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蓉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委党校55330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得到了迅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有显著的效果,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理念,但是,其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提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政策建议,以期给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一定帮助。
关键词:基层民主存在问题政策建议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是整个中国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尤其是村级民主有了较大的进展。但其间也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甚至出现混乱的局面。在此,我们要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问题。一方面,当前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有很大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冷静分析处理这些问题,更好地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即村民自治在我国的运用符合我国的国情、党情、民情。村民自治的问题仍然是摆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面前的一个重大的问题。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1.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形式化。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但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中国农村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目前,占全国人口1/4的文盲半文盲大多集中在乡村,而且农村改革后大量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和其他发达地区务工经商。并且有些村干部包括村支书和村主任心存私利,不是想着怎样能做好村民的服务员,而是想着自己在任期内能得到多少好处、取得多少利益。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降低。村民对自己选出的村委会不能切实为村民谋利而意见增大,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紧张,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下降。这种状况必然影响农村一般村民参与日常村务管理活动。
2.基层民主实践活动存在混乱现象。
中国农村自古以来的治理和改革,就受到了地方非法势力主要是宗族势力和土豪劣绅的严重干扰。他们操纵选举、把持村务、包揽诉讼、为所欲为。虽然这些非法势力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近年来,这些非法势力又逐渐开始抬头,干扰村民的民主自治。在一些地方,宗族、家族势力仍然是影响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谁的家族和宗族势力强大,谁就容易当选村干部和影响村的重大决策。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也企图通过恐吓、欺骗、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控制村民自治,左右村务管理。在一些地方,少数比较富裕和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民,采取贿赂的手段影响村委会、村党支部的选举和重大的村务决策。
3.民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里的各项事务进行监督。
(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让村委会召开会议罢免自己,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且在少数宗派、家族势力严重的村,即使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那些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也根本不可能实现。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但由于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存在集体困难,这成为村委会不召开村民会议或者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做决定的原因,这不仅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也使得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在实践上显得无能为力。在现实社会中,村民委员会几乎是不做工作报告的。
(3)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实际中,在村务公开制度实施方面,大部分村民都不关心或虽然关心却不能了解真实情况,其原因主要是公开的内容只是表面性或皮毛性的事项,没有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其次是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真实性差,弄虚作假、愚弄百姓、搞形式主义;第三是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地点一般都在村支部,而村支部是村委会成员工作活动的场所,不方便群众观看、讨论。
4.基层民主整体效能未得到发挥。
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它同基层党组织建设、乡镇政权建设,城市的社区自治发生联动,从而产生基层民主的整体效能。其中,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混乱现象,这就要求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工作关系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并且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二者之间是指导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乡镇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工作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中存在的的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关于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
民主决策一方面能够发挥群众集体智慧,集思广益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另一方面群众自己的事自己决定,能够为决议作出之后的推行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提高实施的效率。村民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和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要保证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能如期举行并真正发挥作用,这是民主决策的关键;关于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村民的事村民管,要能够广泛地调动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把基层民主真正落到实处。当然,实施“大家的事情大家定,大家定了大家干”的民主管理,还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不是“一哄而上”,不是“七嘴八舌”,而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的广泛参与。还需要走规范化的管理道路,要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真正实行村级事务由村民有效、有序的自我管理和服务。
2.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和法规。
修改和完善关于村民自治、农村计划生育、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的法规,使得这些法规更合理、更符合农村实际、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和更切实可行。完善这些法规和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定要从中国农村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出发,维护一切有利于广大人民的正当权益,不能搞一刀切。同样,关于当前农村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也要总结经验,尽早使之法律化和规范化。
3.关于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
让人民群众监督“管理群众的人”,监督“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就能够让这些人和事处在村民的监督之下,使村委会成员不能恣意妄为,也使村委会的决策得到良好执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村级财务和政务。如何落实民主监督关键是要建立民主监督的制度,笔者以为要把以下制度实施到位,具体包括村务、财务及时、全面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报告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形式、程序、时间、内容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防止假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必须至少一季度公开一次。要做到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村委会都能及时向村民公开,让村民了解实情,实行监督。
4.大力推进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积极培育农民的新型政治文化,实行依法治村。
传统政治文化最深厚的基础在广大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和一些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民主观念还相当淡薄。应当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基本途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农民的法制和民主教育;改进农村的普法工作,落实普法工作的实际操作运行,提高普法宣传的效果;加大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定期举行培训班和相关知识讲座,提高他们依法参与管理村务的水平和能力,从而提高基层民主整体效能。
总之,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和逐步健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中的重要部分。中国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特别是基层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将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只有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才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总体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