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间接占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观念,媒介,控制力,请求权,时效,指示,关系。
间接占有论文文献综述
汉斯·约瑟夫·威灵,倪龙燕[1](2019)在《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移转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说所认为的间接占有构成要件中的占有物的托付、占有或占有权的传来、返还请求权等,对于间接占有均无意义。占有媒介关系有效与否,也不影响间接占有的成立。关键要素在于占有媒介人的占有、占用媒介人的他主占有意愿及间接占有人之占有意思。间接占有除了基于占有指令移转外,即使是无返还请求权的间接占有,亦可依第870条移转。因不存在仅针对间接占有本身禁止之私力,间接占有人并不享有《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第861条、第862条的占有保护,而仅受第869条的特殊保护。(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郑佳敏[2](2018)在《间接占有下的善意取得再解读——以“铣床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于动产物权变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基于法律行为而转移动产之所有权情形。不管是德国还是中国,即便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的立法形式,动产所有权的转让都要求"交付",学说上结合占有的制度又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与交付之替代,亦称"拟制交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起"铣床案"判决引发学界就间接占有在善意取得中所呈现的不同法律效果的思考,不仅仅要在现代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构造的"取得"要件上获得重新认识,也要从司法实践角度重视间接占有下的善意取得。(本文来源于《南开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周晔[3](2017)在《占有保护请求权在间接占有中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占有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略,应对间接占有的概念进行梳理,明确占有之意思、占有媒介关系、返还请求权叁大要件。本文通过对实务中侵害间接占有叁种主要类型的归纳,结合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体系建构,得出占有保护请求权于侵害间接占有时法律适用的条件,即占有保护请求权中唯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才能适用于侵害间接占有,其适用条件是侵夺人通过除形成多阶层间接占有以外的方法排除间接占有人的观念的事实上管领力。(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S2期)
黄帅[4](2017)在《论确立间接占有制度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分类起源于德国民法,但在我国仅在民法理论上区分,《物权法》并未确立间接占有制度。间接占有的理论基础是承认占有的观念化,目的对于社会秩序保护的扩大化。本文简要介绍了占有制度的概念及其理论渊源,试图从立法上和理论上论证确立间接占有制度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5期)
倪龙燕[5](2017)在《论间接占有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上的占有Possession是指对物的实际的控制和支配,与权利无关,为一单纯的事实。日耳曼法上的占有Gewere与物权密切相连。间接占有是在罗马法中渗透了日耳曼法之占有观念,为两者之融合,并为《德国民法典》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并认为其功能与直接占有无异。与此相对应,我国《物权法》中并未明文规定间接占有,但该制度却渗透至物权的各个制度之中。因此,是否需要引入间接占有制度、如何构建间接占有制度则成为亟待解决之问题。文章第一章从间接占有的功能出发,分析在我国的物权法语境下是否需要引入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究竟在哪些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之作用。占有具有保护功能、物权移转功能、推定功能、维持功能。我国虽然未明确规定间接占有制度,但在物权移转中的观念交付中却需以间接占有为其背后的理论支持。现实生活中,为了交易之便捷性,以观念交付的形式实现所有权的移转的比例也越来越高,随之产生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因此,间接占有在物权移转中如何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明晰。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物尽其用,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分离之现象越来越多。对于使用人而言,其可以自身直接使用,也有可能再次转借给他人使用。此时,除了对直接占有人提供占有法上的保护之外,对于间接占有人提供占有保护则存在必要。此外,善意取得、占有推定、时效取得等制度中,间接占有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此可见,间接占有制度在我国有规定之必要性。第二章为间接占有本质论的分析。既然在占有保护功能、物权变动功能、善意取得功能、所有权推定功能及维持功能中,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并无二致,则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在本质上一定存在一致性,且该本质可以作为上述功能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占有保护功能、物权变动功能、善意取得功能、所有权推定功能及维持功能的再梳理,可以发现事实上的控制力才是支撑上述功能的学理基础。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一样,均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其控制力通过占有媒介人而予以实现。正是通过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媒介人的占有媒介意思这两大要件,确保了间接占有人事实上的控制力:在直接占有人占有期间,其按照间接占有人的意思,维持占有之现状;满足一定条件下,间接占有人根据返还请求权而返还其标的物,使得间接占有人恢复直接之控制。而传统理论中的“公示性”基础,受到质疑。占有虽然具备一定的外在可识别性,但其随着事实上控制力观念的扩张,对于占有的识别存在越来越大的难度。此外,占有辅助、间接占有等占有形式的出现,也使得占有的公示性难以支撑起占有的各项具体制度。通过间接占有的功能论、本质论的分析,论证了我国需要有间接占有制度,第叁章则围绕如何具体构建间接占有制度展开分析。