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制度论文-何丽新

结婚登记制度论文-何丽新

导读:本文包含了结婚登记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婚同居,结婚登记制度,差别待遇

结婚登记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何丽新[1](2011)在《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1年02期)

任丽燃[2](2010)在《论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使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与新形势相适应,我们需要在立法上继续探索,修改和完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制度。结婚登记制度是规范和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制度,本文试图从其概念及性质入手,结合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外国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优点进行评价,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反思,进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一、结婚登记制度概述。通过分析结婚登记的概念,认为契约性是婚姻本质属性,结婚登记的性质是行政确认行为;介绍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对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结婚登记是婚姻公示手段;概述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效力和处理,以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二、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首先,回顾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经历了“登记妥协、严格登记、登记可补办”叁个阶段,具体为:取消了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作为结婚登记机关,取消了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和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承认-不承认-有条件地承认”的变化,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其次,介绍了法国、英国的结婚登记制度。最后,对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的进步之处作出积极评价。叁、对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反思。其一,现行结婚登记效力误区,把结婚登记的效力与婚姻的成立生效相混同。其二,结婚登记程序的公示性不强;结婚登记机关与户籍管理机关相分离导致信息失实;婚前健康检查率低。其叁,对“受胁迫”之外的其他非自愿婚姻、虚假婚姻等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缺乏相关依据。其四,对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效力呈立法空白;离婚诉讼中的“补办结婚登记”可操作性不强;未对非法同居作出规定。其五,无效婚姻规定为“当然无效”,不符合现代各国的立法趋势;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相同的法律后果不科学;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未对当事人的善意与恶意进行区分。四、关于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建议。其一,重构结婚登记的效力,将其性质定为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其二,建立婚姻公告制度;将结婚登记机关改为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开展婚前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其叁,将因欺诈或其他原因非自愿结婚的、虚假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其他形式上的登记瑕疵经补正后婚姻有效。其四,对事实婚姻,按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与仅欠缺形式要件予以区别处理,不把办理结婚登记作为保护事实婚姻的条件;设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五,将无效婚姻“宣告无效”上升到立法层面;将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修改为自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区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当事人的善意与恶意,加强对善意一方的保护。(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9-30)

张迎秀[3](2010)在《结婚登记制度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结婚登记制度存在诸如管辖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当事人签字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婚姻登记员上岗资格门坎过低、培训大多流于形式等缺陷。我国应扩大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内地居民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尽快实行全国婚姻登记网络化管理;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提高审查技术科技含量;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0年03期)

童付章[4](2003)在《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原因 ,指出事实婚姻存在原因的多样性和婚姻家庭发展的多元化 ,决定了对事实婚姻应区别对待 ,同时应增加对非婚同居男女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将结婚登记机关改为由户籍管理机关统一行使 ,设立证婚人制度 ,加大对婚姻登记中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本文来源于《杭州商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1期)

周安平[5](2001)在《我国结婚登记制度之检讨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各国有关结婚程序的立法例,可将结婚形式分为登记制、仪式制以及登记仪式结合制3种主要类型。我国即是采取单一结婚登记制的国家,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记的国家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经准予登记后,婚姻即告成立。婚姻登记制简便易行,也有利于国家对婚姻(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01年05期)

尚清锋[6](2001)在《试论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中存在结婚登记流于形式、登记内容空泛、审查程序不易操作等问题。新的结婚登记制度应力求提高其法律地位 ,充实登记内容 ,增强登记的公示性和审查的社会监督 ,强化对结婚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以提高结婚登记的合法水平 ,更好地预防和治理违法婚姻(本文来源于《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1年02期)

巫昌祯,夏吟兰[7](1983)在《健全和完善结婚登记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要求结婚的男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方面,要求结婚的男女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具备了结婚的条件,只是有了结婚的可能性;而履行了结婚程序,这种可能性才能变为现实性.这就是说,履行了结婚程序,就意味着得到了社会的确认,为社会所确认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1983年02期)

结婚登记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使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与新形势相适应,我们需要在立法上继续探索,修改和完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制度。结婚登记制度是规范和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制度,本文试图从其概念及性质入手,结合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外国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优点进行评价,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反思,进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一、结婚登记制度概述。通过分析结婚登记的概念,认为契约性是婚姻本质属性,结婚登记的性质是行政确认行为;介绍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对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结婚登记是婚姻公示手段;概述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效力和处理,以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二、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首先,回顾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经历了“登记妥协、严格登记、登记可补办”叁个阶段,具体为:取消了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作为结婚登记机关,取消了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和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承认-不承认-有条件地承认”的变化,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其次,介绍了法国、英国的结婚登记制度。最后,对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的进步之处作出积极评价。叁、对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反思。其一,现行结婚登记效力误区,把结婚登记的效力与婚姻的成立生效相混同。其二,结婚登记程序的公示性不强;结婚登记机关与户籍管理机关相分离导致信息失实;婚前健康检查率低。其叁,对“受胁迫”之外的其他非自愿婚姻、虚假婚姻等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缺乏相关依据。其四,对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效力呈立法空白;离婚诉讼中的“补办结婚登记”可操作性不强;未对非法同居作出规定。其五,无效婚姻规定为“当然无效”,不符合现代各国的立法趋势;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相同的法律后果不科学;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未对当事人的善意与恶意进行区分。四、关于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建议。其一,重构结婚登记的效力,将其性质定为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其二,建立婚姻公告制度;将结婚登记机关改为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开展婚前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其叁,将因欺诈或其他原因非自愿结婚的、虚假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其他形式上的登记瑕疵经补正后婚姻有效。其四,对事实婚姻,按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与仅欠缺形式要件予以区别处理,不把办理结婚登记作为保护事实婚姻的条件;设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五,将无效婚姻“宣告无效”上升到立法层面;将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修改为自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区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当事人的善意与恶意,加强对善意一方的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结婚登记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何丽新.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J].政法论丛.2011

[2].任丽燃.论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张迎秀.结婚登记制度之重构[J].法学杂志.2010

[4].童付章.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

[5].周安平.我国结婚登记制度之检讨及完善[J].中国司法.2001

[6].尚清锋.试论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完善[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

[7].巫昌祯,夏吟兰.健全和完善结婚登记制度[J].河北法学.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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