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论文_谢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拘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非法拘禁,组织,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米兰达,宜春市,宜春。

非法拘禁论文文献综述

谢静[1](2019)在《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跳楼受伤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杨某某被他人骗至肖某某负责的传销窝点,肖某某安排任某某、韩某某等人以“不考察完市场不能走”的名义限制杨某某人身自由、对其实施看管,同时肖某某还安排其他人员担任“黑脸”恐吓杨某某。被连续看管数天后,杨某某欲逃离,从传销窝点二楼窗户跳下,致脊椎损伤。在杨某某(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1-27)

童康[2](2019)在《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套路贷”作为新型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犯罪数额认定的分歧尤其突出。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依据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给被害人带来财产利益的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证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17)

董坤[3](2019)在《非法拘禁型供述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自白任意性规则对于非法拘禁型供述的排除缺乏足够的解释力,有必要引入美国毒树之果理论。只要供述是先前非法拘禁的产物或与先前非法拘禁有关,即可视为毒树所生之毒果加以排除。但是若非法拘禁与供述之间由于介入因素的影响致使两者关联性微弱,排除供述无法达到吓阻违法的目的,依毒树之果的例外如稀释规则,供述可不排除。当前我国犯罪嫌疑人未被赋予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却要承担如实供述义务,多重介入因素的影响非但没有稀释非法拘禁与供述间的因果关系,反而更紧密了两者联系。故我国对非法拘禁型供述采绝对排除。未来随着讯问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调整,诸如稀释规则等毒树之果的例外应引入我国,并由控方来承担争议供述与非法拘禁型方法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胡佳佳,秦杰[4](2019)在《江西一黑社会性质组织18名成员获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秦 杰)近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等18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黄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09)

曾姗姗[5](2019)在《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索“债务”行为的罪质解析与罪数认定——对孙某某、杨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刑法理论以是否当场使用暴力与是否当场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准。这一认定标准过于强化两罪的形式性特征,缺乏对形式标准背后的深层理据的充分挖掘和论证。对两罪的界分,应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及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状态两个方面考虑。由此观之,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索所谓"债务"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罪质特征。在此基础之上,要判定行为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与强索"债务"两个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在现行刑法规定的范畴内,在充分考虑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的基础之上,根据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类型性关联,最终决定是否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刘万春[6](2019)在《92名被告人在宜春袁州法院出庭受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8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及非法拘禁案,92名被告人出庭受审。经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陆某等叁人先后在他人的诱骗与胁迫下加入了窝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22)

欧伟,肖恩[7](2019)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自杀案件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在被拘禁时自杀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司法实践中意见不统一。笔者认为,虽然都有死亡结果出现,但自杀行为不具有通常性,因此自杀死亡与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有区别,不能当然地认定自杀死亡必然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本文通过对因果关系、主观心态和自杀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上述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6期)

黄黎黎,陆梦丹[8](2019)在《“跟踪”“贴靠”是否构成非法拘禁》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包工头刘某为结算剩余工程款,带领蒋某等7名农民工至项目经理张某处讨要建设工程款。因结算款项金额存在差异,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成功,刘某、蒋某等人便将张某“看”在项目部办公室内。期间,蒋某等人轮流值班盯住张某,要求张某解决工程款问题才能离开。(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7-22)

黄威[9](2019)在《以非法拘禁手段索取违法债务该如何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 通过非法拘禁人质的方式索讨非法债务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实务中存在争议。为此,本期“实务·案例”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对索取“分赃之债”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准确认定以违法债务为对象的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与定罪量刑提供借鉴,敬请关注。主要研讨问题(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21)

李涛,杜晓星,何巧云,黄英[10](2019)在《债主反被欠债人围堵恐吓》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驳回上诉,维持青铜峡市法院一审判决!日前,法槌落下,吴忠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梁明钢、吴刚等1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7年4个月,并处罚金。梁明钢是吴忠市利通区人,2008年9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本文来源于《宁夏日报》期刊2019-06-18)

非法拘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套路贷”作为新型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犯罪数额认定的分歧尤其突出。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依据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给被害人带来财产利益的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证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拘禁论文参考文献

[1].谢静.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跳楼受伤如何定性[N].江苏经济报.2019

[2].童康.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N].人民法院报.2019

[3].董坤.非法拘禁型供述排除规则研究[J].中国法学.2019

[4].胡佳佳,秦杰.江西一黑社会性质组织18名成员获刑[N].人民法院报.2019

[5].曾姗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索“债务”行为的罪质解析与罪数认定——对孙某某、杨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9

[6].刘万春.92名被告人在宜春袁州法院出庭受审[N].人民法院报.2019

[7].欧伟,肖恩.非法拘禁被害人自杀案件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9

[8].黄黎黎,陆梦丹.“跟踪”“贴靠”是否构成非法拘禁[N].江苏法制报.2019

[9].黄威.以非法拘禁手段索取违法债务该如何处理[N].检察日报.2019

[10].李涛,杜晓星,何巧云,黄英.债主反被欠债人围堵恐吓[N].宁夏日报.2019

论文知识图

3.13是否遭受过非法的拘禁(地域)...:梅巧擂:梅巧擂‐3分则中胁迫行为的分布图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性案件中,在判...检察怀集县检察机关1986~1993年查处侵权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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