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国库券也是犯罪

挪用单位国库券也是犯罪

一、挪用单位国库券同样是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百顺[1](2020)在《挪用资金罪研究》文中提出为了准确地惩罚挪用资金罪,我们需要加强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和刑罚裁量等方面问题的研究。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在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挪用中的“挪”足以侵害法益,而“用”是主观方面要素,因此,“挪而未用”可成立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既遂。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上应当坚持对三种情形分别定罪量刑,视每种情形是否达到独立入罪条件可分为“数罪并罚”或“合并计算量刑”。变现后的数额计算要区分变现方式。以“归还之日”判断三个月的最后期限更为合理。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基于单位的委托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资金的人员。劳务人员及基于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通常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适格主体。营利性单位为谋取单位整体利益的单位犯罪应对其加以规制并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挪用资金罪属于目的犯,是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犯罪动机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或对单位进行报复。在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同时具备的情形下,不归还挪用资金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予以惩处。在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中,下属因上级指示挪用资金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可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挪用人与使用人对资金用途认识不一致不影响共犯的成立,在挪用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使用人的行为也可独立构成本罪。目前,挪用资金罪在刑罚裁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应细化挪用资金罪中的自由刑,增加财产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为了使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更准确和公正,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应将挪用资金罪纳入其中。

叶建朝[2](2013)在《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所遇到的法律解释适用、供其他单位使用、以贪污论处、罪数形态、多次挪用性质及数额认定等五大疑难问题。本文研究的意义及创新之处在于运用现行理论界对挪用公款所进行的研究成果,同时结合本人在三明市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所涉及的挪用公款案例,全面分析挪用公款罪上述五大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并一一作出相应解决,且尽量做到条理清晰、说理有据。本文基本研究内容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问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机关所制定的挪用公款解释一一阐明、评析,并根据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得出对于全国人大立法解释所规定的行为在解释前发生不适用立法解释,不得以挪用公款犯罪认定,构成其它犯罪的,只能按其他犯罪处理的结论;第二部分是“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定性问题,对理论界存在的否定说等三种观点及理由进行评析,并从个人使用的本质特征及打击犯罪需要说明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是区别说,同时用案件实证的方式论述在“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既谋取个人利益又谋取单位利益”行为认定处理的归责原则也是区别说;第三部分是“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认定问题,重点分析论证“挪用公款巨大不退还”和“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是否以贪污认定两大问题,并在分析理论界观点及理由基础上从贪污和挪用犯罪本质特征角度说明本人对上述两问题所持的观点是前者不宜以贪污论,后者应认定为贪污;第四部分是挪用公款罪数认定问题,重点阐述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及个人决定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从中收受贿赂两类行为的罪数问题,并用阐述分析理论界现存观点及理由和案例实证方法说明前者本人的观点认为要区别对待,只有一个概括犯意的,只能择一重罪处罚,先后有两个犯罪故意的应数罪并罚;后者是对于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第五部分是“多次挪用公款”认定问题。性质上,主要用案例实证比较分析方法论证了“多次挪用公款”作为量刑加重情形,应当是犯罪特征;数额认定上,主要通过评析理论界存在的六种观点来得出本人对“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应采取的具体规则:应分成四种情形,并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本论文的结论是对挪用公款司法认定五个疑难问题要采取理性平和的方法,尽量在保障人权和有效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取得平衡,确实做到不枉不纵;希望经过本人的粗浅分析,统一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使现有法条适用合理,防止相同或相似案件不同判,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使罪名认定更加合理、准确,确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

