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现代服务型政府理念及其构建(论文文献综述)
李佳娟[1](2020)在《新时代家风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发展历史任务的变化,构建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家风成为必然趋势。新时代需要好家风,而与时俱进的好家风尚未完全形成,两者之间的矛盾是进行新时代家风构建研究的问题域。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表明:好家风不仅对个人成长和社会进步起到推动作用,而且对国家的发展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新时代家风构建问题的研究,以新时代家风应包括怎样的内容为研究对象,并采用文献调研、实证研究、跨学科研究和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新时代家风构建的依据、原则、内容和路径等进行研究。新时代背景下,构建与之合拍、同步的家风,是充分发挥良好家风作用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需要。构建新时代家风,要在当前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新时代家风的概念、特点、功能进行符合时代背景的阐述,进而以此为基点,阐述新时代家风建设的依据、原则、内容与路径。从概念到依据到原则到内容再到构建路径,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全过程,回答的是新时代家风的概念、构建的可能性、构建的方向、构建的内容以及如何进行构建的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家风文化为源泉,以经济基础的变化为前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新时代的社会历史条件为根基,以满足广大家庭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的家风建设需求为目标,构建有民族特色的、反映人民群众良好家庭面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的家风。从特征看,新时代家风具有时代性、导向性、传承性、创新性、感染性、连接性和规范性,其功能主要表现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对新时代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支撑、对家庭成员的教育引导和对新时代精神文化的彰显四个方面。新时代家风的构建,是一个基于历史依据、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的建设工程。从历史依据看,中华优秀传统家风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源泉,要发挥传统优良家风对新时代家风构建的积极作用,红色革命家风对新时代家风构建的重要支撑作用和社会主义好人家风对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基础作用。从理论依据看,马克思主义家庭观、道德观、文化观,尤其是习近平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其进行的新发展,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理论指导。而从现实依据看,家庭的变迁、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初步探索、新时代家风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家风构建的需求,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现实动力。新时代家风构建要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得以实现,各个原则相辅相成、互为一体。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要在继承中华民族传统优秀家风基础上进行创新,以创新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传统家风更好地继承。坚持本土与世界相融合原则,要吸收借鉴国外的家风建设资源,使之为新时代家风建设服务。坚持主体与对象相契合原则,则要使新时代家风的构建契合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等主体的需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原则,目的在于促使新时代家风实现神形兼具。新时代背景下,广大家庭要建设什么样的家风已经成为现实之问。从立身、治家、处世、致用、强国层面出发构建新时代家风,有助于促使家风与时代合拍、同步。立身之风包括知书达礼、审慎自律、尊老爱幼、择贤而友的核心内容,立身家风构建得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才能扣好。治家之风表现在健康生活、勤劳简约、互敬互爱、和顺和睦,治家家风能够为家庭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构建宽容豁达、与人为善、待人以诚、敬畏自然的处世家风,旨在让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做到宽容、友善、诚信和敬畏。而构建知行合一、开拓创新、爱岗敬业、服务社会的致用家风,是立足时代的发展要求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而进行家风建设的指向。在追寻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过程中,构建遵纪守法、开拓创新、爱党爱国、共建共享的强国家风,有助于以优良家风为强国目标的实现提供精神动力。新时代家风的构建,要通过构建主体、构建载体、宣传方式、构建方法等具体的路径得以实现。家庭成员、广大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国家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主体,“六位一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缺一不可。从载体看,要借助传统节日、地方文化、家风故事、文化产品等多重载体,促使广大家庭重视家风、构建家风。从宣传方式看,既可以利用传统的宣传方式,也可以通过新兴的宣传媒介展开宣传。从构建方法看,需综合运用言传身教、说服引导、榜样示范、比较鉴别等方法,进而实现家家构建家风、形成家风的良好态势。对新时代家风的概念进行界定是研究新时代家风构建问题的基础,阐述新时代家风构建的依据是构建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前提,而明确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原则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基本方向,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内容是研究新时代家风构建的核心,新时代家风构建的路径则是构建新时代家风的关键所在。良好家风对社会风气具有支撑作用,新时代家风的构建与形成,对新时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具有积极价值。如果全社会重视新时代家风、构建新时代家风,有助于以良好家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罗仙凤[2](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杨国君[3](2020)在《基层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提升中的作用与路径研究 ——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在历史变迁中呈现出不同特点,承袭着多民族的传统发展,面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改革进程,需要边疆民族地区具备更加稳定的政治环境,以更加开放、包容、系统的思想意识融入到国家建设中,让每一位民族成员具备更高的家国情怀。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是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是维护边疆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新时代,面对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基层政府需要不断转变自身职能,凝聚各民族群众共同力量,进一步夯实良好民族经济基础、营造民主政治生态、传承发展好多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补足民族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不平衡不充分。因此,在基层治理理论、公共服务理论的指导下建构与国家认同理论之间的关系,试图立足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社会发展问题做分析。本文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为研究对象,以基层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建设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为立足点,以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为目标。研究过程中着重分析边疆民族地区独特的民俗、宗教、社会发展状况,在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建设中基层政府仍大有可为,从深化“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强化基层政府自身的“初心”和“使命”,需要进一步明晰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不足动力因素,如基层政府民生服务的不足之处,自身职能体系的不完善,边疆民族地区脱节式的发展,等等。而面对当前国际国内纷繁复杂的政治环境,基层政府需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在尊重民族习俗的同时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认同建设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引领;加强基层政府社会服务建设,优化自身职能体系建设;夯实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基石,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构筑民族发展与社会主义建设机制,进一步提升边疆民族地区民族群众国家认同。
秦雨洁[4](2019)在《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研究 ——以河南省L镇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这种不平衡与不充分在乡村地区表现得格外明显。乡镇政府肩负着为“三农”服务的职责,是连接上级政府和农民百姓的核心纽带,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序经济持续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加强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从而形成良性的社会治理格局,响应了新时代对乡镇政府建设的新号召,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应对新时代挑战的破局之道。另一方面通过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把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纳入政府体制改革的重点,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做了介绍,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做了整理,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理论阐释。阐述了新时代与服务型乡镇政府的内在联系以及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明确了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内容,为后文论述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为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实证分析。以河南省L镇为例,介绍了L镇实践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困境及原因。指出了乡镇政府机构运行不畅通、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电子化水平低、人才队伍建设落后等成为制约L镇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几大因素。第四部分为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基本方略。在明确L镇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面临困境的内在因素基础上,总结出新时代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有效举措。
