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辞职者不主动辞职怎么办?(论文文献综述)
郭孝洁[1](2021)在《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杨芹[2](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提出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陈景拴[3](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务院摄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府受战争与政争的影响变动十分频繁,直到北伐前夕,作为西方代议制政体三大核心的总统、国会、内阁已失其二,北京政府仅剩一个摄政内阁艰难维持局面。摄政内阁结束后北京政府上演了一出极为短暂的军政府过场,随即就由南京的国民政府派人接收了。张作霖陆海军大元帅的就职以及《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的颁布预示了民元时期引进的西方代议制政体在中国的终结。可以说北京摄政内阁既是民元引进的西方代议制政体在中国的最后存留形式,又是西方代议制政体向军政府体制以及南方党军体制过渡的桥梁与枢纽。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于总统与副总统的缺失共计产生了七届摄政内阁,分别为周自齐摄政内阁、高凌霨摄政内阁、黄郛摄政内阁、胡惟德摄政内阁、颜惠庆摄政内阁、杜锡珪摄政内阁以及顾维钧摄政内阁。而摄政内阁的产生则是源于《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与第六条所规定的国务院摄政制度,即“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之日止,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副总统同时缺位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国务院摄政制度在袁世凯时代虽然经过《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的修改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袁世凯的称帝行为却使得《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在其败亡后并不为国人所接受,因此《大总统选举法》才能一直发挥其效力。《大总统选举法》本是国家宪法的一部分,而通过《大总统选举法》与《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以及西方某些国家宪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大总统选举法》中有关国务院摄政制度的法律条文其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则使得国务院摄政制度所适用的条件显得较为模糊与不确。尤其是在第二届高凌霨摄政内阁时期,中央政局反而因国务院摄政制度的实行平添了许多纷扰,国会与总统各执一词,摄政内阁因此而不成体统。但在民国北京政府后期的几届摄政内阁中,特别是在颜惠庆摄政内阁、杜锡珪摄政内阁以及顾维钧摄政内阁时期,人们往往不再纠结于国务院摄政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用于当下的摄政内阁,而更多的是在讨论北京摄政内阁是否能称之为中央政府的问题。由于摄政内阁仅是非常时期的政治产物,其持续的时间越久,政府就会愈加萎靡不振,这从第一届周自齐摄政内阁就可以看得出来。但在民国北京政府后期,随着总统与国会的缺失,摄政内阁迟迟不能蜕变为正常状态下的政府,而这种非常态的状况只能使得政府的处境越来越糟。在此期间实力派虽曾作出过重选总统与重组国会的尝试,但都因各种原因而作罢,北京政府也只能在这种变态的政治形式中尝尽苦头后抑郁而终。
鲍立娟[4](2019)在《《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研究(1911-191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11年8月密勒在上海创办了第一份在华美式报纸《大陆报》,打破了英国报业在华垄断局面,一度成为远东地区销量最大的外文日报,在华经营时间长达38年。《大陆报》与当时在华外报的最大区别在于头版刊登重要新闻,刊登大量中国新闻。头版的阅读者人数是其他版面的两倍,报纸的头版报道往往反映出报刊最关注的内容。因其头版大量报道中国新闻,目前学界的普遍认识是《大陆报》对于西方读者认识真实的中国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份在华美式报纸如何报道中国、如何看待中国,为何这样看中国,目前为止尚无研究。将这些问题研究清楚有助于理清美国报业传统在华的出现、传播,有助于从“他者”的角度多样化的了解中国的历史,分析《大陆报》为何会在密勒等人的经营下成为在华发行量最大的外报,更有助于以史为鉴,为中国的国际传播提供借鉴。因此,本文根据《大陆报》(1911-1916)的文本材料,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分析《大陆报》为何会在中国创刊,创刊后如何在中国扎根。然后通过定量研究的分析方法,总结出《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的一般规律。从报道频率上来看,《大陆报》的头版中国报道基本与中国的现实律动保持一致;从议题设置来看,头版以时政性的硬新闻为主,兼具文化、社会、经济等新闻报道;《大陆报》对中国新闻的报道是从“国际新闻的视角”出发,在报道中力求做到平衡,这也是起初《大陆报》获得大量读者,迅速打开发行量的重要因素。通过定量分析得出,《大陆报》对于中国内政的报道量最大,其次是国际关系议题的报道,再者是社会议题,文化议题,经济议题的报道占比最小。以此为基础,本文对这些议题进行整合归类,从《大陆报》如何报道中国内政,报刊如何建构中国的国际关系,如何看待西方的文化生活,如何践行其提出的“致力于中国发展”的方针几个方面分析《大陆报》如何看待中国,为何这样看待中国。通过1911-1916年的报刊原始资料分析,本文认为片面地从“利他主义”角度出发,认为这是一份完全是促进中国发展的报刊;或者单纯地从“利己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大陆报》只是为美国国家利益服务,都是有失偏颇的。《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对美国来说,《大陆报》为其了解中国事务提供了一个媒介平台,打破了英式报刊的垄断,发出了上海滩的“美国之音”;对中国来说,在国际上传递了较为真实的中国图景,在国际舆论上对中国有所助益。《大陆报》报人以“美式精英”视角来看待中国,在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支持中国发展;但是报刊也实践着其“致力于中国发展”的办报方针。美国人从报刊实践中获得物质利益、权力秩序和个人声望,中国借此机会向世界传递真实的中国,在国际舆论上获得助益。这一过程或多或少是一个“等价互惠”的存在。
路海霞[5](2019)在《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持续推进构建责任型的政府,进一步探索政府改革的出路,公务员引咎辞职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目前学者对引咎辞职的研究角度单一,大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注重培养公务员的伦理道德建设,企图通过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推动引咎辞职制度的运行,笔者认为这样的设想不切实际,故笔者转换研究角度,从引咎辞职的案例出发,先找出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法律思维对辞职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总结发现实践中学者和民众对引咎辞职饱受非议,大家不看好此项制度的根源不在于引咎辞职主体承担责任的意识不强,而在于此项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颠覆了民众和学者的期望。笔者希望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通过构建完善的引咎辞职法律体系、加强内部、外部的监督问责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对此项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使学者和民众重拾对此项制度的信心。以下为笔者的具体思路:第一部分从概念入手,分析了引咎辞职的理论基础,还从多个方面系统的比较了引咎辞职与其他辞职方式的差别;深度剖析引咎辞职的责任特点、现有的与引咎辞职相关的具体制度内容,深入研究基本理论是为后续研究引咎辞职的法律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使研究的主题不空泛。