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戚诚伟[1]2011年在《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历经叁十多年的经济增长,中国在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通过一系列大刀阔斧经济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今后国家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机遇与挑战总是如影随形,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剧烈转型时期,高速发展带来的各种矛盾开始显现,贫富差距加大、能源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诚然,这些矛盾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期,类似问题同样不断涌现,这个是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要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需要依靠社会建设,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有法可依是前提,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因此,今后我国必须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在构建社会保障制度时,我们应当充分全面地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已有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模式,本文从中选取了十个典型国家,我们发现:一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是依赖于本国特有的国情,同时通过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逐渐建立起来的,并不存在一套可以通用全世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模式。因此,我国需要分析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种种模式,合理借鉴,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在本文中,提出了有关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长期发展规划和制度构建重点,尤其在社会保障立法问题上,主张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之上,大胆快速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实际且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本文旨在为下一阶段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一些参考建议,即“有关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整体构建和具体模式选择建议”。围绕这一研究目标,本论文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即导论。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对象;说明了研究方法、目的及意义。第二部分,即第一章。梳理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情况。界定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涵义和内容,介绍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原则和作用。第叁部分,即第二章。论述和分析了英国、瑞士、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俄罗斯、印度以及巴西这十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历史发展、立法概况、制度特点以及形成原因;总结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及相互之间的区别;论述有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第四部分,即第叁章。梳理和总结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阶段,即计划经济阶段和市场经济阶段,分析了特点、形成原因及存在的不足;论述和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原因。第五部分,即第四章。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提出建议及实现路径。这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第六部分,即结语。讨论和分析了我国社会几个热点问题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张云[2]2016年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力量之一,其自身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农民工在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亟需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其保障内容、参保方式、救济途径。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五大发展理念的指导思想下,以和谐社会、共享发展理论为法律制度研究的立足点,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意。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现状、剖析其局限、进而在对外国相关法律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力图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现状,以及国外相关理论成果。同时,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阐释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对农民工概念的理解及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内容的界定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密不可分。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的构建是社会公平的需要、抵御城市生产生活风险的需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第叁部分,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的建立,以平等性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保障标准的适度提高需以城镇居民、职工社会保险为参照。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方式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保障待遇、保险关系续接转移的问题,提高资金统筹的层级,打破地区间的壁垒尤为重要。此外,户籍制度长期制约农民工在城市各项保障权利的享有,户籍改革将打破传统“身份”的限制,极大有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保障待遇的提高。为此,须在改革的调研与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为户籍法律的构建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比较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对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权利保护的经验教训。英国将转移到城市的农业人口融入城市的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全覆盖的社会保障模式。美国以土地法律为先导,促进农业人口自主迁移;同时建立农业生产改进相关法律,带动工业发展、解决农村地区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印度以农业地区与非农业地区为单位,分别制定农业人口转移相关法律制度。巴西长期以来重工抑农,生产率提高的同时给社会各方面造成消极影响,其教训发人深思。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在科学发展观与共享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的建立完善与城乡整体性治理、融合发展相辅相成。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户籍、财税、就业法律制度以突破城乡二元化阻碍为首要目标。城乡融合理论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除了养老、医疗等传统领域外,还需关注其政治权利与子女受教育权利。因此,在户籍改革进程中,要及时总结各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要注意灵活性与可操作性。要尽快制定农民工保险关系转移实施细则,将已经退休但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先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要按农民工城市工作年限比例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以“医疗区“为单位统筹医疗保险资金,针对流动性强与工作相对固定的两种农民工群体差别制定养老保险金缴纳比例。论文提出了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运营的新路径。

王文妍[3]2017年在《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长期护理是一个全球性的典型术语,它与我国的养老、医疗服务等内容是有一定区别的,不可混同。在日益加快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时代里,世界上已经有多数国家建立了较为成熟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并施以了配套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行动已然成为每个国家卫生安全和利益性服务体系中浓墨重彩的一笔。虽然一直以来我国在不断地探索建设较为完善的护理服务体系,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我国面临着人口年龄越发的老化、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病痛而产生的护理渴望越发的高涨等形势,建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是如矢在弦,不得不发。其中资金短缺是核心问题。鉴于我国国情,以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的商业保险方式是不可能解决筹资难和覆盖面窄的问题。如此,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更受用。本文主要从对本制度基本内容的了解,社会发展驱使下该制度存在的必然分析以及通过学习借鉴国际上尤其是德日两国的发展经验等五部分来研究建立属于我国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从强制力的属性和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出发,着眼于当下建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全方位设计保险对象、筹资方式、服务提供、给付待遇、管理监督以及配套的法律责任等制度内容。完善护理培训系统、护理机构种类等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一个较为合理和科学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能脱颖而出,给未来的建设提供现实可行的思路。

