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外国仲裁裁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外国,商事,加利福尼亚州,中国。
外国仲裁裁决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得以在国际间流通开通了渠道。我国法院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和执行机构,承担着正确解释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相关法院严格依据《纽约公约》开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工作。2019年3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一份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法院在该案中对《纽约公约》和我国2018年以来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新规作出的理解与适用值得仲裁业界予以关注。(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王芳[2](2019)在《英国法院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中提供担保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3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就IPCO(尼日利亚)有限公司诉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NNPC)一案作出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撤销了上诉法院有关延期执行仲裁裁决直到支付担保金的裁定。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超越了管辖权,英国1996年仲裁法和纽约公约均未赋予法院此种权力。该案判决明确了国际仲裁裁决执行异议是否需要交纳担保金的问题,以先例方式确定了对国际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异议是否可以附加条件,在解释纽约公约时可能会被其他国家法院所援引。该案引发了学者和实践领域的专家对延期作出执行决定与提供担保的关系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吴永林[3](2019)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问题研究——对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裁决案的批判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口海事法院此前判例认为: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期间能否进行财产保全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应当以我国与仲裁裁决作出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两国之间存在的互惠原则作为依据;在没有上述依据且我国当前法律尚未对此作出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前述保全申请,应不予准许。但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大背景下,可以探索在自由贸易区(港)范围内就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期间进行财产保全通过首先给予互惠等措施先行先试,并适时推动立法修改,便利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提供有力保障。(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9年01期)
季胜楠[4](2019)在《外国仲裁裁决中的正当程序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赋予了外国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公约成员国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标准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以此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而正当程序审查则是影响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都可以以该仲裁裁决违背正当程序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由于《纽约公约》对正当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于正当程序的理解和运用并不一致,这就使得正当程序成为最有争议的抗辩理由之一。因此本文立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立法与实践以及国内立法中对其规定,对有关正当程序的国内外学术观点进行具体阐述和评论。厘清相关理论学说,另外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指出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入手,同时参考国际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正当程序在我国的适用。第一部分从外国仲裁裁决正当程序审查的缘起与发展入手,从何为正当程序,以及对外国仲裁裁决适用正当程序审查的必要性进行剖析。主要从叁个角度,一是仲裁权的来源,二是权利救济的角度,最后从仲裁的本质的角度。最后,以英国为例,凭借其悠久的仲裁历史,享有深厚的影响力,进行正当程序审查的把握,并对正当程序审查的趋势与发展进行展望。第二部分从正当程序审查的法理基础入手,了解任何一项规则的适用,必然离不开对其背后的理论的深刻分析。笔者从正当程序审查的法理依据,主要是自然正义论,基本人权论入手。正当程序审查对于背后驱使的价值取向在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两大价值之间发生冲突,为了使其稳健发展,各国也在其中不断寻求协调,以期达到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第叁部分对正当程序审查进行国家考察,主要从仲裁员的权力限制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去考察,分别借助英国、美国以及法国的立法与相关实践为载体,同时也包含了国际上目前适用的重要的国际公约的分析,对正当程序审查的内容与标准进行横向的比较与总结。第四部分以我国实践情况为落脚点,从我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入手,从典型案例中分析正当程序审查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仲裁适当通知的标准与当事人陈述权与申辩权的问题。最后对我国正当程序审查拟从叁个角度去进一步完善现状。首先,明确司法审查的理论指导,有的国家主张程序审查论,有的国家主张全面审查论,我国应当坚持程序审查为根本,同时赋予当事人适当协议权,当事人可以约定扩大审查范围,真正意义上做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立法确定正当程序审查范围;最后,进一步明确正当程序审查的标准。(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冯硕[5](2018)在《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困境与出路——以“大韩海运株式会社与海航集团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长久以来,由于《纽约公约》的条文空白,使得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未能得以妥善解决,而"海航案"也再一次将该问题提到了公众视野。国际法上国际条约的空白和互惠原则的抽象,使得该问题需要各国国内法加以明确。而基于我国现行国内法,对该问题的忽视也令其缺乏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正是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该问题上的空白,令其陷入了困境。当前,支持和发展仲裁已然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普遍共识。国际法层面,通过对我国在互惠关系认定上日趋灵活的立场把握,以互惠原则解决该问题具有一定可行性。而在国内法层面上,从财产保全和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设计初衷出发,通过灵活的法律解释或许也能有效地化解困境。当然,再灵活的法律解释都无法替代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法层面对该问题的重视,是化解困境的根本之道,也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应然之举。(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8年04期)
