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提前还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定期租船合同,提前还船,减损行为,损害赔偿
提前还船论文文献综述
张朕川[1](2016)在《期租合同提前还船时船东减损行为与损害赔偿关系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定期租船中,尤其金融危机引发的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使承租人提前还船的事件屡见不鲜。此时,船东必然采取减损行为(如寻找下一个租家即替代租约,或者将船直接出售)来避免或者减少自己进一步的损失。那么如果船东接受还船并因此而签订了一个租金更高的期租合同或直接将船出售而获得更高的租金或者船价款,在计算损害赔偿时,是否应当考虑这种获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宋景蚨[2](2014)在《提前还船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2012年英国出现的"THE AQUAFAITH"案为背景,研究提前还船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文章结合世界各航运大国的航运和司法实践,运用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立法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以解决我国航运实践中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据此提出针对我国的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对提前还船法律问题和"THE AQUAFAITH"案的概述;第二章对有关于出租人拒绝接受提前还船的条件作了法律分析,这两个条件即是:“单独完成的合同”和“合法利益”;第叁章结合预期违约理论与合同解除理论,在肯定提前还船作为预期违约性质的基础上对出租人是否必须接受这个问题作了探讨;第四章中结合预期违约理论,讨论了当提前还船发生时出租人是否有减轻损失义务的问题,尤其是探讨当出租人拒绝接受提前还船时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问题;第五章从法律规定和当前经济大背景的角度客观综合分析了"THE AQUAFAITH"案带来的影响与启示。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从多角度,多层次,综合运用案例分析、逻辑推理、比较分析、分类说明等法学研究手段。除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真知灼见外,也表达了自身对本问题的一些看法和思路,这尤其体现在提前还船下合同的解除与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两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我国法下,当提前还船发生时,出租人并非必须接受承租人的此项请求。出租人在此时也拥有一项选择权,其可以坚持合同继续履行。提前还船发生时,我国法并没有对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作出规定。在参考英国和美国做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英国的做法,即:当出租人接受提前还船时,其需要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当出租人拒绝接受提前还船时,其不需要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但如果出租人拒绝接收提前还船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那么其必须接受提前还船并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这既是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权衡也是我国现实情况使然。(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李晓枫,张建生[3](2013)在《论英国法下提前还船法律争议的发展——A quafaith案件的影响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国际航运市场持续萎靡,租船合同的提前还船法律争议不断增加。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A quafaith案判决改变了英国以往的案件思路,对航运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通过分析该案的裁判规则,分析案件给航运实务界带来的影响,提供应对提前还船纠纷的两种方法的优缺点及操作思路。(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3年06期)
初北平,李垒[4](2012)在《期租合约下船东针对租家提前还船的救济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本案①争议为期租合约之下租家提前还船后船东的救济权利。在租家明确提出对船舶无进一步用处,要求提前还船的情况下,船东是否有义务接受提前还船,进而索赔损失?或者是拒绝提前还船,使合同继续有效?仲裁庭及伦敦高等法院对该问题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本文结合该判例就期租合约下租家提前还船后船东的救济权利进行简要分析。(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2年08期)
初北平,黄青业[5](2012)在《英国法下租家提前还船而长期市场价格不存在时船东损失的计算——英国王座分庭商事法庭判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该案主要涉及英国法下在租家提前还船时,如何计算船东损失的问题。该案先是提交仲裁,而后租家不服裁决起诉到商事法庭,法官的判决最终推翻了仲裁庭的裁决。本案确立了租家提前还船时计算船东损失的标准,值得航运界借鉴与思考。(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2年01期)
张辰舟[6](2010)在《定期租约下提前还船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研究——以中英法律对比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立法对定期租约中还船概念的界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对承租人提前还船后出租人权益的相应救济问题,中国立法虽然有所提及,但过于笼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也较难适应定期租约这类特殊的商业合同。英国法在定期租约下租方提前还船问题上具有比较完善的赔偿制度,包括租方提前还船的违约性质,船东的选择权,具体损失赔偿计算的原则、例外和限制以及在特殊个案中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0年03期)