通过分析国外有关引咎辞职的案例,总结出域外引咎辞职制度如何良好运行的特点,从这些运行的特点进一步概括归纳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二部分从分析法律问题的角度分析引咎辞职实践中的现存问题,通过查阅我国近年来引咎辞职的相关案例,总结出公务员引咎辞职现有规定不完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生偏离、程序缺失以及后果不明确这四大问题并做详细论述。第三部分立足于我国引咎辞职制度运行的法治环境,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具体可操作的对策,通过以下三方面:限定界定适用此项制度的主体、统一规范复出的条件、发挥弹劾制度作用,笔者给出中肯的、符合我国法治环境的建议;针对现有程序缺失这一问题提出较为实际的完善对策;通过内部和外部共同构建引咎辞职监督问责机制;最后明确引咎辞职的后果。本文遵循问题和对策建议一一对应的要求,使提出的对策切实能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总结出国外引咎辞职制度良好运行的特点,从中探索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具体包括借鉴国外的弹劾制度,分析了《公务员法》中规制弹劾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将弹劾制度运用到我国引咎辞职制度中,针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这一主体,不仅有助于形成从公民个体到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自下而上的监督问责体系,这也有助于推动引咎辞职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
周武[6](2017)在《张元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张元济生于1867年,死于1959年,一生历晚清、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诸历史时期,几乎与中国近代史相始终。他没有宣言,没有旗号,也没有太多的理论,甚至也不屑于对自己的选择做任何皇堂的解释,但他开明、稳健,富于识见又长于办事,在激进与保守两极对峙的历史夹缝中适宜地找到了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数十年如一日把商务印书馆从一个简陋的小印刷厂提升到全国最大的出版社。在这个过程中,他本人亦从清翰林转变而为现代中国首屈一指的出版家,他的名字标志着中国出版史上一个崭新的时代。有关张元济的研究,近三十多年来颇受海内外学术界关注,相关论着层出不穷,单是他的传记就已出版了 20余种,至于散见于报刊的各类文章更多达千篇以上,但由于受资料和视野所限,有关他的研究仍存在不少被忽略或未及深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已有的研究中也有一些论断或细节需要重新检视。有鉴于此,本文力避重复性论述,而选取他学行与志业生涯中若干重大且尚未引起重视或需要重新检视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并力图通过这些研究进一步拓展、丰富和深化张元济研究应有的内涵,从而更全面、立体地彰显张元济这一“存在”的独特性及其意义。全文除序引、结语和附录外,主体部分由六个专题研究组成,每个专题一章。第一章综论张元济的学思历程及其毕业志业之所在,并分析他在变乱纷扰的年代领导商务印书馆取得巨大成功背后的原因;第二章探讨张元济在五四前后的时代大潮中的依违进退之道,以及这种依违进退之道给商务印书馆及五四新文化运动所带来的深刻影响;第三章从《商务印书馆董事会议录》中选取张元济在商务印书馆董事会及股东会历次会议上提出的21个议案逐一进行整理、点校和笺释,藉此展示张元济的另面,即他作为一家大型文化企业的领导者的识见、能力、智慧和良知;第四章以上海市档案馆新公布的张元济与日本友人及公私藏书机构来往书信为核心史料,并参酌其他相关史料,重新梳理张元济1928年日本访书始末及随后复杂的借影交涉过程,进而阐释此次访书在近代中日书籍交流史上的多重意义;第五章依据相关当事人的档案、日记、书信及书籍广告等史料,对张元济终身抱憾的《国藏善本丛刊》从创议、选目、摄照到最后宣布停刊的全过程做了详尽的考索和钩沉,还原出一段尘封已久的书林往事;第六章以台湾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所藏张元济致傅斯年信和张元济哲嗣张树年、张人凤父子所藏傅斯年致张元济信相互比勘,并稍作诠释,从而再现出张、傅两代学人之间过去鲜为人知的学术交往,以及因这种交往而带动的商务与史语所之间的紧密合作。文末附录《商务印书馆董事会议录整理稿》系根据本人所藏《商务印书馆档案抄件》中的相关内容整理点校而成。张元济自始至终参与商务董事会的运作,并在其中扮演关键性角色,因此,这部整理稿对了解和研究张元济与商务印书馆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价值,故附录于此,与正文相互参证。
梁桂平[7](2016)在《劳动合同解除权研究 ——以社会分层理论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形式、产业结构、劳动组织方式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改变,以此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也发生了从固定用工制到合同用工制的巨大转变。在这一市场化转变中,劳动合同解除权对于劳动合同主体的意义愈加重要。对劳动者而言,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意味着生存权的保障、发展权的实现以及择业自由的落实;对用人单位而言,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意味着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尽管劳动合同解除权对于劳动合同双方的意义都非常重大,但是基于劳动者在人身上、经济上及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导致两者谈判能力悬殊,劳动法须对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行倾斜性的配置,以达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实质平衡。此种倾斜性配置主要体现为“辞职权自由”与“解雇权限制”。与此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化,表现为不同的层次的“金字塔”型结构;用人单位也从过去以公有制大型企业为主体较为单一的类型发展至如今的规模差异巨大的多样化市场主体体系。在上述背景下,不考虑劳动合同主体的差异性而对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行统一的倾斜性法律规定难以满足不同主体对实质正义的需求,并造成了劳动合同解除权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如强势劳动者与小规模用人单位适用现行劳动合同解除法律规定的正当性、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模糊性与法定性选择、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劳动合同期限等具体制度的冲突、劳动合同解除预告期僵化及劳动合同司法中利益难以平衡等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以劳动合同主体的分层为视角,通过综合运用规范、实证、历史、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一般理论及历史演进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权设置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通过考察域外劳动合同解除权立法及司法的先进经验,从解除主体、解除事由、解除程序、解除后果等方面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合理配置提出完善建议。笔者亦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司法实践进行整体评析,并试图运用利益衡量理论方法解决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中的激烈矛盾。全文除引言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六章构成。第一章——劳动合同解除权倾斜配置的反思。