张茜[3](2013)在《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的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对刑法中个罪的研究已经接近成熟了,可以说很难达到创新。因此,笔者在借鉴部分学者的观点上,决定将实行行为相同的一类罪名进行研究,以期对这类型犯罪有个整体的把握,从整体再到局部全面分析并解决好同一类罪名中各罪的协调与完善。在此,笔者将将要论述的这类犯罪命名为挪用型犯罪,其包括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三个罪名。这类型犯罪的共同点是实行行为的同一性,即都为挪用。本文将主要以挪用型犯罪的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缩小研究的范围。对挪用型犯罪中的客观行为的研究,一直深受理论界的关注,也形成了很多观点。但大部分学者都是具体谈其中一罪的客观行为,很少有将三者一起做整体性、类型化的研究,本文将以挪用公款罪为重心来讨论挪用型犯罪的客观行为。行文主要按照以下脉络对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的研究进行梳理。首先介绍挪用型犯罪的范围和三罪的客观行为的表现;再以挪用公款罪为重心分别阐释三罪在客观行为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相关问题可参照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来认定;最后据此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言,并提出自己拟作的挪用公共财产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单位财产罪的罪状表述,以此结束了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的研究。

王崇青[4](2012)在《全流通时代的证券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研究始终带着“问题意识”,撷取了全流通时代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而又极具理论价值的若干证券犯罪问题作为研究切入点。全文研究始终站在行为无价值立场,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坚持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统一,并适当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台湾法理论。内容涉及证券犯罪的概念、类型、法益、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的衔接、因果关系、共犯形态、兜底条款、立法问题等方面。希望通过本文研究,达到丰富我国证券犯罪基础理论,引领司法实务部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深化我国证券犯罪立法工作等效果。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引言部分从证券的产生入手,简要阐述了世界证券业发展的三个阶段,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作了简单回顾。我国证券市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界,可分为前股权分置时代,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时代。引言分析了产生股权分置的历史背景,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含义,进而着重指出了全流通时代证券犯罪呈现出传统证券犯罪高位运行、犯罪手段不断花样翻新,新型证券犯罪不断出现,共同犯罪现象普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引出了下文所要研究的主要课题。第一章为证券犯罪概论,分为三节。第一节为证券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主要分析证券、证券犯罪的概念及种类,为下文的论述作好铺垫。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台湾和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模式为“有限列举,概括授权”,证券范围相对狭窄,交易品种相对单一。我国刑法中的证券概念不具有同一性,不能与证券法上的规定相对应,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证券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以确保刑法的应变能力。美国、日本和台湾都将证券犯罪规定在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中,而我国将证券犯罪统一规定在刑法典中。在学理上划分证券犯罪范围必须坚持:一是侵犯同类客体的原则,证券犯罪必须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二是行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我国证券犯罪共涉及13个条款20个罪名。从不同角度,我国证券犯罪可分为欺诈型证券犯罪与非欺诈型证券犯罪,背信型证券犯罪与非背信型证券犯罪,发行市场中的证券犯罪与交易市场中的证券犯罪等类型。第二节论述证券犯罪的法益和被害人。首先,将法益理解为法所保护的利益,强调法益不能过于抽象化和精神化,剖析了日本和中国学者有关证券犯罪法益的不同论调,认为证券犯罪的法益不应包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日本,证券犯罪的法益为“证券市场的机能”,而在我国应为“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其次,证券犯罪的保护法益为社会法益,它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具有偶遇性、不确定性和受动性特征。不是每一种证券犯罪都有被害人,考察证券犯罪是否有被害人,可从被害性、实体性和直接性三方面考量。第三节为证券犯罪认定与解释的立场,明确提出坚持行为无价值、刑法谦抑性以及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统一等立场,为后文论述的展开埋下伏笔。第二章为证券犯罪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衔接,主要分为三节。第一节为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原因和作用,考察了行政认定的概念和种类,较为系统的回顾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行政认定的历史。本文所研究的行政认定主要指行政处罚、行政鉴定、移送函和认定函等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证券刑法规范依附性的特点、行政执法的前置性以及行政执法权过于膨胀是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重要原因。行政认定在刑事认定中发挥了认定“行政违法性”和“违法事实”的作用。第二节论述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认定的前置程序。行政认定的实质是行政违法性认定,其背后是行政权;刑事认定的实质是刑事违法性认定,支撑其运行的是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运行方式,性质功能、稳定程度不同,决定行政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认定依据。证券刑法规范在依附于行政规范的同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刑法与行政法的目的、价值取向和规制对象完全不同,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应区别于行政违法性判断,注重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行政违法性判断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行政认定在刑事诉讼中并非必不可少,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行政违法性判断和刑事违法性判断。第三节为完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衔接的法律进路,提出要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互动,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刑事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第三章为证券犯罪的因果关系及认定,分成三节。第一节为证券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行为犯与结果犯应以犯罪构成既遂是否需要结果要素的出现为区分标准。犯罪结果的难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难以认定、处罚未遂犯仍不够全面保护法益以及社会防卫思想的存在,是行为犯的立法依据。大部分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将证券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只有大陆法系的德国将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为结果犯,而我国将大部分证券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并规定了少量结果犯。