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甬钰[1]2004年在《论自由心证原则》文中研究说明自由心证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家针对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作为一历史产物,自由心证原则符合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力图达到寻求真实与追求公正的统一。它的基本内容包括证据方法上的不受限制,法律不对证据能力作出限制及对证据价值的自由评价。为保障自由心证原则的实施,世界各国形成了一套制度约束体系,从外部及内部两方面来制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自由心证原则予以认可。为保证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得到很好的运用,必须设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机制:以限制与保护结合的方式对它进行规制。
王文萍[2]2005年在《论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证据评判中的运用》文中研究表明自由心证,顾名思义,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是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自由心证这样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正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自由心证作为一种证据评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的真相,又能很好地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但鉴于当前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文化修养、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的实际状况,以及阻碍或破坏司法公正的力量还难以彻底排除,导致法官运用心证来评判证据的状况还不容乐观,这就需要我们制定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来对法官的心证加以保障和制约。本文通过对自由心证制度历史发展的回顾,剖析了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进而着重论述了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如何运用自由心证来评判证据,同时就如何保障心证运用的合理化,提出了自己的若干设想。
金龙哲, 王红军, 王石磊[3]2006年在《论自由心证原则》文中指出自由心证原则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自由心证的内容、合理性以及所存在的缺陷,以期此原则在我国审判认证中得到合理运用。
姜礼增[4]2005年在《论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法制之发展趋势》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的基础在于小前提事实的认定,而事实又靠证据来证明。至法院如何利用证据来认定事实,其方法有两种,一为自由心证法制,一为法定证据法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因采职业法官裁判制,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及案件事实,胥由法官以自由心证裁量判断,因此盛行自由心证法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采陪审团裁判制,由当事人互相对抗,由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因陪审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员,是以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一套复杂的证据规则,供陪审团遵循,因此倾向于法定证据法制。 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法制,始于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予以移植继受,再影响及于亚洲大陆的日本及旧中国。但此时的自由心证法制,已非昔日法官主观恣意专断的自由心证,而是受有法律规定限制,兼有法定证据法制之内容,具有客观化的自由心证。同样的,英美法系国家之证据规则,也与旧时机械式的法定证据法制有别,而逐渐放宽其限制,允许法官依职权介入诉讼,赋予法官适度自由裁量的机能。职是,从发展的方向总的来说,自由心证法制与法定证据法制的相互融合,兼容并纳,乃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可避免的趋势。而其融合的目的,即在客观实质真实的发见,及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 为人民服务,为老百姓找到一个具有高尚品格、良好专业知识的好法官,建立一套快速有效正确的民事诉讼审判制度,为人民解决纠纷争议,这是现代国家不可推诿的责任,也是完善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条件。而要达到这个目标,首要在既有的民事诉讼审判制度基础上,参酌自由心证法制与法定证据法制互相融合的发展趋势,撷优去劣,寻得适合自己国情风俗的诉讼审判制度,庶免以偏概全、矫往过正。
纪华[5]2006年在《论自由心证原则》文中指出“事实”的认定是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体现诉讼活动与客观现实相契合的重要内容。然而,究竟如何来认知事实,法官在事实的发现中处于何种地位,这涉及到各国不同的国情,更牵涉到人类对诉讼规律与诉讼经验的理性总结。自由心证原则自大陆法系确立为诉讼原则之后,在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反响。本文以探讨自由心证原则在中国的引入为核心,论述了自由心证的发展历史,叙述了自由心证的合理价值,比较了“实事求是”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所存在的差异,并就在当代中国引入自由心证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对于自由心证所可能产生的法官恣意与独断,本文也结合其他国家的制度经验和学者的理论陈述,提出了规范化、合理化的制约构想。
刘明[6]2011年在《论自由心证原则》文中提出自由心证原则是资产阶级法学家针对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作为历史的产物,自由心证原则符合唯物主义认识论,最大限度的力求达到真实与公正的统一。它的内容包括证据方法上的不受限制,及法律不对证据能力作出限制。为保障自由心证原则的实施,各国形成了一套制度约束体系,从外部及内部两方面来制约。为保证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得到切实有效的运用,必须设立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机制,以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对它进行规制。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我国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一段时期内,学界主流观点对自由心证采取一种鄙视和排斥的态度,有关自由心证的学说、观点通常成为学界普遍批判的对象。诉讼的基础在于案件真相的究明或真实的发现。这一命题在当代可以说已经获得了超越各种法文化体系的一般意义。但是,如何查明真相、发现真实?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诉讼制度、尤其是证据法制度在究明真相上的可靠性,以及人们对这种制度在发现真实方面的信赖性呢?与历史上力图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尝试和反复实践紧密相关,在当代许多国家的刑事与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的一项证据法原则就是自由心证主义。近年以来,在这些国家自由心证原则逐渐受到了较多的批评,但其地位却未遭致根本动摇。可以说,在能够预测的将来,自由心证原则仍然不会成为一项即将消亡的、从而将仅仅作为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残留在人们记忆之中的法原理。本文旨在分析自由心证的利与弊,及我国实施该制度的方法。本文阐述了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及沿革、自由心证原则的证明标准、自由心证原则的价值取向、自由心证原则的约束机制、对我国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思考,由自由心证原则的起源谈起,分析自由心证原则的实质内容,然后点出其优点与不足,并对我国实行该原则作了展望。以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的剖析,说明其对于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追溯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由来和发展过程入手,了解其产生的司法社会背景和法律文化条件,找到其存在的哲学、法理基础,力图准确把握其性质,分析研究其在现代法制体系中的位置与作用,厘清对其认识上的偏差,使这一制度的精华能够为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证据制度与程序公正制度改革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
范青[7]2005年在《论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文中指出自由心证是证据评价方面的原则 ,是现代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新中国传统法学上为何排斥自由心证 ,当前中国是否有引入自由心证的必要 ,如果引入 ,如何构建适合中国的自由心证的法律体系 ,是笔者力图阐明的论题。
