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结构简析——兼论民法典编纂思路

民法典结构简析——兼论民法典编纂思路

一、民法典结构浅析——兼议民法典编纂思路(论文文献综述)

关丹[1](2020)在《环境法典结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

王若楠[2](2020)在《民法典分编典型情态动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立法进程的里程碑,不仅制度上要追求完美,在立法语言的表述上也应展示中华语言文化的最高水平。情态动词是立法语言必不可少的要素,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者表达法律,还是对于司法工作者适用法律都至关重要。然而各界对于立法语言中情态动词的关注度远远不够,民法典中关于情态动词的理解和使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情态动词与条文规范性质的关系存在错误认知;情态动词在使用体系上存在一词多义、一义多词的现象;具体词语使用不当以至影响甚至误导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于不同情态动词所体现的立法理念缺乏深入思考等。以“应当”、“可以”、“不得”和“不能”四个词语为主线,对民法典分编中的情态动词进行分析和研究,以规范立法语言的使用。民法典分编中的“应当”。“应当”一词法律涵义较为多样,有表示义务设定、责任承担、倡导性的建议、对民事主体主观心态的推定、表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等用法。“应当”常被认为是强制性规范的标志,其实不然,在民法典分编中“应当”还同时引导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及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在使用上,“应当”和“必须”法律涵义相同,应以“应当”取代“必须”;为体现民法典意思自治的精神,应以“有权”等表述取代用“应当”设定责任;在引导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时应谨慎使用“应当”,避免造成对条文性质的错误定性。民法典分编中的“可以”。“可以”在民法典分编中表示对权利的赋予和允许、能够。“可以”不仅引导任意性规范,同时引导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和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民法典分编在用“可以”表示自由裁量权时应谨慎,与司法实践接轨;“可以”与“有权”和“能够”等词存在涵义的交叉和重复,应统一用“可以”表示基于法律规定的允许、用“能够”表示基于客观条件的允许、用“有权”表示对权利的赋予。民法典分编中的“不得”。“不得”在民法典分编中表示禁止、不允许和不能够、没办法。“不得”多引导禁止性规范,但同时引导任意性规范。“不得”在民法典分编中与“禁止”效力相同,应取消“禁止”的使用;“不得”与“应当”分别传达“合法规则”和“法无禁止即自由”,应进一步探讨何种理念更利于彰显私法自治精神;在用“不得”设定行为模式时,应补充行为后果。民法典分编中的“不能”。“不能”在民法典分编中与“不得”相同,表示禁止、不允许和不能够、没办法。同时“不能”与“无法”和“难以”存在使用上的交叉和重复。根据语言学基本规则和立法语言上的使用习惯,应统一用“不得”表示禁止、不允许,用“不能”表示客观上的不能够、没办法,取消“无法”和“难以”的使用,简化、统一民法典中情态动词的体系。

许中缘[3](2019)在《《民法总则》的公因式元素与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文中认为我国民法典先编纂民法典总则再编纂分则各编的二阶段立法的政治策略,确定了《民法总则》形成对民法典分编的共识。公因式因素应是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依据和指导内容,也是确定民法典分则各编结构的前提。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科学的基本要求。《民法总则》之后各分编不宜为"法典化的民事单行法律"。遵循《民法总则》公因式因素构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进路,需要以"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公因式逻辑构建分编逻辑体系,以《民法总则》"民事权利"公因式条款确定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内容,以体系性权利与结构性权利区分确定分编的体系结构。公因式的提取对现有各分编之体系与内容皆有影响: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应当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体现民法典人文主义的定位。而分则草案并没有体现这一结构功能。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立法进路下,合同编总则应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承担"准债法总则"的功能;物权编不宜设置总则;知识产权编须从民法典体系的整体视角处理与民法典的关系。侵权责任编应摈弃传统侵权责任等同于债法特性的思维定式,以责任为中心构建侵权责任编的体系以及坚持权利救济的立法定位。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的相关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疏漏,需要进行更正。