首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厘定,将劳动合同解除权界定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对于民事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解除权具有主体从属性、解除事由法定性、解除后果不可溯及性等特征。其次,辞职权的权利基础是劳动者的劳动权、自由权以及生存权,当以自由行使为原则。但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亦应当受到正当事由、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等的限制。我国辞职权立法存在预告期不合理、适用范围模糊、即时辞职事由规定过窄、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最后,解雇权的权利基础是“资强劳弱”理论、正当事由理论及最后手段理论。解雇权受到解雇事由以及解雇程序的较多限制。我国立法对解雇权的限制呈现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局面。第二章——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历史演进与模式选择。通过对劳动合同解除权历史演进的考察,劳动合同解除权设置须关注劳动合同主体差异性,注重市场调节与国家意志的相互结合。通过对自由解除、限制解除以及禁止解除三种模式的具体认识,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以及经济发展的趋势,劳动合同解除权适度限制模式乃为较佳选择。确定了劳动合同解权合理配置三原则:公平原则、比例原则及安全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解除权立法应当考察劳动关系主体力量的对比,扶弱抑强。比例原则要求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必须的,应当与目的相适应,同时注重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损益的比例。安全原则要求劳动合同解除权立法应当注重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注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对劳动关系的整体发展趋势做出预判。第三章——劳动合同解除权主体的分类规制。在社会分层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理论的重要前提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分层理论。我国有数量近8亿的劳动者群体1、超过7千万个用人单位2,任何一个单一的模型,都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分层理论给传统的“资强劳弱”立法假设、不区分主体适用辞职权及解雇权带来了挑战。劳动法上的“具体人”并非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群体”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类别,并参考劳动者报酬水平以及劳动者的身份,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将劳动者划分为强势劳动者、一般劳动者及弱势劳动者,并予以区别保护。由于所面对的经营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不同,产生了各具特点的雇佣关系模式,依据企业的规模不同,将用人单位分为大型用人单位、中型用人单位,可建立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用人单位解雇保护适用除外制度。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正当事由及合理限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强势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以及劳动者行使被动辞职权三种情形下须具备正当理由。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应当具备正当事由,为了保护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的经营及用工灵活性,建议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建立有补偿的无因解雇制度。不论是辞职权,还是解雇权,均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违约金等方面限制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双方均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劳动者在合同履行一定期限后行使解除权,以调和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与辞职权制度的冲突。服务期长短当综合考虑其所处的岗位、专业技能培训的层次及用人单位所为此支付的培训费用等因素,违反服务期,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第五章——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及后果。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主要有预告期,行使过程以及权利保护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权预告期应当综合劳动者工龄、劳动合同类型以及劳资双方的合意等因素确定;注重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明示性,行使解雇权应当给予劳动者申辩机会,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确定工会介入程序的必要性。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应当设定除斥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权主要有经济补偿金制度及复职两大后果。本文在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等学说基础上,提出了经济补偿金“有限帮助义务说”,对经济补偿金的帮助的主体、范围及程度进行一定的限制。设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保底线、限高线,同时注重对不同层次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区别适用。复职作为不当解雇的救济方式,具有维护就业安全,防止解雇权滥用的制度价值。但由于劳动关系的持续性以及对信任的需要,复职制度在实践中通常会遭遇执行难的困境。为解决这一困境,可赋予劳动者选择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替代执行机制。第六章——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实践。转型时期的中国正经历着劳动争议高发猛增的考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解除权案件呈现四种特点:增长快;调解率低;主体集中;争议区分不明确。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劳动合解除纠纷案件表现的利益较为复杂。基于对劳动合同解除权纠纷特点和成因的充分认识,将利益衡量方法应用至劳动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中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司法机关在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尚存在立法上的以及司法体制上的诸多限制,由此导致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地位分析不足及利益衡量标准不明确等缺陷,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杨柳[8](2015)在《从新《环境保护法》第68条看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构建“责任政府”、“生态型政府”的不断推进,以及引咎辞职相关规定的出台,政府官员的“引咎辞职”已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得以推行实践,这也为引咎辞职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2014年4月,我国的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68条首次将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这也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对环保官员引咎辞职作出了规定的基本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有利于纠正我国政府官员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错误政绩观,而且也是符合我国建立生态型政府的要求之一的。