第二节为传统因果关系学说在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中的不适应。由于证券价格受影响因素众多,成立证券犯罪的“条件关系”难以证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证券犯罪结果的相对抽象性,决定了证券犯罪因果关系难以运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第三节为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欺诈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启示,介绍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处理证券欺诈因果关系时确立了“欺诈市场理论”,只要证明行为人有不实陈述或遗漏消息等证券欺诈行为,即推定受害人因“信赖”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欺诈市场理论”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证券犯罪是严重的证券欺诈,可以借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第四节为我国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疑难问题。首先,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证明操纵证券市场罪因果关系具有正当性根据。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指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证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足够证据,并就操纵行为导致操纵结果发生作低度证明,而后由行为人就该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反证的证明方法。其次,讨论内幕交易罪因果关系,主要涉及持有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问题。第一个问题实际上讨论内幕交易罪是以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还是以“知悉”内幕信息为必要。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构成内幕交易罪必须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要件,即使有的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利用”二字。认定“利用”内幕信息必须坚持三步骤:证明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证明行为人实际交易证券;从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如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间的吻合程度等。美国和台湾确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以信息具有“重大性”为标准,值得借鉴。重大消息并非以单一事件作为衡量标准,不同事件适用不同标准,内幕信息形成不以成为确定事实发生为必要,其形成时间应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四章为证券犯罪的共犯形态与问题,分成三节。第一节,为证券共同犯罪的罪名争议。重点讨论《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规定。站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犯罪事实支配说立场,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可以成立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同犯罪,非上市公司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而中介机构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证券共同犯罪的罪名确定须遵循以下规则:(1)共同犯罪存在于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交叉或重合中,存在分别定罪可能性;(2)如果刑法根据犯罪主体差异或者行为所起作用不同,在同一条法条中规定不同罪名,可以分别定罪。(3)如果部分共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发生认识错误时,只能在两种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第二节为证券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首先,研究了受他人明示、暗示从事证券买卖行为的界定。间接正犯理论不足以涵盖与“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相同类的行为,根据“他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事先合谋,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暗示”的内容,可以得出不同结论。第二,讨论了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行为的定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施背信行为,根据“指使”方式以及受指使人主观明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三种不同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不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身份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成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共犯。第三,剖析了“跟庄”行为。“跟庄”行为与片面共犯存在根本区别,其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跟庄”者确切知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采取“跟庄”的办法暗中帮助完成操纵行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片面共犯。第四,分解“锁仓”行为。“锁仓”者与“庄家”具有共同操纵行为和共同操纵故意,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帮助犯。第三节为证券共同犯罪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逐一剖析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接受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委托买卖证券、为操纵证券市场者提供证券账户、资金、中介机构为他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编造并传播虚假交易信息、无身份者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司法实践中发生较多、容易混淆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具体视这些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是否与操纵者、欺诈发行者等主犯有犯意联络,以及行为分担情况不同而定。第五章为证券犯罪的“兜底条款”及立法完善,共分两节。第一节为证券犯罪中“兜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于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的刑法性质,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两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的兜底条款。在证监会以《证券法》第77条兜底条款认定汪建中的操纵行为后,刑法有无必要对这种连证券法都不清晰的灰色地带再次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调整,这样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但在立法中不可避免,司法者应有的态度不是去指责和谩骂它,而应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内,坚持严格解释,遵循同类解释,考虑行政先定因素,体现刑法谦抑原则,以平衡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关系。汪建中的“抢帽子”行为与影响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交易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有违国民预测可能性,解决出路在于修正《刑法》第182条或者修改《证券法》有关规定。第二节为完善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设想。我国证券犯罪存在刑事立法先行、超前立法、罪种设置不合理、刑罚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完善证券犯罪立法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坚持刑法最后性、协调性和等价性原则,不断完善刑事立法模式、合理设定犯罪圈、健全刑罚体系。