刘斌[4](2018)在《论民法典分则中人的担保之体系重构》文中提出在民法典分则编纂之际,我国法上人的担保制度迎来了重要的改进契机。除了既有的保证合同规则存在整合需求之外,我国现行法上人的担保制度尚面临两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新类型人的担保工具存在典型化必要、人的担保制度的法典地位需要妥当安排。就前者而言,基于实践需求和规范体系,应当将独立担保和安慰函予以典型化,而损害担保契约可维持其无名合同地位。就后者而言,在立法技术上,我国民法典应当在保证合同、独立担保、安慰函等基础之上建构人的担保之一般制度并予以类型化。在不设立债法总则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不应当将人的担保类型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合同法分则,在合同法总则中专设"合同的担保"一节(或章)为较优选择。

茅少伟[5](2018)在《民法典的规则供给与规范配置 基于《民法总则》的观察与批评》文中研究说明《民法总则》预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与风格,立法者对重大的体系创新似乎兴趣寥寥。实用主义的编纂思路要能确保实用,就应当聚焦于民法典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体系整合功能。民法典内部的体系选择及其与特别民法的功能区隔,决定了民法典规则供给的大致范围。在此范围内,民法典体系整合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能否对既有的多重民事法源、尤其是大量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清理与吸收。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问题应当得到更多重视,尤其是必须考虑到绝大多数民法规范为任意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恰当地配置完全规范和各类不完全规范,并改进规范表达,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初亚男[6](2017)在《我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接纳》文中认为作为最能体现国家竞争力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引发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思考,但传统的模式并未将知识产权接纳到民法典之中,作为泱泱大国,我国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如何定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以及与各民法部门法的密切联系决定了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中是历史之必然。

张海晶[7](2013)在《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与重构》文中认为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思维具有局限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基于有限的认知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错误,而这种错误恰恰会给当事人造成利益上的失衡,因而错误问题随着意思主义的兴起而逐步得到法学家的关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迥然不同的文化和法律背景,但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大部分国家在民事立法中建立了错误制度。我国的民事立法主要借鉴大陆法系,其中许多规则都是借鉴《德国民法典》中的规则,但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规定意思表示错误时并未采用传统大陆法系的错误,而是以重大误解取而代之。错误与误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内涵、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目前立法用重大误解来规定意思表示错误不仅引发了民法学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诸多争议,而且造成了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对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的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研究,并在其基础上对我国的现行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进行评析,揭示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进而对重构我国民事错误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民法典的编纂、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但由于笔者学术和理论研究能力尚浅,文章中存在诸多不足,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本文共分为四章:第1章概述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主要介绍了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涵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发展历程。第2章介绍了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模式与类型,意思表示错误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以日本为代表的一元模式和以德国、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二元模式;在错误类型方面,主要介绍了德国民法和英美合同法对错误类型的划分,并进行对比研究。第3章剖析了我国目前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揭示出我国现行立法中重大误解制度存在的不足。第4章提出了重构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建议,对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不同设计进行了评析,在比较借鉴德国、日本和英美合同法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相关规则的立法经验基础上,从法律术语的表述、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类型化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武奎元,赵静[8](2003)在《民法典结构浅析——兼议民法典编纂思路》文中研究表明学者们对于有关民法典编纂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战。编纂民法典要在抓住潘德克吞体系精髓的同时,更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敢于创新。中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应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原则性规定)、亲属法和侵权法七部分构成。