直接占有人的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的他主占有意思、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人的占有意思为间接占有不可或缺之要件。通说的“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意思”两大疑难要件在文章该部分中进行了具体分析。占有媒介关系中的各个要素被一一进行说理论证:其特定性要素,因默示的意思解释而被弱化;占有权的传来之要素、时间上的暂时性之要求,均可以为返还请求权所涵盖。而弱化基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却依然强调当事人需订立法律关系,其目的旨在保证依约定而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中,间接占有人存在占有意思。最后,占有媒介关系这一要件被剥离成返还请求权和间接占有人的占有意思。占有媒介意思是占有媒介人事实上的意思,正是该意思体现了间接占有人的控制力。但占有媒介人意思的任意改变会导致间接占有人占有的丧失于间接占有人而言,有极大的不利,因此,因占有媒介人意思的改变会导致间接占有的丧失必须具有外在可识别性且以对间接占有人可知为要件。最后从我国实践出发,批判了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之时学者认为不需要引入间接占有制度的理由。结合实践,阐述了我国因缺乏间接占有明确规定,所存在的司法混乱。因此,在参考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之上作出了我国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5-22)
张奥迪[6](2017)在《间接占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占有源自于德国民法。目前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间接占有,但是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目前,国内关于间接占有的研究并不多见,尤其是经过争议之后最终物权法并未规定间接占有,而且关于占有的规定也是寥寥无几,之后对间接占有的研究更少了。间接占有制度研究是基础理论研究,在实务中纠纷并不多见。本文总结前人着作、文献,由罗马法、日耳曼法、德国法研究间接占有的起源,着重对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性质、保护请求权以及间接占有与其他民法制度的衔接进行了探讨。本文是理论研究,各个章节皆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只是本文是理论研究每一章节皆有其问题,贯穿始终的问题是间接占有对我国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各章节衔接的逻辑思路是:先介绍其产生,再解析其本身,最后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研究它。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间接占有的相关问题”。从立法和理论研究中提出问题。主要是关于其构成要件、性质以及与民法相关制度问题。第二章为“间接占有的产生”。分析总结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制度,罗马法上的占有需要体素同时需要据为已有的意思,占有与本权可以分离,而日耳曼法占有以用益为标志,与本权相互依附,占有具有彰显本权的功能,与同一不动产上可存在多个占有。德国民法继承罗马法,同时吸收了日耳曼法关于占有的观点,从而产生了间接占有的概念。第叁章为“间接占有的基本理论”。首先,通说认为间接占有有叁构成要件,但是笔者认为直接占有人他住占有的意思,限制了间接占有发挥作用的空间,提出新的叁要件的观点。其次,占有的性质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占有是事实。间接占有与占有有所不同,间接占有的性质仍未有定论,笔者支持间接占有权利说,但不能因此否定间接占有制度存在的价值。最后,笔者论述应该赋予间接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并对间接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各种情况下间接占有人的保护。第四章为“间接占有在民法体系中的价值”。占有是动产物权公示的手段,但是间接占有却不能公示物权。基于间接占有人利益和诉讼效率的考虑,间接占有具有权利推定功能。同时,取得间接占有可以成为成立善意取得的渠道。间接占有某物,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间接占有是观念交付的基础,共同丰富了交付的方式,便捷了交易,但是我国的立法不够科学,提出了改善意见。(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6)
冯晓[7](2017)在《论间接占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制度由来已久,在物权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大众的思想也在不断进步,占有从原始的、简单的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发展为观念上的支配关系,占有制度被抽象化。间接占有制度应运而生,在法律关系中有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间接占有制度在《德国民法典》中予以确立。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只寥寥几条,对间接占有制度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我国法学学者对于间接占有制度的存废问题存在争议,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间接占有制度的深入研究不可或缺。本文运用比较法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对间接占有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希望可以论证间接占有制度确有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功能。本文的第一部分运用比较法的方法说明间接占有制度的起源与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展现出不同国家对间接占有制度的不同观点。第二部分谈论占有的性质与间接占有的性质与功能,并且描述学界对于间接占有制度的争论。第叁部分研究间接占有与相关物权制度,例如与物权法、时效取得等的关系。第四部分研究对间接占有制度的反思,并在民法中构建此制度。本文通过梳理表明间接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并非可有可无的,在取得时效、占有改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并且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笔者认为间接占有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倪龙燕,陆晨曦[8](2016)在《论间接占有理论下指示交付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指示交付是为了满足交易便捷需要发展出的重要的观念交付类型,它以间接占有为逻辑基础。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相同,对物均具有控制力;间接占有移转,则控制力发生移转,所有权从而得以变动。从间接占有的控制力这一逻辑基础出发,可以解决指示交付要件上存在的理论争议:让与人限于间接占有人;指示交付让与请求权的范围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通知为指示交付的生效要件。(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5期)
