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研究

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研究

王瑞[1]2007年在《GATS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影响的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旅游业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创汇型的支柱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义务必然适用于中国。《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带来了公平、无歧视的竞争机会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对中国的服务贸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许。在WTO机制下,中国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弊端更加凸现。本文通过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影响,以及目前中国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更好地促进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中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GATS与中国的旅游服务贸易入世承诺。主要介绍GATS的基本原则和普遍义务,以及中国在旅游服务贸易领域的入世承诺内容。第二章GATS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影响。该章主要从利、弊两个方面分析GATS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有利影响以及冲击和挑战。完善中国的旅游管理体制及法律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第叁章发展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对策研究。针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面对的冲击和挑战,提出完善旅游管理体制、组建国际旅游企业集团、坚持适度开放的谈判策略、加强国际旅游双边和多边的合作,及完善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五大建议。建立内外统一,透明公开的旅游法律制度是当前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马骊[2]2003年在《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发展服务业,推进服务贸易是当代世界潮流。旅游服务属于服务贸易,对促进一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 为消除各国对服务贸易所设置的障碍,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最终达成妥协,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国际服务贸易领域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各国对WTO的准入承诺清单的基础。中国在加入WTO的过程中,经过多方谈判,最后确定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在旅游服务方面,仅涉及饭店业和旅行社业。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入世的研究,分析中国承诺的政策取向,评析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法律措施,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促进中国旅游业进一步发展。正文共分叁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发展特点,指出国际旅游持续稳定发展并呈现出大众性、复杂性、规范性的特点。然后又介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主要框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逐步自由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主要框架则是由一个框架协定和它的附件、具体承诺的一览表、最惠国待遇的免除名单组成。最后是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影响。主要从市场准入方面、国民待遇方面、国际货币转移和支付方面以及电信服务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是中国在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方面的入世承诺。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为求得进一步的发展,中国作出了旅游服务贸易入世的承诺。经过对承诺内容的分析,总结出了其政策趋向:鉴于中国在旅游服务贸易领域和许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中国在开放的部门、开放的地域、外国服务者的进入方式的选择上都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体现出尊重中国国情的取向;中国旅游入世承诺表中的内容和乌拉圭回合谈判承诺内容相比,更加开放,因此承诺体现了以开放促发展的取向;通过对中国关于旅游的法规、规章的内容比较,可以看出,中国对旅游服务贸易的开放是逐步的,体现了循序渐进的取向。 中国对旅游服务贸易的承诺的履行,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先进的饭店、旅行社经营管理经验的引进,将加速我国旅游服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新的旅游服务运行机制的引进,将促进我国旅游服务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旅游服务.业的经济利益将得到保护,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将得到提高;对我国旅游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和改革管理体制都会起到促进作用。 一第叁部分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法律措施。由于中国旅游月膝贸易的入世承诺仅涉及饭店业和旅行社业,所以本文也仅涉及饭店业和旅行社业方面的法律措施。饭店业方面,作者通过对中国入世后服荆于业颁布的第一部行业规范.一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内容的介绍,分析了它所体现出来的饭店经营的基本原则,比如,住宿验证登记原则、明示告知原则、诚实信用服务原则、保护旅客人身、财物安全原则、尊重和维护住宿者个人隐私权的原则。它对饭店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利于中国饭店业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饭店业经营的人际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我国饭店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最后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首先,由于《规范》的权威性不高,建议制定《旅游住宿业管理条例》和《饭店法》。其次,规范的内容不全面。饭店经营者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未确定;饭店业的定义及分类未合理界定;对于饭店与旅客之外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涉及。这些问题需在以后的法规制订中加以解决。最后通过举例说明有些规定有待细化。方断于社方面,作者通过对修改了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分析,指出了它的局限性,以期在以后的立法中改进。第一,过渡性。随着中国开放的深入,对外商独资旅行社也应作出规定。第二,有些规定不尽合理。比如,旅行社的分类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垂直分工体系;对旅行社的义务规定不充分,不足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新的保护条款。第叁,有些方面缺乏相关规定。建议对中国旅行社的跨国经营作出规定。作者在文章的最后,建议制定《旅游法》,以促为长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并认为应包含以下内容:国家发剧仅游业的宗旨和原则;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及保护;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规则;规定国家为促进旅游事业发展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法律后果。

