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播电视台
摘要:近年来,我国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种类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实际发展情况确是良莠不齐,通过对不同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分析可以看出,很多地区的电视节目数量、节目时长、节目内容的专业性、题材角度、都有许多需要探究的地方,尤其是电视节目对受众法律意识的影响。虽然许多电视台都制作了法制电视节目,但其中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电视节目;受众;法律意识
近些年,我国一直在推行普法工作,电视媒体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载体,随着普法工作的强化电视法制节目也应运而生,各电视台也纷纷寻找自身的发展方向,在立足于本土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某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具体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发挥电视节目的普法作用,进一步推动各地区的法制建设进程。
一、普法电视节目的概况
某电视台开设了三档电视节目,都是以社会实事为背景的,三档节目都采用案例说法的方式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但不同的是,有一档节目是以全国案例为对象的,另外两档节目只以本地区的案例为对象。这些案例中涉及了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不同种类的案件类型。每档节目都深度还原了事件的真相,并进行深度调查、舆论监督、社会评论等内容的播报,并对涉及案件的人员进行专访或现场采访报道。
二、电视节目的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分析
(一)宏观角度
所谓宏观角度分析是指着眼于某电视台的三档电视节目,将其看作整体进行综合分析,这样可以从整体上对节目的信息进行掌握。
一方面对电视节目的数量进行分析,某电视台作为一个地方电视台,其开设的三档电视节目充分的显示出电视媒体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与许多不注重法制建设地区相比,某电视台可以作为普法的重要角色,发挥着提高受众法律水平的作用。但目前某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内容和选择较为狭窄,制作上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但由于某电视台保证了电视节目的数量,已在全国电视中取得了多项奖项[1]。
另一方面对节目时段和时长进行分析,三档电视节目的的播出时间与节目的收视率有着较大的联系,节目时长能够反映出节目内容的信息量,只有时间的保障,才能向受众展现全面的法律知识内容。这三档电视节目都在每周不同日期的相同时段播出,也会在中午阶段进行回放。基于此情况,可以适当的增加播出频率,将节目时长控制在半小时左右较为合理。
(二)微观角度
所谓微观角度分析是指对节目内容进行分析,涉及到内容的专业性、内容题材、案例性质等方面。
在电视节目专业性分析中,此类电视节目的制作是为了提高受众的法律意识,根据传播学原理分析目前的电视节目都通过设置悬念、煽动情绪等方式来推动节目的发展,吸引受众的注意,这就导致节目内容的故事性强于节目的法理性,而且往往忽略了对法理内容的阐述。例如其中一档节目在节目播出三分之二时间内都没有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内容,全部播放完成者后,只有百分之二的内容与法律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只在节目的结尾处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由此可以看出,许多电视节目的普法意义甚微,并没有向受众传递充足的法律知识,更侧重对案件的分析,普法效果差强人意。
在电视节目涉及案件性质分析中,中国人对法律有传统的认识,认为只有杀人放火等恶劣案件才会动用法律。显然这种意识是错误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普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犯罪案件类型逐渐增多,这就要求电视节目应以全方位的角度传递不同种类的法律知识[2]。在对某电视台三档电视节目进行统计过程中,刑事案件的比重达到了70%以上,民事案件的比重在16%左右,行政案件的比重却为0,其它案件类型的比重为10%,这就可以看出电视节目涉及的案件类型还比较片面。
三、完善电视节目提高受众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完善电视节目内容,避免形式雷同
通过某电台的三档电视节目内容可以看出,其节目的定位是不同的,其中两档节目在新闻频道播出,这就要求这两档节目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在选择节目内容时,要注重选择适合的题材,对受众对象、案例性质都要进行合理的设置。也可以通过直播的方式来提高电视节目与受众之间的互动。另外一档节目在经济频道进行播放,这可以提高节目的专业性,扩展普法的对象。但是在节目内容选择中不能忽视民事案件的综合作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内容的雷同。另外,也可以借鉴纪实类节目、庭审节目的方式创新电视节目的内容形式,打破以案说法的传统模式。
(二)加强节目与观众的互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更习惯于使用移动终端,这样就可以打破电视对受众观看节目的限制。电视台可以利用电视直播或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法律知识普及。这样无论受众在什么形式下看到电视节目,都会对播放的内容进行思考,如果有问题,可以向在线的法律顾问进行提问,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的方式进行询问。这就要求电视台必须与专业的团队进行合作,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例如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电视节目中可以以邀请嘉宾的方式与受众进行及时的互动,这样不仅提高了节目的专业性,还能够有效的解决受众的疑问,减少电视台的司法负担[3]。在网络平台播出(如图1)中,受众可以在直播留言板进行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和疑问,节目组应组织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回复,这样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受众的法律意识[4]。
(三)提高电视节目的专业性
在节目播出过程中,主持作为节目的引导者,必须具备专业的素质和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电视节目如果要实现普法宣传的功能,必须将主持人定位为传声筒的角色,在准确传递信息的同时,主持人可以通过法律知识讲解、热点事件分析的方式引导受众全面的思考案件中的问题,适时的给予民众法制教育,并发挥法律知识的警示作用,将受众的违法想法扼杀在萌芽之中,从而实现法律普及的效果[5]。主持人除了要具备基础的专业法律素养外,还要具备能与受众展开有效沟通的能力,而且主持人的道德素质也是不容忽视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某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为例,分析当前电视节目在提高受众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和问题,并结合问题的出现给予相应的解决策略。因此,电视台在节目制作的过程中应严格把控好节目的内容、题材、设计案例的性质,打破传统电视节目内容故事性叙述的方式,充实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并不断创新节目内容形式,选择受众更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播放。而且应放眼全国进行案例选择,充分利用电视媒体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推动我国社会法制进程。
参考文献
[1]邢焱鹏,王鑫惠,汤晓峰等.探究成都地区法制电视节目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培养状况[J].科教导刊-电子版(中旬),2014,14(11):154-155.
[2]范静.关于法制类电视节目社会影响的调查报告[D].西南政法大学,2013.
[3]岳婷婷.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主持人角色定位探究[D].河南大学,2014.
[4]王志强,向波.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化的法律探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4,21(1):157-162.
[5]玄晴月.视网融合背景下电视节目的生存与创新[D].山东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