和政府对社区服务的支持不足。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传统互动方式制约、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不完善和社区服务的能力欠缺等。针对社区治理产生的问题和原因进行研究,从政府转变职能、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升社区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研究,为解决社区政社互动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通过对欧典社区的案例研究,为社区的治理发展提供了一些参考,也期待发掘出社区的一些共性问题,提供可借鉴的思路,对工业园区的社区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唐菁阳[5](2020)在《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我国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社区日渐成为社会群体的交汇点、社会矛盾的焦点和社会治理的着力点(?)。社区建设已被政府和学界认定为“社会治理的单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区建设的政策,涵盖了社区政权、社区组织、基层民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在政策引领下,我国各地出现了独具特色的社区建设典型,然而这些典型大都出现在沿海地区或长江流域等经济发达的地区,而民族地区的社区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诸如多元治理主体力量失衡,少数民族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不强,民族特殊性重视不足,民族倾向性资金投入缺乏,民族社区的贫困问题及空间分化,各民族居民之间的信任缺失等等。那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观察社区建设,或者说,将社区建设相关政策作为一顶公共政策,民族地区又是如何执行这顶政策的呢?在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呈现出不同的执行类型?在不同的执行类型中,影响政策执行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不同的政策性质会导致不同的执行类型。所以,本文并运用类型学的方法,提出了“自主性”和“损失嵌入性”两个维度,它们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四种社区建设政策,即实质性规制政策、程序性政策、再分配政策与分配性发展政策,他们分别决定了四种执行类型,即合作执行、行政性执行、变通执行与探索性执行,从而构建出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作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出于对家乡的热爱,也出于经验材料的可获得性,本研究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社区建设为研究对象,分别选取了湘西州的社区矫正、社区环境建设、社区低保、社区养老作为四种政策的执行案例。在每顶案例的撰写上,按照政策性质、政策背景与历史沿革、政策执行具体过程、政策执行绩效评价、政策执行逻辑的思路进行案例分析。本研究的结论是,在民族地区,实质性规制政策的执行难度较大,相关权力部门之间基于交易形成“合作执行”,政策执行呈现合作执行的类型;程序性政策的执行偏差往往是由于社区管理体制与社区资源出现了问题,基层官僚采取了行政性执行类型;再分配政策的执行过程最为复杂,政策失败的原因往往是“有产者”结成优势联盟,导致政策变通执行。分配性发展政策的执行取决于地方积极性与地方资源,往往呈现出探索性执行的行为模式。对于如何将这四种政策执行类型引向有效的执行,本文提出了如下路径。对于实质性规制政策,民族地区政府要充分运用自治权,提升自治能力,发挥宗教信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规范政策执行各主体的行动与衔接,使合作执行朝向实现政策目标的方向进行;对于程序性政策,要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统一的领导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多元治理体系,同时也要在资金、规划、人力、技术等资源上继续加大投入;对于再分配政策,要从政策设计上降低自主空间,优化瞄准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专顶救助政策的衔接,通过监督考核增加优势联盟的道德风险成本;对于分配性发展政策,要鼓励社会主体的参与,挖掘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并且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朱琳[6](2020)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修订)》(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为国家战略,意味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进程进入新阶段,也为地方性立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立法空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巨大变革,仅凭一部法律难以应对老龄化社会出现的“爆发式”增长的需求。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积极落实上位法,正陆续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等一系列立法工作。现阶段,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地方性法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发挥着细化、修补、校验功能和作用。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频繁、法规结构趋于完善。社会权利作为重点立法内容,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开展了相应的立法创新实践活动,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社会服务方式的多元化、社会优待项目的拓展、社会参与模式的丰富等创新性措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促进了上位法在地方的落实。当下,我国老年人社会权利保障暴露出以下问题:第一,社会保险公平性有待提高;第二,社会服务市场监管不规范;第三,社会优待法制化程度低;第四,社会参与集体认知偏差。这些问题成为直接制约社会保险权、社会服务权、社会优待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发展的桎梏。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单个权利的保障之中,甚至成制约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共性问题,比如社会保险权、社会优待权都同时存在着公平性不足的缺点。就社会权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立法,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坚持立法原则。继续坚持地方立法公平原则,地方立法民主原则,地方立法特色原则及地方立法自主原则。第二,提高立法技术,把握立法时间,规范立法结构,加强与上位法之间的衔接。第三,规范立法内容,保障社会保险的制度公平,加强社会服务的监督管理,提高社会优待的法制化程度,改变社会参与的社会观念。
