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莲[1]2009年在《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研究的对象为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法谚有云:“救济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若在受到侵害时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例外。由于商业秘密自身蕴含着极高的经济价值性和容易丧失等先天特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又具有易发性、隐蔽性、多样性等特点,故商业秘密需要强而有力的法律救济制度予以保护。当一项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往往会对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且无法挽回,不断加强商业秘密法律救济是商业秘密保护唯一的出路,因此,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应当具有多重救济途径和较强的操作性。现代传媒技术的高度发展乃至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的形成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便利,也给信息保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从而导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使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陷入更加艰难的境地。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已无法包容或有效调整、保护不断发展的商业秘密法律关系。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日益呈现出国际化、专门化、多元化等特点。救济途径由以民事救济为主逐步演变为民事、刑事、行政多种救济措施并存,保护力度呈现出不断加大的趋势;救济期间由侵权后救济为主逐步演变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保护范围呈现出不断拓宽的趋势;救济立法模式由以反不当竞争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并存逐步演变为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保护手段呈现出较强的专业性。而在当今国际法律制度中,由于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基于不同的法理基础,在立法模式、保护范围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已有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相互交错、彼此重合的情况,甚至在法律救济范围上还存在着某些空白区域。为了应对这些变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相应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以更好地发挥法律救济的本原作用。目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以《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为辅的多层级、多门类的法律保护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有的法律、法规的部分法条之间存在着矛盾,有的法条彼此之间还存在着冲突和竞合,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更为甚者,有些急需法律救济的关键领域至今仍为立法空白,如: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诉讼之前缺乏相应的救济保全措施;有些对国际公约的承诺尚未在国内法中予以兑现。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与现实需求相比还有着较大差距,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当务之急在于,要正确认识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并深入分析其产生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和建议,加快与国际立法接轨的步伐,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综上,笔者在研究时重点以美、德、日叁个国家以及TRIPS协议的相关制度作为参照,运用剖析典型案例解释法理、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对上述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及借鉴,取其精华,去其不足,并结合我国目前商业秘密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的背景,从民事法律救济、刑事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及程序保障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既阐述、评价了有关法学理论之利弊,又密切联系实际,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决,在借鉴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形成了一些创新性的观点。最后,提出了改进、完善商业秘密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建立起比较先进、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本文大体分为七个部分,基本框架如下: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范畴进行研究,内容包括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和性质的认定,以及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比较和分析,并归纳总结了商业秘密界定的几种发展趋势;其次是关于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论述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几种主要理论及其比较分析;本章最后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内容包括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国际化、专门化以及多元化叁个方面。第二部分论述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本章主要从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叁个方面对若干主要国家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旨在为以后各章有关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阐述以及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奠定基础。首先研究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考察,其次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的研究,主要包括“第二人”和第叁人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再次,分别研究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和刑事犯罪行为认定。对行政违法认定结合实践案例对具体认定要件进行了分析,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则主要从犯罪手段和结果的认定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上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论述了商业秘密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本章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若干主要国家的商业秘密民事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其中,主要对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德国、日本的不作为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法律救济制度重点加以研究。在本章论述过程中,笔者根据各国特点对其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各择其要点论述,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审视了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提供具体支持。第四部分论述了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制度。首先是对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分析,主要从商业秘密纳入行政保护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重点提到了行政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优势。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和运行,重点论述了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的相关立法以及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的主体和职权,并对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的主要措施进行了研究;再次分析了TRIPS协议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以及缔约方可以采取的行政程序及措施,并对我国现行的关于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法律与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第五部分论述了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制度。首先介绍了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的立法演进;其次,分别从刑事法律救济的必要性、适度性和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价值的特殊性以及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中刑法原则的适用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述了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最后,重点论述了美国、德国、日本叁个国家的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制度,并与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分析。第六部分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诉讼程序保障。首先论述了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并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为核心,探讨了不公开审理制度设置的价值取向和必要性;其次论述了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保全制度,商业秘密保全制度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其中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并对我国适当引入美国禁令救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再次论述了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论述了证明标准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我国相关司法审判实践;最后论述了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保密制度,重点对保密制度的核心即防止诉讼程序中的二次泄密进行了研究,探讨了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诉讼资料的保管以及有关质证、鉴定、调解等环节的具体保密措施。第七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首先论述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主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比较;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研究,选择了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出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重点、难点问题;再次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救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主要从立法体系以及民事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刑事法律救济和程序保障五个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当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最后,针对前述问题和不足,在深入剖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叁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若干建议。
