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改革研究

检察制度改革研究

徐鹤喃[1]2014年在《制度内生视角下的中国检察改革》文中提出检察改革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涉及检察的改革,后者指检察机关进行的改革。广义概念涵盖改革实践与相关立法发展,有助于总揽分析改革的历史发展规律与成就。伴随着国家与社会发展,中国检察改革经过六十余年的发展,完成了以制度移植、现代化和中国特色为核心成就的检察制度叁阶段发展。检察改革构成了中国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路径依赖。依推进规律可将其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其中呈现了以制度建构为核心价值目标的发展逻辑,是中国检察制度内生演化的现实展开。制度内生性经由检察改革实践得以呈现,是检察制度中国特色的客观证成,是中国道路的技术寻证。

刘国媛[2]2016年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叁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叁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叁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叁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叁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刘洪林[3]2013年在《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相比,我国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现行检察制度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不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国检察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曲折发展过程说明,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不仅蕴含了我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吸取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而且体现了历史必然性和承继性,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必须站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基础上,全面审视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源流,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和实践特色,借鉴域外检察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检察制度发展演进规律,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特别是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任何改革一定是需要建立在相应的基础之上,检察制度改革也不例外。检察制度改革,不单是学者的理论构建,它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结果。检察制度的改革,既有强烈的政治动因,是我们国家政治改革发展的重要部分,同时为社会现实发展所推动。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检察制度改革是人民主权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与中国当前社会现实相结合的产物,与此同时,改革我国的检察制度,也不能脱离人民主权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的支撑。另外,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也具备深厚的宪政基础,它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以法治原则为基础推进的制度改革。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事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事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事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的稳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根本前提和明确定位。同时,检察制度改革需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重点,立足检察工作实际,着眼于司法工作全局,需要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合理可行的改革方案,从优化职权配置、完善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内外部监督以及增强独立性等角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具体而言,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前提下,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构建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完善检察权的配置与协调,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加强检察机关独立的保障机制,从而突破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以及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

秦志超[4]2007年在《我国检察官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1790年人类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在法国建立,距今已二百一十多年。而清王朝于1906年引进检察制度至今,我国的检察制度,作为近现代社会政治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苍桑变革。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目前而言,检察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了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侵入和侵浸,掣肘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我国检察制度体系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检察官是检察机关最活跃的因素。如何管理好检察官队伍,顺应国内外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适应并促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将管理学有关原理同检察工作实际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对我国当前检察官管理的涵义、性质和现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评价和深入的分析探讨,从中找出了当前检察官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探索性地提出要从改革检察机关领导方式,完善检察官选任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等方面来构建更加合理的检察官管理体制。

廖大刚[5]2017年在《司法官职业伦理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官职业伦理比较研究,是在我国反腐大背景下,以规范司法权力行使,防治司法腐败为目的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整个司法工作的灵魂。“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官职业伦理对于司法官职业实践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如何开展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研究,笔者对此孜孜以求。法学研究大体有两种进路,一种是“规范法学”,另一种是“社科法学”。从“规范法学”的路径出发研究司法官职业伦理,笔者认为很难说明司法官职业作为主体的伦理模式选择;“社科法学”的进路,从社会伦理学的角色理论出发的交叉学科研究,不仅在于角度的新颖性和创新性,还在于从包括法律、道德在内的研究具有更为宏大的视野,对于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解,就是司法官基于司法属性的社会职业角色的伦理,它的社会规定性,就是基于其在政治体制、司法制度中形成的司法官功能定位,在实践其司法权责时,必须符合社会对司法官的伦理期待及行为规范的总体伦理要求。具体思路上,笔者从社会伦理学的角色伦理的理论视野出发,以刑事司法为范例,运用司法制度类型理论进行分析框架构建,进而按照司法制度类型塑造和影响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决定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这一思路,比较研究两大法系国家与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提出适合我国司法官职业伦理改革发展的基本路径、策略及展望。首先,全面阐述了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理论。主要分成叁部分,一是职业伦理的社会伦理学视野的考察。从社会伦理学角色伦理的角度,以客观、社会的方法,而不是主观、个人的研究立场开展研究,关注的是对职业伦理有决定意义的社会结构及制度、职业伦理的构成及研究路径。二是司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阐释。从职业伦理到司法官职业伦理是一个具体化的进程,最为关键的就是对司法官职业的司法属性的认识及其功能定位。叁是司法制度类型理论。从司法制度的“理想类型”、司法官角色定位到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逻辑思路,构成了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进行职业伦理比较分析的框架。其次,探析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伦理。按照前述分析框架,主要分成叁部分,一是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类型。首先要认识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类型的法治背景;随后,分别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类型,即大陆法系国家的“科层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协作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进行阐述。二是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类型,决定了司法官对应的职业角色定位。大陆法系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为“科层官僚”,英美法系国家则定位为“协作者”。叁是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代表了司法官职业伦理发展的两端。大陆法系“司法责任型”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这一模式含义以“司法责任”作为职业伦理的立场和先导,并以此作为指引和控制司法官职业角色的路径。英美法系“司法独立型”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更多强调以“司法独立”作为职业伦理的立场和先导,并以此作为对司法官进行指引和保障的路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根本上来说,都是以“责任与独立”为核心的,只是在侧重点上有所差异。再次,检视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笔者主要分成两个时期,第一时期,起点是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的召开,结束为我国党的十八大召开前,这一时期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基本形成;第二时期,起点是党的十八大召开至十九大召开前,这一时期重新开始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积极变化。总体上来看,无论是在现状还是在发展过程中,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积极变化,但是主要行政性逻辑而非司法性逻辑仍然贯穿于我国“极端科层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的司法制度类型、作为“维护者”的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及“司法奉献与服从型”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最后,在前述基础上,全面比较两大法系国家与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审视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亟需解决的问题,探索和完善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路径和策略,展望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实践。具体而言,必须注意两个方面问题,首先,司法官职业伦理具有普遍性的衡量标准,即以司法职业“责任与独立”为核心进行构建,并追求两者的基本统一为目标。依据这一标准,可以对两大法系国家与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进行评价。其次,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与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比较,解决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伦理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发展路径及制度构建;二是对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及发展道路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上述两点清楚,也就能够不断推动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改革发展。