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保护我国当前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从我国新《环保法》第68条的规定来看,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是指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存在严重失职、失误行为造成的重大环境责任事故或者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环境问题而向特定组织请求解除所任职务,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对环保官员引咎辞职作出规定的只有新《环保法》的第68条,且该条还只是对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仍然存在着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对象不清楚、认定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后续保障缺失等问题。而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这些问题更突显出研究我国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具有迫切性。俗话说:“徒法不能以自行。”引咎辞职在环保法中得以体现确属我国环保法的一大进步,但区区一条法律条文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那么怎样来构建我国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制度的路径?首先,通过制定《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实施细则》,明确引咎辞职的对象和认定标准、规范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后续保障。其次,从相关的配套制度出发,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落实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等。这些从发现不足到提出完善对策的过程,都会促使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逐步落到实处,真正通过对环保官员的追责来加强对行政部门一把手的管控与追责,增加其保护环境的压力和动力,从而多层次、全方位的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陈玲[9](2013)在《企业家政府视角下公务员退出机制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两会”中提到“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是我国长期以来的改革主题,也将成为我国政府改革的奋斗目标,而公务员则是实现这些目标的中坚力量,公务员队伍的品质直接影响着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公务员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是提升整个公务员队伍素质的关键因素。本文首先分析了南宁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现状,并调研走访了相关单位,了解到南宁市公务员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公务员退出激励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务员退出考核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务员退出约束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务员退出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笔者进一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再基于企业家政府理论对比国内外公务员退出机制改革现状,对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改革的启发是:完善公务员退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多元的退出渠道;重视公务员退出后的配套服务;大力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最后再结合企业家政府理论来探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改革路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建立竞争型政府——公务员退出激励制度再造;形成讲究效果的政府——公务员退出考核制度再造;变照章办事为有使命的政府——公务员退出约束制度再造;发挥政府的掌舵催化作用——公务员退出社会保障制度再造;引进私营企业的科学方法和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公务员退出机制创新之路。
刘再春[10](201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培养造就大批优秀党政领导人才的治本之策。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虽然一方面成效明显,另一方面却难以深化。现行的选拔任用制度存在着诸多与现实不相适应的地方,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改革中核心制度改革滞后,改革动力不足,深层次矛盾和难题有待于破解。有鉴于此,本论文总体梳理了改革三十年来的历程,实事求是地分析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理论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剖析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一般过程和困境,揭示问题、症结产生的深层矛盾和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改革的目标、原则、策略、路径、方法以及具体举措等。本论文由六章内容组成。导论部分具体阐述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所在,评述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同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简要分析了本论文的创新与不足。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研究离不开科学的理论作为支撑。论文第一章从“党政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基本概念出发,着重分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直接相关理论的内涵及其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研究的内在逻辑联系,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研究奠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二章重点对改革的过程、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和分析。