孙万怀[5](2011)在《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文中提出相对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型腐败犯罪,挪用公款罪不是常态性罪名,而是针对社会转型刑法应对的成果。在该罪的立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纠结,判例参考的价值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该罪的判例的公布,为现实裁决提供了指导和参考作用。最近10年公布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司法的重心:注重主体身份的实质公务性、从形式合理性理解"归个人使用"、慎重解释"公款"的内涵。判例公布在有利于同案同判的同时,成为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助推器。

涂晓军[6](2010)在《挪用公款罪客体和对象的研究》文中提出对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决定了对其构成要件的理解。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之一应该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所有权,此外,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挪用公款罪争议较大的犯罪对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左长江[7](2010)在《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是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多发案件,由于立法不完善和司法解释众多,使此类案件的认定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结合司法实践,重点探讨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犯罪对象、犯罪形态以及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首先,介绍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沿革,确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针对四种特殊的犯罪主体进行分析,即: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村委会成员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执行上级指示办理挪用公款手续的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单位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第二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分为典型的犯罪对象和非典型的犯罪对象。典型的犯罪对象为公款。非典型的犯罪对象本文分析了八种,分别是:特定款物、非国有单位资金及非国有金融机构客户资金、“小金库”资金、联行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以及财产性权利。第三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形态。本文分析了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问题。停止形态中包括预备与中止形态、未遂形态以及“挪而未用”的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问题包括:两个以上挪用人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问题、挪用人与使用人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问题和挪用人与使用人以外的非使用人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问题。第四部分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司法认定着重分析了罪与非罪的界线和挪用公款罪与其它犯罪的区别。进而指出挪用公款罪在立法上存在的四个缺陷,同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增设单位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完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取消三种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修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条款。

董立岩[8](2010)在《浅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文中指出挪用公款的犯罪在近些年不但没有下降的趋势,反而挪用金额不断上升,而且还有许多转化成了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贪污等犯罪。所以,作者在本文探讨了挪用公款罪的必备犯罪构成要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本文分为三章,分别研究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挪用”、犯罪对象“公款”的含义,及“归个人使用”的相关立法,明确了其真实含义,并肯定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可能许多人认为挪用公款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恶性不大,其社会危害性亦没有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严重。但是,作者认为,鉴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无论哪种职务犯罪都是对政府诚信、国家威严的严重损害,且不可掉以轻心。更何况,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打着“挪用”的幌子,实为贪污。因此,作者认为研究挪用公款罪意义重大:第一,可以防微杜渐。许多贪污案件的犯罪人,开始时都只是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只是后来归还不上,而转为贪污的故意。因此,将挪用公款罪规范得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贪污犯罪的案件。第二,有利于树立国家威严,树立政府的廉政形象。为人民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变成了损害人民利益造福自己的贪官,这必然有损国家形象。因此,研究挪用公款罪有利于挽救国家形象。第三,有利于完善刑法体系。挪用公款罪处于《刑法》规定中的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其侵害的客体与其他罪名属于同一类,但是其犯罪构成却“独树一帜”,这不利于刑法体系的统一。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作者主要采用了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及历史研究法。第一,案例研究法主要体现在通篇文章的论述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现行的规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单用理论来剖析显得有些单调,所以作者选取了案例研究法,通过一些通俗易懂的小案例来阐释其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二,比较研究法主要体现在本文第二章的论述中,通过比较我国和国外的相关立法,以及我国和国际法的规定的不同,来阐释我国对挪用公款罪对对象规定的不当之处。从而引发学者和立法者的深思,以期可以在立法上将其予以完善。第三,历史研究法主要体现在本文第三章的论述中,作者用此方法介绍从古至今挪用型犯罪在中国刑法史中的演变,以便于读者对挪用公款罪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有一个基本的把握,从而着重强调200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罪所作的调整和修改,体现修改背后的立法深意和价值。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本人搜集了相对完备的资料,也对挪用公款罪有了细致的了解,为本次论文写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希望通过作者的浅薄之见,可以引发更多思考,以利于挪用公款罪的完备。