甘娜(Ganbaatar Gantulga)[7](2020)在《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古至今,人们都不会放弃对法律的研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研究也更加深入。从法律的基本属性而言,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的固有属性强调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进而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为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而蒙古国劳动合同作为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种法律形式,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蒙古国固有的经济体制,使得蒙古国经济出现一定的萎靡现象,致使很多蒙古国的企业与劳动者不满足当前的市场状况,要求对其的权益进行相应地规定。这导致,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蒙古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进步,对蒙古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干扰。基于此背景下,笔者展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对当前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细致的阐述。在本文的研究分析过程中,法经济学可谓是研究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关键。法经济学理论最早可追溯至十八世纪中叶,由于法经济学理论强大的框架体系与厚实的理论基础,使得其被广泛运用于法律与经济领域。笔者通过对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较为细致的研究过程。笔者认为,在蒙古国长期的发展过程之中,缺乏对劳动者的重视与保护,而基于此背景下,很多企业经营者由于蒙古国劳动法的实施,认为正常的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了破坏,这才使得出现蒙古国投资环境较差、经济形势不佳等现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片面,不能很好地认识到社会劳动关系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而从客观角度而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本质是在于调整社会正常的劳动关系,在尊重彼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劳动者权益的合法保护,注重劳动者所面临分非法侵害问题,并侧重于解决当前落后的企业劳动观念与用人现状,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蒙古国企业的经营生产及用人行为,净化了混乱的社会市场劳动环境,并突出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行为的约束功能,也是蒙古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认知过程的再度升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蒙古国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构建,而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治环境及相关法律的帮助,因此,根据蒙古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可利用经济分析法对其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效地分析,在综合借鉴专家学者的研究经验基础之上,综合评估蒙古国的法律环境,并通过笔者的研究来设计出有利于蒙古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相关内容,在有效实现蒙古国资源最佳配置的基础上,扩大其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笔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搜集了大量有关于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资料,从现实角度出发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当前的实施状况及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地阐述与表达,借用经济分析法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诸多内容进行认真仔细的审视过程,最后在借鉴诸多学者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完善的修改建议,并提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大致发展方向,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继续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朱江[8](2020)在《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研究》文中提出伴随我国社会经济在各领域相继取得新突破、迈上新台阶,群众物质生活日益向好。体育这一代表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更高追求,不论是在国家实现“中国梦”的政治需要还是人民健康生活的权益实现中,都越来越凸显出重要性。因世界各国政府垄断供给公共体育服务被一再证明的低效,我国在上世纪末逐步开始尝试用社会化、市场化的手段来服务于人民的公共体育需求。开远站在云南省体育发展前列,当地政府历来重视市民群众的体育生活,于21世纪的头几年便有计划地开展了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的政府购买。在十余年的实践当中,既收获了诸多成就、学到了不少经验,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短板。本文就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这一中心命题,拟采用文献分析和实地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及成效进行介绍,其次对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最后试图提出完善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对策。
刘刚[9](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方金雯[10](2019)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治理创新是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是多元化主体共同协作治理,结合法治理念推动社会各阶层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和方式全面参与到社会的治理行动中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还有利于促进法治体系创新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等多方面的发展。过去几年,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思想,高度重视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初有成效,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逐渐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社会整体环境不断优化,保障了社会稳定。但由于舟山群岛新区的地理特殊,是一个由海岛组成的城市,在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本文在整理相关理论、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渔农村的基本情况和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状,从社会治理的配套政策制度、基层政府行政执法工作、司法、渔农民法治化观念等层面着手分析了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然后针对各个层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试图为进一步深化舟山群岛新区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参考。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农村基层在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的实践工作仍然有许多阻碍,距离实现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然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不会停下,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实现依法治村、法治农村、和谐农村的目标,还是可以期待的。