吴建雄[6]2012年在《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运用政治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多学科知识,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政治理论基础、文化历史源流、司法实践传承和改革发展进路等方面,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享司法权的二元司法模式之科学性和合理性。从组织架构、权力结构、运行方式和完善路径等方面,厘清了中国一元宪政体制下二元司法模式,与西方叁权分立宪政体制下审判中心司法模式的结构性差异;通过回应二元司法体制质疑的学术观点,在对司法权配置模式和实践状况进行深入考量的基础上,系统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怎样建设完善二元司法模式的问题。第一,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基础。主要阐明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内涵,并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监督思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理论和中国的国情基础及历史文化基础等方面,论证该模式的合理性、必要性。第二,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主要阐述该模式是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形成于域外借鉴,巩固于实践传承,发展于改革开放,并对这一过程中有关审检并列司法体制和检察权的属性等学术争论进行梳理和回应。第叁,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架构。从二元司法架构的域比较入手,揭示中西司法不同的宪政定位和中西司法机关概念与内涵的差异。从审检并列的宪政依据,审检对应的机构设置,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及审检并列的制度价值等方面,论证审检并列的司法体制架构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基础。第四,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配置。从审检职权配置的历史演进入手,对刑事诉讼中的审检职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检职权、非诉讼活动中的审检职权配置进行阐述和分析,论证以实体裁判为特征的审判权和以程序控制为特征的检察权,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两个核心。第五,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运行方式。从刑事诉讼之司法运行,民事行政诉讼之司法运行和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规律等方面,分析论证以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并行、诉讼与诉讼监督同步为特征的司法方式,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价值体现。第六,中国二元司法的模式改革完善。在阐明否定推行审判中心主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二元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总体设想和具体对策进行分析阐述,旨在实现二元司法模式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改革对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建言献策。

王汉武[7]2008年在《中俄检察理论比较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改革方向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检察理论发端于列宁的关于法律监督的思想。但是,从整个中国检察发展史来看,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检察制度的变革,并引导着中国人民顺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进行一系列的检察改革。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的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必须从它的物质生活关系来理解,本文由此就提出了两点:第一点,法律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第二点,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张智辉[8]2009年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30年述评》文中指出本文在系统研究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客观描述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历程,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检察权的属性、法律监督的科学内涵、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等六个方面对中国检察制度基本问题上的理论观点进行了综合评述,提出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面临的新课题。