论文运用历史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基本方法,首先梳理了改革的历程、总结了改革的成效,实事求是地分析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问题,可以发现,现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仍存在着诸多与现实不相适应的地方,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改革中核心制度改革滞后,改革动力不足,深层次矛盾和难题还有待于破解,从而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提供现实依据。第三章分析探讨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变迁)的过程。首先,对改革的动因进行探讨论证,预示了后续改革的方向。其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主体展开分析,本文指出,权力中心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方向的主导因素,改革的方向、程度、形式和时间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者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运用制度变迁模型理论,并结合具体制度分析了三十年来的改革过程,本文认为,权力中心总体上选择渐进式改革模式,这是由整体的制度环境所决定的。权力中心从利益最大化出发,将来总体仍以渐进改革为主,某些时段和某些单项制度推广将采取激进变迁方式。目前改革路径以强制性变迁为主,未来将以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相转化来加快改革进程。改革性质是适应性制度变迁,单项制度、外围制度改革将采取更新性制度变迁方式。改革方式以局部试点推动全局制度变迁。改革方法目前以模仿式变迁为主,首创式变迁为辅,未来核心制度要突破,必须依靠首创式变迁来开辟道路,依靠模仿式变迁来推广铺开。最后,运用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分析框架对改革的动力展开分析,并以公开选拔制度、干部选举制度为例,通过收益成本分析,进一步论证了后续改革可能的路径、目标与空间。第四章分析探讨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障碍与困境的深层次原因。首先,通过对改革的路径依赖消极制约机制的探讨,剖析了制度执行走样的深层原因。本文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执行难、执行走样既有专制集权主义、官本位思想、官场潜规则等传统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干部体制惯性的原因,又有渐进改革不彻底的影响,也有相关行动者心理与组织行为障碍方面的因素,还有权力-利益-责任不对称造成的机制障碍,主要阻力则在于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障碍。其次,从创新障碍、权力中心偏好和意识形态刚性、政策执行阻滞等方面分析了三十年来干部选拔任用核心制度改革滞后的根本原因。最后,从理论上探源,从价值冲突、民主悖论、利益冲突、体制困境、主体困境、文化困境等七个方面进一步阐述了导致改革困境产生的深层次矛盾,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划定了可能边界。第五章主要探究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深化改革的若干设想。第一,从宏观上研究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深化改革的目标、原则、路径、策略与方法等问题。本文提出,建立以干部选举制为核心,考任制、聘任制、委任制为补充,以考察考核制度、任用监督制度、任期制、罢免制、辞职制等等为配套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是改革的目标与方向。改革理性选择的路径是“强制式”变迁与“诱致式”变迁相结合、“整体渐进式”与“局部突破式”变迁相结合。改革的原则是维护核心价值的同时保持制度设计的前瞻性,克服改革主体自利倾向,使制度系统整体配套协调等。具体的制度改革策略有多种,但基本的策略是“正式规则式”变迁和“非正式规则式”变迁有机结合,降低改革成本。改革的基本方法是优化,最重要的方法是创新。第二,探讨了制度系统的设计、优化与创新问题。围绕着干部选举制度、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能上能下机制等,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的建议。第三,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难题---执行走样,提出的基本思路是培育民主文化和新型主流意识形态,加快非正式制度变迁,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另外对改革的焦点和热点---如何制约一把手滥用用人权也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以群众认可权为核心的五权概念。最后,探讨了相关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加强理论研究、建立新的组织机构、加强立法保障,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第六章结论与建议。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既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颇有技术性的实践难题。本章依据内在逻辑顺序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制度的政策建议。
二、该辞职者不主动辞职怎么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该辞职者不主动辞职怎么办?(论文提纲范文)
(2)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务院摄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务院摄政制度的实施缘起 |
一、国家政制效法欧美 |
二、南北军政格局的递嬗 |
第二章 国务院摄政制度的法律依据 |
一、1913 年《大总统选举法》 |
二、1914 年《修正大总统选举法》 |
三、从西法看中法之问题 |
第三章 历次内阁摄政述论 |
一、周自齐摄政内阁 |
二、高凌霨摄政内阁 |
三、黄郛摄政内阁 |
四、胡惟德摄政内阁 |
五、颜惠庆摄政内阁 |
六、杜锡珪摄政内阁 |
七、顾维钧摄政内阁 |
第四章 国务院摄政制度的消亡与历次摄阁之共性 |
一、国务院摄政制度的悄然消亡 |
二、摄政内阁之共性 |
结语 |
附录 历次摄政内阁成员表 |
参考文献 |
一、史料汇编 |
二、报刊 |
三、着作 |
四、论文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研究(1911-19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研究问题的由来 |
一、选题价值与问题意识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章节架构 |
第一章:《大陆报》的创办与经营 |
一、时代背景:美国新扩张主义与中国的外交方针 |
二、媒介环境:上海成为全国报业中心与租界内的言论自由 |
三、创办人密勒及其编辑方针 |
四、经营运作 |
第二章:《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的总体特征 |
一、报道总量与频率分析 |
二、报道的议题类别分析 |
三、《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的主导视角与报道理念 |
(一) 国际新闻视角下的头版中国报道 |
(二) 力求平衡的报道理念 |
第三章:《大陆报》视野下的民初政局 |
一、从革命到共和:古老帝国的年轻转向 |
(一) 辛亥革命爆发:多方消息来源报道革命进展 |
(二) 政体更换:君主还是共和 |
(三) 《大陆报》对袁世凯的身份认同 |
二、关注中国现状:民初政治如何转型 |
(一) 支持“共和国列强贷款” |
(二) 国会—尝试共和的想象与幻灭 |
(三) 报刊如何看待二次革命 |
(四) 《大陆报》对袁世凯的形象塑造 |
三、《大陆报》视域下的帝制运动 |
(一) 帝制筹备期报刊对袁世凯与帝制的看法 |
(二) 公开称帝期:报道各地情况、观望局势发展 |
(三) 取消帝制后反袁声浪高涨 |
第四章:《大陆报》对中国国际地位的建构 |
一、“分离中国领土的开始”:报刊对中俄蒙古问题的报道 |
(一) 持续报道事件进展、关注政府因应措施 |
(二) 反映公众对俄情绪 |
(三) 揭示俄国目的:“开辟在华特殊利益领域” |
二、报刊对日本的否定态度 |