安增龙[4]2004年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民占全国人口的63.91%,占世界农村人口的30%,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75%,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趋严重。按国际经验,现代国家必须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前20 年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经受住“白发浪潮”的冲击。否则,必然会严重地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经过10 多年的实践与改革,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还极不完善,为迎接本世纪30 年代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潮,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制实施以来,最重要的制度建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从根本上解决“叁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制度保证。而且这也对世界发展中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重要贡献。本文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研究。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大背景下,以农村市场经济为出发点,在国内已有的理论研究和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理论研究的有益经验,把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置于二元经济同质化与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进行系统剖析与研究,结合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重点论证现阶段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思路和方案,构建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框架,以期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及最终建立中国城乡一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基于上述思路,全文内容按如下章节展开: 第一章 导论  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综述了国内外研究动态;提出论文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  本章主要对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农村养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位及功能属性;通过对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结构理论及现实情况的分析,明确了在二元社会结构长期固化的情势下,现实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必然的,实现城乡一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未来的发展目标。 第叁章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国际比较本章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划分为全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制度、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制度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分结合制度叁种,通过对美国、韩国、新加坡、德国、法国、波兰、日本、加拿大等典型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纵向比较;对上述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机、

何晓明[5]2011年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构建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是一项保障农民养老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有无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的实现。因此,自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诞生以来,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构建的研究备受关注。尤其在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正式通过给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建构增添了新的内容和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构建显得更加必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构建不仅可以从根本上确认农民的养老利益,而且可以通过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这一利益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构建也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法律公正的体现和要求。本文分为叁大部分: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加以展开。第一部分介绍了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认识。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切入点,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做了简单的描述,得出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缺失的结论。然后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出台为分界点,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状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叁个方面入手,对这项新制度出台以前和出台之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做了一个较为完整概述,从而指明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的客观存在性。最后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构建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做了较为透彻的论述。这部分旨在通过指出问题的存在与论述解决问题的依据共同指明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亟需构建的原因。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以提供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方法为目的,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发展背景,制度模式选择的论述得出了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启示,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叁部分在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首先明确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内容设计的基本原则,然后本着城乡养老法律公正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为参照,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内容做了一个合理的构想。完成了本文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阳程文[6]2015年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与优化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背景下,如何提升作为养老保险法律政策执行者和养老保险服务提供者的经办机构能力逐渐成为了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实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的提升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对自身能力状况有充分、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认识,然而,从总体上看,目前对于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开展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与优化策略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有助于进一步增进对公共部门内部治理规律的认识,有助于促进政府绩效管理理论的应用,有助开拓传统社会保险研究的视野;而且在实践中则能够为以养老保险为代表的新型公共部门进行服务管理机制改革提供理论参考,为客观、科学衡量当前我国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状况提供现实思路,为有效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出谋划策,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现实参考。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研究文献基础上,详细探讨了开展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的相关概念与理论,结合内部控制理论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状况予以了分析,通过专家咨询法构建了一套符合绩效评价理论要求和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特点的能力评价体系,并运用2004—2013年统计数据得到了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总体能力变化情况及其在扩面征缴、经办服务、反欺诈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表现,再讨论分析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美国社会保障署和芬兰Kela等国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机理和能力优化策略,最后结合委托代理原理对提升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的提升给出了若干建议。具体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绪论。