二、云南维护老年人权益再上新台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云南维护老年人权益再上新台阶(论文提纲范文)
(1)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爱祺乐牧民养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3.文献评论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牧区养老服务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相关问题 |
(一)概念界定 |
1.牧区 |
2.养老服务 |
3.养老模式 |
(二)理论基础 |
1.需要层次理论 |
2.元治理理论 |
3.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三)牧区养老服务的特殊性 |
(四)牧区养老服务案例的选择 |
1.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老龄化概况 |
2.爱祺乐牧民养老园区的代表性 |
3.调研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二、锡林郭勒盟爱祺乐牧民养老服务案例探析 |
(一)基本情况介绍 |
1.调研区基本情况 |
2.调研对象基本情况 |
(二)调研地区老年人的服务支持与真实需求情况 |
1.经济支持现状与需求 |
2.生活照料现状与需求 |
3.精神生活现状与需求 |
(三)养老服务模式解读 |
1.运营模式 |
2.服务功能 |
(四)取得的成效 |
1.满足了进城老年人的需求 |
2.解决了精神单调的问题 |
3.弥补了传统家庭养老的不足 |
4.扩大了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
5.促进了草原生态的保护 |
6.密切了党群、干群的关系 |
(五)获得的经验 |
1.立足牧区实际,建设特色养老机构 |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实施多元化运营 |
3.强化政策推动,确保健康发展 |
4.坚持建管并重,促可持续发展 |
5.统筹规划布局,提供切实保障 |
三、锡林郭勒盟爱祺乐牧民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城市与牧区养老资源供给不均 |
2.政策针对性不足、覆盖面较窄 |
3.牧区养老保障供给存在不足 |
4.养老机构建设与文化娱乐设施不足 |
5.牧区社区互助发展滞后 |
6.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老人机构养老意愿较低 |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
1.城市与牧区二元结构下的“城市偏向” |
2.缺乏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 |
3.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度低 |
4.集体及家庭养老作用式微 |
5.“养儿防老”思想根深蒂固 |
四、“一核多元”牧区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构建的对策建议 |
(一)强化以政府为核心的“掌舵者”职能 |
1.推动经济与社保体系的发展 |
2.加大政策法规与专项资金支持 |
(二)提升以市场为主体的“供给者”质量 |
1.鼓励民办机构进驻 |
2.探索新兴养老产品 |
(三)发挥以社会组织为辅助的“补充者”作用 |
1.发展社区上门托老服务 |
2.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供给养老服务 |
(四)重构以家庭为依托的“基本保障者”功能 |
1.加强孝道文化宣传 |
2.创新服务供给模式 |
(五)探索以自身为切入点的“新型保障者”路径 |
1.提高自我养老能力 |
2.再次开发老年资源 |
全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爱祺乐牧民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爱祺乐牧民养老服务访谈提纲 |
附录3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爱祺乐牧民养老服务访谈记录 |
附录4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爱祺乐牧民养老服务调研部分照片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3)政府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十三五”时期和2020年工作回顾 |
二、“十四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
三、2021年工作安排 |
(一)着力补齐短板锻造长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着力扩大内需,强化发展动力支撑 |
(三)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争创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
(四)着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
(五)着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
(六)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筑牢绿色发展底色 |
(七)着力办实事促共享,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
(八)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
(4)苏州工业园区欧典社区政社互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问卷调查法 |
(三)个案分析法 |
四、研究内容 |
五、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 |
一、核心概念和理论依据 |
(一)核心概念 |
1、社区与社区治理 |
2、社区治理主体 |
3、参与 |
4、政社互动 |
(二)理论依据 |
1、社区治理理论 |
2、多中心治理理论 |
3、参与理论 |
二、苏州工业园区欧典社区概况 |
(一)苏州工业园区欧典社区的基本情况 |
1、苏州工业园区的基本情况 |
2、欧典社区的基本情况 |
(二)欧典社区治理主体现状 |
1、外部主体 |
2、内部主体 |
3、边界主体 |
4、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
三、欧典社区治理政社互动实践 |
(一)欧典社区治理发展历程 |
1、欧典社区治理初期(2007 年-2009 年) |
2、欧典社区治理初步发展(2010 年-2013 年) |
3、欧典社区治理快速发展(2014 年-2019 年) |
(二)欧典社区政社互动实践 |
1、政社互动之党建引领 |
2、政社互动之网格化管理 |
3、政社互动之品牌创建 |
4、政社互动之楼道共治 |
(三)欧典社区政社互动实践效果 |
1、社区环境安全稳定 |
2、社区生活丰富多彩 |
3、社区风气文明和谐 |
四、欧典社区政社互动中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欧典社区政社互动中存在的问题 |
1、政府和居委会权责不清 |
2、政府对物业管理监督不足 |
3、政府对社区服务的支持不足 |
(二)欧典社区政社互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1、传统互动方式惯性制约 |
2、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不完善 |
3、社区服务的能力欠缺 |
五、完善欧典社区政社互动的对策 |
(一)政府转变职能 |
1、完善政府转型 |
