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董事会,主义,中心,公司治理,股东,董事长,义务。
董事会中心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李诗鸿[1](2019)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更优的制度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ESG兴起,全球超60个国家、地区出台了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在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确立了ESG信息披露基本框架。社会思潮的演变,促进了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修正,而股东至上的反面——董事会中心主义,则是实现社群主义价值观的最佳保障美国商业圆桌会议2019年8月发布声明称,企业的目标是为了其所有的组成要素提供服务,包括雇员、客户、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此次声明,被认为是企业家们摒弃"股东至上"的标志性事件。作为美国着名的非营利性机构,商业圆桌由全美最知名的企业家组成,多年来频繁在与公司相关的治理、就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声。商业圆桌素以维(本文来源于《董事会》期刊2019年10期)
范桂香[2](2018)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传统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制中不断吸取欧美法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及运行机制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方面继续保留了传统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的立法思维,另一方面吸纳了大陆法系同行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叁会治理结构配置模式,后续发展中还吸纳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结构设置,形成目前富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本文从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分析论述的起点,提出我国公司治理仍需要坚持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即是:现代委托代理理论)作为我国公司治理的理论指导。我国目前这种富有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现状,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导致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着公共性质和代理根本性问题,尤其是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尤其突出;二是董事会运作失范是核心问题,主要包括:现行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导致董事会迷失在股东会和经理层之间;董事会的产生缺乏规范,往往由大股东直接、间接指派董事,缺乏独立性;董事也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董事权责不清,履职风险极大;引进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水土不服,未能有效履职;叁是监事会监督功能机制缺失及经理职权的无序扩张。此外,本文对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条件进行分析,从制度基础、新兴科技公司治理范本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在美国、英国、德国的实践叁方面论证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条件和基础。并且,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股权的不断分散、全球性巨型跨国公司的诞生,均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内因。因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存在众多问题,本文认为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时机和环境已具备,并对应提出完善思路及措施:一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确立了董事会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废除公司法赋予经理人的法定职权,并允许通过章程约定形式自由选择采用“双层股权结构”治理模式;二是对董事会运行机制进行完善,构建战略型董事会,在不断加强董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引入欧美流行的商业判断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叁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专业监督职能;四是需要限定经理权限的扩张,加强对其监督和授权。(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12-04)
王渊洁,黄琳琳[3](2018)在《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以及“诚信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归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会中心主义"可以使董事更好发挥"代理人"的作用,"诚信义务"则可以完善董事会义务以及制约董事会权力。我国上市公司采用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导致董事会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不能对控股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情况做出制约,而诚信义务规制对象的局限性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董事会也受到现有公司治理规则的"负面激励"。对此,我们可以将董事保护投资者的义务解释为"诚信义务",并且建立董事信息披露机制,让董事和投资者接受市场的检验,减少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使公司治理回到合理的轨道。(本文来源于《海关与经贸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武立东,薛坤坤,王凯[4](2017)在《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团队文化与决策效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制度逻辑的视角对董事会团队文化及其对决策的影响进行了探索性研究。通过对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不同制度逻辑进行分析,研究了"股东中心主义"的制度逻辑下形成的董事长权威对董事会团队文化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了董事会团队文化对决策效果的影响。在将董事会团队文化分为个体层面的建设性行为和组织层面的共同规范两个基本准则后,研究发现:董事长权威会降低董事会成员的建设性行为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共同规范,董事会成员的建设性行为会降低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提升董事会决策质量,董事会成员的共同规范会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研究表明制度环境中的主导逻辑会影响董事的行为模式而塑造董事会团队文化,进而影响决策效果。(本文来源于《管理学季刊》期刊2017年01期)
王亮[5](2017)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治理是当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元学科都将其视为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重要课题。在以中国公司治理为对象的研究中,法学界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作为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两个核心范式。但对于两个中心主义的准确内涵以及其两者关系等始终未达成一致认识,关于何者更为优越或更符合公司制度发展趋势也存有较大争议,甚而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制度建构、实践选择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中国公司治理研究方兴未艾,针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公司控制权争夺、独立董事的制度功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等诸多课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公司治理在结构上仍持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治理理念上也坚持相对保守的股东至上主义,但这种结构和理念实质上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公司的良性治理。