秦川[2]2007年在《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吸引国外技术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款,运用刑法加以调整,并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用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中又对该罪名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相对较低,刑事诉讼成功率不高。我国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实体、程序两个层面都尚不完善,不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文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机制做出评价,就实体和程序提出改进与完善的建议。
赵如玥[3]2012年在《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全球经济化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本文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理论基础展开论述,通过比较法的视野来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各方面问题,进而论述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情况,再分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从而寻求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更好途径。本文第一章旨在论述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形式,再通过比较法的视野来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与地区的立法情况作为我国立法上的借鉴与参考。第二章侧重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具体情况,先论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侦查程序,其中具体介绍侦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上海实践情况,并介绍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侦查方法。既而进入公诉阶段的相关问题分析,包括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公诉与自诉的区别以及公诉阶段遇到的难点问题。然后具体研究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程序中的相关重要问题,包括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举证责任、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问题、启动鉴定程序与采纳专家意见的问题、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问题、保密程序的设计分析以及知识产权“叁审合一”制度设计问题。第叁章重在论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其中包括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起刑点问题、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划分标准、“重大损失”的认定、定罪量刑情节的建议以及“过失”心态与第叁人侵犯商业秘密入刑问题。进而通过刑法谦抑性的角度、与国际刑事立法发展接轨的角度以及我国立法模式的均衡协调角度来论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罚力度与定罪量刑的问题。再分析如何通过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以及运用多法律、多部门联合来共同完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并提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创新性建议。本文创新点在于探讨商业秘密案件在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一系列难点问题与解决方法,并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研究我国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与解决方案,力求为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出谋划策。
郑友德, 钱向阳[4]2018年在《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文中研究说明在贸易全球化和供应链互联互通的影响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勃兴,盗用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日益猖獗,发达国家更加重视通过制定商业秘密单行法,加强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有序性和逻辑自洽性。此外,相关法律之间在有关概念、原则上缺少协调统一,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徒增法律适用难度。以至于在我国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五难"困境。为此,本文以国际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欧美商业秘密特别立法为参照,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企业守法与法律意识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现状。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最后论证了我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张莹滢[5]2012年在《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的客体,对其运用刑法进行保护日益重要和流行。虽然商业秘密的概念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截至目前为止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概念都没有统一的表达。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商业秘密指的是不被广泛熟知、可以带给秘密拥有者物质的或者经济的益处、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并且要求秘密拥有者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秘密信息。其具有价值性、秘密性和管理型叁个特征。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并不是随着商业秘密的产生而产生的,世界范围内运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历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从倚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到刑事责任,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逐步趋向国际化的过程。国外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经历了叁次高潮。在封建社会,我国并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少数手工业生产的“技术诀窍”和“祖传秘方”是通过所有人保守秘密不外泄的方式进行保护的。现代意义上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在我国大致经历了叁个阶段。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有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一般情况下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存在商业秘密认定难和损失后果难以确定这两个难题。如果想要更好的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制度,就要完善立法模式、重构侵犯商业秘密的罪名、完善证据开示与质证制度、进一步加强相关诉讼资料的管理。
吕彦瑾[6]2013年在《商业秘密体系化保护的法律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对企业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取得竞争优势,提高自身的市场地位,往往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研发新的技术和信息,这些技术和信息就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商业秘密能够给企业带来独一无二的市场机遇,让其在某一领域取得领先甚至垄断的地位。如果权利人的竞争对手能够获得该商业秘密,则能迅速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因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权利人自身的力量毕竟有限,并不能有效遏制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我们需要借助法律的保护。当前我国虽然存在一些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条款,但是这些条款较分散、不详细,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体系化的法律保护。本文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状况,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体系化的角度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体系化保护的设想,指出充分发挥财产权的对抗效力是商业秘密非刑事法律保护的重要任务,非刑事法律保护与刑事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非刑事法律保护领域,我们需要以财产权保护为基础,完善商业秘密非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在刑法领域,我们需要以明确刑事追诉标准为前提,进而完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总之,优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才能切实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陆祉君[7]2014年在《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与无形资产,但因我国市场经济与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商业秘密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增加认定以及举证的难度,使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演愈烈,在为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保护措施为研究目标,立足于本国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结合笔者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案例所呈现的问题,针对现行刑事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计算犯罪数额的标准等方面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使作为法律的“后盾”和“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加大,为我国商业秘密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更安全、可靠的土壤。在研究开展的过程中,笔者通过对比国内外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等方面的不同设置,看到了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提升空间,并希望通过借鉴国外优秀的实践经验,为增强我国现有刑法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提供参考。