2、社工委机构调整 |
3、理顺基层政府和居委会的关系 |
(二)完善社区治理体系 |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2、完善表达与反馈诉求机制 |
3、加强社区主体监督 |
(三)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
1、加强居委会社工队伍建设 |
2、健全居民参与制度 |
3、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选题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现实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政策类型与政策执行 |
(二)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相关研究 |
1.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特殊性 |
2.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经验与对策 |
(三)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相关研究 |
1. 国外关于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的研究 |
2. 国内关于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的研究 |
(四) 社区建设政策相关研究 |
(五) 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技术路线 |
(四)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分析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一) 社区建设与社区建设政策 |
1. 社区建设 |
2. 社区建设政策 |
(二) 政策执行及社区建设政策执行 |
(三) 民族地区 |
二、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与案例选择 |
(一) 理论根基 |
1. 行动者的参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
2. 政策执行中的央地关系:戈金的府际间政策执行沟通模型 |
3. 民族社区建设的价值内核: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
(二)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 |
1. 分析框架的构建 |
2. 基本假设 |
(三) 案例选择 |
1. 湘西简介 |
2. 政策案例的选取 |
第三章 实质性规制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矫正为例 |
一、作为实质性规制政策的社区矫正政策 |
(一) 实质性规制政策 |
(二) 我国社区矫正的政策背景与历史沿革 |
1. 社区矫正的勃兴 |
2. 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 |
二、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过程 |
(一) 湘西州社区矫正机构体系 |
(二) 各行动主体的权力资源 |
(三) 社区矫正中官方政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
(四) 案例说明 |
1. 社区矫正人员重犯的化解 |
2. 社区矫正人员规范训练 |
(五) 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 |
三、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矫正政策的损失嵌入性和自主性 |
1. 社区矫正政策具有较强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矫正政策具有较弱的自主性 |
(二) 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逻辑:合作执行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四章 程序性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环境建设为例 |
一、作为程序性政策的社区环境建设 |
(一) 程序性政策 |
(二) 社区环境建设的背景及历史沿革 |
1. 社区环境建设的时代背景 |
2. 社区环境建设的实践历程 |
二、美丽湘西在社区中的执行 |
(一) 社区管理体制 |
(二) 资源支撑 |
(三) GD社区建设美丽湘西的政策过程 |
1. GD社区环境建设面临的挑战 |
2. GD社区环境建设的主要行动 |
3. GD社区环境建设的经验 |
(四)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建设工作评价 |
1.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效果评价体系简述 |
2.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评估过程 |
3.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评估结果分析 |
三、湘西州社区环境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美丽湘西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美丽湘西政策具有较低的损失嵌入性 |
2. 美丽湘西政策具有较低的自主性 |
(二) 社区建设美丽湘西的行动逻辑:行政性执行 |
1. 管理体制机制在社区建设美丽湘西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
2. 资源支撑不足限制了美丽湘西的有效执行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五章 再分配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 以湘珏州社区低保政策执行为例 |
一、作为再分配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一) 再分配政策 |
(二) 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演进过程 |
二、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运行过程 |
(一) 湘西农村社区低保政策的执行类型 |
(二) 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一以D社区为例 |
(三) 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效果评价 |
1. 指标体系的设计 |
2. 选取区域、数据的获取与基本信息 |
3. 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绩效结果 |
三、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低保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社区低保政策具有较强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低保政策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
(二) 湘西社区低保政策行动逻辑:变通执行 |
1. 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中各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 |
2. 优势联盟的形成及影响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六章 分配性发展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养老为例 |
一、作为分配性发展政策的社区养老政策 |
(一) 分配性发展政策 |
(二) 社区养老的政策历程 |
二、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过程 |
(一) 福利供给者的职责发挥与探索性行动 |
(二) 社区养老服务递送项目案例:从老年饭桌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
(三) 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效果评价 |