首先介绍了本题选题背景,一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基本确立,二是经办机构日益成为了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关注的重点,叁是养老保险经办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其次,全面阐释了本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再次,在梳理国内外研究文献时,发现目前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经办机构能力构成内容的探讨、对经办机构能力评价的实证研究、对开展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必要性的研究和对影响经办机构能力提升因素与对策的研究等四个方面,并指出了当前研究中的不足和缺陷;最后,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首先对与本研究紧密相关的重要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认为所谓“经办机构”就是指经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各类业务的机构(单位);“扩面征缴”就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下,按既定程序和标准完成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保费征收的总体情况;“经办服务”则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提供养老保险服务的其他机构,根据国家各级政府的要求,为确保养老保险政策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养老保险权益,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经办服务的总体质量情况;“反欺诈”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内部工作人员在参保缴费、运营管理或领取待遇等经办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刻意隐瞒、违规挪用或冒领等行为进行的处理情况;“内部管理”就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实现既定服务管理目标,采用特定方法、程序和措施而对内部业务行为、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予以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总体情况;“五险合一”是指经办管理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不同险种经办业务的特点,将具有共性的业务流程予以整合,以统一标准对参保人提供“一单征缴、集中拨付、一卡支付”的经办服务。其次,分析了研究的理论基础,一是内部控制理论,讨论了其发展历程、内控目标和构成要素;二是绩效评价理论,分析了其发展历程、构成要件和常用的评价方法;叁是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其观点演变过程、对代理人激励和约束的措施及公共受托责任与监督。第叁部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现状。首先,全面分析了目前在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中常用评价方式一一目标责任制、财务审计和政风行风评议的定义、实施依据和程序;其次,结合内部控制理论讨论了上述评价方式在促进战略目标实现、增进对经办关键事项的认识及提高经办机构信息和沟通水平方面的发挥的积极影响,与此同时,也分析了其在目标控制、监控强度、内部环境评价和风险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背景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现状两方面讨论了成因。第四部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体系。首先,论述分析了构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体系时要以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为指导;然后介绍了构建的程序;接着逐一对评价目标、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评价逻辑框架要素予以了讨论;最后,根据经办机构职责范围和运行特点,构建了以扩面征缴、经办服务、反欺诈和内部管理为框架的评价体系,在充分讨论后发展了各维度评价的具体内容和确定了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在由17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中征缴扩面类具体有职工参保情况、参保负担情况、参保职工增长情况、征缴收入比重、征缴负担情况、征缴收入增长情况等6项,经办服务类具体有现场服务承载情况、社会化管理情况、12333热线开通情况、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等4项,反欺诈类具体有参保合规情况、实际征缴情况、基金合规使用情况和待遇支付合规情况等4项,内部管理类具体有组织结构情况、人力资源负荷情况和信息沟通情况等3项,并通过调查对其进行了效度检验,结合各项评价指标的特点确定了不同的测量方式。第五部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状况分析。首先,通过对专家学者调查问卷的处理,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得到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价体系各项指标的权重,其中在具体的评价指标内容中,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职工参保情况、信息沟通情况、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社会化管理情况和12333热线开通情况。之后,运用2004年到2013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对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状况进行了分析,发现近十年来,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指数提高了0.91个单位,且上升势头不减;而后逐一分析讨论并讨论了其在征缴扩面、经办服务、反欺诈和内部管理方面的具体情况,其中征缴扩面情况、经办服务情况、反欺诈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分别提高了0.13个单位、2.47个单位、0.0046个单位和0.96个单位,部分年份波动较大。第六部分,国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优化策略与启示。首先,分析介绍了新加坡养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的职责范围、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及其能力优化策略;接着,分析介绍了美国社会保障署的职责范围、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及其能力优化策略;再次,分析介绍了芬兰Kela的职责范围、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及其能力优化策略;最后,得到了优化经办机构能力的四点启示:一是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要完善,二是组织结构要合理,叁是信息科技要先进,四是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要健全。第七部分,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首先,总结本文分析后所得到的基本结论有四:一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现行评价方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不足;二是应以系统、全面和科学的方法构建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评级体系;叁是数据证明,近十年来,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提升显着,态势稳定;四是国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在法律法规、组织结构、信息科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优化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次,运用委托代理原理,分别讨论了在理想信息对称情景和现实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作为委托人的社会公众与作为代理人的经办机构之间关系形成的条件和机理,并得到了五点具体政策建议:一是健全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二是采用垂直的“五险合一”管理,叁是建立多元化综合能力考评机制,四是加快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速度,五是强化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最后,提出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是评价内容、权重和标准的动态调整,二是经办机构服务能力与内部管理情况关系研究,叁是经办机构能力公众满意度研究。

郭元君[7]2015年在《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末期起,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进入21世纪后,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必然会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生育率下降和家庭结构小型化急剧弱化,因而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及相关服务的需求会骤然提升,人们的养老后顾之忧会日益加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成为全国焦点,并且引起了普遍关注和重视。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我国学者多关注于经济学和社会学层面,相比较而言,在法学层面上的研究较少。本文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相关理论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梳理和现状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结构共分六章。第一章从绪论出发,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做出总结和评述,并阐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重点从人权保障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及资源配置理论叁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第叁章阐述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并对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重点以法律位阶为划分标准进行立法规范研究。第四章探讨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存在着缺乏专项立法、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筹资模式争议大、基金监管不完善、争议处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第五章探究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路径,结合我国该项法律制度现状和国外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经验,从而提出我国出台养老保险专门立法、提高养老保险金统筹层次、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建立有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争议处理机制的几点建议。第六章为结论部分,对本文论述内容作了概括性的总结,并指出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价值意义以及不足。

