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知情同意 防范医疗争议(论文文献综述)
邓明攀,刘春林[1](2021)在《医养结合机构服务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文中认为基于医养结合法律实务,从机构管理、老年人权利保障角度就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以期为医养结合实践工作提供参考。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我国老龄人口对医疗和养老的需求日益增长,呈现医疗养老护理供需矛盾。在此背景下,医养结合的健康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并得到有益探索,符合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工作要求,
陈旭琳[2](2021)在《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法经济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数字经济的燃料,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因频频“爆雷”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个人信息的保护亟待强化。公众、数据企业和政府都洞察到个人信息对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价值,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成为数据共享开放的前提和基础。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数字经济和个人信息保护极为重视,党的十九大明确发展数字经济和数字中国,十九届四中《决定》提出要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更进一步明确指出要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意见。本文谨从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如何利用”与“保护和利用如何平衡及协调”的三个核心问题,遵循协调发展理念、结合协同理论,展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经济学研究,提出权利配置是制度的基础,规则适用是制度的运行,行为激励是制度的落实,并在权利、规则和行为协同的基础上,构建个人信息协同保护制度。依从“产权界定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论逻辑,聚焦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数据权——监管权”的“权利束”界定,探究其“权利束”内部冲突和协调,进而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协同框架;依从“规则适用促进交易效率”的理论逻辑,聚焦个人信息保护的“无为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禁易规则和管制规则”的运行效率,探究各种规则之间的冲突、补充和协调,进而提出规则协同框架;依从“行为博弈激励合作演化”的理论逻辑,聚焦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和信息规制者的行为模式和特征,探究三类主体的行为冲突、协调、博弈和演化,进而提出主体的行为协同框架。与此同时,本文基于权利、规则、行为协同的规范研究,通过典型案例结合法经济学的实证研究予以检验,进而分析政府、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和社群组织的协同机制和实现路径,为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全文共8章,第3、4、5、6、7章为核心章节。具体研究框架如下:第1章,绪论。本部分主要包括选题背景、研究动态综述、研究设计和研究创新。本部分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出发,重点把握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脉络,紧扣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提炼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协同深化趋势,从而明确本文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第2章,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本部分首先从个人信息基本内涵、属性等问题出发,明确本文研究范围和方向。其次,重点介绍支撑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产权交易理论、效率理论、演化理论和协同理论。以传统法律规范分析法分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研究方法上比较单一,难以与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在研究视角上较为片面,主要从个人信息的局部进行静态研究,缺乏从个人信息整体角度开展动态、立体的研究。通过对“交易成本”、“产权”、“效率”和“演化”等理论的引入,抛开传统法律分析法本身注重的从概念内涵、逻辑推演、类比适用等角度,对构建我国个人信息协同保护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第3章,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协同。本部分借助产权经济学“权利束”工具,依托其耦合经济学和法学的特质,按照“产权界定降低交易成本”产权交易理论逻辑,从束体和束点两个维度,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体系进行全面立体化解构,利用束体对客体特征进行分段解构、利用束点对主体诉求进行分层解构并进行类型归结,发现个人信息权利在主体利益冲突和客体种类深化中表现出丰富化、多元化的权利体系,进而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协同路径——目标、原则和体系协同。第4章,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协同。本部分借助于“卡-梅”框架工具,依托其运行效率分析特质,按照“规则适用促进交易效率”规则效率理论逻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菜单进行全面解析,探究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禁易规则、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之间适用范围、效率机制和协调关系,进而提出以管制规则统领全局,以事前自愿交易效率的财产规则为主,以事后损害赔偿的责任规则为辅,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常用性规则,再以无为规则推进未知领域探索和禁易规则坚守底线作为后援性规则。第5章,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协同。本部分借助演化博弈工具,依托其对主体行为的合作演化分析特征,以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双方静态博弈为基础,拓展为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和政府三方间动态演化博弈,探究参与主体的合作行为稳定性、演化路径,从而提出三方行为协同的机会、动机和控制方法互动机制。第6章,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案例鉴析。本部分运用典型案例,通过梳理争议焦点和司法裁定要点,探索权利的配合、规则的协调和行为的互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价值。个人信息保护有效推进必须坚持协同的思想,采用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综合运用“三重授权”原则、产权保护模式和提升行为主体注意水平来推进权、责、利的多维协同。第7章,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制度构建。此部分立足于个人信息权利、规则和行为协同保护理论研究成果和案例分析启示,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协调发展理念,以权利协同、规则协同和行为协同为指引,重点探索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的协同运行机制和具体实现路径。提出以优化知情同意质量的实质参与为权利价值导向,以从零和博弈走向合作的共享动机为行为导向,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共同行动能力为效率导向,三者构成协同创新的价值要素;同时,提出建立由公私权统一的权利配合、激励相容的规则调节、利益平衡的行为协同构成三重协调机制;进而,提出政府、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社群组织“四维一体”、互补嵌入的协同创新路径。最后是结论。
