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中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黄小舫[1]2004年在《中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对于协议离婚制度的法理基础,综观世界各国关于婚姻性质的理论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制度说”、“状态说”和“身份关系说”等。我认为婚姻的性质应界定为契约,我国的婚姻立法应反映出“人本位”下的协议离婚的自由,更好的实现婚姻法的价值功能。 中国大陆自建国以来历经了叁次离婚高潮,长期以来诉讼离婚在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上世纪80年代后,协议离婚的比例有所上升,近年来大陆一些地区协议离婚的数目甚至超过诉讼离婚。因此可以看出在离婚方式的选择上,协议离婚这种文明、理智的分手成为许多当事人的首选方式。本文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具体介绍了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主管机关和程序,并就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标准不统一,离婚的程序使得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法律调整功能弱化。此外,就这些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协议离婚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如设置协议离婚的证人制度;考虑期制度;赋予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权利;引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离婚而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 本文着重将中国大陆地区与其他叁法域的协议离婚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陆采用的是行政登记制度与诉讼调解制度双轨制的协议离婚方式。香港因沿袭英制,故只有诉讼离婚而无协议离婚制度;为了适应世界离婚立法的大趋势,减小中国四法域离婚制度之间的差异,建议香港增设协议离婚制度。澳门法律以葡萄牙法律为基础,忠实的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特点,因此澳门采用的是诉讼协议离婚,而并非仅为行政登记程序。台湾地区的离婚制度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同时保留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和习俗,其协议离婚制度仅采用行政登记程序,法院无权干涉。台湾的协议离婚是近代契约自由思想与传统习惯所妥协的产物,被认为是纯粹私的法律行为。 通过对中国四法域协议离婚制度的阐述和分析,各法域有必要相互借鉴其他法域立法之长处,提高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技巧,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腾学良[2]2008年在《从婚姻的契约性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现代婚姻关系具有契约的外观和属性,所以在法律上将婚姻视为契约是可能的,但是要正确理解婚姻契约的独特性。婚姻制度兼具自然性与社会性,其基本问题是自由、平等与正义的衡平。法律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强制性力量应主要表现在保障主体人格独立和平等,保障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解除婚姻关系。广泛运用于各国合同法领域为实现契约正义而确立的诚实信用、情事变更、等价公平、反欺诈、胁迫和缔约过失责任等基本原则或条款,能为我们完善协议离婚制度提供重要的借鉴。如应完善协议离婚制度实质要件,增设无效协议离婚条款和完善可撤销协议离婚条款的规定,应当规定离婚审查期。

陈钊[3]2015年在《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的婚姻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有些人对于家庭的责任感逐渐变淡,我国的离婚率逐年升高,而社会舆论对离婚者倾向于接受和宽容,人们不再认为离婚是让人羞耻的事情。我国目前的登记离婚制度与诉讼离婚制度两种方式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登记离婚的方式。研究登记离婚制度就有具有极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成为我国学者在离婚法发展中不可忽视的课题之一。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乃至社会的和谐,填补登记离婚存在的实体上与程序上的漏洞,本文以登记离婚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立法现状与实施情况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作为能够分担司法机关审判压力,体现离婚自由原则又有国家适度干预,具有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弱者利益功能的登记离婚制度,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本文主张从我国实际出发,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全文除引言外,共约3.9万字,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基本理论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登记离婚的要件进行理论阐述,分别为主体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及经过法定程序四个要件。其次就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得出登记离婚制度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就登记离婚制度的功能进行阐述,其具有以下四个功能:一是保障离婚自由;二是防止轻率离婚;叁是保障弱势一方利益及未成年子女权益;四是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通过这一部分的描述介绍登记离婚的基本理论构成,并阐明登记离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登记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首先从自由价值分析,肯定离婚自由是我国离婚法所要首要保障的原则,但是离婚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应当对其进行限制。限制的原因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离婚当事人的自身利益;二是基于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其次从平等价值分析,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应当建立在夫妻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并且在处理登记离婚中要注意体现实质平等的原则,保障夫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最后从效率价值分析,提出登记离婚作为行政行为,应当体现行政法上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叁部分,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之考察与评析。首先在立法考察上,对于我国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和评析,包括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及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然后进行具体的评析。在实践考察上,以重庆某区婚姻登记机关2013-2014年两年的登记离婚案件材料为例,进行抽样调查,对登记离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实地观察婚姻登记人员的工作及与与其个人的访谈,研究分析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实施的不足及原因。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之立法构想。针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之不足,提出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完善建议。实质要件上,增加适用登记离婚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及权利(对离婚协议审查的具体内容及标准、要求登记机关履行告知职责等)、对瑕疵离婚登记提供必要的救济即设立登记离婚无效和撤销制度、提供离婚协议的格式文本。程序要件上,增设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增设离婚冷静期、将户籍登记程序作为必备程序等。最后提出完善离婚登记工作的措施,如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AI写作服务。