韩喜梅[5](2019)在《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教育改革事业,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当前我国教育管办评分离正进入攻坚战和深水区,作为社会参评教育的重要形式,第三方评估已成为触动我国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驱动力量。本研究以建构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为研究背景,遵循“理论探究一现实反思一国际比较一应然追求一路径建设”的逻辑脉络,对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来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具体研究安排如下:第二章依托多中心治理理论对研究进行理论分析。在教育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是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抓手。多中心治理理论视域下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具有多元参与、合作协商、服务取向的基本内涵,遵循多中心治理理论“权力获得是前提、自主治理是关键、利益满足是纽带、有效监督是保障”的实践逻辑,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包括了权力机制、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四大机制。第三章运用访谈法,以省市级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市场型评估机构开展的第三方评估实践为依托,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现状进行深度剖析。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实践中,评估主体合法性和独立性孱弱,权力机制尚不健全;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三者在评估活动中互动协作有限,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参与评估的积极性不足,动力机制尚较乏力;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评估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对评估活动的监督力量发挥薄弱,监督机制尚较缺失。第四章运用比较研究法,对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实践与经验进行了全面阐释。比较研究结果显示,美德英日四国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实践保障了评估主体的合法性与独立性,构建了有效化的权力机制;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三者在评估活动中达成了合理分工与有效协作,形成了协作式的运行机制;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在评估活动中实现了彼此的利益维护与均衡,创建了强有力的动力机制;同时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以及社会公众等多元化主体对评估活动的监督力量得以发挥,搭建了全面化的监督机制。第五章关照我国现实,融合理论、现实与经验,重点探讨了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应然构建。“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是解决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现存问题、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现实选择,其构建需要遵循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协调运行、多元主体各尽其能与沟通协作、多元主体利益诉求有效满足以及多元主体监督力量充分发挥的四项基本原则,由“权责明晰”的权力机制、“沟通协作”的运行机制、“内外耦合”的动力机制以及“全面参与”的监督机制四大子机制构成。第六章基于应然构建,重点为其实现提供具体化的建设路径。为此,应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立法进程以及制度供给层面入手构建“权责明晰”的权力机制;从提升评估主体专业性、评估标准科学性、评估程序完善性以及评估结果应用性层面出发构建“沟通协作”的运行机制;通过激发多元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动力构建“内外耦合”的动力机制;通过创新政府监督、建立职业院校监督、强化行业监督、搭建社会监督以及丰富第三方评估组织内部监督等来构建“全面参与”的监督机制。本研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运用访谈法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审视,在选题上具有一定的创新;其二,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构建了“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在理论视角的选择和内涵解读上有所创新;其三,运用比较研究法对美德英日四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度剖析,为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国际经验。
刘盛[6](2019)在《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型构了次贷危机以来金融创新的主要发展进路,而金融监管长期呈现出的“放松监管——加强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之循环状态,以及由此而来的金融创新“深化——抑制——深化——抑制”的流变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忽略——重视——忽略——重视”的反复,则再次为人们所清醒认知并亟待打破。此时,建构一种能够协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之间长期以来的复杂关系,促成三者安全、效率、公平不同价值追求动态平衡的监管制度,成为国际社会的探索方向。而基于试验性思维构建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便充满了平衡的艺术,其不仅能够缓和法律滞后性与创新超前性的矛盾、协调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促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升华,很好地契合了国际社会的前述诉求,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热捧。本文旨在以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构成要素和潜在问题进行充分解析,结合本土资源,提出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框架的合理建议。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主要从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准入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运作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本土化思考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是对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进行阐释。在明晰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和金融消费者三个基本逻辑起点以及“沙盒”源流的基础上,指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就是通过一个内嵌于真实市场的“安全空间”的制度设置,来对尚未符合完全监管条件的金融创新进行先期测试,有着试验性、特定性、参与性和平衡性的特征。法哲学领域的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以及经济学领域的博弈论均为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在平衡金融公平、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以及协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三方关系方面的作用,促成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并出现了“官方型沙盒”、“代理型沙盒”、“行业型沙盒”、“业态型沙盒”、“国内型沙盒”、“国际型沙盒”等不同视角下的多种类型。但却也潜藏着与试验性相伴相生的准确性问题,以及各主体在沙盒领域新型关系的适应性挑战。当前,在我国大陆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已经于地方层面呈“点状开花”之态势。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具体架构进行详尽分析,无疑有助于该制度在我国国家层面的早日形成。第二章主要通过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的分析,来探寻它们在这两个方面的共性要素。在程序方面,“排除偏见、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二项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成为样本国家(地区)的共识;实体方面,则以在防控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防止以规则规避为目的的参与等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成金融创新进入沙盒开展测试作为共同的准入基准。同时,从政府失灵的角度出发,对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创新主体和金融消费者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促成信息的公开、设置消费者的前置性选择程序和对沙盒主管部门严格的程序控制三条可行路径予以缓释。第三章主要是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具体豁免方式、事中信息交流机制以及中期变更机制三个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分析。合法合规的基本准则奠定了监管沙盒的整体设置与豁免方式,在不与现有法律框架冲突的前提和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的基调;对既定计划的良善实施和突发情况的处置,促成了定期报告和频繁信息沟通的要求;而测试结果的准确与有效,则提出了对沙盒运作过程中时间、客户、豁免条件和受测产品或服务内容的重大变更之中期变更需求。同时,也对因创新主体在其创新产品或服务上一直占据的信息优势,而极易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影响监管沙盒透明度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四章主要是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本文的语境中,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涵盖了退出模式、沙盒主体退出后的行为以及立法后评估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退出模式包括按照既定测试计划的正常退出,以及基于沙盒主管部门保留的随时关闭沙盒测试权力而实施的非正常退出;沙盒主体退出后的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沙盒主管部门从测试结果中吸取经验对相关规则进行更贴合实际地修改,以及受测主体根据其当前资质,按照既定的推广计划在沙盒外投放受测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样本国家(地区)均对前述内容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规定,却无一例外地未对能够衡量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的立法后评估机制作出规定,本章便基于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特性,为其构建了一般性评估框架。第五章主要是在分析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能够促成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和方式变革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我国正践行的新监管思路、体制的兼容性以及规则的合法性也为之提供了良善生长的土壤。进而从理念、原则、目的、权力主体等基础性制度安排,以及准入、运作和结束阶段的实施性规则架构等方面提出一般性建议,以期为我国中央、地方和被授权主体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文本构建提供参考。