纪洪亮[3](2021)在《基因编辑法律规范之完善 ——以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基因编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将其应用于医学领域,对于治疗癌症、遗传疾病等疾病效果良好;另一方面,基因编辑人类的基因,又冲击着社会伦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国内外引起轩然大波,本文以该案为例分析我国的基因编辑法律规范。通过分析基因编辑实然层面与应然层面的法律责任和相关主体,结合基因编辑的风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等理论,借鉴域外该领域的立法经验,从民法、行政法、刑法三个方面和人类现世利益、未来利益两个维度分析如何完善基因编辑法律规范,思考如何规范基因编辑行为和防控基因编辑的遗传风险。首先,本文对“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进行个案法律分析。第一,通过分析基因编辑的概念和综合考虑基因编辑技术的利弊得失,得出需要立法禁止以生殖为目的的生殖系基因编辑和防控其遗传风险的结论。第二,通过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深入分析基因编辑涉及的相关主体及其实然层面与应然层面的法律责任,进而引出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缺陷。其次,本文介绍了完善基因编辑法律规范的必要性。第一,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基因编辑人隐私权与利害关系主体知情权的权利冲突角度分析完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必要性。第二,从基因编辑行政法律规范不够全面、系统,受试者行政法律责任的探讨和域外中立型风险规制模式借鉴的角度,分析完善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必要性。第三,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反思、刑法规制的原因和域外刑法禁止型模式借鉴三个角度分析完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必要性。最后,本文提出完善基因编辑法律规范的建议。第一,提出将“严格规范基因编辑行为”和“防控基因编辑的‘遗传风险’”作为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第二,尝试构建公益、私益综合保护的基因编辑民事法律规范。针对不同的利害关系主体规定不同的权利冲突规则和民法保护规范,平衡基因编辑人隐私权与利害关系主体知情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防控生殖系基因编辑的遗传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提出构建全面、系统的基因编辑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对基因编辑社会风险的行政立法规制、基因编辑行政许可制度的构建和对基因编辑受试者行政责任的证成。第四,提出完善保护“人类遗传安全”法益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补充危害行为类型、调整相关刑法规范的体例结构、明确入罪标准和调整法定刑与处罚范围。
曾文博[4](2021)在《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文中指出背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法官作为“不懂医”的裁判者,需要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来进行“辅助裁判”。然而在医疗损鉴定中尚存医疗过错标准不明,原因力大小认定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书表述与书写不规范等问题,以致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医疗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目的:基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特别是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核心鉴定内容对裁判的影响。本文将从医疗过错标准,医疗损害原因力入手,以期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增加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减少和避免鉴定的主观性,合理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收集674例与急性心肌梗死相关案例,通过筛选,最终得到有效案例288例。从临床视角将医疗过错分为医疗技术过错、病历过错以及告知过错三个部分。通过实证研究、文献分析等探究医疗过错判断标准。并利用Logistic有序多分类回归分析方法,对医疗过错原因力进行分析。结果:在医疗过错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可以用做医疗技术过错的判断依据。临床路径作为过错标准值得商榷。而专家共识及专家意见、医学教科书、药物说明书不能作为医疗过错的判断依据。在过错判断时,还需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在医疗损害原因力方面,检查不当、检查结果处理不当、病情评估不当、病情观察不当、护理不当对原因力没有显着性差异(P>0.05)。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告知过错、医疗产品使用不当、病历过错、医院管理不当等因素对原因力具有显着影响(P<0.05)。病历过错的原因力,可以更进一步分为原因力无法判断、完全无原因力以及原因力待定等三种情况。告知过错的原因力,存在不具有原因力与原因力待定两种情况。结论:医疗技术过错可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作为判断依据,并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不当、医疗产品使用不当、医院管理会使原因力往更高等级认定。病历过错通过影响医疗行为对原因力的产生影响,其原因力根据医疗行为的原因力来判断。告知过错通过影响患者的选择,从而影响实际医疗行为对原因力产生影响。对医疗过错与原因力的判断属于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判断”,对此,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对鉴定意见的全面考察,对“事实判断”进行“法律再判断”,以此杜绝“以鉴代审”错误情形出现。
叶巧蝶[5](2021)在《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应用》文中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即患方在作出医疗决定前对该侵袭性医疗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影响的知情权,以及作出接受或拒绝实施该医疗行为决定的同意权。法律规范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是一直在进步的,2020年新修订的《民法典》第1219条更是将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的“书面同意”更改为“明确同意”。然而现实中患者知情同意权争议案件,层出不穷。既然存在着规范,但实际效果却不如规范所述,那么可能要考虑是否是实际多方因素作用下,使得权利的实现有所阻滞。目前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影响的研究已经很多了,换个角度探寻实践中参与人是如何影响制度应用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又该如何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可能会有所裨益。因此,文章以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应用及其争议解决过程为视角,主要进行了以下四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澄清患者知情同意权概念范围,明确区分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与合同中的知情同意以及医疗过失,为后续探讨争议解决过程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被混淆的原因以及进一步明晰案件争点做铺垫。第二部分:借助美国法学家马克·格兰特的当事人类型学分析模型对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参与方进行分类,并从中探究多方参与人(医方、患方、卫健部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法院等)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从规则制定、规则应用、诉讼外争议解决到诉讼争议解决的各个环节是如何产生影响的,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第三部分:根据上述分析,依托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司法裁判案例,总结出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应用上,医患双方出于利益考虑彼此猜忌、社会公众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普遍关注、第三方介入机构处理案件时力不从心、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有所差异的特殊问题。第四部分:以司法案例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参与方对实践的影响以及制度应用过程中的特殊问题为基础,提出通过拓宽患方交流渠道提升其地位、引入专业人员改善第三方机构专业权威性、明确规则与案件争点应用以高效利用资源、相关规则变革公开平衡尽可能可视化、分级诊疗助推医疗资源最大化、术前谈话管理制度规范化等完善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意见,希望能略尽绵力。