郭竹梅,秦鹏[9](2009)在《挪用有价证券及代金卡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文中研究说明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现代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发展,有价证券逐渐发展成为"几乎代表、甚至完全代表了金钱或商品"。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无体动产。将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并非一个偶然的现象,实为财产存在形式及现代财产法必然的发展方向。也因此,当前"款"或"钱"的概念已经被不断修正,钱的表现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货币,钱以外的支票、股

钟园园[10](2008)在《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争议问题的研究述评》文中认为近几年来,学者们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文章试对其中的主要观点作以评述,明确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新的内涵,界定了公款、公物、有价证券三个犯罪对象的范围,以期进一步深化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研究,为刑法理论工作者提供有借鉴价值的资料。

二、挪用单位国库券同样是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挪用单位国库券同样是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挪用资金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序论
第一章 挪用资金罪概述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章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及对象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争论及评价
        一、权益本源之争
        二、单一客体或复杂客体之争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争论及评价
        一、“资金”的定义之争
        二、“资金”的范围之争
第三章 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
    第一节 挪用犯罪的本质与行为特征
        一、挪用犯罪的本质
        二、挪用犯罪的行为特征
    第二节 “挪而未用”的疑难问题探讨
        一、学界有关“挪而未用”的主要观点
        二、对“挪而未用”的观点评析
    第三节 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
        一、对现有计算方法的评价
        二、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第四节 “三个月未还”的理解
        一、超过三个月未还中“三个月”起止点的认定
        二、挪用资金罪三个月期间的中止
        三、以挪用资金罪进行非法活动在立案侦查后的公诉问题
第四章 挪用资金罪主体的争论及评价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职务身份之争
    第二节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争议
    第三节 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探讨
        一、挪用资金罪成立单位犯罪的必要性
        二、挪用资金罪成立单位犯罪的可行性
        三、将单位规定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需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目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动机
    第二节 对“不退还”主观内容的理解
        一、不退还与不想还的比较
        二、不退还的主观内容与转化犯的问题
第六章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
        一、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
        二、单位工作人员与非本单位人员共同犯罪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刑罚裁量
        一、挪用资金罪刑罚裁量存在的问题
        二、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合理适用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2)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适用问题
    一、 挪用公款罪主要法律解释评析
        (一) 主要法律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内容
        (二) 对主要法律解释的评析
    二、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的具体适用
        (一)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
        (二) 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的具体适用
第二章 “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定性问题
    一、 关于“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定性的争议
        (一) 不得定罪说
        (二) 可以定罪说
        (三) 区别定罪说
        (四) 本文观点:区别定罪说
    二、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既谋取个人利益,也谋取单位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 相关案例与争论
        (二) 本文观点:应当定罪说
第三章 “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认定问题
    一、 “挪用公款不退还是否以贪污论处”问题
        (一) 相关规定
        (二) 对“挪用公款不退还按贪污论处”规定的争论
        (三) 本文观点:有条件转化说
    二、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以贪污论处”问题
        (一) 对“携带挪用公款潜逃以贪污论处”规定的评析
        (二) “携挪用公款潜逃以贪污论处”不需先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四章 挪用公款罪罪数认定问题
    一、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罪数认定
        (一) 有关争论
        (二) 本文观点:部分数罪并罚说
    二、 “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从中收受贿赂”行为的罪数认定
        (一) 相关案例与争论
        (二) 本文观点:应当数罪并罚说
第五章 “多次挪用公款”认定问题
    一、 “多次挪用公款”的性质认定
        (一) 相关案例与争议
        (二) 争议的焦点之评析及本文之立场
    二、 “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一) 争议观点梳理
        (二) 争议观点评析
        (三) 本文观点:以三原则为指导,区分四种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挪用型犯罪的概述
    1.1 挪用型犯罪的范围
    1.2 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
        1.2.1 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的表现
        1.2.2 挪用资金罪客观行为的表现
        1.2.3 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的表现