刘拥[9]2016年在《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检察机关利益冲突是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或所在检察机关的部门利益与其担负的公共职责及义务发生冲突,致使与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担负的不同公共职责及义务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经历探索、发展到不断完善,制度内容逐步配套和全面,制度形式逐步综合和系统,制度执行逐步严格和到位。完成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需要立足新时期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总结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发展的经验,借鉴域外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成功实践,从完善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内容、整合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提升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和完善检察权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完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对于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构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于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的配置,应进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与整合,为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将检察权中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叁个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别配置给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避免同一个内设机构履行不同方面的职能进而产生角色和心理的矛盾、冲突。要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将检察机关追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有限度地适当分离,促使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协调和兼容。构建和完善检察权运行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利益回避制度,完善需要诉讼回避的情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整体回避制度,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诉讼回避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回避制度。完善检察权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遴选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录用、遴选工作人员的公平公正,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遴选机构。为确保检察机关严肃公正惩戒工作人员,需要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惩戒机构。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物资经费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加强检察经费预算、开支、来源管理,积极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构建和完善检察权监督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好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重任,聚焦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止各种类型利益冲突的行为,特别是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行为,严格依法依纪查处。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纪检机构派驻体制,建议将派驻机构干部、业务、后勤保障全部纳入纪委统一管理,使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检察机关彻底脱钩,增强纪委派驻检察机关纪检机构的垂直管理优势和独立执纪优势。完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责任与利益处置措施。参考和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等,采取民事手段进行处置,使这些资产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隔离,使得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控制和利用这些资产谋取私人利益。基于对传统案件管理方式的反思,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独立于各办案部门之外的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件管理部门与案件办理部门形成相互平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委员会的衔接、配合机制。在履行检务公开职责的过程中,要树立云理念,整合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检务公开体系,完善检务公开救济制度和追责机制。要扩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主体的范围,扩大须公开的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益冲突情况公开机制。

曾静[10]2017年在《派驻监狱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对监狱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设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专门负责监督监狱、看守所,而派驻检察属于监狱检察中最主要的一种模式,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变更、日常监管活动等起到监督作用。然而,实践中派驻检察人员“同化”现象严重,派驻人员数量少,常陷于日常事务的处理中,对监狱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本文专门研究派驻检察制度,就是对派驻检察的改革情况、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研究,以及提出如何完善该制度。本文共六个部分,正文约两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派驻检察制度概述。派驻监狱检察制度的产生是源于对监狱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在1957年予以建立,并于1978年得以重建。派驻检察机构的职责范围涵盖了刑罚执行变更情况监督、日常监管活动监督、办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则性地规定了派驻检察机构的职责,实践中,重庆市规定较为具体,便于派驻检察机构工作的开展。第二部分,刑罚执行变更监督程序改革。派驻监狱检察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对刑罚执行变更的监督。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派驻检察机构实施“假减暂”监督规定较多,在实践中,派驻检察人员对“假减暂”案件已基本上实现了同步监督,而且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基本实现逐人监督。但仍存在着监督滞后、缺乏主动性、各机关认识不一等问题,只有强化派驻检察机构对刑罚执行变更的监督力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刑罚权得以实现。第叁部分,对监狱监管活动监督的改革。日常监管活动监督主要包括事故检察、禁闭检察、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几大类型,其中影响最重大的是对突发事件及时介入监督。在日常监管活动监督中,派驻检察机构存在着监督滞后、主动性不足、应急机制不健全、缺少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只有增强派驻检察人员的主动检察意识、预防意识、建立与监狱之间的常态联系与应急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才可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第四部分,监狱检察权的行使方式改革。监狱检察权的行使是实现监狱监督的手段,现有监狱检察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划分为日常监督手段及专项监督手段。检察权行使的日常监督手段主要是通过提出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进行,但在实践中存在着正式文书数量较少、法律效力不足,口头建议等缺乏后续监督等问题,需要提升日常监督手段的效力、落实日常监督手段的调查及说理制度,以发挥派驻检察机构的监督作用。第五部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机制改革。调查职务犯罪作为贯彻监督的专项手段在2015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强调,但实践中却存在着派驻检察机构侦查力度不足、侦查范围扩大的问题,需要贯彻职务犯罪的预防、完善派驻检察人员的侦查权、建立对违法监管人员的提请惩戒权等强化派驻检察机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以加强对罪犯的人权保障力度。第六部分,我国派驻监狱检察制度改革的实施策略。虽然我国派驻监狱检察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从实践中发现我国现阶段的驻监检察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促使派驻检察人员发挥监督作用,落实监狱检察的效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明确派驻检察机构的监督重点、加强监督流程的规范化建设、改革派驻检察机关与监狱的联系机制。

参考文献:

[1]. 制度内生视角下的中国检察改革[J]. 徐鹤喃. 中国法学. 2014

[2]. 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

[3].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刘洪林. 武汉大学. 2013

[4]. 我国检察官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研究[D]. 秦志超. 中国石油大学. 2007

[5]. 司法官职业伦理比较研究[D]. 廖大刚. 吉林大学. 2017

[6].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D]. 吴建雄. 中南大学. 2012

[7]. 中俄检察理论比较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改革方向初探[D]. 王汉武. 吉林大学. 2008

[8].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30年述评[J]. 张智辉. 中国法学. 2009

[9].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D]. 刘拥. 湖南大学. 2016

[10]. 派驻监狱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曾静.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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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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