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客观条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客观,条件,原则,开元,住房,体系,主客观。
客观条件论文文献综述
周村红[1](2019)在《浅析影响品德学习的客观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初中生品德教育一直是中学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板块。任何形式的活动都应该是促进学生观察、模仿、学习、习得、内化成自己的品德。本文作者通过班主任生活的所见所思,从客观条件的角度来简单分析一下,哪些客观因素对初中生品德的形成具有影响作用。这些影响是我们不容忽视的。(本文来源于《科学咨询(教育科研)》期刊2019年12期)
李妍[2](2019)在《掌握客观经济规律是有计划调节生产的重要条件——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一段话的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不少人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有计划调节生产的设想具有很大的空想性。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有计划调节生产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认为人类有计划地调节生产需要全社会对生产资料的真正共同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同时也需要人类对客观经济规律的把握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过去,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并未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有计划调节生产所需要的条件。随着人类经济实践活动的深入和科技的发展,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最终能够为实现有计划地调节生产提供条件。(本文来源于《科学社会主义》期刊2019年04期)
于天姿[3](2019)在《客观处罚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处罚条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之后产生现实可罚性的客观事实,它不属于行为人的认识对象。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诸多客观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包括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和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应当将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还原为构成要件要素,使其成为行为人认识和意欲的对象;应当将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作为与处罚阻却事由并列的要素,从而使其位于犯罪构成之外。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客观处罚条件发生时,应当根据其意志内容的不同,按照相应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定罪量刑。(本文来源于《长沙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明楷[4](2019)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栾怡倩[5](2018)在《客观处罚条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现存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具体法律法规和判例始终存在,因此有必要对客观处罚条件展开讨论和研究。客观处罚条件不讨论违法行为,而是讨论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江耀炜[6](2018)在《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的司法认定:客观条件的主观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结果导向"的倾向和追求道德"洁癖"的倾向。究其根源均在于正当防卫成立前提之不法侵害认定标准模糊。不法侵害之"不法"判断,应从实质违法论的角度站在防卫人的立场进行判断,只要其遭受的侵害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对防卫人而言就是不法。不法侵害之"侵害"存在与否,从正当防卫合法化根据和保护国民自由的角度出发,应依据防卫人在行为时所认识的事实在行为时进行判断,而不是依据事后查明的所有客观事实在事后进行判断。对于偶然防卫,由于防卫人并未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据此能够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其是否成立犯罪应依据犯罪成立的主客观条件进行认定。对于假想防卫和防卫挑拨,在理论上均存在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1期)
黎永达[7](2018)在《价格在“特殊法则”及“客观条件”下运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被不少人问及市场反差的情况,那什么是市场反差呢?就是那些完全不跟随所谓经济学所反映的行情。笔者在过去的文章中,一直解释所谓传统经济学有操作上的严重不足,原因来自于传统经济学假设大部分参与者是理性、偏向规避风险、信息公平对等及忽略市场博弈行为。但事实上(本文来源于《中国黄金报》期刊2018-10-09)
马俊,李瑞逢,张杰[8](2018)在《未央“结案精神”在新时代的阳光里熠熠生辉》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区委的坚强领导、区人大的有力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悉心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团结一心、开拓奋进,丰富了未央“结案精神”,凝聚了“干就干最好,争就争第一”(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8-04-17)
杨月娥[9](2018)在《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的本土化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是否存在客观处罚条件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刑事立法中的某些规定以现在的理论无法解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而德日刑法上的客观处罚条件理论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视角;另一方面,独具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存在,使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刑法中难有容身之地。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客观处罚条件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所具有的优越性是其他理论无法比拟的,为了使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的存在得以正当化,学者们尝试了各种解释路径,但有力观点尚付阙如。本文主要从客观处罚条件的基本情况、法律性质、本土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关系及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冲突、域外相关理论的梳理等方面进行研究,并由此得出客观处罚条件本土化的具体设想。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特征及其立法起源和学说演进过程,并梳理了中外各国、地区刑法学界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主要理论争议,为下文的展开打下基础。第二部分首先指出我国刑法部分条款的司法适用困境,提出客观处罚条件本土化的建议,其次介绍学者们为将客观处罚条件引入我国所做的尝试,分析得出现存的各种尝试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最后指出与作为刑法基石之一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契合问题是客观处罚条件本土化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第叁部分梳理评析域外学者为使犯罪论体系、责任主义与客观处罚条件调和所提出的理论,寻找客观处罚条件本土化的参考和启示。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分析论证下,明确在我国存在刑罚论意义上的真正客观处罚条件和能被还原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的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并运用本土化的客观处罚条件理论解释前文所说的刑事立法、司法中的两难问题、识别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客观处罚条件。(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沈丹冰,冯国财[10](2017)在《辽宁农村住房状况及住房条件改善客观需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途径。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重视农村居民对现有客观住房条件改善需求。为研究解决辽宁农业农村发展的有关问题,针对辽宁农村住房状况及现有住房条件改善客观需求,通过对辽宁9市18县(区)26个行政村(组)1238户家庭调研成果的统计,从住房结构、住房建筑年代、住房面积叁个方面,分析阐述了辽宁农村居民现有住房状况及对住房条件改善客观需求的影响,研究构建了住房改善客观需求指数模型。(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7年14期)
客观条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不少人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有计划调节生产的设想具有很大的空想性。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有计划调节生产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认为人类有计划地调节生产需要全社会对生产资料的真正共同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同时也需要人类对客观经济规律的把握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过去,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并未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有计划调节生产所需要的条件。随着人类经济实践活动的深入和科技的发展,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最终能够为实现有计划地调节生产提供条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客观条件论文参考文献
[1].周村红.浅析影响品德学习的客观条件[J].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19
[2].李妍.掌握客观经济规律是有计划调节生产的重要条件——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一段话的理解[J].科学社会主义.2019
[3].于天姿.客观处罚条件研究[J].长沙大学学报.2019
[4].张明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J].现代法学.2019
[5].栾怡倩.客观处罚条件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6].江耀炜.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的司法认定:客观条件的主观标准[J].刑法论丛.2018
[7].黎永达.价格在“特殊法则”及“客观条件”下运作[N].中国黄金报.2018
[8].马俊,李瑞逢,张杰.未央“结案精神”在新时代的阳光里熠熠生辉[N].西部法制报.2018
[9].杨月娥.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的本土化构建研究[D].兰州大学.2018
[10].沈丹冰,冯国财.辽宁农村住房状况及住房条件改善客观需求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