木泉[3]2011年在《中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旅游业享有“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称谓。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旅游服务业得到迅猛发展,在全球服务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旅游业的深入发展,必然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规范、高效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市场,旅游服务贸易走向自由化是必然趋势。旅游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先导行业,在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方面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本文围绕GATS的宗旨——逐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在GATS的框架内分析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状况,提出应逐步扩大尚未完全开放的旅游服务贸易领域,不断削减国际旅游者出入境时的贸易壁垒,建立并完善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从而逐步将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阶层。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为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概述。为了全面理解国际旅游服务贸易,首先阐述了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和分类,其次分析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区别于货物贸易、其他服务贸易及国内旅游的法律特征,最后介绍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壁垒并探讨其与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指明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逐步消除壁垒的长久过程。第二章阐述GATS的相关规则在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中的适用及体现。笔者以GATS界定的服务贸易四种类型: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为切入点分析了旅游服务贸易在这四个方面的体现,并结合我国的入世承诺及兑现情况探讨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回顾历史,肯定了取得的成就,并指出今后应做的努力:我国应不断向外资旅行社开放我国出境游市场,准许其经营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并逐步允许外籍导游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我国提供服务。第叁章探讨与国际旅游者出入境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旅游者出入境的法理依据——自由旅行权,并介绍国际上对旅游者出入境的一般态度,接着分析了外国人来华入境游和我国公民出境游时出入境方面的限制措施,得出应不断简化出入境手续、削减境外消费方面的限制的结论,最后结合欧盟的申根签证探讨了在CAFTA内实现互免签证的可行性,并指出我国应努力寻求在互惠的基础上与更多的国家达成互免签证。第四章探析如何完善我国的旅游立法。首先分析现阶段我国旅游立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然后出于借鉴的目的介绍了几个国家的旅游立法模式,最后指出应借鉴日本的旅游立法模式,尽快出台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构建以旅游基本法为统领、各项单行法律法规为细化和补充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此外,笔者从促进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角度提出制定旅游基本法的几点建议。

单文宣[4]2016年在《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旅游业有着“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誉,是现代服务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旅游业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快速发展并在全球服务贸易行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其对市场扩展的渴求就愈发强烈,需要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国际旅游服务市场,而全球统一规范市场的形成离不开自由化的引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市场自由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方向。我国在加入WTO之时将旅游业作为对外开放的先导行业,在推动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和自由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围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宗旨,首先分析了GATS框架下的旅游服务贸易以及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状况,并根据自贸区在推动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方面的新实践,介绍和分析了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推行自贸试验区和自贸协定的历史新起点,提出应进一步开放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并完善我国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以期能够推进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一章是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概述部分。在介绍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定义之前对服务贸易的概念进行界定,随后笔者阐释了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以及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特征。接着介绍和分析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开放规则,允许有必要例外的自由化。为了更好的了解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笔者从国际法规制角度出发,阐释了不同阶段国际法规制的演变过程,经历了早期国际惯例调整、GATS规则约束、区域自贸协定安排的不同阶段。第二章阐述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现状及主要内容。本部分首先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这四种GATS界定的服务贸易类型入手分析了旅游服务贸易。接着探讨了我国的入世承诺及兑现情况,探讨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在我国入世承诺内容之外,对我国的旅游立法体系和内容作了全面的梳理,并结合不断签署的自贸协定,对部分涉及旅游服务贸易的自贸协定做了介绍。第叁章介绍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在自贸区的实践。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WTO在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日益示微,而区域、双边自贸协定成为新的推动力。自由贸易区作为自贸协定中重要的载体,加强自贸区建设是顺应区域、双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必要措施。笔者介绍了新加坡自由港在多边服务贸易机制、双边自贸协定中推动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做法,并分析了其国内促进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第四章探析推进我国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路径。旅游已成为全球日益流行的生活与商务方式,而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出口比重亟待提高。笔者提出从法律和政策两大角度入手,合理运用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区域(双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两个轮子,完善旅游立法并不断提升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标准,以期利用自贸区试验区灵活运用入境购物退税、入境便利签证等政策将出境旅游消费合理引导为国内旅游消费并吸引国外游客入境旅游消费。