基于市场需求、价值导向等因素,中国公司法亟需向美国公司法学习,引入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并参照构建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本文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为研究对象,借鉴既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深入挖掘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脉络,总结各主要发达国家在建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公司治理的实践需求,考量国际公司治理发展趋势、中国制度路径依赖等要素,探索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以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提供可资参考的模型。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除了涉及文献综述等内容的引言部分外,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旨在理清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脉络,界定其内涵与外延。公司治理的概念源于经济学研究。惜于经济学对概念的实用主义态度使公司治理并未形成广为认可的定义,由此造成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概念混淆。通过文献梳理和扩张解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范畴内,实际上对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模式和公司治理理念皆应有不同的解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适用也仅应主要限于以上市公司为主的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由理论基础而言,公司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政治民主理论等都组成和强化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内核,其中尤以实体最大化理论最能体现董事会中心主义以公司为本位的治理理念,成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最坚实的支撑。同时,旨在息止理论界对公司治理中权力中心的争纷,本文对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争论加以梳理分析,并将学界所谓经理层中心主义、股东积极主义等一并进行对比,深入剖析各理论的内在联系与差别,力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先进性。第二章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对公司治理起源的考证,明确公司治理的起点并非学界常谓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应回溯至公司制度的初成和公司法人人格的确立。由此为源头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历史发展脉络加以梳理,得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大致发展趋势。其次,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历史脉络为基础,分别对德国、美国、日本、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在立法中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进行观察和梳理,并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在各国普遍确立的市场、制度和社会层面的影响因素加以归纳和总结。第叁章对中国在立法中建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并非单纯是国际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其在宏观和微观层面皆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效应。首先其引导了股东利益至上向社会福利创造的公司法律观念的变革,强化了公司自治和利益平衡的公司法理念;其次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极大激发了市场创造力,对知识经济的繁荣和证券市场的成熟皆有重要意义;另外,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将使立法者对公司治理的认识更加深化,进而使公司法对董事信义义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更加完善。由国内市场因素观之,中国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大股东控制现象严重、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配置不清、外部配套制度不健全,股东大会也常沦为控制权争夺的战场。中国公司法实现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转变势在必行。第四章着重探讨了于立法中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后,应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同样构建完善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国家,由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道路、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在具体制度建构、理念选择与配套环境建设等层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司治理路径选择,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常见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可以根据国别分为典型的美国模式和非典型的德国模式、日本模式、英国模式等。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法律模式的选择,应理性借鉴国外成熟治理模式的经验,充分考虑公司治理趋同化趋势、制度的路径依赖性以及中国对公司治理的现实需求。第五章从法律制度建构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制度建构,主要涉及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权力分配等治理结构层面的问题。首先,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制度建构应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地位,其应是公司意志的代表、公司治理的中心,享有广泛的权力并具有独立性。其次,立法应当赋予董事会以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广泛权力,并将公司剩余权力交由董事会行使。再次,在权力分配中不能过于极端,应确保股东大会享有最低限度的权力,如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力、选举和罢免董事的权力以及重大事项同意权等。最后,基于中国实践需要的考虑,仍应保障监事会的职能实现。第六章针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效能发挥,从董事会权力行使方式、内部权力配置和董事义务与责任等层面进行了细致规划。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成文性要求不同,董事会内部行为的具体配置一般无须于立法中明确,甚至可以通过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或研究机构等制定行为准则作为公司治理具体安排的指引。但为了保证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切实发挥功效,须在行为准则设计中明确董事会团体决策的必要性,对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比例、职能等进行合理配置,对经理层的权力授予也应适当,另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也是行为准则的重要内容。第七章对中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建构所需的外部环境建设与配套进行了分类探讨。主要包括职业经理人市场和管理型人力资本市场的建设、社会道德风气的弘扬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信息披露、公司收购、投资者保护等外部法律制度建设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1)
熊锦秋[6](2016)在《应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与股东会中心主义间求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锦心绣口】可规定董事换届时,候选人提名包括股东提名和原董事会提名两个渠道,对股东提名予以适当限制。12月3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公开讲话中痛批“野蛮收购”,“…陌生人变成野蛮人,最后变成了行业的强盗”。笔者认为,大量收购股票本身并(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6-12-09)