朱琳[8]2003年在《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社会保险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文章通过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社会保险原理、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研究分析,提出了要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文章除了引言,结束语之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历史演进的基本轨迹加以研究,探索其发展路径及其制约因素。第二部分是社会保险原理,主要是对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内在根由的探索。第叁部分是对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评析。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各国在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上大相径庭,各种模式也都有其利弊得失。借鉴西方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第四部分是对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通过前面的研究分析,提出了我国应建立本土化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任爱娟[9]2006年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透视》文中认为伴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民不断地向城市转移,形成了特殊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进城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种种障碍,农民工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还不能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各项权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日益凸现:社会保险方面,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现象严重,工伤保险“强制”背后存在“漏洞”,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严重缺失;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对他们来说更是可望而不可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可归因于思想观念上的误区、立法上的缺陷与执法乏力、农民工经济收入不稳定且流动性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上的困难以及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构建一套科学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解决“叁农”问题、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以及改革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制度构建的思路选择上,唯有建立一种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才是较科学的选择。在法律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上,要根据农民工流动性的不同先对其进行分类,再根据他们各自的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逐步建立起一套以社会救助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福利为补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同时,还应采取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完善法律运行机制、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实施一体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组建工会组织等手段来建立一套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

陈方淑[10]2010年在《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进入了环境事故的高发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给国民经济、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兼顾各方利益、预防和填补这一损失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个人化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是化解环境危机的初始路径。然而,由于环境事故的累积性、复合性、巨灾性、高技术性等特点,传统侵权法在陷入“危机”的同时,亦存在环境责任承担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障碍:首先,环境侵害的原因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妥当性,若将环境责任全部由行为人(环境侵害人)个人承担则有失公平;其次,环境事故的巨灾性使行为人担负着沉重的责任负担,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再次,当个人无力承担环境责任时,意味着个人责任承担机制的失效,政府成为最后的责任承担者,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环境侵害行为因成本外化而得到激励并出现恶性循环;复次,当行为人和政府都无力承担环境责任时,个人责任承担机制和行政责任承担机制双重失灵,受害人面临生存困境,社会矛盾凸显。个人责任承担的困境为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提供了运作空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一语境下的产物。作为传统侵权行为法与保险制度相互调适的结果,环境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连结点”。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既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研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问题为线索,遵循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时空脉络,从过去到现在,从政策到实践,从理论到制度,从国外到国内,以环境责任社会化为视域,勾画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蓝图,以期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有所裨益。本研究以两大问题为中心,整体上遵循以下路径:首先,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出发,引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问题,并对这一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其次,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立论基点和制度源流展开深入剖析,进一步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立论;再次,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与实践的现状检视,引出对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并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法律上的剖析;复次,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以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制度环境建设为平台,在结尾部分设计了一个《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的立法文本,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有所帮助。除引言和附言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松花江污染事件:环境责任保险视阈的反思。本章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逻辑起点,通过对传统侵权法在应对重大环境事故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分析说明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从理论、政策、法律、经济和市场等五个方面的本土条件出发,对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第二章——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之立论基点。本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环境侵害是环境责任承担的前提,环境责任的个人化是人类化解环境危机的最初努力,但由于环境责任个人化的路径面临诸多困境,从而为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提供了运行空间。环境责任保险,则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最优选择。因此,本章首先对环境侵害和环境责任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并对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进行了界分;其次,分析了环境责任个人化面临的困境;再次,对环境责任社会化的内涵、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进行了探讨;最后得出结论,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最优选择。第叁章——多元制度调适:环境责任保险之制度源流。本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基础。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是侵权行为法、保险法与环境法等多元制度调适与嫁接的结果,因此本章首先从违法性要件的修正、归责原则的变迁和因果关系的调适叁个方面阐释传统侵权行为法在环境责任认定中的嬗变,然后从风险理论的扩展和可保性原理的调适两个角度分析保险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的变通,并在现代环保法理念的渗透下,形成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探索与困惑: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之现状检视。本章首先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层面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然后,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运行状况展开调查分析,并将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划分为零星试点阶段和重点试点阶段;再次,从保险需求、保险供给以及道德风险、保险模式等五个方面指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环境责任保险自身的缺陷、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不足等方面进行原因剖析,以期为第五章具体制度的构建设下伏笔。第五章——借鉴与思考: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本章从我国的本土条件出发,提出分“两步走”的总的指导思想,建议首先应当完善《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环境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以应对我国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实践之需;同时,应当出台与环境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作为环境责任保险运行的制度前提;最后,针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范围厘定、险种设计、费率确定和道德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在分析、比较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构想。附言部分拟出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本建议稿共47个条文,分为总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环境责任风险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

参考文献:

[1]. 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D]. 戚诚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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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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