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程序论文_李艳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倾销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争端,葡萄酒,国光,反倾销税,商务部长,反补贴。

反倾销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李艳华[1](2019)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获得事实"规则是反倾销调查程序下的制度设定。为了防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恣意扩张,WTO《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可获得事实"规则之适用给与程序上和条件上的限制。但文件语义的模糊性又使调查当局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际运用偏离了规则的应有价值。在中国对外贸易急速上升的国际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转化适用《反倾销协定》时应充分尊重该协定及其附件2的应有之意。此外,面对国外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程序,出口企业也应当竭尽所能提供调查当局所需信息,避免高额倾销税率。(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红[2](2019)在《论我国中小企业在美国反倾销应诉中实体与程序抗辩——以美国对华木柜和浴室柜反倾销调查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加剧,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及倾销制裁不断加剧,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的企业在美国反倾销案件中失利应诉的消息不断传来,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应诉积极性。厦门作为出口外向型城市,在中美贸易战中损失严重,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中小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问题,并提出一些应对思路,多视角审视如今面对的挑战。(本文来源于《厦门特区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吴灏文[3](2018)在《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重点和规避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已就反倾销日落复审搭建了相对系统、职能分工较为清晰的机构框架。但是,欧盟现行条例关于日落复审的规定较为模糊,欧盟委员会在适用分析方法、选取数据和确立评估标准等方面均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欧盟委员会有较高几率得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结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日落复审结论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预见性。对此,考虑到欧盟有保护区域内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企业在关注政策和法律法规更新状况的同时,一方面,应积极配合委员会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必要资料,充分表达自身诉求以争取有利结果;另一方面,企业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对所在行业、欧盟相关产业和主要竞争对手状况的分析,制定多样化的企业发展战略,更主动地应对日落复审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陆振华[4](2017)在《美商务部长提名人国会过堂 主张加快反倾销调查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地时间1月18日,美国候任总统特朗普提名的商务部长人选威尔伯·罗斯(Wilbur Ross)在国会参议院完成了近四个小时的提名听证会。参议院商业、科学与交通委员会的共和党籍议员要求罗斯就美经济增长拿出新药方,并在处理贸易争端问题上采取更加积极(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7-01-20)

王丽萍[5](2015)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社会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要比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高很多,而且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调查又是全球最多的。基于这一背景,文章从反倾销调查的具体程序出发,详细分析在正常价值测算、损害认定、两者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反倾销的日落复审调查中的规则细节,为我国企业深入认识反倾销协议、开展积极应诉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现代管理科学》期刊2015年08期)

秦霞[6](2014)在《我国反倾销行政程序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初,国际贸易领域的关注焦点大量集中于反倾销的发展走势之上。各国失去了关税壁垒的贸易阻拦,转而利用合法的反倾销贸易救济手段实现国内产业的最大利益化。我们在承认反倾销合法性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滥用反倾销措施对被调查者、被诉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害。因为反倾销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利益主体,从调查到执行实施过程都是在进口国贸易行政机构的主导下操作运行,这就更加要求信息的透明和公开化,保障程序与结果的公正。为了打破利害关系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平衡各方利益,必须在反倾销中实现信息共享。只有当主管机构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利害关系当事人才能以此提出评论和辩护,向其提交更完整、更充分的案件信息。《WTO反倾销协定》是目前世界上最权威、较完备的反倾销协议,协议中有专门规定信息披露的条款作为各国国内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各成员国通常会为了国家利益在国内立法中减少本国贸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方式。在我国频繁被其他国家提起反倾销的形势下,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反倾销行政程序信息披露的立法不足和域外的立法启示,以期完善我国信息披露立法制度,在遵守国际基本原则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我国产业的利益。文章第一部分第一小节首先从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披露入手,在简述反倾销相关概念基础上对行政程序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充分的概念界定。第二小节主要通过分析《WTO反倾销协定》中的相关条款,论述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叁小节是阐述行政程序中行政当局披露信息的必要性,使大家能够了解为什么要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第二个部分是对我国信息披露立法现状分析和问题的总结。首先归纳我国反倾销的立法体系,对我国立法的现状做一个评价,再针对我国反倾销行政程序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文提出对策打下基础。第叁个部分是对WTO协议和欧美国家反倾销信息披露立法特点和对我国有何启示的阐述。《WTO反倾销协定》作为国际反倾销立法的纲领性文件,是各国国内立法的重要依据。欧美国家作为实施反倾销的传统大国,其反倾销法和条例中的信息披露也相对更为完善,其中有些立法特点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以确定正确的立法方向。第四个部分主要是结合前文所述我国信息披露的立法不足和域外信息披露立法的可取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行政程序信息披露的立法对策。(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4-04-28)

贺骏[7](2013)在《欧盟不“赏光”遭中国“罚酒” 光伏双反最后角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地时间6月4日,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宣布,欧盟自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才会升至47.6%。 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在发布会上表示(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3-06-06)