沙茉[4]2014年在《从意思表示看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着名的人口学家、社会学家安德鲁·J·切尔林曾说过,在美国社会中,有两种强劲的力量在不断抗衡、博弈,一方面是基于宗教传统而对神圣婚姻的长期信仰,另一方面是个人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后现代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的权利,当两种价值观产生冲突的时候,分手与离异就会不可避免。其实这不仅是美国社会遭遇到的现象,在国际社会上,因此种价值冲突而引起的婚姻关系解体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个人财富急速增长和关于婚姻、性爱的观念已较为开放的现今社会。协议离婚制度正是这些急于挣脱婚姻束缚的当事人极其钟爱的选择,因其几乎“零门槛”的制度设计为抱有各种离婚理由的婚姻双方大开方便之门,而意思表示作为协议离婚制度的核心要素,决定了协议离婚制度的许多优越性,这些优越性也正是强调人本位婚姻的当今社会所追求的。但这些优越性若被过度追求将会造成协议离婚过程中意思表示自由的滥用,使婚姻失去其应有的神圣,导致社会上婚姻关系的普遍不稳定,也会对社会生活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对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多变性以及所涉利益的多样性等特点进行分析,从该视角出发,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以期能从制度层面维持婚姻的稳定性,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同时,给予婚姻中夫妻双方以及子女更加平等、全面的保护,在现今情感速食年代重新树立婚姻的神圣和协议离婚制度的严肃性。文章整体以意思表示为贯穿线索,首先介绍了协议离婚制度中意思表示的作用,及由其所决定的制度的契约性和贯彻婚姻自由、维护男女平等、强调个人利益等优越性,意在从协议离婚制度优越性方面强调制度的存在意义及完善制度的必要性。也为后文即将阐述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因过度追求制度优越性,而以多种行为方式导致协议离婚过程中意思表示出现不同程度的瑕疵或内容上的偏失,并进一步导致婚姻自由被滥用或产生制度的适用空白等现实问题做铺垫。其次主要论述协议离婚制度中的意思表示。先揭示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的特点,再深入论述意思表示对协议离婚制度各方面的影响。协议离婚中的意思表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二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意思表示。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而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思表示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所涉利益的多样性上。这两个部分的意思表示也依其不同的特点分别对协议离婚制度产生着不同的影响,解除婚姻关系与否的意思表示往往影响着协议离婚制度的严肃性,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思表示则多影响着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内容的公平性。在前两部分论述了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的视角与路径后,最后主要阐述从意思表示角度剖析出的制度缺陷与不足,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论述之中不乏对国际上立法例的比较借鉴,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理论分析,最终提出完善建议。

王待遂[5]2016年在《对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且被法律承认并赋予其合法效力的离婚方式。由于它具有简捷、经济的特点,在解除婚姻关系上,备受当事人首选。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对"自由"缺乏限定,由此而产生相关的社会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应当从主体、程序和具体内容上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设计。