谭佳婷[6](2020)在《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深入,医患之间矛盾加剧。医患纠纷不但危及医院发展,严重者甚至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完善医患纠纷危机管理,以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成为当务之急。在国内外医患纠纷危机管理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运用奥古斯丁危机管理六阶段模型理论,对A医院两个医患纠纷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该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存在一些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学习,包括:专门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监管医患纠纷危机,实施首诉负责制,及时组织医院内部信息沟通和组织调查,确定应对预案和介入处理,根据院内讨论结果明确给予患方解决途径的指引,在案件解决后及时进行案例分析和更新载入案例库供全院学习。同时,通过案例分析也发现该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质量管理有待加强,业务区域视频监控投入不足,患者信息收集和管理缺失,控制和消除医患纠纷危机乏力,医患沟通不良和存在第三方不当干扰,医患纠纷案件解决后的评估及整改未得到重视等。针对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加强该医院内外质量监管,加大临床实时监控管理,构建统一患者信息系统,提升院内外安全保障力度,构建医患之间有效沟通,提升责任评估整改水平,以完善医患纠纷危机管理,并实现对医患纠纷危机的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处理。
李知遥[7](2020)在《卵子冷冻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医疗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的今天,随着生物冷冻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卵子冷冻技术也不再仅限于帮助需要接受辅助生殖治疗的不孕不育症患者。1986年世界首例融冻卵子儿出生。目前,卵子冷冻技术的研究进展基本已脱离了实验阶段,我国部分辅助生殖中心已经逐步开展了针对该技术的临床应用。根据众多的国内外研究成果显示,随着卵子冷冻技术逐步成熟,众多女性群体希望通过该技术储备生育力的社会需求也随之出现。伴随着对卵子冷冻技术的深入研究,该技术引发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学、法学、伦理学等学界的关注。因此,本文就针对其中一个角度,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卵子冷冻技术引发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本文旨在对卵子冷冻技术的伦理问题的归纳与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例如: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问题、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人的尊严问题以及卵子的存放、商业化等问题。探讨该技术引发的伦理争议是否合理,如能否为出于非医学目的的女性提供卵子冷冻服务。以及问题与争议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如卵子冷冻技术发展及其应用与道德理解的不同步和责任主体的责任伦理意识不明确等使得引发了女性尊严、技术的安全性、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卵子商业化等问题。因此,如何在妥善解决卵子冷冻技术涉及的相关伦理问题的基础上仔细小心求证谨慎前行是我们应当把握的重点,在遵循“不伤害”、“有利”、“尊重”、“公平与公正”的生命伦理原则的同时,积极的加强卵子冷冻技术应用的风险管控,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并且提高公众的生育意识及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样不可或缺。本文将文章的主体结构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文章论述的是对卵子冷冻技术相关概念、发展现状及价值的阐述。第三部分介绍了卵子冷冻技术引发的伦理争议与问题,例如: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问题、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人的尊严问题以及卵子的存放、商业化等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争议与问题的归因,并对技术应用的趋势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在分析了应遵循的生命伦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的对应措施,例如:加强冻卵技术的风险管控、严格约束相关责任主体行为、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及法规等。
耿姗姗[8](2020)在《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如今生育年龄普遍推迟,再加之二孩政策的施行,高龄产妇数量愈多,导致产下高危婴儿概率升高。此外,经济跨越式发展却使得人们精神压力增大、城乡环境污染加剧,致使不孕不育证更为常见,甚或成为全球第三大疾病。而公众的健康认知水平与科技文化素养日益提升,新生代父母愈发关注利用新兴科技实现优生优育,盼望能在“源头”降低、甚至完全杜绝后代罹患严重疾病之可能。故而,迎合大众需求的生殖和遗传健康产业热度高涨,科技已向“预防性”“个性化”发展,使得一切从“娃娃”抓起可提前至“胚胎”阶段,基因检测发展潜力无限。“辅助生殖基因检测”又称为“移植前基因检测”(Preimplantation Genetic Testing,PGT),主要是通过人工方法,使精子、卵子于体外结合形成受精卵,发育成早期胚胎,再通过检测,以筛选出符合预先要求之胚胎植入母体子宫。因此,该技术并不限于“检测”,其暗含“筛查”“诊断”行为。本文主张,适用辅助生殖基因检测是以主体双方自愿为基础的医疗服务行为,应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但现实中,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在商业利润与扩张性社会需求的双重诱导下,极易被滥用。如进行个人偏好的性别选择等超出“健康”目的之挑选,引发诸多法律乱象。为使辅助生殖基因检测技术的适用回归本初,避免行为异化。国家应居于法律规制的主导地位,彰显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与生育权之责任。然而,我国配套法规存在着效力等级较低、零星分散、规定模糊滞后等情形。例如,对该技术的适用条件、伦理审查、监管权责等规制内容存在疏漏,难以应对技术商业化、普及化之发展进程。应适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判例,以规制最为严格的德国、开放许可的英国,伦理规范模式的美国为典型,去芜求菁,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建议。具体而言,法律规制需秉承预防性原则、尊重原则与人类福祉原则。既需促进科技创新,更应防控不合理的技术适用。规制界限方面,绝对禁止非医疗目的检测,并严格限定医疗目的检测,明晰技术适用人群。强调胚胎筛选之范围仅限于严重疾病(无法维持生命至十八周岁或极度影响生活质量),且需为有效治疗疾病之终极手段。规制依据方面,应在既有规范基础上,实行多层次规制。以法律规定为主,辅之以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规制模式上,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实行严格准入与分级监管。同时,鉴于社会治理创新之大背景,强调行业协会的作用。使其接受公权力的委托,处理相关事项,增强伦理监督;推进行业宣传的广深度,培育大众科学理念。还应强制实施知情同意程序化控制,建立遗传咨询制度,并采用新型规制手段,提升法律规制之效能。此外,若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造成损害,受害者有权获得救济,建议引入第三方保证保险,并完善追责机制。
