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叁部门在社会保障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第叁部门在社会保障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郭思源[1]2019年在《管窥我国宪法劳动权与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的关系》文中提出在1982年《宪法》以前的基本权利体系中,财产权的地位并不重要。计划经济条件下,财产权的种类和收益功能被严格限制,使其成为劳动权的附属权利,是劳动权实现的若干收益之一,关于农民劳动权的争议更是凸显了这样一种基本权利位阶关系。社会保障权发轫于劳动权,在宪法中其权利主体为劳动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宪法修改,社会保障权逐渐脱离出劳动权条款,权利主体扩大为全部公民,且直接形成了《社会保险法》。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虽规定在《社会保险法》里,但仍应被视为宪法劳动权具体化的产物。

叶金育, 周晓光, 陈洪平, 聂淼, 杨磊[2]2013年在《反避税的法律界限——“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实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5月4日,“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会议的主题为“反避税的法律界限”。本次会议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武汉大学“70后财税法团队”承办。来自我国大陆、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与会。以下是文字记录,旨在再现会议全程。

参考文献:

[1]. 管窥我国宪法劳动权与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的关系[J]. 郭思源. 山东工会论坛. 2019

[2]. 反避税的法律界限——“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实录[J]. 叶金育, 周晓光, 陈洪平, 聂淼, 杨磊.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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