1. 指标体系的设计 |
2. 选取区域、数据的获取与基本信息 |
4. 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评价 |
5. 对社区养老供给工作的评价 |
6. 湘西社区养老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
三、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养老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社区养老政策具有较低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养老政策具有较高的自主性 |
(二) 湘西社区养老政策行动逻辑: 探索性执行 |
1. 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
2. 资源配置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影响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七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一、比较案例总结 |
二、对未来研究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一: 社区田野调查访谈提纲 |
附录二: 问卷调查 |
附录三: GD社区田野调查报告 |
一、GD社区简介 |
二、GD社区之发现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交叉研究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一)观点创新 |
(二)研究范围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概述 |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
(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内容 |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的功能与基本原则 |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的功能 |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的概念与类型 |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的概念 |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的类型 |
第二章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的立法现状 |
一、地方法规立法时间的总体状况 |
二、地方法规立法结构的总体状况 |
三、地方法规立法文本的总体状况 |
第三章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的立法创新 |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 |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概念 |
(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方立法及实践 |
二、社会服务模式的多元化 |
(一)社会服务权的概念及内容 |
(二)社会服务的地方实践 |
三、社会优待内容的拓展 |
(一)社会优待的概念及内容 |
(二)社会优待的地方立法及实践 |
四、社会参与模式的丰富 |
(一)社会参与的概念及内容 |
(二)社会参与的地方立法及实践 |
第四章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的立法不足 |
一、社会保险公平性有待提高 |
二、社会服务市场监管不规范 |
三、社会优待法制化程度低 |
四、社会参与集体认知偏差 |
第五章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的立法建议 |
一、坚持立法原则 |
二、提高立法技术 |
三、规范立法内容 |
(一)保障社会保险的制度公平 |
(二)加强社会服务的监督管理 |
(三)提高社会优待的法制化程度 |
(四)改变社会参与的社会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7)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相关文献述评 |
(一)中国研究现状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三)蒙古国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劳动法 |
二、蒙古国劳动法 |
三、蒙古国劳动合同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博弈论 |
三、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 |
四、成本收益理论 |
五、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制定及实施的现状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及讨论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特征 |
三、蒙古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 |
一、各类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博弈 |
二、劳动者反应及面临的问题 |
三、政府的政策 |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
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中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二节 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日本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三节 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俄罗斯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四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成本分析 |
二、劳动合同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三、在博弈中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立法功能 |
一、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分析 |
二、倾斜性保护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
第五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及解决方法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 |
一、某些条款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会议相关规定 |
二、发生以存在雇主不能剥夺劳动合同法律保护的权力 |
三、劳动争议无法解决阶段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解决方法 |
一、按国际公约规定执行 |
二、扩大劳动合同法的监管关系及范围 |
三、低成本劳动争议及缩短劳动争议解决期 |
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履行、效力及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履行的经济学分析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的经济学分析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三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一、用工单位违法成本,收益分析 |
二、用工单位违法博弈分析 |
第四节 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成本分析 |
