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伦理学论文_张建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康德伦理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康德,伦理学,德性,义务,自然,理性主义,法权。

康德伦理学论文文献综述

张建霞[1](2019)在《超越康德式理性主义——斯洛特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的理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迈克尔·斯洛特是当今最激进、最坚定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家,他吸收并发展了休谟的情感主义和中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思想,并将其与当代关怀伦理学和发展心理学的成果糅合在一起,构建了以移情为基础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体系,并以此来定位我们的正义观。斯洛特认为,情感和理性共同构成认知的基本元素,移情是人类基本的、普遍的情感。斯洛特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在道德判断、道德义务及社会正义方面导致了其与康德式理性主义的规范性分歧。他试图以一种情感主义的理路来超越理性主义伦理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缺陷,为当代哲学提供一种新的进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袁辉[2](2019)在《形式、目的和强制——康德划分法哲学和伦理学的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着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本文来源于《道德与文明》期刊2019年06期)

汤波兰[3](2019)在《论舍勒对康德先天论的批判及其伦理学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舍勒情感现象学的起点是对康德哲学的批判,这一批判所指向的是康德哲学中的先天论。针对康德认识论中的"形式先天",舍勒试图代之以"质料先天";针对康德伦理学中的"理性先天",舍勒试图代之以"情感先天"。由"质料先天"与"情感先天"主张所构成的新"先天论",确立了舍勒情感现象学的基础。通过强调"情感先天",舍勒试图将伦理学建基于"情感"之上,以克服康德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理性主义倾向,实现伦理学的精神转向。舍勒对康德先天论的批评昭示了伦理学理应充满对人的关怀,直面人的丰富的情感体验,深入揭示情感的本质和意义,并使人在情感活动中服从本心的召唤。(本文来源于《道德与文明》期刊2019年06期)

庞雯予[4](2019)在《昂诺娜对康德伦理学的简明阐释及其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昂诺娜在《康德伦理学的简明阐释》一文中对康德伦理学做了简明阐释,但这一阐释本身却很难有效驳斥人们对康德伦理学的责难,也很难反映康德伦理学的关键内容。(本文来源于《文化创新比较研究》期刊2019年28期)

舒远招[5](2018)在《康德的伦理学不是义务论吗?》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通常认为,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义务论的伦理学,包括其《道德形而上学》中的德性论,也首先是一种关于德性义务的学说。但任丑先生却认为,把康德的德性论理解为义务论是一个思想"误区",康德的伦理学是"批判的德性论",而不是义务论。这是一种把康德的德性论同义务论截然对立起来的片面观点,它仅仅看到德性论有关德性的论述,而没有看到有关德性义务的大量论述。其实,在康德的德性论中,有关德性的论述从属于其义务论,首先是从属于其德性义务论。德性首先包含于"伦理义务"中,它就是一种自我强制的道德能力。本真的德性义务超出了单纯形式的伦理义务,它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而包含在它之中的德性,则是人在遵循其义务时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一种抵抗感性偏好的诱惑、自觉履行义务的道德力量。可见,康德对德性的论述,始终是在其德性义务论的框架中展开的,撇开这一基本框架来理解其德性论是不可取的。(本文来源于《清华西方哲学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王云霞[6](2019)在《从康德的自然哲学看人类保护自然的理由——兼谈环境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内在价值"和"人对动物无义务"常遭误解批判,并被视为造成当今生态困境之恶源。但"人为自然立法"不过是康德论证知识何以可能而进行的设定,"内在价值"只是对人何以必须被当作目的本身对待,并藉此成为自由的道德自律主体的逻辑规定,而"人对动物无义务"的主张也并不意味着康德主张人无需善待动物。而且,康德借助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阐发了自然的道德价值,论证了人何以具有道德能力。这恰恰可作为人保护自然的理由和依据,并可为沉溺于论证非人类生物具有内在价值,但因此陷入困境的环境伦理学带来启示,对我们省思人与自然和谐之道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自然辩证法研究》期刊2019年08期)

邵贤曼[7](2019)在《康德伦理学中的非道德自由》一文中研究指出有一种观点认为,康德否认行为主体在两个非道德目的之间进行选择时有自由可言。亨利·E·阿利森反对这种解读,并基于其"结合论"观点,主张康德那里存在一种非道德自由。虽然阿利森的结论正确,但是他并没有提供理解"一种有限的但却是真正的自发性"的真正说明。事实上,非道德选择的自由属性奠基于一种冷漠的自由概念上。(本文来源于《衡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会永[8](2019)在《康德应当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吗?——评黑尔对康德伦理学的功利主义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现代道德哲学盛行的把康德伦理学和功利主义对立起来的观点,黑尔提出了异议。他从元伦理学层面指出康德伦理学与功利主义相容,从规范伦理学层面指出康德伦理学应当导向一种功利主义而非义务论。他因此得出结论,康德可以是也应当是一个功利主义者。黑尔对康德伦理学的这种解读仍然坚持了功利主义与义务论之间必然相互对立的教条。实际上,康德不必是一个功利主义者,但他的义务论的立场并不排斥对功利后果的考量。(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范志均,刘建娥[9](2019)在《康德、元伦理学与后果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功利主义者或后果论者从元伦理学来论证康德主义与功利主义或后果论是相容的,而如果我们从规范伦理学来论证康德主义与功利主义或后果论是不相容的,这并不是对他们的反驳。但是即使从元伦理学来看,康德主义与直接后果论也是不相容的,而与一种间接后果论,即配得幸福论或应得后果论是相容的。康德不是直接的后果论者,而是直接的义务论者,而直接的义务论与间接的后果论是可以相容的,康德作为直接的义务论者能够同时是间接的应得后果论者。(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钟毓书,龙静云[10](2019)在《论摩尔对康德伦理学的误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元伦理学家摩尔认为康德伦理学由于混淆了"是善的"和"应以某种方式被思维的"问题,导致其所进行的哲学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引发的全部汗牛充栋的着作一钱不值。其实,摩尔对康德伦理学的解读是有问题的。首先,摩尔因为没有正确把握康德想突显"人的价值"的意图而仅在逻辑上进行推演,导致其彻底错估了康德伦理学的价值;其次,摩尔因为误读了康德的"理性事实"概念,让自己的伦理学退回到传统的规范伦理学从"是"推导出"应该"的路径;最后,摩尔由于没有认识到"善"概念具备"依附性",单独将"善"抽离出来研究是没有价值的,导致其在善的问题的探讨上彻底沦为了一场"语言游戏"。(本文来源于《云梦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康德伦理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着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康德伦理学论文参考文献

[1].张建霞.超越康德式理性主义——斯洛特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的理论路径[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袁辉.形式、目的和强制——康德划分法哲学和伦理学的根据[J].道德与文明.2019

[3].汤波兰.论舍勒对康德先天论的批判及其伦理学意义[J].道德与文明.2019

[4].庞雯予.昂诺娜对康德伦理学的简明阐释及其评价[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9

[5].舒远招.康德的伦理学不是义务论吗?[J].清华西方哲学研究.2018

[6].王云霞.从康德的自然哲学看人类保护自然的理由——兼谈环境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

[7].邵贤曼.康德伦理学中的非道德自由[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

[8].张会永.康德应当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吗?——评黑尔对康德伦理学的功利主义解读[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

[9].范志均,刘建娥.康德、元伦理学与后果论[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10].钟毓书,龙静云.论摩尔对康德伦理学的误读[J].云梦学刊.2019

论文知识图

表来表示这之间的关系:[1](P195)附录1984年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4)附录1984年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2)附录1984年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1)康德附录1984年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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