钱红亮[9](2020)在《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至少消费者保险合同之缔结,投保人鲜有阅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者,此即本研究所言“阅读欠缺”或谓“不阅读就签字”,是世界各地保险交易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此种现象之流行,是理性、社会、认知等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理性方面,投保人通常无力理解也无从磋商条款内容,很可能作出阅读的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判断;投保人即使作出相反的判断,还要面对(通常为保险人故意安排的)阻碍他们审视合同细节的社会压力;认知方面,即便存在掠夺性格式条款,投保人也很可能没有能力理性地回应与处理。阅读欠缺并非出于懒惰懈怠或道义有欠,而是投保人有限理性和认知局限的反映,是理性的“非理性”选择和合理的不知。自由市场的绝对拥护者主张,阅读欠缺不成问题、不用担心,也就不必规制。他们承认,大多数投保人不阅读,但是,在竞争市场中,只要有足够多的少数投保人(边际消费者)阅读、理解、知晓合同之内容,并根据所知信息理性地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寻购更好的保险产品(保单条款),就足以迫使并激励保险人向所有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条款,因为保险人回应的是作为整体的投保人,总是在争夺与边际消费者的交易机会,此即少数阅读者理论。该理论总体失败:一者,真正阅读的投保人太少,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知之甚详且精明强干的消费者之数量不足,无法形成投保人群体关于保单质量的共同认知,充分的市场压力之集聚成为无源之水,藉由市场力量精确定价保险合同之期望必然是水中之月;二者,即便少数阅读者达到最低比例,他们通常亦无能为力,一方面投保人是有限理性的,即便知悉条款内容,也可能于决定是否投保之际非理性地忽视之,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通过批注区别对待知情的投保人和不知的投保人,向知情的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条款,知情的投保人之存在将无助于其他消费者之保护。通常认为,阅读欠缺引发合意缺失与市场失灵两大问题。前者是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即倘若对保险格式文字所创设的法律关系一无所知,投保人就不可能对斯项法律关系表示知情的、真正的同意,保险格式合同与当事人真意合致不能相提并论。后者是从市场运转的总体视角而言,既然投保人无心费神或无力回应保单条款的细致内容,也就不可能就保单内容货比三家,寻购机制失灵,人们因而不能指望市场力量有效约束保险产品质量,无法仰赖市场竞争激励保险人提升条款质量。此外,投保人群体通常具有期待乐观主义倾向,即期待的保单条款好过实际的保单条款,或者期待的承保范围宽于实际的承保条款,或者预期的承保除外窄于实际的除外条款。乐观期待之下,投保人付费意愿更高,保单质量倾向于低落。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可分为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程序规制旨在改善缔约程序本身,力图通过直接规制缔约行为,优化众多个别保险交易的条件、环境和状况,从而优化整体保险市场的运转。易言之,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是为贯彻意思自治,从市场运转的整体视角而言,是为促进市场健康。程序路径从保险合同订立成立规则入手,主张实施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提供阅读机会,降低阅读成本,激励阅读行为,矫正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保人知的权利和以之为基础的选择权,治愈合同同意过程中的瑕疵,处理那些妨碍完全和公平缔约行为的、可能有损保险市场健康的因素,例如,道德危险和逆选择。阅读义务规则,即“签字即视为同意”,是英美普通法上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的制度起点,为解决阅读欠缺问题最为传统的程序工具。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理解、知悉且同意了合同内容,无论其事实上有无和有无能力阅读。按阅读机会逻辑,投保人是在自主选择不阅读的情况下表示了同意,应受格式合同条款约束。阅读保险合同作为行为要求,性质上为“不真正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负担的“职责”。严格而言,阅读义务出现时,阅读欠缺还只是个别问题,而非普遍现象。阅读同意推定的创设基础传统上为“签字”与“同意”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及当事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皆已不符现代保险交易实际。阅读不再是合理的注意标准,推动投保人透过阅读日见扩张的信息披露达于知情同意无异于唐吉坷德式的一厢情愿。“签字”仅剩作为合同关系起点的象征性意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进入保单。消费者对保单内容之合理期待比起保险人对消费者签字同意之信赖更需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法应当且可以放弃阅读义务规则,并考虑引入“异常条款”。保险产品类型多样,承保范围各有千秋,各类保单之中,保险人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促进保单用语清楚确定、通俗易懂,进而促进其上的承保范围信息更加清晰、具体和明确,明确各种具体损失分别可以得到哪种保障,是保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合同清晰明确的最大努力是不利解释规则。保单清晰化通俗化虽难以激励投保人签字订约之前阅读合同,但仍有其价值和益处:一是便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保险纠纷之后检视保单条款,据之减损索赔,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评判保险人理赔决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阻止不公平理赔;二是便利保险中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市场中间人研究保单,传播利用所得信息,形成社会压力和声誉压力,迫使并激励保险人提供公平而有效率的保单;三是便利保险监管者审阅审核,提高监理效果。明确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上矫正信息不对称问题最为核心的程序规则,是一种履行标准和成本极高的实质性义务,这有别于国外立法上常见的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无论前者,还是后者,抑或一般说明义务和条款提供义务,作为程序规制,在规制效果和目标之实现上,都受制于投保人获取、处理和利用信息的成本、能力、意愿和需要。保险人披露信息须遵循少量核心信息、外观形式统一、时点适合的原则,我国保险法上的程序规制体系应依此三原则进行彻底改造,而非简单地回归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本文建议,保险人应定期实施“期待具体化”之田野调查,经此明了被保险人对保单条款的期待是否准确。满足理性被保险人客观合理期待的条款具有拘束力,即便隐藏于保单之中不足以引起注意,或仅当投保人主动索取时保险人方提供,或表述之语言模糊。推定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没有拘束力,除非保险人以合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专门设计的、具有标准格式的“警示栏”之形式外观予以特别提示并说明。为防止不当运用或过度使用警示栏,一方面应从其中剔除那些满足大多数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条款,他方面应在其中依照消费者眼中的重要性递减顺序排列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期待具体化与警示栏一同彻底埋葬了阅读义务,合力提升那些最有可能阻碍意思合致的预期之外条款的可见性及可知性,节约利用保险消费者稀缺的注意力与理解力。