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煤地质物探测量队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沈阳110001
摘要: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对安评中有关概念作了解释和说明,梳理了安评与有关标准的关系,重点讨论了安评法律条文表述、范围扩大化和结果使用等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在问题讨论的基础上,就维护防震减灾法律权威性,依法提高安评监管水平等,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问题讨论
引言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是防震减灾法律赋予市、县地震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监管的行政行为,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对如何进行安评监管作出了规定。从日常安评监管工作来看,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安评监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本身条文问题,有的是我们自己监管水平问题,还有的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本文将安评监管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来并加以讨论,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对一些问题能够形成共识,提高自身安评监管工作水平,树立地震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以维护防震减灾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1安评的对象
安评管理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把具体工程作为安评对象的情况。例如:地震部门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单位讲:“你这个工程需要做安评”;有些做过安评的开发商在售房时说:“我这个房屋做过安评,地震时是安全的”,购房人也认为自己买了地震安全房;有些建设工程单位问我们,工程还没有设计,也未见一砖一瓦,你们是怎么评价地震时是否安全的?安评对象到底是不是建设工程呢?关于安评对象,早在1999年制定的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后修订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就已明确,安评的对象是工程场地,而不是建设工程。国家标准把安评定义为:“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平,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定义中所说的地震动参数是指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从这个定义可看出,安评针对的是工程场地。把安评的对象认作是建设工程,一方面是我们地震部门一些管理人员对安评的误解,从而误导了建设工程单位及社会公众;另一方面是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条文表达不够严谨。《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各地方性法规对安评也都是这样表述的。法律法规条文对安评的表述虽然有不严谨的地方,但作为地震部门管理人员应当清楚,现有取得安评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对建设工程所在的场地进行安评,而不可能对建设工程在地震中是否安全做出评价,因此,我们在安评监管时应该讲清楚是建设工程场地需要安评。
2安评中工程与场地的关系
安评的对象是工程场地,而工程场地是否需要做安评,又取决于场地上所建工程的性质,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的性质决定了工程场地是否需要进行安评。从这一点来讲,建设工程与安评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没有建设工程也就没有安评,但不能把这种密切联系理解为安评对象是建设工程。
有些安评并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工程的场地,而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场地。例如: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及新建开发区等所占用的场地。
3安评与区划图
这里所说的区划图是指《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图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和选址,给出的是一般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对于大量的一般建设工程(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场地,采用50年超越概率10%(国际上通用的风险水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就能满足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对于极少数重要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计时就不能直接采用区划图给出的地震动参数,而是通过工程场地安评获得的地震动参数。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来讲,区划图不能满足重要工程的要求,只有通过安评来弥补区划图应用范围的限制。
4安评的范围
安评范围是指什么样的建设工程场地需要进行安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23号)规定了安评的范围,地方性法规也对辖区内安评范围作出了规定。按照立法的基本原则,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应当根据上位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场地安评的范围。
4.1范围扩大
我们查阅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有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高度、单体面积等指标划定建设工程场地安评范围,有的难以定量的则用“大型”来划定,例如,有些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80m或100m以上高层建筑场地需进行安评,这样划定无疑将一般公用和民用建筑场地也列入了安评范围。近几年,大中城市甚至县城的一些商住楼都超过了80m或100m,而商住楼是典型的民用建筑。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把很多公共和民用建筑场地列入安评范围,扩大了安评范围,也是与上位法《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相违背的。.
4.2范围扩大分析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按照《防震减灾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场地只需提高抗震设防要求就可以了,不需要进行安评,如商场、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建设工程场地。但我们有些人对《防震减灾法》中这一条款的解释是,人员密集场所是专指学校和医院,所以才有地方性法规把安评范围扩大化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理解《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大家注意这一款表达时,在学校、医院后边用了助词“等”,关键是如何理解这个“等”。助词“等”有3种用法,一是表示复数,二是表示列举未尽,三是列举后煞尾。
5结语
为规范安评监管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安评监管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防震减灾法律条文不严谨或不完善的,应当修改。例如,安评对象问题,建议将条文修改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场地”。
(2)解决安评结果使用问题,首先解决安评范围扩大化问题,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安评条文的内容进行修改。只要不扩大安评范围,安评结果就会得到使用,而且必须使用,否则,地震部门可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3)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例如,可联合举办安评方面专题培训班,内容要结合抗震设计,由资深专家讲课,邀请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参加,让他们了解、熟悉并接受安评。
(4)在安评监管中,明确告知(书面)建设单位工程设计时应使用安评结果,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安建,张穹,刘玉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陈建民,徐卫,郜风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释义.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