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重整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劳动合同,债转股,权益,利益,灭失,出资人。
重整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傅忠彬,邓宏超[1](2019)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挽救仍有延续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企业,帮助债务人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恢复经营能力。重整计划作为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法律文件,往往要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问题。出资人让渡所持有股权以便引进新的投资方是目前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普遍做法。当出资人所持股权上附有负担时,如不能妥善协调处理,引进重整投资人的股权变更登记将无法顺利进行,这也将严重阻碍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文章试讨论分析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上附有负担时的解决路径和立法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马儒豪[2](2019)在《论重整程序中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与相关职工权益的计算》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实践中对于重整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管理人主要依据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相关职工权益计算却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与实务上的难题。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在一定条件下是法定形成权,管理人与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管理人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对于职工权益的计算问题,可以引入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并在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出现时停止计算工资等职工权益。不仅破产重整程序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也基本适用上述法理。(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陈如[3](2019)在《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程序能够解决企业债务困境,将市场化债转股融入破产重整程序是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优化方式,理论界对非上市公司债转股的案例以及存在问题从法律层面的研究甚少,本文立足于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以及制度价值,从实践层面研究其方案要旨、核心规则以及角色分工,并且提出建立协商沟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股权退出制度,进一步完善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适用。(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高文忠,朱浩,赵国臣[4](2019)在《破产企业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实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破产重整影响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内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和国际化发展,集团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日益明显。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进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的现象越来越频繁,而由于破产企业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信息的不对称性、管辖地、以及对关联方的定性难以界定等问题导致实质关联方无法进行合并重整,这已经是破产重整管理人日益关注的问题。在关联企业无法合并破产重整的情况下,如何看待破产企业与未进入破产程序实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亦是一个需要探究的问题。本文在从税务角度和资产评估角度,分析破产企业与未进入破产程序实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现象和对破产重整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破产界专家人士批评指正。(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李可可[5](2019)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保证人责任承担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除了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还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只能将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日,但是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可以将利息主张至实际清偿日。在没有取得广大债权人的同意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不能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保证人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就要及时关注破产案件的进程,在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将来求偿权来寻求救济,也可以防患于未然,在提供保证的同时,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李鹏飞[6](2019)在《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相较于破产清算,存在时间长、主体多的特点,笔者通过本文分析,认为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申报时间应限定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前;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按"同类债权"清偿并非强制性要求,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恶意逾期申报的债权应被排除在按"同类债权"清偿的对象之列;补充申报的费用可参照破产清算的规定执行;预留偿债资金问题应充分尊重重整或和解各方利益主体的协商结果,不应完全否定其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价值。(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吕金城,杨少青,吕茜茜,刘奕霄[7](2019)在《重整程序中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救济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既要限制又要保护。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保护没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就一则破产重整案件的实例来说,担保财产在重整方案的执行过程中非因第叁人原因毁损灭失,如何确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较为合理的方案是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中优先赔偿担保财产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让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更愿意接受重整计划,也只有如此,才能维持破产法与担保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王彩丽[8](2019)在《浅谈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之重整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房地产行业新政实施以来,受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再加上国内金融危机的阴霾挥之不去,全国各地的房地产行业受到重挫,该类别的破产案件已经不再是单个的进入司法程序,而是在这段时间内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实务中,最近半年来所里承接了数几起该类案件,大多是房地产企业或者是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推进中适用重整难,破产清算居多。但是,该类破产清算有别于一般的破产清算,考虑到要达到重整的目的,从一开始就要准备着如何把问题楼盘给盘活,如何让购房户得到房子亦或是取回已交付的房款,一切由此目的出发,所以最终还是要回归到重整上。(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翟宇翔[9](2019)在《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处理的新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处理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对相关规定加以修改,以适应实践的需要。相较于申报顺延制度,补充申报制度更加适合我国的需要,但同时也需要一定的完善。首先,应明确不管逾期未申报的原因为何,均可同过补充申报进入破产程序。同时,重整程序中债权的补充申报的截止时间为重整计划送达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截止时间经过后债权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受偿。而且,补充申报的审查确认可由法院决定采取变通方式进行。至于补充申报的费用,则应由造成债权逾期未申报的主体承担,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则由债权人自已承担。(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张红彦,周晏旭[10](2019)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权益人利益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境、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特殊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拯救困境企业,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在根本上实现多种利益的平衡。本文就如何公平公正处理出资人的利益及其在重整程序中地位,探究出资人权益保护和调整的应对方法。(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重整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实践中对于重整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管理人主要依据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相关职工权益计算却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与实务上的难题。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在一定条件下是法定形成权,管理人与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管理人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对于职工权益的计算问题,可以引入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并在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出现时停止计算工资等职工权益。不仅破产重整程序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也基本适用上述法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重整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傅忠彬,邓宏超.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9
[2].马儒豪.论重整程序中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与相关职工权益的计算[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3].陈如.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4].高文忠,朱浩,赵国臣.破产企业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实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破产重整影响的分析[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5].李可可.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保证人责任承担分析[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6].李鹏飞.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7].吕金城,杨少青,吕茜茜,刘奕霄.重整程序中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救济与保护[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8].王彩丽.浅谈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之重整程序的完善[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9].翟宇翔.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处理的新设想[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10].张红彦,周晏旭.破产重整程序中,权益人利益法律问题探究[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