张剑[7](2019)在《江苏“放管服”改革行动体系研究》文中认为“放管服”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探索的最新阶段,面临社会转型、治理模式变革的总体背景。从政府自身建设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开始突破技术性改革的局限,将开启体制性改革的探索。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政府间关系、部门关系,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成为“放管服”改革的主要目标。江苏省作为最早探索“放管服”改革的省份之一,在“中央提出—地方实施”的改革路径中,面对中央做出的改革战略部署,如何落实为具体行动、促进多元主体合作行动。基于实践观察和理论反思,将构建行动体系作为江苏“放管服”改革研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运用行动主义研究视角,为呈现出走向合作治理的行政发展历程,梳理行政改革的重心及内涵的变迁过程,并运用理论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所蕴含的原则,解释其变迁的内在逻辑。从央地关系变迁的维度提炼出“单一行动—复合行动—多元行动”分析框架,按照“职责同构”的政府间关系,将分析框架用于解释江苏省“放管服”改革的行动过程,明确改革中行动者角色定位、角色分类、行动特征及改革实践的具体分析。通过改革实践发现,公共行政二元结构将政府置于行动的核心地位,行动体系中的“社会本位”原则发挥不足,致使“放管服”改革行动体系暴露出适应性政策与适应性改革衔接不强、政府内部博弈、协同治理低效等问题,反映出“放管服”改革行动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行动主义时代的来临,以多元行动为目标,将行动自主性和社会自治性结合起来,以“社会本位”为原则,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构建合作行动体系,探索多元主体合作的治理模式。
乔刚[8](2017)在《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我国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是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内在活力,有效发挥其自身优势。本文从社会组织的视角出发,对研究生教育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指出,社会组织是研究生教育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本文以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博弈理论为指导,以社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为基础,从理论层面构建了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三种基本行为模式:委托-代理模式、松散关联模式、分离自主模式,并分析了它们的特质特征,其中,委托-代理模式、松散关联模式是政府等主体自上而下的改革行为,分离自主模式是社会组织自下而上的改革行为。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三种不同行政体制下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研究发现,在分权制的美国,社会组织是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核心力量;英国的研究生教育治理则是形成了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局面;在集权制的法国,具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在政府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研究生教育治理活动。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学术研讨、参与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服务、独立实施评估等行为方式上具有共性。本文运用组织理论和案例分析法、历史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对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运行模式、组织职能等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我国社会组织以加强研究生教育研究、主动发挥参政议政职能、开展第三方评价、创新研究生教育治理手段、完善自身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组织体系等为途径,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新时代,它们也面临着如何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发挥智库作用、提升服务水平和提高国际影响力等挑战。本文在大量访谈、文献分析、国内外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分离自主模式是我国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中有所作为的理性选择。在分离自主模式下,社会组织要树立独立自主的行动理念,构建主动服务的行为意识,采取主动作为的行动方式,实施长效服务的行动机制。社会组织要以创新驱动为基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强化自身公信力建设,以管办评分离为目标、明晰与多元主体关系,以提高服务为根本、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建设,构建多元主体和谐共治的关系。
刘娜[9](2016)在《服务型政府视角下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 ——以靖边县东坑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国内外学者对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从理论到实践都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体系。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我国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乡镇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所以有必要根据我国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情况,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指导下,找准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有效方法,大力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地方经济进一步发展,稳固地方政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作用,从根本上增强我国的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本文以服务型政府为视角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靖边县东坑镇政府职能转变问题进行实证研究。首先,以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论为依据,为服务型乡镇政府职能明确定位。其次,介绍靖边县东坑镇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主要的做法,并通过问卷调查探索及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存在“错位”现象、权责不对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意识淡薄等。再次,从行政理念、服务能力、财政体系、绩效考核和基层民主建设等角度对东坑镇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对转变服务型政府的路径和方法选择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更新服务型政府理念、提高服务能力、完善财政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制和强化基层民主建设度等五个方面。
李瑞雪[10](2016)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从工信部等四部委于2011年7月颁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正名以来,小微企业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对象。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经济、提供就业岗位、弥补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存在着诸多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其中,核心因素是融资障碍。而小微企业融资障碍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成为了目前学界集中研究的选题,相关学术成果颇丰。但是,关于小微企业另一项融资障碍,即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却很少受到关注。目前,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融资时并没有受到同等对待。同时,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也并没有得到应受的重视。诚然,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与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前者是后者的重要表现。但是,两者不可以等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与否直接关涉社会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后者更为根本。良法本身蕴含公平正义的理念,依照良法治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是有效的路径。基于上述思想,本文以金融公平为价值理念,主要研究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目的在于通过蕴含金融公平理念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保障小微企业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公平地分享金融资源。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相关的概念。