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行为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论防卫行为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并不是由防卫人代替国家公权力对不法侵害人施加的惩罚,相反只是制止侵害以保护法益的一种必要手段。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力量整体上相当,刑法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为防卫过当的必要条件,是为了充分保障国民的防卫权。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认定,不能只考虑是否对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单纯将结果的失衡理解为超过防卫限度条件的全部内涵,是极度法治国思想的体现,并不可取。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以其对于制止侵害、保护法益是否必要为基本判断标准。原则上,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重大损害,也不是防卫过当;例外的只有为保护轻微法益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社会团结原则应否定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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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胡东飞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

来源: 刑法论丛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宗教极端主义的防治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号:17AFX007

分类号: D924.1

页码: 190-212

总页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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