李雪峰[7](2016)在《A股谈董事会中心主义还为时过早》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所说,“万科事件已经演变成一个全民参与的事件,相关不相关的人,都关心这事讨论这事。”在万科事件仍在深入发酵各方讨论并未形成实质性结论的背景下,笔者并不打算参与这场讨论,仅探讨一个话题,即高西庆所说的股东中心主义、董事(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6-07-13)
辛晶[8](2014)在《论董事会中心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之核心地位,当前我国公司法需要确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议修改《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定位股东会、董事会的地位,改变列举试规定各机关职权的方法。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董事会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的完善需要理论的支撑,对理论的深入理解是建立完善制度的前提。委托——代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都对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职能方面展示董事会的核心地位。第叁部分从历史的角度展现了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地位的变化。从开始公司以股东会为中心,到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重心转向董事会,再到现在,出现了董事会职责不清,地位不明,监督不足的问题,突出了从法律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然后评述了董事会在公司立法和实践中的地位。无论是公司以股东会为中心的立法,还是实践中出现的大股东控制、经理层架空董事会都是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的体现,也是实践对完善公司立法提出的要求。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董事会治理结构的建议,在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理性取舍。建立对董事会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0)
仲继银[9](2014)在《迷失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中,董事长由有关部门指定,大型国有公司总裁也是有关部门直接任命,这种情况下的董事长或总裁,及其所出任的法人代表权,就都独立于董事会而存在了,进而使法定代表人成为了与董事会并列的公司机关,且事实上比董事会的地位还高。在国企改革中提出"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就谈不上是什么现代企业制度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法治和集体决策,法定代表人为中心事实上就是回归人治和个人独裁,回归到"朕即天下"和家长制的老传统中去了(本文来源于《董事会》期刊2014年02期)
王亚楠[10](2012)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中心主义”危机的完善——以“国美”控制权竞争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的"国美"控制权纠纷被认为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危机的标志案例,它引发了许多我们对于公司治理完善的思考,本文以"国美"控制权竞争一案为视角来对"董事会中心主义"进行解读。通过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理论的形成及价值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及"国美之争"背后所反映出"董事会中心主义"危机进行完整剖析,找出具体的解决路径,促进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董事会中心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传统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制中不断吸取欧美法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及运行机制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方面继续保留了传统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的立法思维,另一方面吸纳了大陆法系同行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叁会治理结构配置模式,后续发展中还吸纳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结构设置,形成目前富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本文从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分析论述的起点,提出我国公司治理仍需要坚持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即是:现代委托代理理论)作为我国公司治理的理论指导。我国目前这种富有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现状,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导致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着公共性质和代理根本性问题,尤其是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尤其突出;二是董事会运作失范是核心问题,主要包括:现行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导致董事会迷失在股东会和经理层之间;董事会的产生缺乏规范,往往由大股东直接、间接指派董事,缺乏独立性;董事也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董事权责不清,履职风险极大;引进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水土不服,未能有效履职;叁是监事会监督功能机制缺失及经理职权的无序扩张。此外,本文对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条件进行分析,从制度基础、新兴科技公司治理范本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在美国、英国、德国的实践叁方面论证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条件和基础。并且,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股权的不断分散、全球性巨型跨国公司的诞生,均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内因。因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存在众多问题,本文认为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时机和环境已具备,并对应提出完善思路及措施:一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确立了董事会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废除公司法赋予经理人的法定职权,并允许通过章程约定形式自由选择采用“双层股权结构”治理模式;二是对董事会运行机制进行完善,构建战略型董事会,在不断加强董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引入欧美流行的商业判断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叁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专业监督职能;四是需要限定经理权限的扩张,加强对其监督和授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董事会中心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李诗鸿.董事会中心主义:更优的制度选择[J].董事会.2019
[2].范桂香.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3].王渊洁,黄琳琳.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以及“诚信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归位[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
[4].武立东,薛坤坤,王凯.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团队文化与决策效果[J].管理学季刊.2017
[5].王亮.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建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熊锦秋.应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与股东会中心主义间求平衡[N].证券时报.2016
[7].李雪峰.A股谈董事会中心主义还为时过早[N].证券时报.2016
[8].辛晶.论董事会中心主义[D].西南政法大学.2014
[9].仲继银.迷失的董事会中心主义[J].董事会.2014
[10].王亚楠.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中心主义”危机的完善——以“国美”控制权竞争案为视角[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