蒋丽丽[5]2008年在《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旅游业被誉为“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旅游业蓬勃发展,现已成为世界上发展势头最为迅猛的行业之一。我国旅游业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经过30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七个年头,作为第一个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性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服务贸易、旅游服务贸易的规定是各成员国相关法律制定和执行的依据。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是否与GATS相关规则协调一致,乃是入世后我国旅游业能否稳健、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作为GATS的签字国,我国旅游业要在遵守GATS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入世承诺,扩大开放,完善旅游立法,切实同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各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表明,没有健全的旅游法制,就不会有规范的旅游市场,就不能保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国旅游业。尽管我国国务院、国家旅游局陆续颁布了一些规范旅游行业发展的法规和文件,对旅游市场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旅游法制的不健全,势必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当加快我国旅游立法的步伐,立足我国的国情,借鉴旅游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旅游立法模式,针对现有立法中亟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尽早建立起以旅游基本法为龙头、以旅游专项法作配套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注重在GATS框架下,恪守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基本原则,积极履行我国旅游业的入世承诺,遵循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完善相关的旅游立法。

童明[6]2007年在《WTO背景下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旅游市场的日趋升温,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业,其巨大的经济社会效应,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里,国际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中国己经跃居亚洲第一旅游接待大国之位,同时世界旅游组织多次发表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第四大旅游客源输出国”。时至今日,我国国际旅游业已经在经营模式、行业规范、发展目标等方面积累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和经验。而作为国际旅游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在国际旅游业发展中的地位和意义不言而喻,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水平的高低,其有效性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国际旅游业发展水平。随着我国国际旅游市场的开放,中国加入WTO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缔结,促进和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势在必行。虽然我国已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规则作出了旅游业市场准入的承诺,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业有其自身的特点,拘束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与GATS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不相符的地方。相应地,我国需要结合中国国际旅游服务业市场自身的特点和按照GATS的要求以及我国的入世承诺来进行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即制定、修改和废止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的意义在于:首先,从国际法方面研究中国加入WTO后对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影响和探讨其立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对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系统研究。其次,对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从市场准入方面提出有利于中国发展壮大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标准。有助于从新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中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政策,提出建议,从而促进中国国际旅游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举例、归纳、演绎等方法,分四章,对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作了比较详尽的分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说明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含义、所属类别和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壁垒问题。本章首先介绍了旅游、国际旅游、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特点。接着阐明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所属类别,对阻碍全球国际旅游业发展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壁垒问题作了简要分析。第二章阐明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以及GATS适用于旅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本章概括出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定义、主体、表现形式及其内容所涉及的方面。指出了GATS适用于旅游服务贸易的叁个原则,即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第叁章从总体结构和具体内容上分析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业入世承诺,详细分析了我国对于旅游服务作出的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的内容。接着分析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总体结构的缺陷,指出我国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未成体系,一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如旅游基本法缺失,国际旅游专门法缺失和旅游者权益保护法的缺失。相关法规整体上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如“暂行规定”偏多。对于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笔者指出了某些法律法规的暂时性、应急性。如《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一些规定与GATS的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等原则不符,如价格双轨制和“内部规定”等。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还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如国际旅游纠纷解决规则和《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完善建议。指出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完善既要与我国发展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国情相结合又要有所创新,既要与GATS适用于旅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以及世界旅游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旅游规则相一致,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入世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接着笔者提出了制定一部带有促进法性质的旅游基本法、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专门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相关法规以取消价格双轨制、“内部规定”,对拘束外国服务提供者使用我国土地的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放宽外国旅游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门槛,完善我国国际旅游纠纷解决法律法规的一系列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部规定我国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旅游基本法,把旅游基本法的立法与国际旅游专门法的立法结合起来考虑,使基本法发挥促进法的作用,使之成为一部带有促进法性质的大法。2.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旅游法》之后再制定国际旅游专门法《国际旅游促进法》。以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各种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来参与促进我国的国际旅游业。3.制定一部《旅游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为国内旅游者的权益保驾护航,更针对外国旅游者语言习俗不同、维权代价高、不熟悉我国的司法体制的特点,规定经营者的责任、保障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质量、确保旅游者人身安全、实现旅游消费者和提供者双方的公平交易。4.对现行相关法规作出有利于促进和发展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修改。在GATS的框架下,通过提高立法技术对现有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以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5.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应与其他旅游相关领域的立法协调。应设计一套成熟的、专门针对国际旅游纠纷的解决规则。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从国际旅游法的角度对目前前人未深入展开研究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问题单独进行研究,分析其立法状况,指出相关法规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建议。这些都是本文所作的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法制的有益探讨。