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并详细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在现实中的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第三部分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三章探讨了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阐释了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而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从以上三个层面,为保障小微企业公平地获得金融资源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完善建议。第一章,小微企业的融资公平。主要探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和外延,是全文的逻辑起点,为后文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建国后,我国颁布了多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文界定小微企业概念,以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并且,本文构建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并不包括具有国有资本身份以及属于集团总公司性质的小微企业。同时,本文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了广义的小微企业的概念中。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可以从法学、经济学以及伦理学三个角度进行阐释,具体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以均等的机会获得融资、以相同的市场条件获得融资,以及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以罗尔斯的现代公平正义观为基础,以融资环节为区分点,可以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分为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是准入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相同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是过程公平,是指,与对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时,必须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发放贷款和确定利率。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是结果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第二章,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通过调研等形式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考察后发现,我国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不公平现象。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过窄和小微企业缺少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两个方面。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位。第二,现行相关规则缺少顶层设计且具体内容也存在缺陷。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强迫购买理财、保险产品;要求以贷转存或者存贷挂钩;要求购买配套承兑汇票;不当要求小微企业主个人提供连带保证等。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应对金融市场结构性失衡问题存在局限性。第二,法律制度回应实质不平等地位问题力度不足。第三,现有规则存在治理失灵现象。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为,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过低。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多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低于60%,而现有融资渠道基本可以满足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二,法律制度在规范政府倾斜保护小微企业方面力度不足。第三章,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后文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尊重市场规律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以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为核心。二是,政府应定位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引导者和服务者。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综合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另一方面,要求利用多种手段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要求金融创新必须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适度监管。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强调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一体的监管体系。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强调保障融资公平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且,重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作用,将其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共同服务于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部分,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四个层面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治路径的整体要求,并构建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第四章,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应分别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同时,应针对小微企业特点,依法为其搭建多元化、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的主要路径。在融资平台方面,应依法为小微企业搭建全国性、区域性和民间性三层融资平台。重点探讨了三层融资平台的定位和职能、挂牌标准、股权和债权融资法律制度等内容。并且,为各层融资平台之间转板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融资机构方面,应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规范专门或者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型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运行。在融资工具方面,应推行和规范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业务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总之,比照大中型企业现有融资渠道,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特点,通过构建法律制度,为其搭建具有针对性的多层次融资渠道,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五章,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第一,应将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即自主选择的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利益进行权利化,依法建立小微企业条件公平融资权利,增强保障力度。第二,应利用约束性和激励性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分别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约束性法律制度和激励性法律制度。前者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小微企业。后者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指导手段、行政奖励手段以及合同菜单规范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等内容。第三,应构建法律救济机制,将投诉机制定位为前置救济机制、将金融申诉专员机制定位为核心机制、将诉讼机制定位为补充救济机制。第六章,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依法提升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要路径。构建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自身努力并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通过现有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融资,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下,应对其进行救济。具体而言,应明确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导性定位,完善目前政府推行的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构建扶持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以及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等内容。
二、论现代服务型政府理念及其构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现代服务型政府理念及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家风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调研法 |
(二) 实证研究法 |
(三) 跨学科研究法 |
(四) 归纳演绎法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家风构建概述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家风 |
二、新时代家风 |
三、新时代家风构建 |
第二节 新时代家风的特点与功能 |
一、新时代家风的特点 |
二、新时代家风的功能 |
第三节 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基本遵循 |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
二、以传统优秀家风为源泉 |
三、以经济基础的变化为前提 |
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
五、以新时代的社会历史条件为根基 |
六、以满足广大家庭的家风建设需要为目标 |
第二章 新时代家风构建的依据 |
第一节 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历史依据 |
一、中华优秀传统家风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源泉 |
二、红色革命家风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重要支撑 |
三、社会主义好人家风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基础 |