(一) “强大而霸道的邻国”:中日南京事件与直隶事件的报道 |
(二) “远东悲剧的第一幕”:报刊对中日二十一条交涉的报道 |
(三) 批判日本对华的巨额索赔 |
三、报刊对美国正面形象的塑造 |
(一) 非常事态的介入:灾荒救济中“美国帮扶”的形象塑造 |
(二) “道德影响”:美国退出六国银行集团 |
(三) 建构中美“特殊关系”:美国承认中华民国 |
第五章:报刊与西方文化生活观念 |
一、西方视野下的休闲生活与时尚 |
二、提倡西方教育 |
三、宣扬基督教文化精神 |
第六章:“致力于中国发展”—《大陆报》报人的努力 |
一、支持中国禁鸦片运动 |
二、关注城市边缘人生计 |
三、主张废除妾室制度 |
第七章:结论 |
一、美国报业传统的移植 |
二、美国“精英”的中国观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公务员引咎辞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务员引咎辞职内涵 |
第二节 公务员引咎辞职与其他辞职方式的差异 |
第三节 公务员引咎辞职的责任特点 |
第四节 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内容 |
第五节 域外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 |
第二章 实践中公务员引咎辞职现存问题 |
第一节 公务员引咎辞职现有规定不完善 |
一、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
二、现有规定标准不一,难以落实 |
三、应当引咎辞职情形规定过于原则 |
第二节 公务员引咎辞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生偏离 |
一、借助引咎辞职逃避其他责任 |
二、复出程序条件不明确 |
第三节 公务员引咎辞职的程序缺失 |
第四节 公务员引咎辞职后果不明确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对策探寻 |
第一节 完善立法并借鉴域外引咎辞职制度 |
一、完善立法 |
二、借鉴域外引咎辞职制度 |
第二节 完善引咎辞职的程序 |
一、完善引咎辞职的一般程序 |
二、完善引咎辞职制度监督问责程序 |
第三节 明确公务员引咎辞职的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张元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序引 |
第一章 张元济的学行与志业 |
一、从“通艺”到“南洋” |
二、主持商务编译所与教科书革命 |
三、“为古人续命” |
四、创建涵芬楼与东方图书馆 |
五、一个人和三个社会群落 |
第二章 张元济与新文化运动 |
一、革新与守旧之间 |
二、推陈出新:商务编译所的再造 |
三、喜新厌旧主义与依违进退之道 |
第三章 张元济商务董事会及股东会提案笺释 |
一、分派花红须改办法议 |
二、保护做工孕妇议案 |
三、增股议案 |
四、推广保险议案 |
五、拟裁减分馆意见书 |
六、关于购买政府公债议案 |
七、关于设立公用图书馆的议案 |
八、股息公积意见书 |
九、辞监理案 |
十、关于创办同人消费合作社的议案 |
十一、关于选任王云五为总经理的议案 |
十二、关于酬劳善后期内办事人员议案 |
十三、提议总管理处迁移长沙案 |
十四、关于预垫股东利息案 |
十五、关于升值增资方案 |
十六、修改公司章程提案 |
十七、关于拟行节约方案 |
十八、关于修订总管理处暂行章程案 |
十九、关于将公司所藏《永乐大典》捐献政府之提案 |
二十、本馆设立节约委员会,励行节约案 |
二十一、关于解除常务董事案 |
第四章 张元济日本访书及其意义 |
一、广求善本与日本访书 |
二、借影交涉:过程、收获与“雅谊” |
三、多重意义:版本价值与民族记忆的修复 |
第五章 张元济与《国藏善本丛刊》 |
一、傅斯年的“微意”与《国藏善本》景印缘起 |
二、选目甄采、商榷与“定局” |
三、“预约样本”的制作与《国藏善本》预售 |
四、抗战军兴与《国藏善本》停刊 |
第六章 从张、傅往来书信看张元济与傅斯年暨历史语言研究所之关系 |
一、张、傅交往之始 |
二、旧学商量转邃密 |
三、关于蔡元培 |
结语 |
附录 商务印书馆董事会议录整理稿 (1909-1928) |
参考文献要目 |
(7)劳动合同解除权研究 ——以社会分层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权司法实践的梳理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劳动合同解除权研究概述 |
四、研究的创新 |
五、论文的主要内容及不足 |
六、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一般理论 |
一、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厘定 |
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 |
三、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
四、劳动合同解除与相关概念的差异分析 |
第二节 辞职权自由理论 |
一、辞职权的权利基础 |
二、辞职权的类型 |
三、我国劳动者辞职权实践之问题梳理 |
第三节 解雇权限制理论 |
一、解雇权的类型 |
二、解雇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解雇权现状:解雇权限制不足与过度并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历史演进及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劳动合同解除权之历史演进 |
一、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整体变迁 |
二、我国近代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演变 |
三、劳动合同解除权立法演变的启示 |
第二节 劳动合同解除权模式比较 |
一、自由雇佣模式 |
二、劳动合同解除权限制的立法模式 |
三、终身雇佣模式 |
四、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权立法模式之选择 |
第三节 劳动合同解除权合理配置的原则 |
一、公平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安全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劳动合同解除权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一节 社会分层对劳动合同解除权立法带来的挑战 |
一、社会分层理论 |
二、劳动合同主体的分层现状 |
三、主体分层趋势对劳动合同解除权倾斜配置的挑战 |
第二节 劳动合同解除权主体比较 |
一、劳动者分类之比较 |
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之比较 |
三、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权主体设置思考 |
第三节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主体配置机制 |
一、劳动者分层现状及法律规制 |
二、用人单位分层现状及法律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正当事由及合理限制 |
第一节 解除事由比较及启示 |
一、辞职事由比较 |
二、解雇事由比较 |
三、域外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规定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正当事由机制 |
一、辞职权的正当事由 |
二、解雇权的正当事由分析 |
第三节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合理限制 |
一、劳动合同期限限制 |
二、服务期限制与违约金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及后果 |
第一节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
一、劳动合同解除权预告期构建的合理化 |
二、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 |
三、除斥期的设定 |
第二节 经济补偿金制度 |
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探讨 |
二、经济补偿金的水平 |
三、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
第三节 不当解雇的救济——复职适用探讨 |
一、复职的制度价值 |
二、适用复职应当考虑的因素 |
三、域外复职制度考察 |
四、复职的替代执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权司法实践的检视 |
