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利益最大化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家事审判,儿童利益最大化,同居关系,离婚案件
利益最大化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叶莲,叶英红,倪珊珊[1](2018)在《拿什么保护你——以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今日之儿童即明日之社会公民。2017年,各方在儿童保护方面继续发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拐卖儿童案件依法从严惩治;上海闵行区建"涉性侵犯罪人员"名单,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儿童保护的社会安全理论越来越完善,实务越来越丰富。然而,社会环境变化让儿童保护工作面临更多变的形势,现实与儿童保护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小差距。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没有父母陪伴的童年,很多孩子不仅无力(本文来源于《犯罪学论坛(第五卷)》期刊2018-05-26)
屠锦超,陈露[2](2018)在《非法持有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罪的立法探讨——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儿童权益保护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话题,"儿童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各国普遍遵循的儿童保护原则。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等新型性侵害案件逐渐增多,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因缺乏规制呈现泛滥趋势。非法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是指明知涉及儿童色情内容的图片、视频而故意私藏、携带、保存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存在刑事立法的必要,并可在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我国儿童保护相关犯罪、有关持有型犯罪立法中,找到立法依据与参考。增设该罪名时需考虑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对涉及淫秽物品关联规定同时作出修订。(本文来源于《犯罪学论坛(第五卷)》期刊2018-05-26)
任然[3](2017)在《让被性侵女童远离“二次伤害”》一文中研究指出《嘉年华》上映首日,女律师万淼焱就决定,要去看。“中国首部性侵女童电影”的海报主题,让她无法不联想,自己已接手半年多的那起性侵案。走出影院,万淼焱谈及感受时说:“现实中,女童遭受性侵后所承受的压力,远大于电影中的表述。”今年4月初,1(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7-12-13)
杨荣宽[4](2017)在《闲置土地处罚诉讼中抗辩与救济的法律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闲置土地,系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定期限未予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叁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11-30)
余兴喜[5](2017)在《公司利益最大化是履职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独董首先是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都应当站在公司利益的立场上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多提建设性的意见;该反对时必须反对,但无论赞成还是反对,都必须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人们印象中,国企内部普遍权力集中,缺乏有力的分权制衡,独董制度或是一个重要的治标手段,独董的反对票是否最能体现国企独董的价值?(本文来源于《董事会》期刊2017年Z1期)
冯辉[6](2016)在《紧张与调和: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基于相关法律文本和问题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经常被并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在房屋征收补偿、公共安全卫生应急补偿、养老保险改革、劳动者权益保护、经营者公共义务等问题上,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之间却屡屡表现出明显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既源自二者在理论逻辑上的分野和特殊性,也受到经济法的公私融合属性、经济与社会复杂化及高风险化等宏观环境的影响,且与政府尚缺乏平衡治理、精准治理之理念和能力密切相关。只有充分调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才能有效解决转型期经济与社会改革中的诸多难题。政府应正确认识二者对于治理的判准价值,促进平衡、精准的治理理念和诚信、沟通的社会共识;强化立法及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完善立法及决策程序;加强对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问责,敢于并善于纠错;加强公共产品供给的意识与能力,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激励,运用市场工具增强治理能力。(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12期)
程振楠[7](2016)在《代孕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上海一起因非法代孕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再次将代孕引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我国明确禁止代孕行为,然而一纸禁令显然并没有杜绝这种行为。现实生活中,代孕子女出生后,在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纠纷不断涌现,解决此类纠纷面临着无法可依,而又不能不解决的尴尬境地,考验着法(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6-23)
丁秀伟,徐慧玲[8](2016)在《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落槌》一文中研究指出张斌(化名)与李楠(化名)再婚,因李楠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生子。他们购买卵子后由张斌提供精子,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于2011年获得一对龙凤双胞胎。2014年2月,张斌因病突然离世。张斌父母将儿媳李楠诉至法院,要求取(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6-06-23)
何燕[9](2016)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部分第3条规定: “有关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由此确立了国际儿童保护的根本准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成人社会对该原则的共识使得世界儿童保护运动掀开了新的篇章。大部分缔约国均以此为基石构建或重新调整了本国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这一国际公约并于同年颁行了《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都将这一原则渗透的重心落脚在实体法和少年刑事司法层面,鲜有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方面予以论及。然而,从长远来看,完备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救济程序对儿童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理性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设计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涉案儿童受到来自成人社会的“二次伤害”,而且可以助益法官形成妥善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司法判决。同时,诉讼过程中作为国家监护代言人的法官对涉案成年人的晓谕、劝勉乃至训诫也可以引导成人社会形成正确的儿童抚育教养观和家庭责任观。