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强制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事,制度,禁令,法海,司法,法院,连云港。
海事强制令论文文献综述
龙巍,李天[1](2017)在《北海海事法院贵港法庭执结海事强制令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龙巍 通讯员 李天)近日,在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帮助下,经过北海海事法院贵港法庭法官的耐心解说,因触碰网箱被养殖户留置2个多月的“桂桂平货3988”号船驶离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下楞村高铁桥上游附近水域。至此,该院贵港法庭成功执结一起海事(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报》期刊2017-09-15)
沈晓明[2](2017)在《我国海事强制令颁发中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冲突及解决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海事法院在裁定颁发海事强制令时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冲突,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以及立法上因海事强制令的滥用使得被申请人实体权利行使受到阻却的因素,提出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目前我国海事强制令的规定行文存在问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法院就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审查方面缺乏具体规定;海事强制令内容不够明确;海事强制令的实施可能阻却被请求人依法行使实体性权利;海事强制令案件立案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适时引入听证程序;合理运用海事诉讼担保制度。(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17年06期)
侯劲松,葛培,鲍海跃[3](2017)在《上海海事法院高效处理涉哈萨克斯坦海事强制令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葛培 鲍海跃) 一批价值278万多美元的民生基建设备,本应自日本运至哈萨克斯坦,却因费用纠纷滞留在连云港港区近半年。在货物面临超期即将被海关没收及拍卖风险的节骨眼上,上海海事法院24小时内实地调查,48小时内发出海事强制令,72小时内(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7-05-28)
彭阳[4](2017)在《论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条件的司法续造》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以来,海事强制令法律性质的论争从未止息。通过海事强制令与相关程序设立宗旨的比较考察,将其定位为独立于行为保全且超越先予执行的紧急审理程序较为妥当。此外,由于海事强制令施行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其适用条件。海事法院基于交易的需要以及法伦理性原则,续造了被请求人行为合法及非紧急条件下适用海事强制令的情形,尽管有违前述规定,但因其恪守了司法续造的界限,且有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应予肯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操娜[5](2016)在《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比较以及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借鉴了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一些国家立法制度的合理内容,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之中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制度,此种制度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此种保全措施适用于当事人的非金钱请求,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行为。但是,通过长期的实践表明将此种保全制度仅限定在财产保全的范围内,已经不能满足诸多保全请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8期)
曾彩丽[6](2016)在《完善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内涵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介绍英美法系中间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比我国海事强制令与英美法系中间禁令的异同点,提出建议:(1)明确具体的海事请求标准,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作出全面披露;(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中的法律规定是指强制性法律规范;(3)对于损害的衡量可以借鉴中间禁令制度的便利平衡原则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因素。(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16年06期)
王琳[7](2016)在《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海事强制令是海事司法实践的产物。随着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海事强制令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和不完善也随之显现。本文从海事诉讼的专业化需求、海事强制令确立前司法实践和审判中产生的问题等方面,阐述了海事强制令创立的背景和实践意义。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分析了海事强制令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依据不同标准划分了海事强制令种类和海事强制令的重要司法功能。早在《海事诉讼法》立法之时,关于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就存在着许多争议,以至最终取名为海事强制令而并非海事行为保全这样的与海事请求保全相并列的海事诉讼法律制度。因此,在阐释海事强制令创立的背景基础之上,本文就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将海事强制令制度与我国民事保全制度、英国法下禁令制度等进行比较分析,厘清它与这些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指出由于我国民事保全依附实体诉讼或者仲裁的立法体例和现行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混合规定现状,使得不依附于实体案件诉讼或者仲裁的海事强制令不能定性为海事行为保全。同时通过功能对比,指出海事强制令的性质类似于英国法下的禁令,具体而言是与不依附实体诉讼或者仲裁的禁令制性质相似。法律对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基本程序、担保、执行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然而,不断的司法实践使得这些规定凸显出了需要完善的地方。海事强制令制度的运用是以满足其法定条件为前提的,然而,如何确切把握其适用尺度,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实践中只能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予以判断,难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结合海事强制令申请案例,本文对法律所规定的叁项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指出法律应确定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具体请求,纠正违法和违约行为的范围,情况紧急的酌定标准等。实体权利的实现需要程序规则的保障,法律设计了较为完整的海事强制令程序,以保证海事强制令的正确实施。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相关案例,对现行海事强制令基本程序进行了系统性的考量,包括申请与审查、裁定与执行、担保和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等。海事强制令作出后,需要执行,执行是海事强制令功能实现的必经阶段。本文分析了海事强制令可执行性评估问题,指出可执行性评估应主要包括执行依据、执行方法和执行结果的评估,认为在准许海事强制令时就应当对海事强制令的执行进行评估。海事强制令的执行方式,因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请求不同而不同,结合实际案例,主要研究分析了强制返还船舶、强制交付货物、强制签发提单和强制履行合同四种执行方式。在对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基本程序、执行分别研究分析基础之上,本文对完善该制度做出了总体的思考,建议明确海事强制令适用对象的范围,细化其适用条件,增加听证制度、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制度和担保返还相关规定。本文在最后对海事强制令制度进行了拓展研究,即考量构建中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随着海事强制令制度的不断完善,将发展成为我国海事禁令制度,但仅能适用海事海商领域。作为类似的制度,英国法下的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此,并在更多领域发挥功能。而在我国一些特殊领域,也有使用这种制度进行保护的意义,如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制止与排除。因此,在我国行为保全研究尚不深入,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考量以海事强制令为基础,借鉴禁令制度的有益之处,结合我国当下司法实践中解决民事纠纷的需求,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适用于特定领域、特定阶段的中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补充。(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1-01)