廖雯娜[6]2014年在《从新“国五条”引发的假离婚潮探究协议离婚制度》文中指出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性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权利义务为内容,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结合关系。离婚自由是双方依法解除婚姻的自由,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它既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协议离婚即“两愿离婚”,指有合法婚姻的夫妻自愿离异,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一致,通过有关部门登记而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协议离婚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基础之上,既能充分保障双方自由和隐私,又能确保双方主动遵行协议内容。由于操作性强、迅速高效等特征,很多国家给予了协议离婚制度以合法性。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尚还存在瑕疵和不足,主要包括:立法理念过度强调离婚自由,但法律限制不足;维持和恢复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程序缺失;审查环节偏形式化,未赋予登记机关实质审查权;协议离婚中未成年子女利益被忽视;对瑕疵离婚登记规制缺乏等。新国五条导致的假离婚潮(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本文所指“假离婚”,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手续)凸显出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存在上述缺陷,婚姻法中应当考虑法律的适当介入和干预,比如对协议离婚申请予以一定期限的限制,规定适当的离婚考虑期,在协议离婚制度中增设调解程序,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根本上的审查权,强化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有序化离婚协议并构建公证体制等,促使双方当事人谨慎对待离婚,并将当事人关系的维持、恢复以及利益的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阎莉薇[7]2013年在《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协议离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约定明确以后,经过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世界各国广为采用。伴随着社会物质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离婚中协议离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同时缺少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保护、假离婚、草率离婚、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救济不足等现象层出不穷。针对这些社会问题以及持续走高的离婚率现象,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协议离婚制度的宽松条件导致离婚率升高,应当对协议离婚制度增加一些限制性条款;另一种认为离婚率升高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婚姻自由的体现,法律不应予以限制,甚至可以再放宽一些。实际上,秩序与自由是相互依存的又相互对立的,秩序就是建立在限制、制约自由的基础上,但这恰恰又是对自由的保护,自由必须依存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发挥,社会秩序越是健康发展,自由发展的就越快。许多国家关于协议离婚方面的立法也秉承这一观点,在承认协议离婚制度的国家里,全部都对其进行了限制,对协议离婚制度的限制并没有损害离婚自由。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离婚自由,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现有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构想。全文共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选题的意义,国内外对协议离婚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论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协议离婚制度的概述。该部分概述了我国协议离婚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历史演变,并对协议离婚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进行了剖析,对协议离婚制度做了一个全方位的阐述。第叁部分,通过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协议离婚制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对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协议离婚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析,总结我国应从中学习的经验。第四部分,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立法概况进行分析,并从立法理念、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程序方面指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对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主张从立法理念、实体法及程序法层面对我国法律进行改善。在立法理念上,法律应对协议离婚适度干预,从父母本位立法到重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实体法方面,从限制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限定离婚协议的内容、增设协议离婚无效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程序法方面,从增加恢复和维持当事人关系的程序设计、完善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查机制、对瑕疵离婚登记提供救济途径予以完善。最后对协议离婚制度中几个特殊问题,例如协议离婚生效后出现财产纠纷如何处理以及离婚协议怎样生效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覃海逢[8]2013年在《关于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之一,其特点是当事人意志的高度自治,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文章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某些问题进行深层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南善玉[9]2010年在《中韩两国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毕竟阶段。离婚是社会和婚姻家庭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离婚制度在一个国家的立法中占据有重要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经历了从不被允许到被允许,从困难到容易的过程。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各国纷纷开始审视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的离婚制度。本文根据对中韩两国离婚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并探讨韩国的离婚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论文对两国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后果进行比较研究。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证。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分析了研究目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并对有关离婚制度的文献进行了综述。第二部份针对离婚制度的概念及离婚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和中韩两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总结了两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成果。第叁部分是对中韩两国的协议离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叙述,经过比较分析发现两国在协议离婚的条件上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在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程序方面存在区别,而且韩国在协议离婚的无效与取消,熟虑制度方面具有独特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对中韩两国离婚制度的诉讼离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中韩两国在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调解、起诉主体、诉讼程序上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而且我国在现役军人离婚和妇女特殊生理期限内的离婚上,做了限制,这是我国独创的特点。第五部分是详细比较了中韩两国法律规定的后果,并在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分割、法律救济等方面找出了异同。第六部分是结语。总结了中国与韩国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相互借鉴的必要性。离婚制度是人们解除婚姻关系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行为准则,中韩两国的离婚制度在基本理念上具有相似之处,所以,对中韩离婚制度的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刘子瑛[10]2013年在《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离婚自由是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协议离婚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基于合意,对解除婚姻关系协商达成一致,并就子女及财产问题做出适当处理,到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从而消灭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协议离婚以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作为产生离婚效果的基础,所以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处理离婚问题的自由,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又能确保当事人自觉遵行协议的内容。作为一种简单易行、高效便捷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被众多国家的立法所认可。但是,在我国,由于对该制度的规定自由有余、限制不足,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如当事人草率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忽视,借协议离婚逃避债务以及通谋离婚和欺骗离婚等不良社会现象频繁发生。上述现象的不断出现,凸显出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缺陷,对协议离婚制度作进一步探讨和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我国未来的协议离婚立法应当考虑法律的适当介入和干预,其目的在于促成一个谨慎离婚的机制,为当事人关系的维持和恢复以及利益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法、辩证研究法,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并就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协议离婚制度概述。该部分论述了协议离婚的内涵和分类,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协议离婚制度的优越性,指出协议离婚具有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和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协议离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协议离婚制度进行了考察,通过分析和比较,指出制度内容方面存在的异同之处,以此为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提供立法参考。第叁部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规定,指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实施后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建议。该部分针对立法存在的不足和社会现实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主要包括:规定结婚满一定期限后方可申请协议离婚,规定适当的离婚考虑期,授予婚姻登记机关实质审查权,强化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规范离婚协议并设立公证制度,设立协议离婚无效制度,并对过错者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1]. 中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D]. 黄小舫. 湖南大学. 2004

[2]. 从婚姻的契约性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D]. 腾学良. 吉林大学. 2008

[3].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研究[D]. 陈钊.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从意思表示看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D]. 沙茉. 吉林大学. 2014

[5]. 对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思考[J]. 王待遂.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

[6]. 从新“国五条”引发的假离婚潮探究协议离婚制度[D]. 廖雯娜. 中南大学. 2014

[7].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D]. 阎莉薇.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8]. 关于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覃海逢. 学术论坛. 2013

[9]. 中韩两国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D]. 南善玉. 延边大学. 2010

[10].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D]. 刘子瑛. 山西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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