因此,文章试图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体论入手,在厘清原则本身内涵的基础上探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家事诉讼程序中的理性表达,并以此为基点,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方略。文章由导论和正文五章组成:导论部分主要讨论选题的意义和所涉问题的研究现状。继而介绍文章整体的逻辑结构安排和研究中可能的创新。本部分的最后对可能引致理解混乱的“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用语做了统一规范的解说。第一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本理论”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起源入手,忠实还原了其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轨迹,并在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国学者观点的分析,探索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现代社会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内涵。该章还考证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认为该原则是国家监护理论和儿童本位理念结合的产物。世界人权运动让儿童获得了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但儿童所处阶段的特点又使得其需要得到额外的保护,因此,儿童本位成为近代社会处理儿童事务的共识。国家监护理论又使得对儿童的保护超越了家庭范围,成为属于一个国家公共利益的范畴。两者的合力最终导致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产生和飞速发展。第二章“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的核心指导作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产生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救济的司法程序中,并反过来指导未成年人家事特别程序的构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共识使得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呈现出殊途同归的特点。相较于欧美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权益救济特别程序存在理念模糊、规范化不足、审判机构建制不科学、受案范围功利泛化、制度设计未能有效反映未成年人诉讼特色等问题,这是导致我国现有未成年人权利司法救济乏力的主要因素。积极地应对之策是以世界共有的成熟经验为参照,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关注重心集中在未成年人权益极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的家事诉讼中,科学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第叁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展开”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应有的地位。从宪法原则、部门法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规范叁个层面来全面展示了该原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全貌。该章着重讨论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展开,认为特殊优先保护、共同保护、理性保护、延伸保护四个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具体表现。第四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参与主体的要求”详细解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对法院建置、法官类型以及其他辅助性机构包括陪审员、社会观护员、程序监理人、社工人员等的特殊需要;同时认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诉权的有效行使,应该适当放宽法律对未成年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限制、扩大法定诉讼担当人员和机构范围。唯此,方能使家事事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救济不致因制度供给不足而被虚化。第五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中的落实”这部分围绕着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展开,来具体讨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程序构建中的落实。包括管辖制度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别照顾、宽松的起诉条件、快速简约的立案机制、社会调查的迅速跟进、调解的广泛适用、事实查明中的诉讼与非讼法理的交叉运作、亲和庭审氛围的营造、法官积极的法庭引导以及判后对未成年人权益落实的持续关注等。结语部分是对整个文章内容的简要总结归纳,并对文章不能论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展望。(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6-03-18)
朱宝琛,乔志东[10](2014)在《私募管理人应公平对待旗下所有基金》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9月19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解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4-09-20)
利益最大化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儿童权益保护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话题,"儿童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各国普遍遵循的儿童保护原则。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等新型性侵害案件逐渐增多,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因缺乏规制呈现泛滥趋势。非法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是指明知涉及儿童色情内容的图片、视频而故意私藏、携带、保存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存在刑事立法的必要,并可在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我国儿童保护相关犯罪、有关持有型犯罪立法中,找到立法依据与参考。增设该罪名时需考虑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对涉及淫秽物品关联规定同时作出修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利益最大化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叶莲,叶英红,倪珊珊.拿什么保护你——以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切入点[C].犯罪学论坛(第五卷).2018
[2].屠锦超,陈露.非法持有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罪的立法探讨——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视角[C].犯罪学论坛(第五卷).2018
[3].任然.让被性侵女童远离“二次伤害”[N].中国妇女报.2017
[4].杨荣宽.闲置土地处罚诉讼中抗辩与救济的法律考量[N].中国商报.2017
[5].余兴喜.公司利益最大化是履职原则[J].董事会.2017
[6].冯辉.紧张与调和: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基于相关法律文本和问题的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6
[7].程振楠.代孕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N].检察日报.2016
[8].丁秀伟,徐慧玲.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落槌[N].中国妇女报.2016
[9].何燕.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
[10].朱宝琛,乔志东.私募管理人应公平对待旗下所有基金[N].证券日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