第一节 劳动合同解除诉讼的整体情况 |
一、劳动合同解除权诉讼的特征 |
二、劳动合同解除权司法裁判之问题梳理 |
第二节 利益衡量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权诉讼中的显着作用 |
一、法律规则在劳动合同解除权案件解决中的局限 |
二、利益衡量方法在解决劳动合同解除权案件中的正当性 |
三、利益衡量方法在劳动合同解除权案件中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利益衡量的实际运用 |
一、司法平衡劳资利益的空间之拓宽 |
二、司法在案件裁判中充分关注当事人具体地位 |
三、劳动合同解除权争议中利益衡量判断标准的明确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从新《环境保护法》第68条看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引咎辞职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引咎辞职的概念界定 |
一、引咎辞职的含义 |
二、引咎辞职与其他相关概念比较 |
第二节 引咎辞职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权责统一理论 |
第三节 建立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制度的意义 |
一、有利于纠正我国政府官员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政绩观,构建生态型政府 |
二、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的结合 |
三、有利于改善我国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 |
第二章 新《环保法》第68条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条款评析 |
第一节 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发展 |
一、我国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实践 |
第二节 新《环保法》第68条中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主要内容 |
一、引咎辞职的主体:环保官员 |
二、引咎辞职的行为认定标准:九种行为 |
三、引咎辞职的后果认定标准:严重后果 |
第三节 新《环保法》第68条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在实施中面临的障碍 |
一、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对象不清楚 |
二、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
三、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程序不规范 |
四、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
五、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后续保障缺失 |
第三章 我国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制度的构建路径 |
第一节 制定《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实施细则》 |
一、明确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对象 |
二、明确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认定标准 |
三、规范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程序 |
四、健全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监督机制 |
五、完善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后续保障 |
第二节 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
一、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前提条件 |
二、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制约机制 |
三、落实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倒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企业家政府视角下公务员退出机制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阐述 |
2.1 公务员退出机制 |
2.1.1 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内容 |
2.1.2 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特点 |
2.1.3 改革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
2.2 企业家政府理论 |
2.2.1 企业家政府理论产生的渊源 |
2.2.2 企业家政府理论的主要内容 |
2.2.3 关于企业家政府模式的分析 |
2.3 公务员退出机制与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关联性 |
2.3.1 企业家政府理论在公务员退出机制中运用的可行性 |
2.3.2 企业家政府理论对公务员退出机制改革的启示 |
第三章 南宁市公务员退出机制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发展历程 |
3.1.1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发展历程 |
3.1.2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现状 |
3.2 对南宁市政府公务员退出机制的调查概况 |
3.2.1 样本选取的基本情况 |
3.2.2 样本特征分析 |
3.2.3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见附录) |
3.3 南宁公务员退出机制中存在问题的实证分析 |
3.3.1 公务员退出激励措施缺乏竞争性 |
3.3.2 公务员退出考核体系不完善 |
3.3.3 公务员退出约束政策不健全 |
3.3.4 公务员退出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
3.4 公务员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预见性不足导致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
3.4.2 事业心意识缺乏致使行政体制框架内制度执行力疲软 |
3.4.3 使命感理念缺失导致公职人员思想意识存在偏差 |
第四章 国内外公务员退出机制改革概况 |
4.1 国内公务员退出机制改革现状——以深圳市为例 |
4.1.1 深圳市公务员聘任制的内涵 |
4.1.2 深圳市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的必要性 |
4.1.3 深圳市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的意义 |
4.1.4 聘任制与企业家政府理论的相关性 |
4.2 国外公务员退出机制改革状况 |
4.2.1 韩国公务员退出机制改革 |
4.2.2 美国公务员退出机制改革 |
4.3 国内外公务退出机制改革对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启示 |
4.3.1 完善公务员退出相关的法律法规 |
4.3.2 构建多元的退出渠道 |
4.3.3 重视公务员退出后的配套服务 |
4.3.4 大力推行公务员聘任制 |
第五章 企业家政府视角下对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再造 |
5.1 建立竞争型公务员退出激励制度 |
5.1.1 转变公务员行政职业观 |
5.1.2 转变公务员职业价值观 |
5.2 建立高效型公务员退出考核制度 |
5.2.1 建立灵活的考核制度,激发公务员的活力 |
5.2.2 建立聘任合同制,使公务员的取舍有据可依 |
5.3 建立“有使命感”的公务员退出约束制度 |
5.3.1 拓宽公务员退出渠道 |
5.3.2 健全“引咎辞职”制度 |
5.4 建立“掌舵型”公务员退出社会保障制度 |
5.4.1 完善公务员退出后的社会保障机制 |
5.4.2 创造有助于公务员退出机制实施的社会环境 |