针对明确说明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很可能与投保人的实际信息需要不匹配,可借鉴引入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实质规制旨在直接作用于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考虑投保人订约之前有没有阅读或有没有机会阅读,其以理赔结果为中心,授权法院、保险监管机构等公共决策者判定保险格式条款是否足够公平合理,追求实现契约实质正义,满足保险消费者保障需要。美国法上,实质规制主要为司法规制,大体上藉由合同解释实现,主要工具有不利解释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它们也具有迫使信息披露功能,例如,合理期待原则要求法院置超出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未经阅读条款于不顾,除非保险人于缔约时已向被保险人予以特别说明。可见,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一前一后分守要津,构成双向通道,互成犄角之势,一方面,法院事后对保险合同之司法规制激励保险人事前向消费者披露条款信息,它方面,保险人事前披露之范围影响法院为增加保险人责任而扩张解释条款、重写保险合同之意愿强度。二者合力实现保险法的另一个核心目标,即激励承保责任信息之生产、传播和流动,促进保险消费者获取、理解并利用清晰准确的承保范围信息。实质规制具体方案之建构传统上从合意缺失角度出发,主要有概括同意论、授权许可论和推定格式条款不可执行论,目前占主导的是概括同意论。真伪合同条款两分论为最新的理论发展,为保险格式条款效力评价提供了新的工具,保险格式文件中的具体文句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有贡献、已进入实际协议的合同条款,是契约性的;一类是对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无贡献、未进入实际协议的随行文句,伪契约性的,不具有拘束力。规制立场的证成上,除了合意缺失说(缔约地位不平等说)、市场失灵说、消费者保护说、大众福利说等在合同法领域普遍适用者,新近的理论发展从保险本质属性的法学分析角度切入,在保险公用事业说(公共产品说)、产品说、社会治理说(社会连带说)的基础上提出各自的价值诉求和规制主张。这些新的学说更具保险特色,更契合保险特性,旨在促进保险产品可获得和可利用,为思考保险格式条款外之权利义务提供了新的视角,为通过规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政策的达成提供新的正当理由。主流的保险合同说主张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自愿缔结的一份协议,阅读欠缺之规制,应遵循合同法的通常规范,合意缺失说即是以此为论证的逻辑起点。保险公用事业说主张,保险可谓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或公众所必需,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应确保其可获得。产品说的视野中,保险更似一种有形商品,规制保险格式条款之规则应类似于规制产品设计瑕疵之规则,法律有必要引入标准承保范围,设定最低保障水准,控制保单质量。治理说强调,保险为社会连带与技术理性的完美融合,发挥着行为控制、风险管理和促进连带的治理功能,保险权利和义务不仅在法律上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也在事实上存在于众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应立于整个风险共同团体之利益之立场,不可纯依民法上双务合同之概念将对方置于对立敌对之地位,判定双方之权利义务归属,须不时以风险共同团体内其他成员之利益为出发点。阅读欠缺之规制,因而不能视为一个纯粹合同问题,其基础和底盘是保险法内在的多元价值和目标追求。保险法律规范之解释和适用,阅读欠缺问题之规制,应综合考虑相互作用、相互比较的多元价值和多种目标,不可仅仅依据意思自治这一单一理念。程序规制趋向于低效或无效,投保人意思自治的目标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充分实现,更难保障保险合同公平而有效率。用投保人不理解的语言,超出投保人想要知道的范围,告知投保人信息,这不应产生什么法律上的效果,更不应成为法律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强化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将其作为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并不可行,亦不可取。运用动态系统论,可将保险法体系化地解释为三个重要原则的组合:保障意思自治、实现对价平衡和满足合理期待。意思自治之不足,应通过保障合理期待与贯彻对价平衡填补。立法、司法与学术应改变“重程序,轻实质”的思路,转向更趋有效、更加直接、更为重要的保单质量(内容)控制规范和实现合理期待的制度保障。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应以实质规制为主、程序规制为辅,综合贯彻保险法三项核心价值,方可实现保险合同实质公平。
徐云君[10](2020)在《苏州市某区三级医院医疗纠纷情况与防范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医疗服务要求的提升,医疗纠纷案件发生越来越频繁,本次研究针对苏州市某区医疗纠纷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旨在探讨有效处理医疗纠纷事件的正确方法,为日后避免医疗纠纷提供有益借鉴。方法:对苏州市某区三级医院2015年至2018年期间的140例医疗纠纷案开展回顾性分析,了解医疗纠纷的分布特征,探讨纠纷主要原因以及处理途径,并通过调查问卷分析了解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医疗纠纷原因认知和解决途径的期望,为后续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最后,选取140例医疗纠纷案例中重点案例2例进行个案解析,对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和处理方式倾向性进行深度调研。结果:纠纷最多的科室为外科(44.29%);医疗纠纷发生医方占主要原因;医疗纠纷产生原因为因技术水平导致损害要求赔偿(52.86%);解决方案中采用第三方调解的模式占比最多(45.71%)。结论:预防并降低医疗纠纷需要加强医院质量控制管理及内部投诉管理,充分提升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与责任意识,改善服务态度,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与患者进行沟通,让患者充分享有对疾病治疗的知情同意权,加强患者的医学常识素养和正确维权意识,理性客观的认识医学的特殊性。只有医患双方、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二、实施知情同意 防范医疗争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施知情同意 防范医疗争议(论文提纲范文)
(1)医养结合机构服务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
机构管理方面 |
第一,机构设置医疗和养老服务双重标准难以两全。 |
第二,服务能力不足,人员配置难以满足医养需求。 |
第三,运营管理混乱,引发经营风险。 |
老年人权利保障方面 |
首先,老年人或其近亲属的知情权保障欠充分。 |
其次,紧急情况下处置授权不足。 |
再次,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 |
最后,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
医养结合机构相关问题因由分析 |
审批许可制转为备案制,监管重心后移 |
发展理念滞后,发展路径不适应自身实际 |
内部管理缺位和外部优势未充分挖掘 |
一是内部管理缺位。 |
二是医养结合机构外部优势挖掘不足。 |
法律逐步完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 |
医养结合机构风险防范对策 |
转变发展理念,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外部协作 |
其一,发展理念:求同存异,发挥优势,弥补短板。 |
其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流程。 |
其三,搭建合作平台,加强外部协作和交流。 |
及时充分告知,切实保障知情同意权 |
完善安全举措,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重视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
(2)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法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个人信息保护起源:隐私时代的侵权保护模式 |
1.2.2 个人信息保护兴起:网络时代的信息主体自主控制 |
1.2.3 个人信息保护深化:数字经济时代的多元协同保护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内容 |
1.3.4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第2章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理论框架 |