第二节 新时代家风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以马克思主义家庭观为依据 |
二、以马克思主义道德观为依据 |
三、以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为依据 |
第三节 新时代家风构建的现实依据 |
一、家庭的变迁 |
二、不同主体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初步探索 |
三、新时代家风构建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
四、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基本要求 |
第三章 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 |
一、在继承中华民族传统优秀家风基础上进行创新 |
二、以创新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传统家风更好地继承 |
三、实现继承传统优秀家风与创新当代家风相结合 |
第二节 本土与世界相融合原则 |
一、吸收借鉴国外的家风建设资源 |
二、实现国外家风资源的洋为中用 |
三、实现新时代好家风的中为洋用 |
第三节 主体与对象相契合原则 |
一、契合个人主体对家风的构建需求 |
二、契合家庭主体对家风的构建需求 |
三、契合社会主体对家风的构建需要 |
四、契合国家主体对家风的构建需要 |
第四节 内容与形式相统一原则 |
一、新时代家风在内容表达方面应坚持的原则 |
二、新时代家风在构建形式方面应坚持的原则 |
三、以内容与形式相统一原则构建新时代家风 |
第四章 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内容 |
第一节 立身 |
一、知书达礼 |
二、审慎自律 |
三、尊老爱幼 |
四、择贤而友 |
第二节 治家 |
一、健康生活 |
二、勤劳简约 |
三、互敬互爱 |
四、和顺和睦 |
第三节 处世 |
一、宽容豁达 |
二、与人为善 |
三、待人以诚 |
四、敬畏自然 |
第四节 致用 |
一、知行合一 |
二、开拓创新 |
三、爱岗敬业 |
四、服务社会 |
第五节 强国 |
一、遵纪守法 |
二、志存高远 |
三、爱党爱国 |
四、共建共享 |
第五章 新时代家风构建的路径 |
第一节 “六位一体”共建家风 |
一、家庭成员是新时代家风的建设者 |
二、广大家庭是新时代家风的营造者 |
三、学校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参与者 |
四、社区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协作者 |
五、社会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推动者 |
六、国家是新时代家风构建的引领者 |
第二节 “守一望多”承载家风 |
一、以传统节日为载体构建新时代家风 |
二、以地方文化为载体构建新时代家风 |
三、以家风故事为载体构建新时代家风 |
四、以文化产品为载体构建新时代家风 |
第三节 “春风化雨”宣传家风 |
一、传统媒体必不可少 |
二、新媒体应充分利用 |
三、自媒体可适当使用 |
第四节 “态势聚合”形成家风 |
一、言传身教法 |
二、说服引导法 |
三、榜样示范法 |
四、比较鉴别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2)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基层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提升中的作用与路径研究 ——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研究综述 |
2. 国外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1. 文献研究法 |
2. 利益分析法 |
3. 案例分析法 |
(五)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不足之处 |
1. 研究重点 |
2. 研究难点 |
3. 研究不足之处 |
一、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分析 |
(一) 基本概念界定 |
1. 国家认同 |
2. 民族认同 |
3. 基层政府 |
(二) 国家认同的主要内容与提升必要性分析 |
1. 国家认同的主要内容 |
2.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 |
3. 基层政府在国家认同提升中的作用及必要性 |
(三) 基础理论分析及借鉴 |
1. 基层治理理论 |
2. 公共服务理论 |
3. 基层治理理论与国家认同理论的关系 |
二、 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为例 |
(一) 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普遍性体现 |
1. 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建设与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 |
2.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 |
(二) 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特殊性表现 |
1. 边疆民族地区农民群体与其他地区公民群体的区别 |
2. 国家认同与民族习俗特殊性关系 |
3. 国家认同与宗教信仰特殊性关系 |
(三)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基层政府在国家认同提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1.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简介 |
2. 基层政府在国家认同提升中存在的问题 |
三、 基层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提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政府层面因素 |
1. 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
2. 政府职能体系不完善 |
3. 民族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错位 |
(二) 社会层面因素 |
1. 地区环境恶劣,经济发展动力不足 |
2. 教育滞后,民主法制意识淡薄 |
3. 受传统文化影响,政府治理实效低 |
四、 探究基层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提升的原则及路径分析 |
(一) 坚持提升国家认同的科学原则 |
1. 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认同提升的方向 |
2.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 |
3. 尊重民族习俗与国家认同提升相结合 |
(二) 提升基层政府国家认同建设能力 |
1. 统筹加大公共服务建设 |
2. 完善政府治理体制机制 |
3. 提升基层政府民族工作服务水平 |
(三) 夯实国家认同意识发展环境 |
1. 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
2. 加大教育投入,提升民族群众民主法制意识 |
3. 协调推进民族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研究 ——以河南省L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简要评析 |
1.3 主要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的研究内容 |
1.3.2 主要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理论阐释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新时代 |
2.1.2 乡镇政府 |
2.1.3 新时代与乡镇政府建设的内在联系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服务行政理论 |
2.2.2 责任政府理论 |
2.3 新时代加强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
2.3.1 新时代“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乡镇政府穿针引线 |
2.3.2 新时代乡村振兴需要乡镇政府保驾护航 |
2.3.3 新时代农村基层民主发展需要乡镇政府提供把控力 |
2.4 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目标与内容 |
2.4.1 建设职能科学的乡镇政府 |
2.4.2 建设运转有序的乡镇政府 |
2.4.3 建设保障有力的乡镇政府 |
2.4.4 建设服务高效的乡镇政府 |
2.4.5 建设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 |
第3章 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实证分析——以河南省L镇为例 |
3.1 L镇案例背景 |
3.1.1 L镇主要情况 |
3.1.2 L镇政府机构设置 |
3.2 L镇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措施和成就 |
3.2.1 极力推进扶贫工作 |
3.2.2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
3.2.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3.2.4 提供公共服务 |
3.2.5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
3.3 L镇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经验 |
3.3.1 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
3.3.2 加强管理,完善机制 |
3.3.3 立足实际,以民为本 |
3.4 新时代L镇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现实困境 |
3.4.1 机构运行不畅 |
3.4.2 公共服务结构不均衡 |
3.4.3 电子政府建设落后 |
3.4.4 乡镇干部素质能力不高 |
3.5 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困境形成原因分析 |
3.5.1 压力型体制没有扭转 |
3.5.2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尚未形成 |
3.5.3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滞后,职能不够明确 |
3.5.4 公共服务评估监督机制尚未健全 |
3.5.5 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落后 |
第4章 新时代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的途径 |
4.1 赋权增能,打造权责一致的乡镇政府 |
4.1.1 准确定位乡镇政府职能 |
4.1.2 扩大镇政府的职责权限 |
4.1.3 完善乡镇公共财政体制 |
4.2 完善公共服务机制,打造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 |
4.2.1 构建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 |
4.2.2 创新公共服务方式 |
4.3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打造有为的乡镇政府 |
4.3.1 规范政府机构设置 |
4.3.2 统筹使用各类编制,形成合理的管理体制 |
4.3.3 加强政府机构的法制建设 |
4.4 建设政府绩效管理体系,打造实效政府 |
4.4.1 科学设计绩效管理的内容和体系 |
4.4.2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绩效考核 |
4.4.3 构建绩效评估中公民参与的制度 |
4.5 加快人才建设,打造高素质乡镇干部队伍 |
4.5.1 拓展人才选拔渠道 |
4.5.2 培养现代公共服务技能 |
4.5.3 健全公务员激励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
附录 B |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5)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职业教育 |
二、职业教育质量 |
三、职业教育质量评估 |
四、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 |
五、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第四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六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缘起 |