第2章 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
    2.1 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
        2.1.1 “归个人使用”的问题
        2.1.2 “挪而未用”的认定问题
        2.1.3 行为对象存在的问题
        2.1.4 “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界限问题
        2.1.5 具体用途作为定罪标准的问题
    2.2 挪用资金罪客观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
        2.2.1 “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存在的问题
        2.2.2 行为对象存在的问题
    2.3 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3章 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的立法完善
    3.1 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
        3.1.1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应增加非特定公物
        3.1.2 取消具体用途作为定罪的标准
    3.2 挪用资金罪的立法完善
        3.2.1 删除挪用资金罪中“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
        3.2.2 其他方面
    3.3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法完善
        3.3.1 将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
        3.3.2 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入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4)全流通时代的证券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1 证券犯罪概述
1.1 证券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1.1.1 证券概述
    1.1.2 证券犯罪的概念
    1.1.3 证券犯罪的类型
1.2 证券犯罪的法益和被害人
    1.2.1 证券犯罪的法益
    1.2.2 证券犯罪的被害人
1.3 证券犯罪认定与解释的基本立场
    1.3.1 刑法谦抑原则
    1.3.2 行为无价值
    1.3.3 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统一 2 证券犯罪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衔接
2.1 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原因和作用
    2.1.1 行政认定的概念和种类
    2.1.2 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历史回顾
    2.1.3 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原因
    2.1.4 行政认定在刑事认定中的作用
2.2 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认定的前置程序
    2.2.1 行政权与司法权价值取向和运行机理的区别
    2.2.2 证券刑法规范的相对独立性和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
    2.2.3 刑事违法性认定与行政违法性认定的区别
2.3 完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衔接的法律进路
    2.3.1 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互动
    2.3.2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2.3.3 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 3 证券犯罪的因果关系及认定
3.1 证券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
    3.1.1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
    3.1.2 行为犯的立法依据
    3.1.3 有关国家和地区证券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立法例
    3.1.4 笔者观点
3.2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在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中的不适应
    3.2.1 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学说评述
    3.2.2 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回顾
    3.2.3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述评
    3.2.4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中遇到的尴尬
3.3 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欺诈因果关系的认与启示
    3.3.1 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欺诈因果关系的处理
    3.3.2 因果关系推定的内涵
    3.3.3 启示
3.4 我国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
    3.4.1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因果关系及其认定
    3.4.2 内幕交易罪的因果关系与把握 4 证券犯罪的共犯形态
4.1 证券共同犯罪的罪名争议
    4.1.1 问题由来
    4.1.2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与证券共同犯罪
    4.1.3 证券共同犯罪的定性
4.2 证券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4.2.1 受他人明示、暗示从事证券买卖行为的界定
    4.2.2 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定性
    4.2.3 “跟庄”行为的理解
    4.2.4 “锁仓”行为的性质
4.3 证券共同犯罪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4.3.1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接受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委托买卖证券的刑事责任
    4.3.2 为操纵证券市场者提供证券账户、资金行为的刑事责任
    4.3.3 中介机构为他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刑事责任
    4.3.4 为他人编造并传播虚假交易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4.3.5 无身份者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行为的刑事责任 5 证券犯罪的“兜底条款”与立法完善
5.1 证券犯罪中“兜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5.1.1 兜底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5.1.2 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的争议与问题
    5.1.3 兜底条款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5.1.4 “抢帽子交易”的行为定性
5.2 完善我国证券犯罪现行立法的设想
    5.2.1 现行立法的主要问题
    5.2.2 完善立法的主要原则
    5.2.3 完善证券犯罪立法的具体建议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附件