陈佳琪[6](2018)在《论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因其灵活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快捷的程序、较低的成本,成为现代商事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我国作为一个日渐发展的经济大国,近几年来受理的仲裁案件逐渐增加,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制度体系,从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到国外《纽约公约》,从对外国仲裁裁决概念的界定到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范,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因部分概念的模糊、外国仲裁裁决概念的界定标准不确定、内部报告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使实际操作存在不足。若能够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明确界定"公共秩序"标准,对内部报告制度加以完善,未来我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必定会有更好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州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傅林涌,谢涛[7](2018)在《《纽约公约》框架下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执行及其新动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纽约公约》框架下,中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地方法院个案请示分别作出的复函,共同指引并规范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并对《纽约公约》下得以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进行细化解读;同时建立相关报核制度,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地方法院滥用司法审查权。中国通过一系列举措,大力推动《纽约公约》框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有力地保障了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可执行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23期)
周国清[8](2018)在《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的30年里,越南经济快速增长,已成为外国直接投资最有吸引力的目的地之一。在越南发生的越南商业实体与外国当事人之间争端的各种解决方式中,仲裁是最受欢迎的,这与越南将仲裁推广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首选方法密不可分。越南自2003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与国际公认的仲裁原则和仲裁准则相适应的商事仲裁法律规则。该国也加入了《纽约公约》。文章简要概述越南法律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并且分析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对于这些问题及可以改进的地方发表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1期)
张虎[9](2018)在《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程序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文件已初步形成我国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案件的程序,但近年来的实践证实该制度存在不少缺陷,亟待重构。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涉及到司法与仲裁、当事人权益保护、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关系的博弈与权衡,应在统一性、协调性和全面性的思想指导下,坚持原有的立法模式,从仲裁裁决的国籍确认、执行程序中的保全、审查时限及上诉制度方面,分叁个层级逐步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10期)
林建益[10](2018)在《仲裁国法院撤裁程序终结前是否应当中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当事人向作出裁决国法院提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时,执行国法院对是否中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享有酌处权。如果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正当性、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能性较小、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耗(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9-06)
外国仲裁裁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3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就IPCO(尼日利亚)有限公司诉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NNPC)一案作出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撤销了上诉法院有关延期执行仲裁裁决直到支付担保金的裁定。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超越了管辖权,英国1996年仲裁法和纽约公约均未赋予法院此种权力。该案判决明确了国际仲裁裁决执行异议是否需要交纳担保金的问题,以先例方式确定了对国际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异议是否可以附加条件,在解释纽约公约时可能会被其他国家法院所援引。该案引发了学者和实践领域的专家对延期作出执行决定与提供担保的关系这一问题的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外国仲裁裁决论文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实践[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2].王芳.英国法院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中提供担保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吴永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问题研究——对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裁决案的批判性思考[J].北京仲裁.2019
[4].季胜楠.外国仲裁裁决中的正当程序审查[D].上海师范大学.2019
[5].冯硕.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困境与出路——以“大韩海运株式会社与海航集团案”为视角[J].北京仲裁.2018
[6].陈佳琪.论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J].中州大学学报.2018
[7].傅林涌,谢涛.《纽约公约》框架下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执行及其新动向[J].人民法治.2018
[8].周国清.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9].张虎.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程序的重构[J].法学杂志.2018
[10].林建益.仲裁国法院撤裁程序终结前是否应当中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N].人民法院报.2018