5.5 引进私营企业的科学方法和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公务员退出机制创新之路 |
5.5.1 引进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
5.5.2 引进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
5.5.3 将人员退出作为行政机关有效激励员工的方式之一 |
5.5.4 强化公务员的职业化建设,消除公务员的孤立独行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一、国内相关研究述评 |
二、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论文架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架构 |
第四节 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政干部 |
二、党政领导干部 |
三、选拔任用制度 |
第二节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形成与发展 |
二、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
三、制度变迁理论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
第三节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
一、路径依赖的内涵 |
二、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三、路径依赖理论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与问题 |
第一节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历程与成效 |
一、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与单项制度改革起步 |
二、外围制度取得实质性突破 |
三、公开选拔等外围制度整体推进和加速发展 |
四、选拔任用制度深化拓展 |
五、改革的成效 |
第二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
一、核心制度改革滞后 |
二、配套体系不完备 |
三、改革动力不足 |
四、改革缺乏法律规范和理念引领 |
第三节 现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问题 |
一、制度设计的缺陷 |
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
第三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制度变迁分析 |
第一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动因 |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党政领导人才的要求 |
二、提高执政能力和增强执政合法性的需要 |
三、传统选拔任用制度的短缺、失灵和非均衡 |
四、国外高级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主体 |
一、核心主导主体:中央权力中心 |
二、多重角色主体: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
三、利弊兼有的推动力量:利益群体 |
四、未来支撑力量:知识精英 |
五、核心驱动因素和基础主体:人民群众 |
第三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变迁模型 |
一、渐进性和激进性制度变迁模型 |
二、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 |
三、适应性和更新性制度变迁模型 |
四、局部性和全局性制度变迁模型 |
五、模仿式和首创式制度变迁模型 |
第四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成本与收益 |
一、制度改革的成本 |
二、制度改革的潜在收益 |
三、制度改革的成本收益比较 |
第四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分析 |
第一节 改革的路径依赖消极制约机制 |
一、观念障碍:传统文化因素的消极影响 |
二、体制障碍:传统体制惯性和渐进式改革之路径依赖 |
三、利益障碍:既得利益者阻碍和消极抵制 |
四、机制障碍:收益递增的正反馈机制 |
五、心理与组织行为障碍:学习性效应和适应性预期 |
第二节 改革的路径闭锁 |
一、创新障碍:创新主体的缺位和稀缺 |
二、主体障碍:权力中心偏好和意识形态刚性 |
三、信息成本障碍:信息高成本的约束 |
四、政策障碍:政策走样阻滞 |
第三节 改革困境的理论分析:改革的可能边界 |
一、价值冲突: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张力 |
二、民主悖论:公众参与制度改革与理性要求之间的紧张 |
三、利益冲突:公共利益者与私人利益主体的角色并存 |
四、主体困境:改革主体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
五、体制困境: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矛盾 |
六、文化困境: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轨迹不一致 |
七、发展困境:制度稳定性与改革变动不居相背离 |
第五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深化改革的若干设想 |
第一节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 |
一、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
二、改革的原则 |
三、改革的路径选择 |
四、改革的策略与方法 |
第二节 制度系统的设计、优化与创新 |
一、重点、难点制度系统设计 |
二、制度的优化与创新 |
第三节 培育民主文化和新型主流意识形态 |
一、改革的社会心理基础和价值导向 |
二、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 |
第四节 权力的合理调整和科学配置 |
一、权力主体结构的调整及探索建立民否制 |
二、选拔任用权力结构的变迁 |
三、权力分解的基本形式 |
四、五权的分离与分配 |
第五节 深化改革的相关保障体系建设 |
一、加强理论研究 |
二、建立新的组织机构 |
三、加强立法保障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一、本研究的主要结论 |
二、本研究的相关建议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该辞职者不主动辞职怎么办?(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研究[D]. 郭孝洁. 安徽大学, 2021
- [2]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3]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务院摄政制度研究[D]. 陈景拴. 河南大学, 2019(01)
- [4]《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研究(1911-1916)[D]. 鲍立娟. 上海大学, 2019(04)
- [5]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法律问题研究[D]. 路海霞.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6]张元济研究[D]. 周武.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7)
- [7]劳动合同解除权研究 ——以社会分层理论为视角[D]. 梁桂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7)
- [8]从新《环境保护法》第68条看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D]. 杨柳. 湖南师范大学, 2015(06)
- [9]企业家政府视角下公务员退出机制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D]. 陈玲. 广西大学, 2013(03)
-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D]. 刘再春. 华东师范大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