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假释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假释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马亦乐[1]2012年在《我国假释制度若干问题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假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其在激励罪犯改造、促使罪犯回归社会以及稳定监管秩序、节约监管成本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价值。在我国,假释制度被引进百年以来,亦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假释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仍不容乐观,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暴露出明显的不足:如假释适用率较低;相关法律规定笼统分散;假释后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假释撤销制度不完善;假释案件审理存在诸多弊端等等。针对上述现状和缺陷,笔者对我国假释制度低效运行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构想,以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扩大假释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充分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

张海明[2]2003年在《我国假释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假释制度是一种通过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人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以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为宗旨的刑罚执行制度。19世纪中叶产生以来,逐渐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我国在20世纪初引进假释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和变迁,到如今假释制度已比较完善。然而,与世界上假释运用较为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假释制度在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分叁个部分来展开对我国假释制度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假释制度的概况。主要介绍了假释制度的一些基本情况,分别是假释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假释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假释制度的功能或作用。通过对假释制度的整体性了解,以期为下面的研究起到一个参照作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假释立法的释解和评析。这是全文的主要部分。首先从旧中国和新中国两个历史时期介绍了假释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情况。然后针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假释制度的规定,分别从假释的适用条件、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条件、假释的撤销等叁个方面展开,详细分析了现行假释立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在分析过程中,从确保刑罚目的实现这一视角来审视现行的假释立法,指出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其中的原因。第叁部分是完善我国假释立法的构想。以前述部分为基础,用发展的眼光,从长远的角度对我国假释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基本精神就是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主观恶性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档次的假释条件,作到区别对待。文章最后指出,假释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是与刑法理论和刑法观念的变迁相联系的。因此,要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就需要不断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敢于吸收和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同时也要注意不能照搬,一定要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只有这样,我国的假释制度才能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王丽波[3]2016年在《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再社会化、节约行刑成本以及维护监管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我国假释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刑罚执行及假释制度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犯罪分子接受惩罚与改造、受到减刑或者假释、正常释放或者在假释期间再犯罪等都与社会紧密相关,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近年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假释制度作为研究课题,具有理论探索和直面现实的价值与意义。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的假释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一部分假释制度的概述。简述了假释的含义和产生发展的过程,对其存在的本质、假释的理论基础和功能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假释制度比较研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世界两大法系假释制度进行了系统介绍。主要选取了法国、日本、英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叁部分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结合实践,选取不同地区进行考察,力求客观展现我国假释制度的运行现状。采用统计数据分析的方法,选取具有权威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数据,以图表显示和综合说明的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和背后深层的原因进行阐释和论证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提出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相关建议。主要有:修改不得假释规定;建立法定假释制度;细化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增加流动人口、港澳台、外国籍罪犯的假释规定;实行假释保证金(人)制度;全面推行假释制度;设立假释委员会;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倡导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等。

曾光[4]2006年在《假释适用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假释制度是一种通过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人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以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为宗旨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假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促进罪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立法和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从我国假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导致假释适用困境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我国的假释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着假释适用量低、适用面窄,在假释的呈报、审理、撤消程序中罪犯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制度规定得不到有效实施等情形,不利于监狱工作的开展和犯人回归社会,给监管工作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传统司法理念、司法体制与法治要求存在差距,配套协调、科学完善的假释制度的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笔者认为,我国假释制度急待进一步完善:首先要在司法理念上要更新假释观念,要树立假释权利观、正当程序观、假释全程观。其次要重新界定假释的决定权,要对假释决定权进行合理配制。再次要从刑事立法上对假释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建立前中后配套和谐的假释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假释制度符合法治的要求,使该制度在罪犯监管改造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完善假释制度,对于转换罪犯的思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曾志滨[5]2015年在《刑事执行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强化减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为视角》文中提出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健全减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为

柳忠卫[6]2004年在《假释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假释是国家有权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在被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罪犯,经法定程序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当代,假释已经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现代法治国社会国家原理改变了传统的刑罚关系,国家或刑罚权主体与罪犯的关系由传统的单向关系变成了具有社会意义的在一定情况下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国家有对罪犯施用刑罚的权力,也有对他们施以扶助和救助的义务。罪犯有依法接受国家刑事惩罚的义务,也有请求扶助和挽救的权利。假释权利说与现代刑罚的目的相契合,报应与预防兼容的刑罚目的综合理论是合理的。国家对罪犯的强制性隔离,只有在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时,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如果罪犯在经历了必要的监禁期以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国家就有义务将其放归社会,以社会处遇的方式,执行尚未执行的刑罚。假释权利说观念指导下的假释已由例外变成了一种原则,一种制度化的处遇措施。它充分利用了自由刑的时间弹性,使自由刑的执行变得充满生机和活力,它也大大激发了罪犯改过自新、奋发向上的原动力,因而无论对罪犯还是监狱来说都具有非常深刻的革命性意义。假释权利观念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占据了主导地位。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当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假释的功能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罪犯适用假释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假释对罪犯的功能包括激励罪犯自新向善、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弥补无期徒刑和长期自由刑的弊端以及使严厉的刑罚变得轻缓。假释对监狱的功能包括维护监狱的秩序、缓解监狱拥挤的状况和节约监狱经费。假释对社会的功能包括保护社会和延续惩罚。 假释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它在19世纪发端于英属殖民地澳大利亚。假释制度的产生是一个逐渐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嬗变。当时英国的流放制度为假释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亚瑟·菲利蒲的释放票制是假释制度的萌芽,亚历山大·麦克诺基的点数制是假释的雏形状态,沃尔特·克罗夫顿的爱尔兰制标志着假释制度的最后确立。假释制度产生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很快在各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纽约州议会1876年制定的《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中国最早规定假释制度的法律是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新中国