倪铭娅[8](2013)在《希望欧方与中国业界尽快开始谈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委员会日前公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决定对涉案中国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5日就此发表谈话指出,中国政府和产业对通过对话磋商解决问题表现了极大诚意,做出了巨大努力。欧方仍执意对中国输欧光伏产品采取不公正(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3-06-06)

姚多生[9](2013)在《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中法院审查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以及国际贸易在宽度和广度上不断地拓展,倾销行为开始大量的出现在国际贸易中,针对倾销行为的危害,各国都建立了反倾销制度用以抵制倾销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而由于反倾销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国家经济利益的考虑而且具有很强的政策倾向,所以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反倾销主管机关侵害对方权益的情况,那么建立一套公正、高效的诉讼法律制度来为此类纠纷提供一个救济途径是一个健康良性的反倾销制度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制度保障,正是基于上述的原因,各国在建立反倾销制度之后纷纷建立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制约反倾销行政权力的滥用,为反倾销制度这匹“野马”套上了“缰绳”,使得反倾销制度能够有序、健康的运作。诚然,我国目前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实务尚属空白,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我国的外贸产品受到他国的反倾销调查而引起以他国的反倾销主管机关为被告的反倾销司法审查诉讼。然法律具有前瞻性,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的加强、国力的增加,他国在我国的倾销行为也会逐渐增多,相对应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也会随之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而成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反倾销机关正确运用权力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因此,研究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并设计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审查制度,对于我国日后应对反倾销案件激增的情势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集中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中,对于司法审查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审查法院的管辖以及诉讼时限的问题、审查标准和审查范围的问题、诉讼中的和解制度以及二审、再审程序都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远不能满足我国今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需求。基于国内外的法制环境以及法治水平的差异,在我国建立专门系统的法院用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条件并不成熟,因此在现有的法院体系下设立审查庭才是最佳方案。关于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当今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极力扩展诉讼主体的范围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在此方面则规定的较为保守,不利于对本国当事人的保护,应当借鉴国外的规定,扩展享有诉权的权利人范围,加大对国内当事人的保护。而对于被告的确定则应当依据作出反倾销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成熟”、是否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实实在在的影响来加以评判。司法审查的管辖问题是在确定了审查主体后所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此问题,我国学者设计了很多的模式,考虑到目前我国国情,级别管辖上应当以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初审管辖法院;在地域管辖上,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便于审理取证的角度出发,应当以原告住所地以及倾销行为发生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WTO的《反倾销协议》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提出了“迅速及时”的规定,依据此规定,我国对于司法审查的时限应当秉承“迅速及时”的要求规定较短的时限,同时还应当明确诉讼时限的起算点,以及设立相配套的司法审查诉讼时限的中止、中断。司法机关在审查的范围上,可以参考美国的“成熟行政原则”,以行政行为是否切实的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来衡量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到审查范围之内;在审查标准方面,欧美等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都坚持宽严得当的适度原则。我国的审查标准在坚持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事实方面的认定以及对所适用法律的解释。另外,完整的诉讼程序离不开二审以及再审程序,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二审程序应当重心放在法律审查上,以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而对于再审程序,同样基于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特殊性,应当控制再审的次数,以维护我国国际贸易大国的良好形象。(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3-04-01)

傅苏颖[10](2012)在《商务部就美对华22类产品反倾销调查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5月2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显示,中国就美国对华22类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错误做法,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向美国提起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此发表谈话指出,本次争端共涉及美国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救济措施的2(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2-05-26)

反倾销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加剧,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及倾销制裁不断加剧,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的企业在美国反倾销案件中失利应诉的消息不断传来,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应诉积极性。厦门作为出口外向型城市,在中美贸易战中损失严重,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中小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问题,并提出一些应对思路,多视角审视如今面对的挑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倾销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李艳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刘红.论我国中小企业在美国反倾销应诉中实体与程序抗辩——以美国对华木柜和浴室柜反倾销调查案为例[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9

[3].吴灏文.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重点和规避路径[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4].陆振华.美商务部长提名人国会过堂主张加快反倾销调查程序[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

[5].王丽萍.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15

[6].秦霞.我国反倾销行政程序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4

[7].贺骏.欧盟不“赏光”遭中国“罚酒”光伏双反最后角力[N].证券日报.2013

[8].倪铭娅.希望欧方与中国业界尽快开始谈判[N].中国证券报.2013

[9].姚多生.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中法院审查制度的完善[D].安徽大学.2013

[10].傅苏颖.商务部就美对华22类产品反倾销调查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N].证券日报.2012

论文知识图

1995-2006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裁决结果...我国反倾销运作程序大事记2006年塑料化工行业反倾销大事记(2)国际经济组织(集团)最新动态区域经济合作组...国际经济组织(集团)最新动态区域经济合作组...大事记2006年塑料化工行业反倾销大事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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