2.1 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划定 |
2.1.1 个人信息、隐私和数据 |
2.1.2 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 |
2.2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产权交易理论 |
2.2.2 效率理论 |
2.2.3 演化理论 |
2.2.4 协同理论 |
2.3 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分析框架的局限性 |
2.3.2 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3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协同 |
3.1 “权利束”——法和经济学的内在耦合 |
3.1.1 “权利束”:个人信息保护的产权理论 |
3.1.2 “权利束”的核心构造 |
3.1.3 交易成本视角下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解读 |
3.2 个人信息“权利束”的产权界定 |
3.2.1 束体维度:个人信息权利的分段解构 |
3.2.2 束点维度:个人信息权利的分层解构 |
3.2.3 逻辑归结:个人信息权利类型化 |
3.3 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协同 |
3.3.1 目标协同 |
3.3.2 原则协同 |
3.3.3 体系协同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协同 |
4.1 “卡-梅框架”经典模型及其拓展 |
4.1.1 “卡-梅框架”经典模型 |
4.1.2 “卡-梅框架”的内外拓展 |
4.2 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效率分析 |
4.2.1 财产规则 |
4.2.2 责任规则 |
4.2.3 禁易规则 |
4.2.4 无为规则 |
4.2.5 管制规则 |
4.3 规则类型的协同框架 |
4.3.1 主体规则:管制规则统领全局 |
4.3.2 平行规则:一般适用财产规则 |
4.3.3 平行规则:辅助适用责任规则 |
4.3.4 例外适用:禁易坚守底线和无为探索未知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协同 |
5.1 个人信息的主体行为博弈及保护困境 |
5.1.1 个人信息的主体行为博弈 |
5.1.2 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分析 |
5.2 主体行为的演化模型 |
5.2.1 政府协同规制的合理性 |
5.2.2 基本假设及模型构建 |
5.2.3 复制动态方程 |
5.3 主体行为的均衡稳定性 |
5.3.1 演化策略的稳定条件 |
5.3.2 演化系统均衡点 |
5.3.3 决策过程及稳定性分析 |
5.4 主体行为的演化路径仿真 |
5.4.1 基准演化的路径仿真 |
5.4.2 关键因素的演化模拟 |
5.5 主体演化行为的协同 |
5.5.1 基于动机的行为协同 |
5.5.2 基于机会的行为协同 |
5.5.3 基于控制方法的行为协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案例鉴析 |
6.1 “头腾大战”:腾讯抖音头像昵称之争 |
6.1.1 案涉当事人的经营与合作 |
6.1.2 用户的登录和使用 |
6.1.3 个人信息处理的合约 |
6.1.4 双方争议的焦点 |
6.1.5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
6.2 数据产品主体利益的冲突 |
6.2.1 数据产品的开放性 |
6.2.2 主体利益的确认 |
6.2.3 可携带权的冲突 |
6.3 “三重授权”原则 |
6.3.1 “三重授权”原则源起 |
6.3.2 “三重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
6.3.3 “三重授权”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
6.4 保护路径的优化 |
6.4.1 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应对 |
6.4.2 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困境分析 |
6.4.3 数据产品的产权保护 |
6.4.4 最优保护的注意水平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制度构建 |
7.1 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价值要素 |
7.1.1 实质参与:优化知情同意质量的权利导向 |
7.1.2 共享动机:从零和走向合作的行为导向 |
7.1.3 共同行动能力: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效率导向 |
7.2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协同机制 |
7.2.1 公私权统一的权利配合机制 |
7.2.2 激励相容的规则调节机制 |
7.2.3 利益平衡的行为协调机制 |
7.3 个人信息协同保护制度的实现路径 |
7.3.1 政府:管理和引导 |
7.3.2 信息主体:参与和控制 |
7.3.3 信息处理者:风险控制和技术设计 |
7.3.4 社群组织:行业协会自律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3)基因编辑法律规范之完善 ——以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基因编辑概述 |
一、基因编辑的概念 |
二、基因编辑技术的意义 |
三、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 |
四、小结 |
第二节 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的法律分析 |
一、选取该案法律分析的缘由 |
二、案情介绍 |
三、相关主体的分析 |
四、实然层面与应然层面的法律责任分析 |
第二章 完善基因编辑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完善基因编辑民事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
一、民法应当综合保护基因编辑所涉公益、私益 |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基因编辑人隐私权与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权利冲突 |
第二节 完善基因编辑行政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
一、行政法律规范不够全面、系统 |
二、受试者行政法律责任的探讨 |
三、域外中立型风险规制模式的借鉴 |
第三节 完善基因编辑刑事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
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反思 |
二、刑法规制的原因 |
三、域外刑法禁止型模式的借鉴 |
第三章 完善基因编辑法律规范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基因编辑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 |
一、严格规范基因编辑行为 |
二、防控基因编辑的“遗传风险” |
第二节 构建公益、私益综合保护的基因编辑民事法律规范 |
一、利害关系主体的分类 |
二、探讨不同利害关系主体权利平衡的原则 |
三、构建不同利害关系主体民法保护的规范 |
第三节 构建全面、系统的基因编辑行政法律规范 |
一、基因编辑社会风险的行政立法规制 |
二、基因编辑行政许可制度的构建 |
三、基因编辑受试者行政责任的证成 |
第四节 完善保护“人类遗传安全”法益的刑事法律规范 |
一、补充危害行为类型 |
二、调整相关刑法规范的体例结构 |
三、明确入罪标准 |
四、调整法定刑与处罚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思路 |
4. 研究对象 |
5. 研究目的 |
第二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统计分析 |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
2. 统计结果 |
第三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分析讨论 |
1. 医疗技术过错判断依据的探讨 |
2. 病历过错的判断 |
3. 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 |
4. 医疗损害原因力探讨 |
第四部分 措施建议 |
1. 细化医疗过错判断标准 |
2. 量化医疗损害原因力 |
3. 区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综述 医疗过错标准与医疗损害原因力认定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 |
三、域内研究现状 |
四、域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意义 |