一、财力成本 |
二、精神和时间成本 |
三、法律成本 |
第七章 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制度安排 |
一、提高劳动者技能教育培训 |
二、提高劳动者普法教育 |
第二节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一、完善失业救济制度 |
二、就业服务 |
第三节 推动企业战略调整 |
第四节 强化政府监管 |
第五节 政府、社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简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概念 |
一、公共服务 |
二、公共体育服务 |
三、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现状 |
第一节 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的总体情况 |
一、开远市城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
二、开远市城市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政策依据 |
三、开远市城市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的内容与方式 |
第二节 案例简介 |
一、开远市城市概览 |
二、开远市城市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实例介绍 |
第三节 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成就与经验 |
一、主要成就 |
二、经验 |
第四章 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购买总量不足 |
二、购买的内容较单一 |
三、参与供给的市场与社会主体较少 |
四、购买的配套法律制度缺失 |
五、监督评估购买过程的体系不健全 |
第二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财权事权失衡致使购买资金短缺 |
二、缺少对公众体育诉求的深入调研 |
三、行政垄断导致多元主体实力不均 |
四、购买的规章制度建设落后 |
五、购买的监督评估缺乏外部参与 |
第五章 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的对策 |
第一节 科学安排购买内容 |
一、转变政府公共服务的理念 |
二、完善关于购买内容的民主决策程序 |
三、拓展服务购买的边界 |
第二节 改革财政预算体制 |
一、规范预算编制 |
二、细化财政支出结构 |
三、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财政支出等级 |
四、构建与完善“财政拨付+金融协同”模式 |
第三节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
一、多维度了解公众需求 |
二、加强政府购买的政策宣传提升公众参与能力 |
三、善用移动客户端 |
第四节 培育社会市场主体 |
一、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
二、规范多元供给平台 |
三、实现公共体育财政“养事”不“养人” |
第五节 制定配套政策条例 |
一、健全相关配套政策规章 |
二、坚持政府购买的法治化 |
第六节 健全监督评估体系 |
一、完善监督评估过程 |
二、吸纳多元主体参与监督评估 |
三、建立责任倒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9)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的相关研究 |
1.2.2 国外的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课题研究的框架结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依据 |
2.1 基本概念 |
2.1.1 渔农村 |
2.1.2 社会治理 |
2.1.3 法治化 |
2.2 理论依据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2.2.3 法治理论 |
第三章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价值分析 |
3.1 有利于满足渔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
3.2 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 |
3.3 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3.4 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3.5 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
第四章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4.1 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现状 |
4.1.1 渔农村基本情况 |
4.1.2 渔农村社会治理成效 |
4.1.3 渔农村治理法治化进展 |
4.2 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
4.2.1 缺乏与社会治理配套的政策制度 |
4.2.2 基层政府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足 |
4.2.3 渔农村司法手段过于陈旧、单一 |
4.2.4 渔农民法治化观念薄弱 |
第五章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5.1 科学立法: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 |
5.1.1 完善渔农村基层政府社会治理配套制度 |
5.1.2 建立健全渔农村社会组织法律制度 |
5.1.3 健全渔农民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制度 |
5.2 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 |
5.2.1 增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意识 |
5.2.2 提升基层政府行政执法水平 |
5.2.3 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
5.3 创新司法:完善司法体系 |
5.4 全民守法:培育渔农民法治信仰 |
5.4.1 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
5.4.2 增强渔农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云南维护老年人权益再上新台阶(论文参考文献)
- [1]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爱祺乐牧民养老为例[D]. 安璐.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2月2日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J]. 刘佳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4)
- [3]政府工作报告[N]. 刘佳晨. 昆明日报, 2021
- [4]苏州工业园区欧典社区政社互动研究[D]. 钱伟. 苏州大学, 2020(03)
- [5]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D]. 唐菁阳. 山东大学, 2020(02)
- [6]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立法研究[D]. 朱琳. 青岛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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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开远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研究[D]. 朱江.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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