二、民法典结构浅析——兼议民法典编纂思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法典结构浅析——兼议民法典编纂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2)民法典分编典型情态动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三 研究方法
    四 研究思路
    五 研究现状
    六 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民法典分编情态动词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民法典分编中的情态动词
        一 情态动词的语言学基础
        二 民法典分编典型情态动词的确定
    第二节 情态动词引导的法律条款规范性质分析
        一 情态动词与法律条款规范性质的关系
        二 民法典分编法律条款规范性质的分类
第二章 民法典分编中的“应当”
    第一节 “应当”一词的涵义分析
        一 “应当”在日常语体中的涵义
        二 “应当”在民法典分编中的涵义
    第二节 “应当”条款的规范性质分析
        一 “应当”引导的强制性规范
        二 “应当”引导的任意性规范
        三 “应当”引导的倡导性规范
        四 “应当”引导的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
        五 “应当”引导的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
    第三节 “应当”在民法典分编中的误用
        一 “应当”在倡导性规范中的误用
        二 “应当”表示主观心态推定时的误用
        三 “应当”表示责任承担时的误用
        四 “应当”后未加“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应当”的漏用和多用问题
        六 “应当”的类似表述
第三章 民法典分编中的“可以”
    第一节 “可以”一词的涵义分析
        一 “可以”在日常语体中的涵义
        二 “可以”在民法典分编中的涵义
    第二节 “可以”条款的规范性质分析
        一 “可以”引导的任意性规范
        二 “可以”引导的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
        三 “可以”引导的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
    第三节 “可以”在民法典分编中的误用
        一 “可以”与“有权”
        二 “可以”与“能够”
        三 “可以”与“应当”
第四章 民法典分编中的“不得”
    第一节 “不得”一词的涵义分析
        一 “不得”在日常语体中的涵义
        二 “不得”在民法典分编中的涵义
    第二节 “不得”条款的规范性质分析
        一 “不得”引导的禁止性规范
        二 “不得”引导的任意性规范
    第三节 “不得”在民法典分编中的误用
        一 “不得”与“禁止”、“不得”与“不应当”
        二 “不得”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
        三 “不得”与“应当”连用
        四 仅用“不得”设定行为模式,缺少法律后果
        五 “不得”与“应当”传达不同的立法理念
第五章 民法典分编中的“不能”及相关情态动词
    第一节 民法典分编中的“不能”
        一 “不能”在日常语体中的涵义
        二 “不能”在民法典分编中的涵义
    第二节 “不能”与相关的情态动词
        一 “不能”与“无法”
        二 “不能”与“难以”
        三 “不能”与“不得”
结语
    一 情态动词与法律条款规范性质的关系
    二 民法典分编中情态动词的修改建议
    三 情态动词传达的立法理念
    四 民法典分编情态动词的使用规则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3)《民法总则》的公因式元素与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总则》公因式对各分编之功能审视
    (一)《民法总则》应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一,《民法总则》是作为民法典的总则,而《民法通则》是“小民法典”。
        第二,《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内容改变乃基于民法典总则视角作出。
    (二)公因式因素应是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依据和指导内容
        第一,《民法总则》中基本原则的公因式条款决定了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内容。
        第二,《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的公因式条款确立了私法自治的基本行为模式。
        第三,《民法总则》中法源的公因式条款确定了统一的民法法源。
        第四,《民法总则》中法律适用的公因式因素确立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三)《民法总则》中公因式因素是确定民法典分则各编结构的前提
        第一,《民法总则》中公因式因素为民法典分则各编提供基本框架。
        第二,《民法总则》中公因式因素决定了民法各分编的逻辑结构。
二、《民法总则》之后各分编不宜为“法典化的民事单行法律”
    (一)法典化的民事单行法律难以成为体系化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二)“二阶段立法”实现《民法总则》对分则各编的统帅
三、遵循《民法总则》公因式因素构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进路
    (一)公因式因素下各分编构建之总体进路
        1.以“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公因式逻辑构建分编逻辑体系。
        2.以《民法总则》“民事权利”公因式条款确定分编基本内容。
        第一,《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以法律关系为逻辑展开,而权利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与内容具有决定作用。
        第二,《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位置,确定了“民事权利”章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调整。
        第三,《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对民事权利安排的逻辑,是我国民法典分则各编展开的基础。
        3.区分体系性权利与结构性权利以确定分编的体系结构。
    (二)公因式因素下各分编构建之具体进路
        1.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1)人格权编。
        (2)婚姻家庭编。
        (3)继承编。
        2.合同编
        (1)合同编应实现交易性质的债法调整功能。
        (2)合同编总则须真正体现债法总则的功能。
        (3)合同编应合理处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3.物权编
        (1)物权编不应设置总则。
        (2)物权编重视并贯彻物权“所有—利用”二元并重。
        (3)物权编应着重编制集体成员权。
        4.知识产权编。
        5.侵权责任编。
结语