一、教育何以能管办评分离 |
二、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是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抓手 |
第二节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第四代评估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节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基本内涵 |
一、核心:多元参与 |
二、路径:多元协作 |
三、旨归:多元服务 |
第四节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结构构成 |
一、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权力机制 |
二、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运行机制 |
三、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动力机制 |
四、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监督机制 |
五、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子机制间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现实审视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 |
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三、研究资料的收集 |
四、研究效度信度的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发展的现状 |
一、省市级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现状 |
二、行业协会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现状 |
三、市场型评估机构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现状 |
第三节 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评估主体合法性和独立性不足,权力机制尚不健全 |
二、多元主体互动协作有限,运行机制尚不完善 |
三、多元主体参与动力不足,动力机制尚较乏力 |
四、多元主体监督力量薄弱,监督机制尚较缺失 |
第四章 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发展特征 |
一、官民认可相结合的美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官方认可主导的德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三、政府与市场协作运行的英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四、政府主导的日本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内容比较 |
一、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权力机制 |
二、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运行机制 |
三、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动力机制 |
四、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经验启示 |
一、保障评估主体的合法与独立,构建有效化的权力机制 |
二、加强多元主体间的互动交流,构建协作式的运行机制 |
三、满足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构建强有力的动力机制 |
四、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力量,构建全面化的监督机制 |
第五章 我国“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应然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价值选择——多元共治 |
一、“多元共治”是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现实选择 |
二、“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内涵与功能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原则 |
一、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协调运行 |
二、多元主体的各尽其能与沟通协作 |
三、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满足 |
四、多元主体监督力量的充分发挥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设计 |
一、“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整体构建 |
二、“权责明晰”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权力机制的构建 |
三、“沟通协作”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运行机制的构建 |
四、“内外耦合”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动力机制的构建 |
五、“全面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我国“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路径建设 |
第一节 “权责明晰”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权力机制的建设路径 |
一、政府要加速职能转变,加快评估组织的独立化改革 |
二、政府要加快立法进程,奠定合法与独立的法律基础 |
三、政府要强化制度供给,提供合法与独立的制度支持 |
第二节 “沟通协作”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运行机制的优化路径 |
一、加强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提升评估主体专业性 |
二、完善国家职业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提高评估标准科学性 |
三、建立评估追踪阶段,提升评估程序的完善性 |
四、强化多主体反馈与应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应用性 |
第三节 “内外耦合”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动力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提升主体意识,激发内生驱动力 |
二、健全法律建设,增进外在保障力 |
三、完善激励政策,提振外在推动力 |
四、扩大评估需求,增强外在拉动力 |
五、提高社会认同,强化外在支撑力 |
第四节 “全面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的创新路径 |
一、丰富政府监管方式,加强政府监督 |
二、完善院校组织与制度建设,建立职业院校监督 |
三、加快评估行业建设,强化行业监督 |
四、引导公众与媒体参与,搭建社会监督 |
五、加强道德与制度建设,丰富第三方评估组织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制度辨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特征识别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基于博弈论视角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局限性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三、境内外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发展现状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程序性要件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体性要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体性要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实体性要件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质公平问题及其改进机制 |
一、金融公平的源起与金融市场准入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存在的背离公平现象及其缘由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实质公平的改进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事中信息交流机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事中信息交流机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事中信息交流机制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豁免方式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豁免方式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豁免方式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中期变更机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中期变更机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中期变更机制的实例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透明度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一、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要求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中违背透明度要求的现象分析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透明度的优化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模式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模式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模式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后行为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后行为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后行为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缺失及其构建 |
一、立法后评估机制的演进及其整体结构分析 |
二、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必要性阐释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具体架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本土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二、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础性制度设计 |
一、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基本理念的塑造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根本目的的明确 |
三、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具体原则的设定 |
四、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权力主体的安排 |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实施性规则架构 |