杨红朝[8]2006年在《论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结合之证明模式——以我国民事证明模式的选择为中心》文中指出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相结合,代表了当今世界各国证据制度发展的潮流,我国的证据制度应采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结合的证明模式。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上,应采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规则应以规范证据能力为主,例外场合可对证明力作出直接规定。我国应制定统一的证据规则,从而保障法官形成合理的和科学的心证。
蒋敏[9]2007年在《论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审判工作有两个内容,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并做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偏差或者故意歪曲,刑事裁判的正当性也将失去根基。为此,现代法治国家纷纷采用了自由心证制度以保证事实认定的可靠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刑事程序法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不作条文列举式的规定,而原则性地委由事实裁判者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论理法则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性制度。自由心证制度从具体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以及证据内容形式复杂多样的实际出发,为了保障具体案件中证据运用的合理性,赋予法官评判证据的自由,让他们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去探索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实质联系,有利于法官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长期以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受到冷遇、误解,甚至刻意的排斥。由于自由心证肯定人类认识的主观性,并且认为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不可能到达绝对的客观,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过程只能是以证据为基础依据个人理性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因而,自由心证被认为是主观唯心的和不可知论的,与我国主流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矛盾。但是,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我们应当对自由心证的认识有所突破。首先,解除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误解,即自由心证符合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律,与认识论并不矛盾。其次,必须认识到诉讼证明具有一定的现实局限性,不可能达到哲学上的客观真实。再次,研究和确立自由心证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可靠性具有重要价值。由于我们强调对客观事实的寻求而证明标准又极端抽象化和难以掌控,造成在实践中赋予法官过多的职权运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事实认定的主观随意性。加之我国处于特殊的转型时期,制度的不完善和权力划分的不明确,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保障事实认定的可靠性方面的作用被弱化,相反,往往成为司法腐败的助推器。改变这种不尽人意之现状的有益途径便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和完善自由心证制度。通过本文的分析论证可知,自由心证不是随意心证,而是法治框架之内的法官自主裁断。自由心证不仅肯定和发扬法官认定事实的主观能动性,而且规范和引导这种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追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如何解决发现案件真实与克服法官主观随意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自由心证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在不断的发展和蜕变过程中,自由心证制度从传统的“主观的”自由心证向现代的“客观化的”自由心证转化,基本实现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法官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同时,还必须遵循证明标准的要求,并将自身置于一系列保障合理心证的制约机制之下。与自由心证相配套的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是自由心证正确适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说,自由心证制度能否按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它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是否完善和到位。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同时强调建立和完善保证自由心证合理有效发挥作用的保障和制约机制,能够最终形成我国刑事诉讼中既能够发挥法官的智慧,又能够防止法官主观臆断的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制度。以期通过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充分地保障案件事实认定的可靠性,从而为公正的司法裁判提供更加坚固的基石。
杨厚瑞[10]2007年在《论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为了更好地解决诉讼中证据评价及事实认定问题,现代国家大多以自由心证作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领域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现代自由心证的要义是在保证裁判者自由判断的同时强化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心证的合理性。我国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判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也面临着如何保障和制约法官心证的问题。在当前证据法和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的时期,这一课题的意义就更加重要。为此,本文以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为中心,对现代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以期为我国法官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围绕上述目的,本文共分五章对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为自由心证概述,介绍了自由心证的含义、基本内容和历史发展,并指出现代自由心证的中心是在保证裁判者自由判断的同时对之进行限制和制约,以保障心证的合理性。第二章分析了自由心证保障和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认为自由心证保障和制约机制的一般性理论基础是事实认定权的独占性和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其认识论基础是对人类普遍理性认识能力的怀疑和对理性有限性的认识;其人性论基础是对自由心证的主体——事实裁判者认识的变化。第叁章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证明标准的客观化以及法律对证明力的限定等叁方面探讨和介绍了自由心证的内在保障和制约机制。第四章则介绍了自由心证的外部保障和制约机制。这一章从心证形成前、心证形成过程中、心证形成后叁个阶段详细介绍探讨了保障和制约自由心证的各种程序性和制度性规定和机制。第五章落脚到中国,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的性质以及我国法官心证保障和制约措施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法官心证保障和制约机制在法律层面上的缺乏和现有制约措施的泛行政化使得法官的心证恣意性和脆弱性并存,最后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自由心证原则[D]. 龚甬钰. 苏州大学. 2004
[2]. 论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证据评判中的运用[D]. 王文萍. 苏州大学. 2005
[3]. 论自由心证原则[J]. 金龙哲, 王红军, 王石磊. 安康师专学报. 2006
[4]. 论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法制之发展趋势[D]. 姜礼增.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5]. 论自由心证原则[D]. 纪华. 苏州大学. 2006
[6]. 论自由心证原则[D]. 刘明. 河南大学. 2011
[7].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J]. 范青.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8]. 论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结合之证明模式——以我国民事证明模式的选择为中心[J]. 杨红朝.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9]. 论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和完善[D]. 蒋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10]. 论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D]. 杨厚瑞. 中国政法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