李康[7](2010)在《船舶租用合同中提前还船的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下产生的大量的提前还船纠纷为背景,主要是解决在船舶租用合同项下,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同时结合航运和司法实践,运用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立法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结合世界各航运大国的相关航运实务,通过对我国和其他航运国家相关法律的研究,以此来解决我国航运实践中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并据此提出对我国船舶出租人提出相关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详细分析了提前还船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引出了提前还船最严重的影响在于损害赔偿的计算;第二章则是从不同法系的角度,对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我国损害赔偿的相关特点做了说明;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与核心之处,在第叁章中,首先论述了船舶租用合同中承租人提前还船给出租人造成的具体损害,其次论述了两种不同的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及它们在提前还船中的具体应用,最后论述了承租人提前还船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在第四章中,则是探讨我国船舶出租人面对承租人提前还船时的对策。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从多角度,多层次,综合运用案例分析、逻辑推理、比较分析、分类说明等法学研究手段,紧紧围绕文章主题展开论述,力求使文章达到一个形神兼备,重点脱出。行文中,除了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真知灼见外,也体现自身对本课题的一些看法和思路,尤其是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部分。本人认为,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船舶租用合同,也没有完全相同两个船舶租用合同,而且,每个船舶租用合同涉及的具体事实还不一致,必然导致结论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也有一些规律可寻,因此,笔者相信,随着租船实务的不断发展,国际上也会对这一问题形成一套较为统一和规范的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0-05-02)
提前还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2012年英国出现的"THE AQUAFAITH"案为背景,研究提前还船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文章结合世界各航运大国的航运和司法实践,运用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立法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以解决我国航运实践中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据此提出针对我国的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对提前还船法律问题和"THE AQUAFAITH"案的概述;第二章对有关于出租人拒绝接受提前还船的条件作了法律分析,这两个条件即是:“单独完成的合同”和“合法利益”;第叁章结合预期违约理论与合同解除理论,在肯定提前还船作为预期违约性质的基础上对出租人是否必须接受这个问题作了探讨;第四章中结合预期违约理论,讨论了当提前还船发生时出租人是否有减轻损失义务的问题,尤其是探讨当出租人拒绝接受提前还船时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问题;第五章从法律规定和当前经济大背景的角度客观综合分析了"THE AQUAFAITH"案带来的影响与启示。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从多角度,多层次,综合运用案例分析、逻辑推理、比较分析、分类说明等法学研究手段。除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真知灼见外,也表达了自身对本问题的一些看法和思路,这尤其体现在提前还船下合同的解除与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两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我国法下,当提前还船发生时,出租人并非必须接受承租人的此项请求。出租人在此时也拥有一项选择权,其可以坚持合同继续履行。提前还船发生时,我国法并没有对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作出规定。在参考英国和美国做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英国的做法,即:当出租人接受提前还船时,其需要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当出租人拒绝接受提前还船时,其不需要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但如果出租人拒绝接收提前还船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那么其必须接受提前还船并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这既是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权衡也是我国现实情况使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提前还船论文参考文献
[1].张朕川.期租合同提前还船时船东减损行为与损害赔偿关系初探[J].法制博览.2016
[2].宋景蚨.提前还船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李晓枫,张建生.论英国法下提前还船法律争议的发展——Aquafaith案件的影响及对策[J].世界海运.2013
[4].初北平,李垒.期租合约下船东针对租家提前还船的救济权利[J].世界海运.2012
[5].初北平,黄青业.英国法下租家提前还船而长期市场价格不存在时船东损失的计算——英国王座分庭商事法庭判例评析[J].世界海运.2012
[6].张辰舟.定期租约下提前还船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研究——以中英法律对比的角度[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7].李康.船舶租用合同中提前还船的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