薛鹏飞[7]2012年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完善减刑假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承担着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职能。监狱工作的核心是刑罚执行工作,而刑罚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罪犯减刑假释工作。随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亟需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给予新的定位和认识,做好完善工作。从世界减刑假释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尽管有裁定机构、减刑假释条件、标准、幅度等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减刑假释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均扮演了重要角色,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调节作用。我国减刑假释工作起步较晚,但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迅速,陆续于1954年颁布了《劳动改造条例》,1979年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94年颁布了《监狱法》,并于1991年、1997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叁次颁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系列法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使得假释减刑制度得以良好地运行,为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制概念模糊、缺乏量化标准、标准不统一、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致使监狱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诸如:减刑假释实质条件不清晰,减刑率过高、假释率过低,减刑假释标准不统一,减刑假释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亟待完善。现结合监狱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监狱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围绕立法完善、减刑假释办理标准、减刑假释办理程序、事后监督等方面,针对问题逐一提出有效完善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刑罚执行工作奠定基础。

张凤娟[8]2013年在《我国假释制度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假释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能促进罪犯积极改造,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目前,我国假释制度在刑事立法和行刑实践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论述了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假释制度的相关理论与我国实践相结合,提出解决完善这些问题的一些建议,以期能使假释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假释制度概述。简略介绍了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详细论述假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特征。假释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叶,是教育刑思想的产物。假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确立是在20世纪初,历经多年的探究发展,迄今为止假释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完善。第二部分:我国假释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通过对一系列假释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得出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是假释率低,与法律期望达到的效果之间存在较大距离。其次,详细论述了我国假释制度在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假释条件或苛刻或规定不明确;假释的申请执行过程冗长;社区矫正在假释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意味着假释制度对我国的罪犯并没有起到很好地监督保护,假释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第叁部分:我国假释制度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是从刑罚的相关理论以及公众的思维角度来对我国假释制度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第四部分:我国假释制度适用中的完善建议。针对上文中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要从刑罚理念上进行更新,从立法内容、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以保障罪犯假释权利的实现。

陈国顺[9]2010年在《中国假释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假释就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按照一定的程序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由于其特殊的功能,弥补了监禁刑的不足,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应运,并视为监狱文明的标志。本文通过从介绍假释的一般理论入手,对我国的假释制度从立法和实践层面上作了深入地探讨,并借鉴国外成熟的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若干意见。全文框架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假释的一些基本理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于假释的涵义理解不同,笔者通过介绍他们的观点,提炼出其共同之处,从而提出自己的概念。其次,该部分文章还分析假释的理论基础,即特别预防理论和教育刑理论。该部分在最后分析了假释的功能和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章主要是从立法层面上探讨我国假释制度的不足。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立法对于假释制度的规定,其次从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撤销条件等方面对我国的立法情况作了评价。第叁章是从实践层面上探讨我国假释制度的不足。文章通过比较我国与外国的假释假释情况,提出了我国假释适用率低和适用不规范的问题,并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章是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建议。本部分文章通过借鉴国外成熟的假释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意见。

朱萍萍[10]2015年在《我国假释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推广路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率非常低,有悖于世界行刑社会化的大趋势。假释率低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也有人为设置的假释障碍,更因为假释实质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致使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不轻易适用假释,现实中也由于外籍犯增多而难以适用假释制度。我们要推广假释的适用,应当有针对性地改善假释的适用条件,形成并完善量化的再犯罪危险评估模式,摒弃比例限制和责任倒查制度,重视对外籍犯的假释适用,通过这些途径提高假释率,顺应行刑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我国假释制度若干问题之研究[D]. 马亦乐. 苏州大学. 2012

[2]. 我国假释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张海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D]. 王丽波. 青岛大学. 2016

[4]. 假释适用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D]. 曾光. 湘潭大学. 2006

[5]. 刑事执行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强化减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为视角[J]. 曾志滨. 中国司法. 2015

[6]. 假释制度比较研究[D]. 柳忠卫. 中国人民大学. 2004

[7]. 监狱刑罚执行阶段完善减刑假释问题研究[D]. 薛鹏飞. 中国海洋大学. 2012

[8]. 我国假释制度适用问题研究[D]. 张凤娟. 贵州民族大学. 2013

[9]. 中国假释制度研究[D]. 陈国顺. 华侨大学. 2010

[10].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推广路径[J]. 朱萍萍. 犯罪研究.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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