(4)论民法典分则中人的担保之体系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上人的担保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 保证合同规则的整合协调需求
    (二) 新型人的担保工具的典型化需求
    (三) 人的担保制度体系的建构需求
二、人的担保范畴的扩张与典型化选择
    (一) 独立保证合同的类型谱系
    (二) 独立担保制度一般化之必要
    (三) 安慰函典型化之理由
    (四) 损害担保契约的规范地位考量
三、人的担保制度体系化的内部逻辑
    (一) 人的担保制度之体系建构
    (二) 人的担保制度之类型化选择
四、人的担保制度的法典地位
结论

(5)民法典的规则供给与规范配置 基于《民法总则》的观察与批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体系选择与规则供给
    (一) 体系安排
    (二) 内外交通
    (三) 小结
二、多重法源与规范整合
    (一) 规范整合
    (二) 规范冲突
    (三) 小结
三、立法技术与规范配置
    (一) 任意规范
    (二) 裁判规范
    (三) 小结
四、结语

(6)我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接纳(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分析与发展现状
二、知识产权在国外存在的模式以及编入民法典的必要性
三、知识产权存在于民法典的模式选择
四、结语

(7)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概述
    1.1 错误的法律涵义
    1.2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形成
        1.2.1 罗马法时期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1.2.2 近代自然法时期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1.2.2.1 普鲁士一般邦法中关于错误的规定
        1.2.2.2 法国民法中的错误制度
        1.2.2.3 奥地利民法中的错误制度
        1.2.3 德国民法中的错误制度
第2章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模式与类型
    2.1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模式
        2.1.1 二元模式
        2.1.2 一元模式
    2.2 意思表示错误类型
        2.2.1 德国民法中的错误类型
        2.2.2 英美合同法中的错误类型
        2.2.3 德国民法与英美合同法的错误类型比较
        2.2.4 特殊的错误
第3章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
    3.1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理论
    3.2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
第4章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重构
    4.1 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设计
        4.1.1 梁慧星建议稿设计
        4.1.2 王利明建议稿设计
        4.1.3 徐国栋建议稿设计
    4.2 法律术语的选择
    4.3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模式
    4.4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民法典结构浅析——兼议民法典编纂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编纂思路之论战
二、民法典编纂思路之比较分析
    (一)三条民法典编纂思路之分析
    (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要抓住精髓,更要从实际出发,敢于创新
三、中国民法典结构之设计

四、民法典结构浅析——兼议民法典编纂思路(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法典结构实证研究[D]. 关丹. 天津大学, 2020
  • [2]民法典分编典型情态动词研究[D]. 王若楠. 郑州大学, 2020(03)
  • [3]《民法总则》的公因式元素与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J]. 许中缘.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 [4]论民法典分则中人的担保之体系重构[J]. 刘斌. 当代法学, 2018(05)
  • [5]民法典的规则供给与规范配置 基于《民法总则》的观察与批评[J]. 茅少伟. 中外法学, 2018(01)
  • [6]我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接纳[J]. 初亚男. 法制博览, 2017(01)
  • [7]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缺失与重构[D]. 张海晶. 大连海事大学, 2013(S2)
  • [8]民法典结构浅析——兼议民法典编纂思路[J]. 武奎元,赵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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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结构简析——兼论民法典编纂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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