唐书娟[7]2012年在《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以经济区域一体化推进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20世纪90年代,区域旅游合作成为旅游合作的重点。中国政府及东盟各国政府非常重视旅游服务贸易的合作与发展,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建成,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中国与东盟签署的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于2007年7月实施,这是中国与东盟进行旅游合作的国际法基础。在《服务贸易协议》中,东盟十个成员国中除了老挝和缅甸外,都对自贸易区的旅游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东盟八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柬埔寨、)以减让表的形式对其选定的旅游服务部门做出了具体承诺,而我国并没有针对CAFTA在旅游服务贸易方面做出具体承诺,而是参照GATS中对旅游服务贸易的承诺对东盟十国中的WTO成员做出承诺。《服务贸易协议》作为CAFTA一个重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协议,将逐步消除我国与东盟之间旅游服务贸易的贸易壁垒,极大地推动CAFTA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双方搭建一个新的合作平台。本文试图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并结合旅游经济学的论证方法,考察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制度安排,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益的建议,并对其制度建设提出有益的观点,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主张迅速建立中国—东盟无国界旅游圈,而应当渐进式地开放我国旅游市场。这篇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中国、东盟各自旅游业发展概况和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现状;第二部分根据《框架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分析我国和东盟各国根据旅游服务贸易具体减让表做出的承诺;第叁部分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国际法和国内法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相应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夏冰[8]2007年在《对完善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探讨》文中认为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取得了快速的发展。遗憾的是,与旅游服务贸易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相对滞后。尽管我国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及地方旅游局等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还未构建起完整的旅游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旅游服务贸易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必然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促使旅游强国愿望的实现,有利于巩固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旅游业要在遵守WTO基本原则和履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外开放,要妥善处理旅游服务贸易摩擦,消除旅游业发展的壁垒,逐步实现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加强旅游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全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论叁部分,其中正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旅游服务贸易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旅游、旅游服务贸易如何界定的问题,并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作者的一些观点和见解。第二部分笔者阐述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关旅游服务贸易的规定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以及入世时我国旅游业承诺的兑现状况,考察了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并对我国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第叁部分是国外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及其在我国的借鉴,通过对日本、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立法的比较研究,总结出这些国家在旅游服务贸易立法中的一些先进经验。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对旅游基本法应规定内容的设想,建议完善《旅行社法》、《导游法》、《饭店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并对如何完善旅游合同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构想。本文立足于GATS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透明度原则以及我国在旅游领域做出的部门承诺和水平承诺,对我国现有的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做了较细致的探讨,对比旅游发达国家旅游立法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倩况,针对旅游业发展中亟需规范和调整的范畴,在遵循WTO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提出了完善我国旅游立法的建议。

徐莎莎[9]2013年在《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法制建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目前旅游业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我国的旅游业也已经成为我国创汇型的支柱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GATS也对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许。GATS作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性协议,其对于各类服务贸易的规定是各成员国制定相关法律和执行的依据。尽管我国国务院、国家旅游局陆续颁布了一些规范旅游行业发展的法规和规章,对旅游市场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与旅游发达国家健全的旅游法制建设相比,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还存在不足,尤其表现在立法和执法方面。而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因此,作为GATS的成员国,我国应当在遵守GATS规则的前提下,积极践行入世承诺,借鉴国外先进法制经验,从而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步伐。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我国旅游业及旅游法制建设现状为切入点,重点阐述了目前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立法上及执法上的种种问题及原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旅游法制建设状况。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从他国完善的旅游立法体系及严格的执法体系两方面进行论述,以此找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中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第叁部分综合分析了GATS中关于旅游业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所产生的影响。在此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GATS基本原则及我国在旅游业方面的具体承诺,从而阐述在加入GATS后,我国旅游业发展所遇到的机遇与挑战。第四部分提出了在GATS框架下,完善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建议。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主要从立法、执法、实践层面阐述了健全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对策。

