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因性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理论,物权,善意,制度,票据,远因,近因。
无因性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杨娟[1](2018)在《经济目的捐赠获得税收优惠的正当性论证——以无因性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课税理论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之间的逻辑悖论导致中国无法形成有效的捐赠模式,也无法扩大捐赠规模。为改变现状以适应当下社会对慈善捐赠的需求,必须以新的理论指导中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立法。而新的理论必须理顺税收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功能次序,以求平衡两者发生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具体规定中的矛盾。民法的物权无因性理论作为物权行为理论根基,其核心内容是在政策考量和利益平衡之后最终选择保护法的秩序性价值。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立法可借鉴无因性理论的这种利益平衡技术和方式,发挥其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的功能,实现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激励捐赠达到各方共赢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宏观经济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金锦花[2](2018)在《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困境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票据立法中,除有《票据法》第13条等多项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规范条文之外,尚存在《票据法》第10条等与无因性规则相背离的条文,这不仅在学界及实务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对司法适用也带来了困惑。当前我国多数学者倡导的"相对无因论",亦无法在其逻辑框架中突破《票据法》第10条导致的立法悖论,获得以保护善意持票人为目的的、合法且逻辑完备的司法论证。文章所主张的票据行为二阶段无因论,不仅能够更加合乎逻辑地贯彻无因性理论的价值取向,亦可突破当前票据立法的规范矛盾,在《票据法》尚未修正之前,能逻辑自洽地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实现票据立法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杨锡武[3](2016)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乃是大陆法历史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理论,其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的影响。物权的原因行为包括设定原因、负担原因、转移原因、抛弃原因,债权行为为负担原因的一种。物权行为应与债权等行为相分离,它是无因的,具有抽象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4期)
刘美辰,王域广[4](2016)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泽鉴教授以"任督二脉"做比喻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即我们所理解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由这两个行为所抽象出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也成为了民法领域的核心,其中物权行为理论的规范结构可拆作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两部分。基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所有权如何依法律行为变动也不一样,进而影响交易的效力。具体又可以包括对交易的安全与公平两方面的影响。本文在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优点和功能的同时,正视学界存在的否定意见,意识到机械的奉行该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故在相对无因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应对机制,从而使得无因性理论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交易安全,兼顾交易公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4期)
李光琴[5](2015)在《慎待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为德国民法所首创,该理论自产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债务承担无因性的理论价值是通过以人为手段对债权行为属性加以干预,从而牺牲第叁人(承担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实现的,即使通过事后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制度对其利益加以弥补,但从本质上还是将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从债权人处转嫁给了第叁人。同时,债务承担协议已因欺诈、显失公平或其他原因被认定无效、被撤销后,法律仍然坚持承担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将受到公平性和正当性的质疑。鉴于此,笔者从解析无因性的"因"着手,将"因"分为远因和近因,并从法律正当性和价值平衡角度,论证了放弃无因性理论,退而在债法原理和合同制度框架内解决债务承担问题的思路,并建议我国司法实践在立法对债务承担制度作出修改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之前,对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采取必要的审慎态度。(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3期)
刘营[6](2014)在《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否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代替物权行为理论发挥保护交易第叁人的作用,其实,这两种制度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和作用机理,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替代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我国应从国情出发,采取两者并存的形式,让二者在现实社会中发挥更充分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4年12期)
张路[7](2014)在《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分析——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优劣是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谈到无因性理论不得不首先提到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民事立法活动的主要学习对象之一是德国,但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移植上一直存在着用与不用的态度。至少在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物权行为"这一直接而明确的提法。立足于功能主义的视角,对两种制度进行相关的梳理,置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个体系之下考察无因性理论的合理性,再将其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研究两种制度之间既存的联系和差异,可以看到两种制度在实践中其实既各有其专属通行的领域,也存在重合的部分,并产生了逐步趋同的现象。因而,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独立意义,同时又可以相互借鉴学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4年17期)
邱烨[8](2014)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许多见仁见智的观点。本文拟从历史渊源、制度架构以及制度功能等角度,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相关的比较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9期)
王峙焯,曹锦秋[9](2014)在《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清源与我国票据法修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贯彻于票据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动态交易安全保护之要求。我国现行票据法中关于"真实交易"和"对价"的规定与《票据法》第13条彰显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相冲突,有损票据的交易安全,阻碍票据信用的生成,亟待修订。德国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发祥地,德国的票据法及其实践也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德国最新的主张是: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适用不应超出票据法规定的范围。基于此,对于我国未来的票据法修订,应以理论清源的相关结论为指引,在限制票据行为无因性适用范围的同时,删除《票据法》第10条和第21条的相关内容。(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6期)
杨敏[10](2013)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在我国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于19世纪提出物权行为理论以来,该理论在世界各国法学界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特别是对物权行为本身及其无因性的肯定更是引发了诸多争议,各国学者莫不对此众说纷纭,观点更是层出不穷。其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承认物权行为并且主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瑞士为代表的国家虽承认物权行为,但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因不承认物权行为,故更谈不上认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问题。本文首先通过一则案例引出我国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其次,介绍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来源、概念以及具有代表性国家对该理论的适用情况。再次,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阐述基础上,进而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看,可将善意取得制度拟作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我国的具体适用。即如果受让人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权利的,如物权行为之原因行为(如债权行为)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相应地物权行为也随之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接下来,笔者还对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问题进行了阐述及剖析。最后,笔者在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实践中应合理限制适用该理论,合理限制适用主要表现为严格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范围,尽量做到在保障交易安全及保护第叁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原权利人的利益,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谐。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主要介绍案由、基本案情并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第二部分介绍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概念及在各国之适用情况。第叁部分介绍及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之适用情况,如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态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意义。第四部分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应合理限制适用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对开篇引出的案例进行回应,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及笔者的观点。(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9-28)
无因性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票据立法中,除有《票据法》第13条等多项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规范条文之外,尚存在《票据法》第10条等与无因性规则相背离的条文,这不仅在学界及实务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对司法适用也带来了困惑。当前我国多数学者倡导的"相对无因论",亦无法在其逻辑框架中突破《票据法》第10条导致的立法悖论,获得以保护善意持票人为目的的、合法且逻辑完备的司法论证。文章所主张的票据行为二阶段无因论,不仅能够更加合乎逻辑地贯彻无因性理论的价值取向,亦可突破当前票据立法的规范矛盾,在《票据法》尚未修正之前,能逻辑自洽地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实现票据立法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因性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杨娟.经济目的捐赠获得税收优惠的正当性论证——以无因性理论作为分析工具[J].宏观经济研究.2018
[2].金锦花.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困境及其解决[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杨锡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J].法制博览.2016
[4].刘美辰,王域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交易的安全和公平[J].法制与社会.2016
[5].李光琴.慎待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J].法律适用.2015
[6].刘营.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J].现代妇女(下旬).2014
[7].张路.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分析——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4
[8].邱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9].王峙焯,曹锦秋.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清源与我国票据法修订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4
[10].杨敏.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在我国之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