(5)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论文提纲范文)

一、挪用公款罪判例所展现出来的罪名特质
二、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来的司法重心
    (一) ——注重主体身份的实质公务性
    (一) 如何界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
    (二) 如何界定委派关系?
三、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来的司法重心 (二) ——从形式合理性理解“归个人使用”
四、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来的司法重心 (三) ——慎重解释“公款”的内涵

(6)挪用公款罪客体和对象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 挪用公款罪客体探究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探究
    (一) 公款与公物、特定款物的关系
        1.挪用公物予以变现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2.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二) 财产性权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7)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1.1 主体的概述
    1.2 主体的认定
        1.2.1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1.2.2 村委会成员
        1.2.3 执行上级指示办理挪用公款手续的人员
        1.2.4 单位
2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2.1 典型的犯罪对象—公款
        2.1.1 公款的范围
        2.1.2 公款的表现形式
    2.2 几种非典型的犯罪对象
        2.2.1 特定款物
        2.2.2 非国有单位资金及非国有金融机构客户资金
        2.2.3 "小金库"资金
        2.2.4 联行资金
        2.2.5 银行承兑汇票
        2.2.6 国库券
        2.2.7 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
        2.2.8 以单位财产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3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形态
    3.1 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
        3.1.1 挪用公款罪的预备与中止形态
        3.1.2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形态
        3.1.3 "挪而未用"案件的犯罪停止形态
    3.2 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3.2.1 两个以上挪用人共同挪用
        3.2.2 挪用人与使用人共同挪用
        3.2.3 挪用人与使用人以外的非使用人共同挪用
4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4.1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4.1.1 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定
        4.1.2 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4.2 挪用公款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4.2.1 立法缺陷
        4.2.2 立法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8)浅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对“挪用”的理解
    第一节 挪和用的关系
    第二节 挪而未用相关问题的认定
        一、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而未用是挪用公款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三、现行刑法规定下的挪而未用的定性
    第三节 取消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一、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妥之处
        二、挪用公款罪的初步重构
第二章 挪用公款的对象问题
    第一节 我国立法现状
    第二节 三种款项和特定款物的内涵
        一、公共款项
        二、非国有单位资金(包括金融机构)
        三、客户资金
        四、特定款物
    第三节 公款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 挪用一般公物应当犯罪化
        一、挪用一般公物的处理现状
        二、挪用一般公物行为予以犯罪化的必要性
        三、挪用一般公物罪的初步构建
第三章 归个人使用
    第一节 立法沿革
        一、挪用公款罪罪名确立之前
        二、挪用公款罪罪名确立之后,纳入刑法典之前
        三、挪用公款罪纳入刑法典之后
    第二节 “其他单位”使用公款的几种情况
        一、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
        二、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
    第三节 归个人使用是否应成为构成要件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应成为构成要件的争议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成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结论
参考文献

(10)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争议问题的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争议概述
三、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
    (一) 公款范围问题
    (二) 一般公物问题
    (三) 有价证券问题

四、挪用单位国库券同样是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挪用资金罪研究[D]. 陈百顺.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2]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 叶建朝. 华侨大学, 2013(03)
  • [3]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的研究[D]. 张茜. 南昌大学, 2013(02)
  • [4]全流通时代的证券犯罪问题研究[D]. 王崇青. 武汉大学, 2012(12)
  • [5]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J]. 孙万怀. 法学评论, 2011(06)
  • [6]挪用公款罪客体和对象的研究[J]. 涂晓军. 咸宁学院学报, 2010(08)
  • [7]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D]. 左长江. 郑州大学, 2010(05)
  • [8]浅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D]. 董立岩.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 [9]挪用有价证券及代金卡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J]. 郭竹梅,秦鹏. 人民司法, 2009(05)
  • [10]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争议问题的研究述评[J]. 钟园园. 辽宁警专学报, 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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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国库券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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