陈一娜[8]2003年在《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文中提出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迅速转型过程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大量涌现,尤其是盗窃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等严重的侵权行为、职工跳槽后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竞业行为时有发生,探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当前十分重要的热点问题。虽然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采用民事保护手段,但由于刑事保护手段较之具有打击力度大、效果明显、取证手段多样并有强制力进行保障等优点,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出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化趋势,而我国在此方面无论是理论认识还是审判经验还十分薄弱,因此本文从宏观历史到微观分析,从立法现状到司法界定多角度系统地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问题进行阐述,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提出解决的建议,力图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理论与实践,促进加入WTO后我国如约履行国际义务,这正是本文的写作初衷。从宏观的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商业秘密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现象,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市场经济和竞争机制发展的产物。它首先是从19世纪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开始的,而后经历了从英美法系到大陆法系、从判例法到成文法、从民事保护到刑事保护、从国内法保护到国际法保护的发展进程,专门化、国际化、刑事化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要趋势;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它是伴随中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扩展和深入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在保护渊源、保护范围和救济手段上不断发展的轨迹。在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快速发展进程后,我国初步建立了以民事、行政、刑事手段相结合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同时也面临着在立法上分散、粗糙、不一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制定专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但在该法出台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难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逐步解决,以保证加入WTO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有效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从微观的商业秘密这一法律保护对象角度看,商业秘密这一概念也经历了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今天它已被各国普遍扩大定义为一种特定的“信息”,其载体形式由口头、书面向电子信息化方向发展。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不少新的具体形式,在适用法律时只有依据其概念,正确把握非公知性、价值性、<WP=3>实用性和保密性的构成要件,才能对其作出恰当的认定。而抽象的概念,简练的概括必将涉及到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的司法判例和理论,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特征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当前商业秘密已被公认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完全具备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准确把握它与专利、商标、着作权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对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犯罪的增多,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以及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发展趋势。我国新刑法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内容加以吸收,单独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而为运用刑事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理论的发展潮流,也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理论,并且在我国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运用刑罚手段起不到制裁和威慑的作用,因此理论发展与实践需要正是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法基础。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同时更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理论的特点。由于我国新刑法实施时间不长,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规定的认识还存在理论上的分歧,这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对出现的各种情况准确一致地适用法律,因此结合司法实践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作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四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即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其具体内容应如何理解,本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同时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理论界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前叁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在实施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主观上存在应知而不知的过失心理状态。由于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各种行为类型与惩罚程度没有进一步细化,这就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结合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与客观造成损害的程度审慎地区别对待各种不同的情况,确定轻重不同的处罚,对于其中第叁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客观上又没有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处罚时应相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界定中应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
唐明哲[9]2016年在《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文中认为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日渐增多,但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涉及较强的专业领域,刑事、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杂,诉讼难度大,成本高,加之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过于简单模糊,以至于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地刑事保护。文章以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争议焦点及待解决的问题为视角,通过分析各理论观点以及域外刑法规制,解读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不足,并给出了改进建议。文章第一章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详细介绍了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基本案情,法院判决,并归纳整理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以及待解决的问题:案件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否合理、案件所涉第叁人中冶连铸公司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裴国良的刑事处罚是否合理、本案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依托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这一部分为后文奠定了论题和研究背景。第二章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现状,介绍了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的立法状况,同时通过一组数据分析研究了我国目前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现状,得出了因立法和司法的缺陷导致当前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日趋严峻的结论,在全文其承上启下的作用。第叁章本案所涉问题之理论研究,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这一部分以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争议焦点及待解决的问题为视角,抽象出四个方面的理论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问题、第叁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责任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配置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民交叉问题。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文章进行了域内外刑法规制的对比分析,并研究了我国对相关问题的理论争议以及目前我国对相关问题的司法倾向,同时提出了我国当前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思考,以期能够对立法、司法能够有所裨益。第四章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启示,也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立足于前文的论述,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建议。
张镇川[10]2014年在《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信息越来越多的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知识信息为载体的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各国也越来越注重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权利人的利益。然而,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在实践中,涉及同一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经常存在冲突和不协调,无法给予商业秘密全面合理的法律保护。目前理论界多侧重于从民法学或刑法学的某一个角度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研究,而忽略了对于商业秘密刑民保护协调性的研究,笔者拟对我国商业秘密刑民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为我国商业秘密刑民保护制度的协调性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商业秘密基本概念的考察,分别对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和构成要件两个最基本的问题进行阐述和评析。第二章是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通过对商业秘密保护基本理论的评析和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介绍,阐述建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所需注意的两个最基本元素。第叁章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美国和德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研究,通过分析其利弊,以期对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第四章是研究我国商业秘密刑民保护间所出现问题的具体表现,介绍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民保护立法现状以及商业秘密刑民保护冲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第五章是对我国商业秘密刑民保护问题的对策研究,这一章节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笔者从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两个不同的角度对解决商业秘密刑民保护冲突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参考文献:
[1]. 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 蒋红莲.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2]. 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D]. 秦川. 苏州大学. 2007
[3]. 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D]. 赵如玥. 复旦大学. 2012
[4]. 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J]. 郑友德, 钱向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8
[5].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D]. 张莹滢. 中原工学院. 2012
[6]. 商业秘密体系化保护的法律研究[D]. 吕彦瑾. 贵州民族大学. 2013
[7].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D]. 陆祉君. 华南理工大学. 2014
[8].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D]. 陈一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9]. 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D]. 唐明哲. 兰州大学. 2016
[10]. 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问题研究[D]. 张镇川. 外交学院.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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