关正义,王琳[8](2015)在《论海事强制令的独立属性和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强制令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特殊规定。它具有强制执行性、法定性和程序性等特点,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等程序有着联系,但它在解决航运中某些具体问题方面又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研究海事强制令的独立属性及功能,明确它与保全制度的界线,发挥它在纠正违法和排除妨碍等方面的作用,并且坚持正当性程序的要求,是理解和适用、完善和发展海事强制令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5年04期)
李晓枫[9](2015)在《司法视角下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法律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强制令制度是我国立法者在总结我国多年来海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并且借鉴了国外类似制度的基础上创设的诉讼法律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的产生响应了我国司法实务的现实需要,发挥了其他诉讼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但是,作为我国创设的特殊法律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存在法律性质不明、实务争议较多、滥用后果严重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产生及影响、法律性质、与国外类似制度比较等方面的研究,分析论证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的整体构想。本文的研究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5章。第1章海事强制令制度的产生及影响。本章介绍了海事强制令制度产生的立法背景、现实需要,分析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在民法上及民事诉讼法上的理论依据,说明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制度由来及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并且指出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理论与立法的影响。第2章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性质。本章以研究民事保全和行为保全的概念、功能、性质和特征入手,介绍了我国学者对海事强制令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及各自理由,在此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分析论证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性质,并且指出了该定性对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第3章海事强制令制度在比较法上的分析。本章分析比较了海事强制令及国外类似诉讼程序,包括英国法下的冻结禁令、中间禁令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假处分。本章对上述叁种类似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归纳和阐述,对叁种国外程序与海事强制令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且总结了叁种国外程序对于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的启示。第4章我国司法实践中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具体问题。本章归纳及分析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从各种角度分析如何理解与界定海事强制令的法定作出条件、是否有必要补充新的作出条件,论证了我国法院在海事强制令审查程序中遇到的困难,分析了海事请求人担保的确定、免除、返还等争议,探讨了以海事强制令制度发挥国外两种特殊诉讼制度功能的可行性,提出了海事强制令在执行环节的障碍,以及分析了海事强制令与其他诉讼程序的竞合及世界性海事强制令的可行性。第5章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的构想。本章以前四章为基础,对于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在实务中难以克服的部分问题,基于海事强制令制度的自身特点、国外类似制度的经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难点,提出了总体性的完善构想。建议创设海事请求人全面提供证据的义务、修改海事请求人担保的程序、在特定情形下尝试设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将海事强制令扩展适用于情况不紧急情形。(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4-01)
关正义,王琳[10](2015)在《试论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随着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它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和不完善也随之显现。文章结合海事司法实践,并分析海事强制令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明确独立属性、细化适用条件、完善复议制度和建立听证制度等。(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海事强制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解决海事法院在裁定颁发海事强制令时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冲突,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以及立法上因海事强制令的滥用使得被申请人实体权利行使受到阻却的因素,提出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目前我国海事强制令的规定行文存在问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法院就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审查方面缺乏具体规定;海事强制令内容不够明确;海事强制令的实施可能阻却被请求人依法行使实体性权利;海事强制令案件立案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适时引入听证程序;合理运用海事诉讼担保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强制令论文参考文献
[1].龙巍,李天.北海海事法院贵港法庭执结海事强制令案件[N].中国水运报.2017
[2].沈晓明.我国海事强制令颁发中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冲突及解决办法[J].水运管理.2017
[3].侯劲松,葛培,鲍海跃.上海海事法院高效处理涉哈萨克斯坦海事强制令案件[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
[4].彭阳.论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条件的司法续造[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
[5].操娜.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比较以及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6
[6].曾彩丽.完善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内涵的建议[J].水运管理.2016
[7].王琳.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8].关正义,王琳.论海事强制令的独立属性和功能[J].法学杂志.2015
[9].李晓枫.司法视角下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法律问题及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5
[10].关正义,王琳.试论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的完善[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