七、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属性分析 |
一、由医疗过程到司法过程的患者知情同意权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对医院的义务 |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对患方的应用 |
第二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混淆区分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服务合同中的知情同意 |
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过失侵权 |
第二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实际应用 |
第一节 实践中的参与各方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的医患双方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的其他第三方 |
第二节 参与各方对制度施加影响的过程 |
一、影响规则的制定 |
二、影响规则的应用 |
三、影响诉讼外争议解决的过程 |
四、影响诉讼争议解决的过程 |
五、影响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
第三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应用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参与各方的特殊性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患方的特殊性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医方的特殊性 |
第二节 规则制定更新与应用中产生的效果不同 |
一、规则制定更新与应用的受关注度不同 |
二、争议解决过程中第三方介入产生的效果不同 |
第三节 有关非官方解决方式与官方解决方式的选择差异 |
一、医方的选择理由 |
二、患方的选择理由 |
第四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参与各方的提升 |
一、患方地位的提升 |
二、提高法律服务资源对患方的扶持 |
三、第三方介入机构的改善 |
第二节 规则的应用与变革更新 |
一、规则的应用明确化 |
二、规则的变革更新平衡 |
第三节 其他制度的侧面供给 |
一、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 |
二、探索临床术前谈话管理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3.1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A医院概况及医患纠纷危机管理现状 |
2.1 A医院概况 |
2.2 A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 |
2.3 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现状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案例介绍 |
3.1 住院患者右耳术后面瘫案例 |
3.1.1 案例起因 |
3.1.2 案例经过 |
3.1.3 案例结果 |
3.2 门诊患者无痛胃镜麻醉后猝死案例 |
3.2.1 案例起因 |
3.2.2 案例经过 |
3.2.3 案例结果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案例分析 |
4.1 医患纠纷危机管理模型的选择 |
4.2 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成功经验 |
4.2.1 日常监管和首诉负责 |
4.2.2 内部沟通和组织调查 |
4.2.3 确定预案和介入处理 |
4.2.4 明确予解决途径指引 |
4.2.5 案例分析和入库更新 |
4.3 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
4.3.1 医疗质量有待加强 |
4.3.2 视频监控投入不足 |
4.3.3 信息收集和管理缺失 |
4.3.4 控制和消除危机乏力 |
4.3.5 医患沟通不良和第三方干扰 |
4.3.6 评估及整改未得到重视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过程 |
5.1 危机预防阶段加强医院内外质量监管 |
5.1.1 医疗安全教育和评分考核 |
5.1.2 第三方监督及处罚不良行为 |
5.2 危机管理阶段加大临床实时监控管理 |
5.3 危机确认阶段构建统一患者信息系统 |
5.4 危机控制阶段提升医院安全保障力度 |
5.5 危机解决阶段构建医患之间有效沟通 |
5.5.1 完善患者知情告知和规范第三方病情见证 |
5.5.2 设置医患会谈室关注患者及家属心理疏导 |
5.5.3 积极主动并统一口径防止第三方不当干扰 |
5.6 危机总结阶段提升责任评估整改水平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卵子冷冻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研究现状简评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二、卵子冷冻技术的内涵及其价值 |
(一)卵子冷冻技术的相关内涵 |
1.卵子冷冻技术的相关概念 |
2.卵子冷冻技术的发展 |
(二)卵子冷冻技术的价值 |
1.弥补了胚胎冷冻技术伦理的缺憾 |
2.保障了女性的生育权 |
3.为建立卵子库提供了技术支持 |
三、卵子冷冻技术引发的争议与问题 |
(一)卵子冷冻技术的伦理争议 |
1.是否打破传统伦理观念的争议 |
2.关于能否为非医学指征的女性提供技术的争议 |
3.关于是否为预防性医疗的争议 |
(二)卵子冷冻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
1.女性的尊严问题 |
2.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问题 |
3.卵子冷冻技术引发的公平问题 |
4.卵子的存放及其商业化问题 |
四、争议与问题的归因及其应用趋势 |
(一)产生争议与问题的原因 |
1.卵子冷冻技术的发展与伦理观念转变的不同步 |
2.责任主体的责任伦理意识不明确 |
3.技术风险的监管尚有不足 |
(二)社会需求催促技术发展 |
1.卵子冷冻技术应用的必然性 |
2.生育权为其提供支持 |
五、卵子冷冻技术的伦理问题的原则及对策 |
(一)卵子冷冻技术的伦理问题原则 |
1.不伤害原则 |
2.有利原则 |
3.尊重原则 |
4.公正原则 |
(二)卵子冷冻技术的伦理问题的对策 |
1.加强卵子冷冻技术的风险管控 |
2.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约束与监督 |
3.建立良好的技术研究软环境 |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伦理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个人简历 |
(8)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探源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 |
(一)技术特征 |
(二)法律性质 |
(三)应用领域 |
二、文献综述 |
(一)法学界的探讨 |
(二)其他领域的争论 |
三、研究意义及思路 |
第一章 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对法律的挑战 |
一、存在弱化人性尊严的风险 |
二、违反正义价值之可能 |
(一)不利社会公平 |
(二)有损代际公正 |
三、突破生育权保障范畴 |
(一)背离辅助生殖制度初衷的危险 |
(二)存在复辟优生学之危机 |
四、增加知情同意的难度 |
第二章 我国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的不可替代性 |
(一)国家负有对生命健康权与生育权保障的责任 |
(二)法律在基因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二、我国法律规制历史进程 |
(一)萌芽期 |
(二)发展期 |
(三)成熟期 |
三、现有规制体系存在的不足 |
(一)效力等级较低 |
(二)适用条件的模糊性 |
(三)监督管理的滞后性 |
(四)患者权益保障弱化 |
第三章 中西方规制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径路 |
一、规制界限的差异 |
(一)界限的区别表征 |
(二)差异原因性分析 |
二、规制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
三、规制依据与手段的多元性 |
(一)成文法规与典型判例 |
(二)行政软法与公共治理 |
第四章 我国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 |
一、规制原则 |
(一)规制前提:预防性原则 |
(二)技术底线:尊重原则 |
(三)最高纲领:人类福祉原则 |
二、检测行为的界限 |
(一)非医疗目的:绝对禁止 |
(二)医疗目的:有条件限制 |
三、规制模式与手段 |
(一)硬法为主,软法为辅 |
(二)法定许可的监管方式 |
(三)增强行业协会参与度 |
(四)新型规制方法 |