一、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规则构建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规则构建 |
三、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规则构建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7)江苏“放管服”改革行动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国内研究趋势 |
1.2.2 国外研究趋势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原则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原则与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理论及分析框架 |
2.1 相关核心概念 |
2.1.1 “放管服”改革 |
2.1.2 行政学中的行动与行动者 |
2.1.3 公共行政行动主义与行动体系 |
2.2 “放管服”改革行动体系的理论分析 |
2.2.1 基于组织分析的具体行动系统理论 |
2.2.2 基于权力关系的结构化理论 |
2.2.3 基于行动环境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行动体系分析框架 |
2.3.1 机构改革:单一行动的中央主导 |
2.3.2 职能转变:复合行动中的央、地结合 |
2.3.3 政社关系:多元行动的价值诉求 |
3 江苏“放管服”改革的行动分析 |
3.1 江苏“放管服”改革中的行动者厘析 |
3.1.1 改革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
3.1.2 省级政府:改革方案的设计者 |
3.1.3 市县级政府:改革方案的执行者 |
3.2 江苏“放管服”改革的行动特征分析 |
3.2.1 对“职责同构”的解构 |
3.2.2 调整“支配—服从”权力关系 |
3.2.3 优化“管理—协作”行动体系 |
3.3 江苏“放管服”改革的背景及过程 |
3.3.1 “放管服”改革实施背景 |
3.3.2 省级政府的决策过程 |
3.3.3 市、县(区)级政府的执行过程 |
4 江苏“放管服”改革及行动体系问题及因素分析 |
4.1 江苏“放管服”改革及行动体系问题 |
4.1.1 适应性政策与适应性改革衔接不强 |
4.1.2 政府内部的博弈 |
4.1.3 协同治理的低效 |
4.2 江苏“放管服”改革行动体系问题的因素分析 |
4.2.1 单一行动中的“压力型体制” |
4.2.2 复合行动中的“政府本位” |
5 完善江苏“放管服”改革多元行动体系 |
5.1 突破“压力型体制”的行政自主性设计 |
5.1.1 促进性规则的转变 |
5.1.2 行动型组织的构建 |
5.1.3 双重性权力的阐释 |
5.2 走向“社会本位”的社会自治性提升 |
5.2.1 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性 |
5.2.2 强化公民的个体能动性 |
5.2.3 培育社会组织、公民的行动者角色 |
5.3 完善服务型政府的合作行动体系 |
5.3.1 合作行动体系的构成 |
5.3.2 完善服务型政府行动体系的出发点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8)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提出 |
1.2.1 逻辑起点 |
1.2.2 研究问题 |
1.2.3 研究意义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社会组织的界定 |
1.3.2 研究生教育治理界定 |
1.3.3 行为模式的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外有关社会组织研究 |
1.4.2 国内外有关教育治理研究 |
1.4.3 社会组织的行为模式研究 |
1.5 研究设计 |
1.5.1 研究思路 |
1.5.2 技术路线 |
1.5.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治理理论 |
2.1.1 治理理论的产生背景 |
2.1.2 治理理论的特征解析 |
2.1.3 治理理论的指导价值 |
2.2 组织理论 |
2.2.1 组织理论的基本内涵 |
2.2.2 组织的结构特征解析 |
2.2.3 组织理论的指导价值 |
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1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内涵 |
2.3.2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特征解析 |
2.3.3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价值 |
2.4 博弈理论 |
2.4.1 博弈理论的基本内涵 |
2.4.2 博弈理论的特征解析 |
2.4.3 博弈理论的指导价值 |
第3章 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应然行为模式 |
3.1 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模式内涵解析 |
3.1.1 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内涵 |
3.1.2 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角色 |
3.2 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应然行为模式构建 |
3.2.1 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应然行为模式 |
3.2.2 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模式特质 |
第4章 国外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研究 |
4.1 国外社会组织及其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 |
4.1.1 美国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 |
4.1.2 英国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 |
4.1.3 法国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 |
4.2 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行为共性 |
4.2.1 组织召开各种学术类活动,为会员交流提供良好平台 |
4.2.2 多途径参与教育政策制定,影响政府部门的决策行为 |
4.2.3 主动提供教育信息类服务,助推高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
4.2.4 开展研究生教育咨询服务,充当政府高校之间的桥梁 |
4.2.5 独立实施教育质量的评估,保障本国研究生教育质量 |
4.2.6 吸纳国内外会员广泛加入,参与全球研究生教育治理 |
第5章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行为研究 |
5.1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发展历程 |
5.1.1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成立的背景 |
5.1.2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发展历程 |
5.2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运行模式 |
5.2.1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性质与宗旨 |
5.2.2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组织结构 |
5.2.3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主要职能 |
5.3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运行模式 |
5.3.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性质与宗旨 |
5.3.2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组织结构 |
5.3.3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主要职能 |
5.4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贡献与挑战 |
5.4.1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贡献 |
5.4.2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动因 |
5.4.3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面临的挑战 |
第6章 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行为模式的理性选择 |
6.1 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现实行为困境 |
6.1.1 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行为困境 |
6.1.2 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困境缘由 |
6.2 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行为模式的理性选择 |
6.2.1 分离自主模式是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理性选择 |
6.2.2 分离自主模式下社会组织的行动机制 |
6.3 分离自主模式下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的路径 |
6.3.1 以创新驱动为基础,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 |
6.3.2 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强化自身的公信力建设 |
6.3.3 以管办评分离为目标,明晰与多元主体关系 |
6.3.4 以提升服务为根本,不断增强核心能力建设 |
6.4 分离自主模式下多元主体和谐关系构建的维度 |
6.4.1 多元主体以协调思路助推社会组织长久发展 |
6.4.2 政府以服务为动力深化研究生教育治理改革 |
6.4.3 培养单位以开放姿态增强社会组织参与机制 |
6.4.4 社会以共享为目标培育研究生教育治理文化 |
研究结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四、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服务型政府视角下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 ——以靖边县东坑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外文献综述 |
2、国内文献综述 |
3、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创新之处 |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 |
2、乡镇政府职能的相关概念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1、治理理论 |
2、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服务型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 |
1、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
2、搞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社会管理 |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 |
4、引导村民自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
二、东坑镇政府职能转变现状 |
(一)东坑镇简介 |
(二)东坑镇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做法 |
1、发展农村市场 |
2、构建和谐乡镇 |
3、发展公共事业 |
4、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
(三)东坑镇政府职能转变现状的调查分析 |
1、方案设计与实施 |
2、结论分析 |
(四)东坑镇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错位”现象严重 |
