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论文_张文忠,陆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行为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效力,行政行为,不当,实质,上诉人,形式,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张文忠,陆华[1](2019)在《“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效力认定及确认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律适用——彭某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要求撤销不予办理养老金回执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2017年8月21日,市社保中心收到彭某某提交的填写于2017年8月17日的《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申报1)》、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6月9日颁发给彭某某的《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上海马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尚文化公司)2014年6月10日颁发给彭某某的《聘书》、马尚文化公司2017年8月21日盖章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申请材料。《社会(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王世杰[2](2019)在《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是指无审查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尊重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受行政行为的拘束,并将其作为自身决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这一效力产生于行政行为生效之时,拘束对行政行为具有审查权的法院、复议机关以及对行政事务真正享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机关。之所以承认构成要件效力,主要是基于宪法维度的权力分立与机关忠诚、行政系统内的权限分配以及行政的一体性。藉由构成要件效力,行政机关的权限以及法的安定性得以确保。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拘束效果是以禁止废除为基础的禁止偏离。通常具有构成要件效力的只有形成性行政行为,而不包括确认性行政行为,由此也能给我国的民行交叉、刑行交叉案件提供部分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9期)

赵银翠,付艳侠,李清[3](2018)在《论具有第叁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需要综合考虑行政合法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价值冲突,需要考虑撤销所欲实现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间的冲突,等等。文章以"具有第叁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为研究对象,在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合理的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关涉的相互冲突的价值与利益进行衡量取舍,进而建立相应的撤销规则,以使它们达到大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4](2018)在《行政行为不当对PPP合同效力的影响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PPP合同争议大数据分析背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自2014年至2018年4月8日,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法院共审理PPP项目相关争议案件75个,其中民事案件67个、行政案件5个。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性质、合同解除、借款纠纷、合同效力、特许经营权授权、政府违约等方面。其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的合同效力争议约占24%。需要(本文来源于《混凝土世界》期刊2018年04期)

江必新,王麟[5](2016)在《行政附款行为效力问题探究——兼议行政行为效力的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罗维真[6](2016)在《不当行政行为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不当行政行为效力问题,是解决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裁量标准之适用局限的需要。厘清不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对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随着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修订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一立法举措,传统行政法学对不当行政行为的定性有失准确。本文结合新法的修订,从界定不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入手,以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两部分建构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最终落脚于通过法律救济制度对不当行政行为的侵权问题予以规制。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以章为单位展开。第一章引入不当行政行为的概念。本章从分析国内外学者对不当行政行为概念的传统理论研究入手,结合新法的修订,提出本文对不当行政行为概念之新认识,据此分析不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形态及与相关法律概念的辨析。第二章主要概述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理论。本章从分析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行为效力内涵的研究,延伸至对行政行为内容的重点探讨,并对当前学界主要认可的“四效力说”逐一分析。第叁章探讨不当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行政行为的效力侧重以秩序价值和结果的实质正当性划分,前者属于形式效力,后者属于实质效力。本章讨论的形式效力建立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初,故形式效力不受行为内容的影响。笔者围绕行政行为效力基础的公定力展开具体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思考与观点。第四章探讨不当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及法律后果,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二。本章亦将不当行政行为分两部分展开讨论。一般不当行政行为瑕疵程度较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损害,故以补正的方式弥补其效力即可,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已逾越合法性的界限上升为违法行政行为,故不具有实质效力,结合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包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第五章是对不当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主要致力于研究不当行政行为侵权后的救济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笔者在总结分析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对传统观念“自由裁量权下的责任豁免原则”进行辨析,提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应得到国家赔偿的观点,希望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解决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6-06-01)

常会[7](2016)在《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法行政。以新的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为契机,行政案件必将得到更多的关注。同时,近年来,房地产纠纷案件继传统的权属纠纷、买卖纠纷、相邻权纠纷、拆迁纠纷等之后,又出现了向行政案件转化的趋势,而这其中,城市规划相关案件在我国整个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比例一直处于上升趋势(1)。现实中因为行政规划许可、核实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典型的以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沈希贤案判决”等为例。但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日趋复杂,行政行为也日趋多样。大多数行政活动的完成也不再是只需要一个行政活动即可实现的简单独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项行政活动的完成,往往需要多个行政行为前后相连,共同实现,有时甚至需要结成复杂的组合关系才能实现。行政行为的这种关系,在类似房地产开发这种大型复杂行政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对此类关联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常点进行一番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通过对所选案例的分析,以期解答以下问题:其一,就该案本身而言,某市城乡规划局做出的《规划审查意见》的定性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其二,是否可以对关联性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连带审查作一个探讨,同时引入“违法性继承理论”对该案进行一个分析,正确处理该案中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连带性审查与对《规划审查意见》这一最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关系。其叁,对该案判决部分提到的“适用法律不明确视为适用法律错误”进行一个浅析。整篇文章重点探究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对关联性行政行为的连带性审查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6-03-25)

丁洪霞[8](2015)在《具体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效力是行政行为理论的重心和关键,特别是2015年行政法修改之后,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对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置具有理论指导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4期)

马生安[9](2015)在《行政行为效力体系重构的“两质态论”与“叁效力说”》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定力的本质其实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公定力理论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应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在效力形态上,行政行为效力有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即行政行为效力的"两质态论";在效力内容的具体构成上,行政行为效力可以分为存续力、拘束力与实现力,即行政行为效力的"叁效力说"。"叁效力说"与"两质态论"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于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理论建构而言,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前者为"效力内容论",后者为"效力形态论",正是二者的对立统一,才构成了完整而又科学的行政行为效力体系。(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温定军[10](2015)在《行政行为的效力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中的核心内容,其本身并不是指一种实力或实效,也不同于法律效果,而是指一种法律保护或行政行为所取得的法律保护。在具体内容上,传统学说发展至今,概念成熟,理论丰富,虽有缺陷,但观点仍未过时;现代学说理论虽有不成熟之处,但其对传统学说的突破和发展,也表明了行政行为效力的发展方向。以公定力为核心的执行力、不可争力及不可变更力等四效力说仍是主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2期)

行政行为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是指无审查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尊重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受行政行为的拘束,并将其作为自身决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这一效力产生于行政行为生效之时,拘束对行政行为具有审查权的法院、复议机关以及对行政事务真正享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机关。之所以承认构成要件效力,主要是基于宪法维度的权力分立与机关忠诚、行政系统内的权限分配以及行政的一体性。藉由构成要件效力,行政机关的权限以及法的安定性得以确保。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拘束效果是以禁止废除为基础的禁止偏离。通常具有构成要件效力的只有形成性行政行为,而不包括确认性行政行为,由此也能给我国的民行交叉、刑行交叉案件提供部分解决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张文忠,陆华.“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效力认定及确认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律适用——彭某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要求撤销不予办理养老金回执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王世杰.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J].政治与法律.2019

[3].赵银翠,付艳侠,李清.论具有第叁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

[4]..行政行为不当对PPP合同效力的影响探究[J].混凝土世界.2018

[5].江必新,王麟.行政附款行为效力问题探究——兼议行政行为效力的相关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6].罗维真.不当行政行为效力研究[D].福州大学.2016

[7].常会.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司法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6

[8].丁洪霞.具体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

[9].马生安.行政行为效力体系重构的“两质态论”与“叁效力说”[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0].温定军.行政行为的效力述评[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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