马德焕[9](2016)在《间接占有制度应纳入物权法》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占有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我国物权法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但是我国物权法欠缺这一制度。间接占有制度具有独立的价值功能,一方面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便利物之交易的同时,另一方面,对于物权保护、维护物之归属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间接占有制度应当纳入我国物权法之中。(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5期)
时军燕[10](2016)在《间接占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强,物的利用方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间接占有在社会实践中已普遍存在。然而,《物权法》二百四十七个条文中,“占有”一编仅占五个条文,间接占有制度被排除出法律体系。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编纂民法典”再次被列入日程,许多民法问题正在被学者们如火如荼地讨论着,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理论,间接占有也不例外,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以及如何采纳间接占有制度,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取得及消灭有何特殊之处,间接占有的立法价值有哪些,侵害间接占有的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保护间接占有等问题尚存有争论。鉴于此,该文章试图对间接占有这一富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助益,从而便于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相关纠纷的解决进行指导。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间接占有的存废问题。首先,从保护功能、持续功能、公示功能和理论支撑功能等角度出发,对间接占有否定说学者们的见解进行了分析、说明;其次,以反驳否定说学者们的见解为出发点,对肯定说学者们的主张进行了梳理;最后,在对比肯定说和否定说双方见解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认为我国应认可间接占有制度,并在法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部分主要对间接占有制度进行了纵向考察(历史渊源)和横向考察(立法例)。首先,以时间轴为主线,考察和分析了罗马法之Possessio和日耳曼法之Gewere,追踪间接占有制度的根源;然后,对德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间接占有的立法内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将来间接占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立法经验。第叁部分阐述了间接占有的立法价值。首先,对间接占有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明确了间接占有构成要件、取得和消灭的特殊之处;然后,将间接占有与民法上的其他理论如权利推定、取得时效、观念交付和善意取得等结合,论证了间接占有存在的立法价值。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间接占有的保护路径。首先,对侵害间接占有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全面而充分的说明;其次,比照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的保护,再结合具体内容,对间接占有的保护进行了深入而细致地分析,认为间接占有人不享有自力救济权,但拥有不同于直接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间接占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占有于动产物权变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基于法律行为而转移动产之所有权情形。不管是德国还是中国,即便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的立法形式,动产所有权的转让都要求"交付",学说上结合占有的制度又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与交付之替代,亦称"拟制交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起"铣床案"判决引发学界就间接占有在善意取得中所呈现的不同法律效果的思考,不仅仅要在现代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构造的"取得"要件上获得重新认识,也要从司法实践角度重视间接占有下的善意取得。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间接占有论文参考文献
[1].汉斯·约瑟夫·威灵,倪龙燕.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移转与保护[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9
[2].郑佳敏.间接占有下的善意取得再解读——以“铣床案”为例[J].南开法律评论.2018
[3].周晔.占有保护请求权在间接占有中的法律适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4].黄帅.论确立间接占有制度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7
[5].倪龙燕.论间接占有在我国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7
[6].张奥迪.间接占有制度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7
[7].冯晓.论间接占有制度[D].郑州大学.2017
[8].倪龙燕,陆晨曦.论间接占有理论下指示交付要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6
[9].马德焕.间接占有制度应纳入物权法[J].法制与社会.2016
[10].时军燕.间接占有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