2、权责不对等 |
3、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 |
4、公共服务意识淡薄 |
三、东坑镇政府职能转变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理念导向不明 |
1、对政府缺工作乏正确的认识 |
2、以民为本意识淡薄 |
(二)动力体制不健全 |
1、乡镇工作的内动力不足 |
2、乡镇干部能力提升外动力不足 |
(三)财政矛盾突出 |
1、乡镇财力不足 |
2、乡镇服务成本较高 |
(四)绩效考核体制不完善 |
1、农民群众缺少参与的渠道 |
2、考核结果回应滞后 |
(五)基层民主建设不完善 |
四、服务型政府视角下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方法 |
(一)更新政府理念 |
1、县政府更新理念 |
2、乡镇政府更新理念 |
(二)提高服务能力 |
1、理顺县乡关系 |
2、提升干部素质 |
(三)完善财政体系 |
1、提高乡镇财政收入 |
2、降低乡镇服务成本 |
(四)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
1、引导群众参与乡镇绩效考核 |
2、完善乡镇绩效考核回应机制 |
(五)强化基层民主建设 |
1、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
2、提升村民的自治力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微企业的融资公平 |
第一节 小微企业的制度意蕴 |
一、我国企业划型标准的历史简述及评析 |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
三、融资公平视阈下的小微企业 |
第二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法学理论基础 |
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三、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伦理学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阐释与构成要素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阐释 |
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 |
第一节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
一、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调研实施情况 |
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情况 |
四、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融资需求量与融资需求满足情况 |
五、政府帮扶小微企业融资情况 |
第二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范 |
一、中央政府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政府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重庆市政府为例 |
第三节 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 |
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 |
二、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制度原因 |
第四节 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 |
一、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 |
二、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制度原因 |
第五节 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 |
一、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 |
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制度原因 |
三、政府保障融资结果公平手段存在缺陷的具体表现 |
第三章 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 |
第一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 |
一、尊重市场规律原则 |
二、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 |
三、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 |
四、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 |
五、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 |
第二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治路径 |
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四章 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 |
一、小微企业集群融资的内涵与模式 |
二、小微企业集群融资保障融资机会公平的原理 |
三、促进小微企业集群融资的法律对策 |
第二节 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
一、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
二、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方式 |
第三节 依法构建小微企业三层融资平台 |
一、建立全国性股权、债权交易中心 |
二、建立区域性股权、债权交易中心 |
三、构建小微企业网络融资平台 |
四、制定小微企业三层融资平台转板规则 |
第四节 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一、明晰小微金融机构的内涵和定位 |
二、明确小微金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民间投资人投资比例 |
三、建立多元化的小微金融机构融资渠道 |
四、建立小微金融机构转制法律制度 |
第五节 构建小微企业债券法律制度 |
一、明晰小微企业债券的内涵、性质和定位 |
二、确定小微企业债券的融资额度和发行主体条件 |
三、确立小微企业债券发行监管方式 |
四、建立小微企业债券合格投资者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五、规范小微企业债券发行平台 |
第五章 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条件的权利化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条件权利化的理论阐释 |
二、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的类型 |
第二节 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约束性法律规制 |
一、约束性法律规制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总体思路 |
二、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
三、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职责和法律责任 |
第三节 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
一、激励性法律规制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理论阐释 |
二、推行行政指导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 |
三、运用行政奖励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 |
四、利用合同菜单规制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 |
第四节 构建条件公平融资权利法律救济机制 |
一、构建法律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整体思路 |
二、健全融资条件不公平纠纷投诉机制 |
三、引入金融申诉专员机制 |
四、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纠纷诉讼机制 |
第六章 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政府保障融资结果公平中的主导性定位 |
一、政府主导性定位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 |
二、现实中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存在错位 |
三、明确政府主导性定位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构建扶持小微企业融资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 |
一、构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
二、确定绩效评价的内容 |
三、明确绩效评价的程序 |
四、建立绩效评价公开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监管法律制度 |
一、建立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资金监管法律制度 |
二、制定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防范制度 |
三、提升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市场流动性 |
四、健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第四节 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 |
一、协调创业投资企业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的关系 |
二、降低引导基金委托代理风险 |
三、完善政府投资退出法律制度 |
第五节 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 |
一、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 |
二、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论现代服务型政府理念及其构建(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家风构建研究[D]. 李佳娟. 苏州大学, 2020(06)
- [2]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基层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国家认同提升中的作用与路径研究 ——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为例[D]. 杨国君.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新时代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研究 ——以河南省L镇为例[D]. 秦雨洁. 湘潭大学, 2019(02)
- [5]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D]. 韩喜梅. 天津大学, 2019(06)
- [6]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D]. 刘盛. 厦门大学, 2019(08)
- [7]江苏“放管服”改革行动体系研究[D]. 张剑.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6)
- [8]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模式研究[D]. 乔刚.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7)
- [9]服务型政府视角下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 ——以靖边县东坑镇为例[D]. 刘娜. 延安大学, 2016(12)
- [10]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李瑞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