四、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
(一)提高法律责任的刚性 |
(二)完善诉讼赔偿项目与第三方救济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阅读欠缺之透视 |
第一节 问题成因 |
一、理性经济因素 |
二、社会压力因素 |
三、认知局限因素 |
第二节 影响之一:合意缺失 |
一、经典合同概念的范式内涵 |
二、保险合同说的固有局限 |
第三节 影响之二:市场失灵 |
一、保险合同的统一化阻碍条款竞争 |
二、消费者乐观期待与无效率保单条款之形成 |
小结 |
第二章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不足 |
第一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内容 |
一、少数精明者的市场矫正作用 |
二、少数阅读者理论的具体主张 |
第二节 最低比例的少数阅读者之计算模型 |
一、模型建构 |
二、结论运用 |
第三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的总体失败 |
一、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 |
二、少数阅读者无能为力 |
小结 |
第三章 阅读义务之批判 |
第一节 阅读义务的完整表述 |
一、第一种表述:义务 |
二、第二种表述:终局性推定 |
第二节 阅读保险合同为一种行为要求 |
一、主体:理应为当事人双方,实则为投保人一方 |
二、性质:为职责,非义务 |
三、阅读已交付保单之职责:阅读保险合同即检验保险产品 |
第三节 阅读同意推定创设基础之检讨 |
一、缔约主体假设中的“强而慧者”与“弱而愚者” |
二、徒具形式而无实质的阅读机会 |
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更难以进入保单 |
第四节 阅读义务司法适用状态之考察 |
一、文盲缔约人阅读义务之历史考察 |
二、投保人阅读义务之目前通行规则 |
三、保险中间人主张阅读欠缺抗辩之效果 |
第五节 保险法引入“异常条款”规定之建议 |
一、“签字”仅为合同关系起点之象征 |
二、“异常条款”规定之条文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预期读者之调整 |
第一节 不同预期读者的阅读行为及其价值 |
一、保险消费者事后阅读保单阻止不公平理赔 |
二、市场中间人阅读保单促进保单质量之提高 |
三、保险监管者阅读保单强化保单监理之实效 |
第二节 促进保单清晰化通俗化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一、不利起草者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 |
二、温和版合理期待原则促进保单通俗化 |
第三节 不利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之可行性 |
一、具体实现途径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三、精明的被保险人除外 |
小结 |
第五章 程序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程序规制之功能 |
一、激励保险人提供有效率承保范围 |
二、匹配投保人之保障需要与保单以防范逆选择 |
三、左右被保险人之行为以防范道德危险 |
第二节 我国法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之改进 |
一、明确说明义务之范围:预期之外不利条款 |
二、明确说明义务之形式:采用标准化“警示栏” |
第三节 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之借鉴 |
一、保障漏洞问题何以产生 |
二、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 |
小结 |
第六章 规制路径之转换 |
第一节 实质规制的主要方案 |
一、概括同意论 |
二、授权许可论 |
三、推定不可执行论 |
第二节 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之互动 |
一、阅读欠缺是单向预防而非双向预防问题 |
二、单许事前规制还是并许事前事后规制 |
三、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11 条之合理期待原则 |
四、强化版合理期待原则间接迫使信息披露 |
第三节 伪合同条款之排除 |
一、整体化约论与真伪甄别论 |
二、真伪保险合同条款之甄别 |
小结 |
第七章 规制立场之新释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说之规制诉求 |
一、保险具有产品属性 |
二、保险合同适合性保证 |
第二节 保险公用事业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公用事业的保险 |
二、保险的可获得性 |
第三节 保险治理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治理技术的保险及其治理功能 |
二、保险的社会连带性 |
三、连带实现功能的法学解释:风险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平衡 |
小结 |
结论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10)苏州市某区三级医院医疗纠纷情况与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技术路线 |
第二部分 医疗纠纷理论研究 |
一、医疗纠纷的相关概念及特征 |
1.医疗纠纷的概念 |
2.医疗纠纷的相关理论 |
3.医疗纠纷的基本特点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部分 140例纠纷案例回顾性分析及医患认知度问卷调查 |
一、140例纠纷案例回顾性分析 |
1.纠纷案例基本特征 |
1.1 患者基本信息 |
1.2 医生基本信息 |
2.纠纷发生科室分布 |
3.医疗纠纷及索赔原因 |
4.解决方式 |
二、医患认知度问卷调查 |
1.调查对象 |
2.调查内容 |
3.调查结果 |
三、结果讨论 |
1.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情况 |
2.发生医疗纠纷医方情况 |
3.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因素分析 |
4.第三方调解方式逐渐显示优势 |
第四部分 重点案例分析讨论 |
一、王*因心梗突发死亡诉讼纠纷案 |
二、金**子宫全切术后纠纷调解案 |
第五部分 对策研究 |
一、医院方面的对策 |
1.强化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技术水平 |
2.加强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 |
3.医务人员应重视与患者的沟通 |
4.医方应引导患方进行第三方调解 |
二、患者方面的对策 |
1.加强医学科普教学宣传,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 |
2.促进患者认识医疗风险,降低期望值 |
3.重视患者合法维权方式,依法理性处理纠纷 |
三、政府、社会方面的对策 |
1.完善医疗纠纷解决体系 |
2.在道德层面上应强化媒体责任,客观公正进行新闻报道 |
3.积极推进第三方调解 |
第六部分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实施知情同意 防范医疗争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医养结合机构服务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J]. 邓明攀,刘春林. 中国医院院长, 2021(14)
- [2]个人信息协同保护的法经济学研究[D]. 陈旭琳. 吉林大学, 2021(01)
- [3]基因编辑法律规范之完善 ——以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为例[D]. 纪洪亮.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D]. 曾文博. 昆明医科大学, 2021(02)
- [5]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应用[D]. 叶巧蝶.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A医院医患纠纷危机管理案例研究[D]. 谭佳婷.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卵子冷冻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D]. 李知遥. 锦州医科大学, 2020(05)
- [8]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D]. 耿姗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9]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D]. 钱红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苏州市某区三级医院医疗纠纷情况与防范对策研究[D]. 徐云君. 南京医科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