阮德寿[10]2008年在《越中旅游服务贸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考察国际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旅游和旅游服务贸易的相互关系出发,认识到旅游服务贸易是从国际经济关系的角度,将国际旅游从一种社会经济现象纳入产品与服务的国际转移与相互贸易来考察分析,进而明晰了旅游服务贸易的内涵与类型、特征、范围和性质。考察越中旅游服务贸易中外研究现状,认识到国际上西方学者对服务贸易的理论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叁个阶段,但没有人注意越中两国的服务贸易,更不要说旅游服务贸易了。中国学者对服务贸易有一定研究,但关于旅游服务贸易的研究不多,对越中两国旅游主要是边境旅游有一些研究。越南学者关于越中两国旅游的研究不多,从旅游服务贸易角度的研究还没有见到。因此,本题目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越南与中国分别经历了战争和动乱,在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和劳动党、共产党领导之下,先后走上了社会革新与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道路,越中两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近些年来越南与中国的经济都得到了较大发展,双边政治关系、双边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其它方面的双边交往与合作良好,比较顺利解决了边界问题,签署了若干重要的双边协议.越中两国旅游服务贸易一直在顺利发展,其表现形式即两国之间的出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越中两国往来交通十分方便,人民交流频繁,国情相近,两国政府对旅游业都给予支持,这些都是越中旅游服务贸易合作的有利条件。但由于越南入境旅游发展较晚,所以其发展速度相对较为缓慢。经过越中两国政府的努力与支持,近十几年来越南接待的中国入境游客呈现平稳上升趋势。而随着越南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南对中国的出口旅游服务贸易也在不断发展中。总体来看,由于越中两国友好共进、自由贸易区对旅游贸易的促进作用以及越中在旅游贸易合作上的巨大潜力,越中两国的旅游贸易合作发展前景良好。越南与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越中两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越中两国国际旅游管理政策的影响。但究其根本,越南与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壁垒对其影响最大。在旅游者方面,出入境数量限制、出入境手续限制、出境携带外汇(货币)限制、出境手续税费限制、入境外汇使用、兑换限制、入境旅游价格歧视等都形成贸易壁垒;在旅游服务商方面,开业权限制、股权限制、歧视性税收、外汇管制、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也构成贸易壁垒;而对于旅游业的外籍雇员,出入境手续限制、就业许可限制、专业证书限制更构成对从业者个人的服务贸易壁垒。除此以外,越南与中国在旅游业的发展中也存在各自的问题。为了旅游服务贸易的顺利开展,两国的旅游交通都极待改进,旅游接待服务有待提高,人力资源质量需要改善。越南的旅游市场长期受国家的高度保护,始终处于封闭状态;旅游设施和基础设施落后,国家投资少,“软”“硬”环境都不够完善;旅游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国内旅游产品的供给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而中国的旅游业还处在从无序向有序的转化阶段,自然增长速度大于市场发育,旅游市场的混乱局面在短时期内难以根除;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潜伏着危机。国际交流与经济贸易自由化促进着越中旅游的合作与发展。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机制之下,越中两国分别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做出了自己的承诺。而越中两国各自的旅游发展潜力也为越中两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削减旅游服务贸易壁垒,加快旅游交通建设,改善旅游接待服务,发展社会经济加强两国交流,将能更好地促进越中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从越中两国之间的出入境旅游发展状况入手,在建设区域自由贸易区的背景下系统研究越中旅游服务贸易,对今后越中两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本文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可供参考的资料有限,以及时间限制,使得在对相关数据的收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再加上本人汉语水平有限,在论文的表述上往往不能得心应手,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参考文献:

[1]. GATS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影响的法律研究[D]. 王瑞. 厦门大学. 2007

[2]. 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研究[D]. 马骊.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3]. 中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木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法律研究[D]. 单文宣.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构建[D]. 蒋丽丽.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8

[6]. WTO背景下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研究[D]. 童明. 广西师范大学. 2007

[7]. 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法律研究[D]. 唐书娟. 云南大学. 2012

[8]. 对完善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探讨[D]. 夏冰.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9]. 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法制建设问题研究[D]. 徐莎莎. 郑州大学. 2013

[10]. 越中旅游服务贸易研究[D]. 阮德寿.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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