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是邮轮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在英美法下属于独立合同人,而在我国法律之下则以认定为外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宜,同时构成旅游经营者。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旅行社、乘务人员以及旅客之间通常均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构成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对于休闲娱乐服务造成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邮轮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分别依据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旅游法》第71条第2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邮轮公司也应为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先行承担侵权责任,邮轮公司同时还应承担选任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过失责任。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孙思琪,金怡雯
关键词: 邮轮旅游,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法律地位,独立合同人,侵权责任
来源: 旅游研究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工程科技Ⅱ辑
专业: 公路与水路运输,交通运输经济,旅游
单位: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16FFX010)
分类号: F592;F552
页码: 85-98
总页数: 14
文件大小: 135K
下载量: 227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邮轮旅游论文; 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论文; 法律地位论文; 独立合同人论文; 侵权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